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則徐:半夜拆房,只抓一個人不行(南方都市報 2007-5-14)

半夜拆房,只抓一個人不行
2007-05-14 10:25:20來源: 南方都市報 作者:

  

  法的精神之顧則徐專欄    《京華時報》5月10日報道:9日凌晨3點左右,繼前一天凌晨6間民房被莫名其妙鏟倒之後,北京朝陽區太陽宮20多住戶又被人從平房中轟出,隨後26間房被鏟車強行推倒,來不及搶出的傢具財物都被埋在了廢墟內。對這一事件,無論是開發商北京新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拆遷商北京騰龍拆遷服務有限公司,都聲稱不知情。看到這一報道,我的第一反應就是:必須要抓一些人才行。為什麼呢?

  當開發商和拆遷商聲稱不知情時,則半夜拆房的近百人就一定是屬於以破壞他人財產為目的的強盜,這一事件一定屬於重大刑事案件。在這一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必須抓捕犯罪嫌疑人,這些人至少涉及:近百人團伙和拆房行動的組織、策劃者及現場指揮者,即該涉黑團伙的一批頭目;將老百姓從住房裡驅趕出來的一批執行者;幾個開鏟車的人;提供鏟車即主要犯罪工具的人。只可惜,據說警方當天只抓到了一個未及逃跑的人。

  由於案件的重大和涉案人數的眾多,偵查工作的工作量很大,因此當地公安機關應立即組織相應的專案隊伍,而不是如報道所說的只是讓當地派出所進行調查,因為派出所根本不具備偵查、破獲此案的人力、物力。抓捕犯罪嫌疑人所依據的《刑法》條款,除了關於黑社會性質的一些條款外,主要的依據是《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僅如此,按照一般的刑事偵查經驗原則,對該案的偵破僅僅只是個突破口,應該估計該涉黑團伙會有類似或其它重大的犯罪可能,所以,要通過這個案件的突破挖案,擴大戰果。

  如果當地公安機關對這一半夜拆房事件,僅僅作為一般的治安問題作些簡單調查,不及時立案偵查,不抓捕犯罪嫌疑人,將會面臨怎樣的責任呢?我想,檢察機關就應該介入調查瀆職問題了。這一半夜拆房事件一定屬於涉及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採取相應的措施,相關負責人就會具有瀆職犯罪的嫌疑,檢察機關就應該介入。5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了開展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宣傳月活動。最高檢新聞發言人童建明表示,當前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查辦案件的重點是涉及民生的案件,他所列舉的重點查辦方向中包括了房屋拆遷方面的瀆職失職犯罪。既然最高檢如此重視民生方面的瀆職問題,我想,檢察機關是不會不關注這一引起全國性民憤的半夜拆房事件的。

  當然,開發商和拆遷商的不知情有可能是假的,半夜拆房事件有可能就是開發商和拆遷商組織的,他們只是無賴式地否認了自己的黑手地位。即使這樣,如果通過調查查明了開發商和拆遷商是組織者,當地公安機關也仍然必須捕人。如果開發商和拆遷商是半夜拆房的組織者,《刑法》關於黑社會性質的規定可能不涉及,但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條款仍然適用,根據該條款和半夜拆房的具體情節,開發商或拆遷商的相關責任人應該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捕人,仍然可能涉及瀆職嫌疑問題。

  總之,不管開發商和拆遷商是否知情,在半夜拆房事件已經發生的事實下,當地公安機關都應該及時予以刑事介入,並抓捕犯罪嫌疑人,不然,當地公安機關自己就可能構成瀆職嫌疑,檢察機關就應該介入半夜拆房事件的調查。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514022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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