梁治平:羅馬法律中的希臘哲學———天益:學習型社會領航者

梁治平:羅馬法律中的希臘哲學標籤:羅馬法律 希臘哲學 ● 梁治平關於古代希臘與羅馬的法律,有一種流行的見解,謂前者有法律而無法律的技術,後者有法律的技術但是沒有哲學。甚至有人直接套用這樣的標題:a Law Without a LegalTechnique;a Legal Proffes-sion Without a Philosophy.(Stig Strmholm,「A Short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the West」,Norstedts.一九八五)這是一種頗機巧的說法,而且差不多是真實的,只是仍有幾分簡單化。我們知道,自然法的觀念源自希臘哲學,羅馬人所謂自然法,原來只是一個希臘哲學術語的拉丁譯名;我們還知道,羅馬人在創造一種世界性法律的時候,曾大大得益於自然法觀念的傳播。反過來,自然法思想日後所以得風靡於歐洲,也是與羅馬法在世人心目中的權威有直接關係的。 ( http://www.tecn.cn )古典時期的羅馬法學家多喜歡以哲學的格言來裝飾他們的作品,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同時也是哲學家。但是另一方面,自然法觀念對於羅馬法的影響,也絕不可以只由法律中的某些條款和格言來衡量。我們所見的,乃是文化史上一次偉大的移植、承借或說融合,其結果是驚人的,也是十分可喜的。只是我們若想就此作一番簡單明隙的說明卻難。十幾個世紀過去了,我們想要通過詳盡地佔有資料去了解當時的一切,已經不大可能,而這或許不是唯一甚至主要的困難。設若生在當日,我們就可以完全地了解那個時代?就法律的發展而言,自然法思想在羅馬的傳播及其影響,也許是文化史上最複雜、隱晦的事件之一。後人每論及此輒不免臆斷之辭,然而,每一種關於羅馬法的介紹,那怕是最粗略的一種,都無法避開這個主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不怕被指為老生常談而要談論羅馬自然法的理由。 ( http://www.tecn.cn )自然法學說源自希臘哲學的斯多葛派。關於這一派哲學的宗旨和它在歷史上的來龍去脈,一般哲學史教科書中皆有敘述,可以不論。我們只說有關的問題。先引一段西塞羅的語錄: ( http://www.tecn.cn )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相一致的正確理性;它適用於所有人且不變而永恆,……我們無法因為元老院或人民的緣故而由對它的義務中解脫出來;我們無須於已身之外去尋求對它的解說或闡釋。將不會在羅馬有一種法律,在雅典有另一種,或者現在有一種,將來有另一種,有的只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它對所有的民族和在任何時候都是有效的。(DeRepublica,Ⅲ,xxii,33。轉引自A.P.Déntrieves,「NaturalLaw」.N.Y.一九六五) ( http://www.tecn.cn )這段關於羅馬自然法思想的經典表述,包含了兩種可以注意的因素。一方面,它把自然和與自然相一致的理性,看成是永恆法律的特徵,人類法律的道德基礎;另一方面,它強調在各族人民日常遵奉的各個不同的法律之外之上,又有一種普遍而且不變的法律。這兩種特點,向我們顯示出斯多葛派哲學的某種特別性質,因為具有這種性質,日後希臘哲學與羅馬法律的結合方才有了可能。 ( http://www.tecn.cn )就其性質而言,斯多葛派哲學乃是希臘化而非希臘的產物,這一點,我們只要看一下這一派哲學歷代領袖人物的出身就可以明白。一些討論政治哲學的著者,願意把公元前三二二年亞里士多德的去世看成是一個時代的終結,而把亞氏的學生,亞歷山大的偉業看成是另一個時代的開始。因為在亞里士多德的時代,宗教、哲學、倫理、政治學乃至全部的制度,都是圍繞著城邦建立起來的。而在亞歷山大的時代裡面,城邦國家的理想消失在一個世界性帝國的遠景之中。生活在這個時代的人們,失去了往日由城邦提供的種種保護,忽然要獨自地面對世界。從這裡,產生出一種精神的渴望,一種內省的衝動,和對於人類的新的認識。在斯多葛哲學家的頭腦裡面,思考的對象不再是城邦公民一類人,而是更具一般性的理性的人。這種人並不只是生活在雅典或是羅馬,而是立於天地之間,有著同一個神,同一種法律,那就是支配整個宇宙的理性,常駐不變的自然法。這裡,我們或者須要補充一句,即這種冠以自然之名的法律,其實與感性的自然並無關聯,比如它不講陰陽四時,更不談天人相副,它的所謂自然,毋寧說是理性的和人造的,它的根基,要在希臘早期的物理學或說自然哲學裡面去尋找。 ( http://www.tecn.cn )早先,希臘人把自然所指的物質世界視為某種基本元素的組合。「『自然』的最簡單和最古遠的意義,正就是從作為一條原則表現的角度來看的物質宇宙。此後,後期希臘各學派回到了希臘最偉大知識分子當時迷失的道路上,他們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質世界上加上了一個道德世界。他們把這個名詞的範圍加以擴展,使它不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並且包括了人類的思想、慣例和希望。這裡,像以前一樣,他們所理解的自然不僅僅是人類的社會的道德現象,而且是那些被認為可以分解為某種一般的和簡單的規律的現象。」(沈景一譯梅因《古代法》)在現象界的形形色色和繁複多變之後,尋求和確認某種單一的和永恆不變的原則,這即是早期希臘哲人的思想路向。後來日漸發達的政治哲學和倫理哲學,均沿著這一路線成長起來。我們在克里西波斯或者西塞羅那裡看到的自然法,就是這樣一種具有全部優雅、單純和均衡特徵的原則。 ( http://www.tecn.cn )斯多葛派哲學在公元前二世紀傳入羅馬,很快就在羅馬的知識階層裡面傳播開來。它的成功,據一般著作家的說法,是因為其對於自然的好尚和對德行的強調,與當時羅馬統治階層墨守古代義大利民族簡樸習慣的傾向正相符合。斯多葛哲學抱持的世界國家的概念,也為羅馬征服這件不甚光彩的事情帶來幾分理想主義,這大概是羅馬人樂於接受它的另一種原因。 ( http://www.tecn.cn )經羅馬人接受的希臘哲學,思辨的色彩幾乎褪盡,剩下的只是哲學家不屑於討論的道德說教。然而對哲學家無關緊要的轉變,在政治學家或法學家們可能意義重大。羅馬人是務實的民族,法學家更是第一等的務實者。最早開始研究法學的羅馬人,多半受斯多葛派哲學的強烈影響。這一派哲學所以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是因為這一件事情。 ( http://www.tecn.cn )查士丁尼《法學階梯》關於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的含義闡說如下:「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給一切動物的法律。」而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區別在於,「任何受治於法律和習慣的民族都部分適用自己特有的法律,部分則適用全人類共同的法律。每一民族專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這個國家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該國本身特有的法。至於出於自然理性而為全人類制定的法,則受到所有民族的尊重,叫做萬民法,因為一切民族都適用它。」(張企泰譯《法學總論》)我們可能由此得出錯誤的印象,以為那些與一般相聯繫的原則,天然地優於或者高於只關乎個別的制度;羅馬人,受其理性的指引,一開始就在追求某個更合理的結果。實際上,我們在這裡看到的,只是與我們思慮相近的成熟的羅馬法律學。自然法學說最初傳入羅馬之時,情形並非如此。 ( http://www.tecn.cn )「市民法」乃是屬人的制度,那些附著其上的繁瑣程式乃至宗教的儀式,頑固地排斥任何外國人的參與。然而公元前三世紀,羅馬的外國人已經多到這樣的程度,以至無論是出於商業的考慮還是為社會治安計,都必須以法律手段來安排外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於是有「外事裁判官」之設。這即是「萬民法」產生的契機。 ( http://www.tecn.cn )「萬民法」系當時義大利各部落中通行的習慣,或說,是許多不同制度中共同的要素。對於這種根本上是外國人的制度,羅馬人的態度究竟怎樣?在這個問題上,現代觀察者的結論,最易於流入歧途,而與歷史的真實情形相悖。梅因大膽然而正確地指出,現代人尊重和讚美的,正是當時羅馬人不喜悅或是疑心重重的。而他們所傾心的東西,恰又是現代理論家以為瑣屑而不足道者(如買賣契約中的莊嚴儀式與問答形式)。問題在於,「萬民法」的產生,部分是因為他們輕視一切外國的法律,部分是因為他們不願以自己的「市民法」擴大適用於外國人。羅馬人之不愛「萬民法」,就如他們的不愛外國人。因為「萬民法」是從外國人的制度中來,並且是為了外國人的利益制定的。(參閱《古代法》第三章)但是後來,羅馬人對待「萬民法」的態度發生了轉變,而這正是自然法學說在羅馬知識階層、尤其是法學家階層中流行的一個結果。 ( http://www.tecn.cn )慣常歸於自然法的原則包括:以血親原則取代宗親原則,強調契約中的意圖與誠信,提高婦女地位,改善奴隸境遇,等等。然而希臘哲學之影響於羅馬法律學,主要並不表現在那些可以計數的原則和規則的數量上面,而在於自然法學說對於羅馬人心智的一種極深刻的作用。梅因說:「從整體上講,羅馬人在法律改進方面,當受到『自然法』理論的刺激時,就發生了驚人迅速的進步。單純化和概括化的觀念,是常常和『自然』這個概念聯繫著的;因此單純勻稱和通曉易懂就被認為是一個好的法律制度的特點,過去對於複雜語言、繁縟儀式和不必要困難的好尚,便完全消除。」(《古代法》第三章)單純化、概括化和勻稱一類基本觀念,正是早期希臘自然哲學所具有,而為斯多葛派哲學承繼的東西。在改造一種為大量繁瑣儀式和程序包裹起來的法律制度,使之合理化、普遍化的時候,再沒有什麼比這類觀念更重要的了。此外,我們還應該指出一點,那就是自然法觀念的引進,不但為羅馬法的技術改造提供了一種合法的依據,而且是將一種新的道德精神,注入到羅馬法律學之中,從而為全部的羅馬法律制度,重新奠定了道德基礎。在開始的很長一段時間裡面,「自然法」實際被等同於「萬民法」。裁判官的任務,即不但是在當時各民族的法律制度裡面去發掘共同的要素,而且是通過「告示」的形式,努力地恢復一種業已逝去的更完美的法律。「萬民法」因此而獲得一種全新的意義。這時,思想上的革命便完成了。 ( http://www.tecn.cn )薩拜因在談到自然法時說,自然法的概念使人們對風俗習慣進行有見識的批判;特別是在烏爾比安努斯把「自然法」與「萬民法」嚴格地區分開來以後,它可能還意味著一種對法律更為深入的倫理批判。(《政治學說史》第九、十章)對於這種說法,我們須要做一種比較保守的理解。根據自然法,人類生而自由、平等,奴隸制度雖然普遍,仍然只是「萬民法」上的制度。這種思想確實很偉大。但是如果只從近代的意義上去理解它,則我們必錯無疑。梅因曾以「人類一律平等」的命題為例來為他的歷史主義作示範。他說,安托寧時代的法學家主張「每個人自然是平等的」,這只是在述說一個嚴格的法律公理,它意味著在假設的「自然法」之下,和在現行法接近於「自然法」的限度內,「市民法」所支持的各階級人們之間的武斷區分在法律上不存在。「是平等」云云,純然是對於客觀事實的描述,並不包含何種「應然」的暗示。羅馬法學家確實把「自然法」想像成一個完美的法律范型,但他們並不打算用它一舉取代所有現行的制度。自然法固然是現存法律的基礎,然而其職能,乃是補救性的而非革命性的或無政府狀態的。(《古代法》第四章)這即是古代的「自然法」與近代所謂「古典自然法」之間的顯著不同。羅馬法學家是穩健的務實者,卻不是激進的革命家。這一點,我們總要牢記在心。 ( http://www.tecn.cn )自公元前三世紀始,羅馬法經歷了一種極其深刻和意義重大的變遷。造成變化的原因是複雜的和多方面的。我們提到的這種外來思潮,也許不是人們常說的「決定性」的,卻至少是不可替代的。這裡又有一件事情可以注意。傳入羅馬且經羅馬人濾過的斯多葛哲學實際分作兩支,一支通過受其影響的眾多法律家的實踐滲入到制度裡面,另一支則經由一些哲學家如西塞羅、塞涅卡、皇帝奧勒留等傳諸後世。二者之中,哪一種對於人類影響更大,這是不能夠武斷的事情。讀《沉思錄》而能夠超凡脫俗的註定是極少數人,芸芸眾生總是處在具體的社會環境之下且受其支配。價值須有制度作依託方才可以實現,精神具體化為典章才能夠變成支配民眾的有形力量。希臘哲學恆久的生命力並不只體現在後世的哲學家身上,也表現在具體如羅馬法這樣的制度裡面。歷史上自然法觀念的風靡於羅馬,像純是一場哲學的征服,只是我們不要忘記,那已經是經過幾代人淡化的「哲學」。黑格爾在提到羅馬法學家的「哲學」的時候,完全是一種不屑的神情。但正是那些不合格的「業餘哲學家」,賦予了「哲學」另一種力量。羅馬法在歷史上無可置疑的權威性,乃是包括自然法觀念在內的許多原則得以對整個歐洲發生廣泛影響的根據。其結果,「羅馬法就成為歐洲文化史上最偉大的精神力量之一」。(薩拜因語)沒有斯多葛派哲學的傳入羅馬,羅馬法的面貌就會是另一種樣子,同樣確定的是,沒有經過羅馬法律學濾過、且憑藉了羅馬法流傳於後世的自然法觀念,現代人的生活也一定不是今天這種樣子。 ( http://www.tec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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