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交通事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思考與對策
06-04
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以下簡稱"交群事件"),也是多年來一直困繞著基層交警部門的難題,當今社會網路通信發達,小事件也可能因為媒體的介入、曝光而成為社會熱點,以致影響黨和政府形象,危害社會穩定。因此,如何及時有效、穩妥地處置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擺在我們交警部門的一個嚴肅課題和現實任務,現結合我市幾起較為典型的"交群事件"作一個初淺分析。 典型案例一:2008年8月25日16時00分許,在我市319國道瑞金市大柏地關山村路段,熊某駕駛一小車逆向行駛與一客車相撞造成5人當場死亡,事發第2天,死者家屬(外地人)組織20部小車近100人到交警聲稱要了解案情,看到不利於死者家屬的現場錄像等相關資料後,20輛小車近100人馬上到瑞金市政府上訪,要求市主要領導答覆事故責任認定。 處置方法:由瑞金市政府辦工作人員和交警辦案中隊聯合上前勸說,將上訪人員組織到政府會議室就座,在會議室經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交警大隊長聯合現場答疑後,家屬無話可說,但還是要求領導對事故責任現場表態,在下午下班後1個小時,市公安局調集民警,攝像取證後,要求死者家屬走正當渠道,按法律程序辦理,無關人員馬上離開政府,並及時瓦解了死者直系親屬以外的其他人,在準備採取強制措施(強行帶離)時,上訪人員內部已經開始瓦解,答應自行離開政府,此次群體性事件最終得到平息。 典型案例二:2007年10月30日10時00分許,在我市瑞金市沙九公路花炮廠彎道路段,洪某駕駛農用車與唐某駕駛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駕駛員唐某當場死亡,事故主要原因為摩托車佔道行駛。事故發生後,死者家屬糾集20人圍堵在道路上,要求當事人現場給予巨額賠償,並不准交警撤離事故現場,拒絕轉移屍體至殯儀館,導致道路被堵達6個多小時。 處置方法: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現場疏導無效後,轄區派出所長、大隊分管領導、大隊長到現場做了相關解釋工作,堵路人員依然不聽勸阻,經報請市局主要領導同意後,由市局政委帶隊,治安警、刑警、巡警、交警共50人,以充足的警力優勢(2:1)強行把屍體撤離了現場(未用警械),道路通行恢復正常,隨後治安大隊對此次事件的相關責任人作出了罰款處罰。 歷年來,在我市發生的"交群事件"主要以抬屍請願、攔路示威、侵犯肇事人住宅、圍堵辦案單位、防礙執行公務、破壞公私財物等形式出現,甚至幾種形式相互交織,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群體性,以聚眾鬧事為表現。"交群事件"參與人員往往是人數眾多,一般為事故死傷者的親屬、朋友或同村、同族人員,或經某些居心叵測人員煽動後聚集在一起的圍觀、好事人員以及部分受過公安機關處罰,乘亂藉機鬧事、發泄人員。 二、對抗性,以過激行為為表現。由交通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基本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範疇,但也帶有明顯的對抗性。既與肇事方對抗,有的也與公安機關甚至當地政府對抗。有的直接採取暴力手段,對執法人員圍攻、群毆甚至非法拘禁,這一特點具有明顯的社會破壞性和社會危害性。 三、違法性,以踐踏法律為表現。各類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往往以死傷者為大,置國家法律於不顧,採取過激行為違反常理,不顧後果,輕則違反治安法規,重則觸犯國家刑律。 四、趨利性,以漠視認定為表現。此類"交群事件"從交通事故發生到調解處理的過程中,當事人從情緒悲傷逐漸向追求利益轉變,不論自身責任大小,最終目的還是集中在獲得高額賠償上,有的開始就以獲取高額賠償為動機,尋找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的瑕疵,甚至吹毛求疵、誇大其詞,藉機向當事人或公安機關施壓,最終達到自身目的。 五、複製性,以效仿攀比為表現。隨著新聞媒體對我公安交管信息的廣泛關注,諸多交通事故的發生和處置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隨之而來的是交管信息傳播的便捷、快速,加之通訊的日益發達,逐步形成某地發生"交群事件",信息很快就被各地通曉,導致眾說紛紜,各抒己見的局面,從而誘導事故當事人紛紛效仿,甚至相互攀比賠償數額,同時也滋生了未獲高額賠償,處理就不算公正的錯誤觀念,而且周而復始,產生惡性循環。 "交群事件"發生原因多種多樣,結合以上案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群眾法制觀念淡薄,在農村表現尤為突出。交通事故具有突發性,事故中的傷亡等沉痛代價往往會給家屬帶來沉重打擊,造成情緒失控,加之一些旁觀者和親屬的鼓動,在"法不責眾"的心理驅使下,就更容易糾集眾人形成"交群事件",結果一切以死傷者為大而打鬧特鬧。 二、現實案例在先,盲目跟風效仿。近年來,全國範圍內的"交群事件",包括網路群體事件,處理結果絕大多數是法律作讓步,政府作讓步,甚至是處置人員當場表態或當場給付現金且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通常是以鬧事者的無理要求得到滿足而告終。先河一開,一旦當事人的無理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後者往往效仿前者而形成"交群事件"。 三、少數事故處理民警綜合素質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強。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辦案人員有過硬的業務、法律功底和較強的解釋、溝通、協調能力。隨著我市道路交通事業的高速發展,我市交通事故處理力量雖有所增強,但仍不能滿足事故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加之少數事故處理民警工作責任心不強,導致執法辦案不規範、違反程序辦案、業務理論水平低下、缺乏溝通協調藝術甚至態度惡劣現象時有發生,對"交群事件"的"發酵"起到了一定的催化作用。 四、"農與非"賠償標準的差距,造成心理失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拉近了農村與城鎮的收入和消費的水平,而近幾年以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差距卻與之不成正比,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在相同年齡下,如:30歲的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補償費按照2007年的標準為農村81960元,城鎮224440.8元,按照2008年的標準為農村93943.8元,城鎮257320元,差距2.7倍之多,造成死者家屬心理失衡,認為"同命不同價"而激化矛盾。 五、社會保障體系、交通事故救濟渠道還不完善。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為車輛的駕駛員和車輛的實際支配人。在實踐當中,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未參加保險或脫保導致無力賠償的現象時有出現,加上少數駕駛員肇事後逃逸而公安機關無法及時偵破,造成賠償主體不明確。此類事故的處置工作就需要強有力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更寬的救濟渠道作後援,救濟渠道的缺失增大了"交群事件"發生的可能。 在當前社會形勢下,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在上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以確保政治穩定和維護社會秩序為目標,按照"可散不可聚,可勸不可激,可解不可結"的總體原則和"區分性質,講究策略;把撐時機,依法處置;冷靜果斷,積極穩妥"的基本要求,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充分相信和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積極緩和、疏導、化解矛盾,採取綜合治理的基本方法,盡最大努力防止事態擴大,妥善地把問題解決在內部、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我們認為,預防和處置"交群事件"工作中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執法人員自身素質,規範執法,取信於民。預防和處置"交群事件"關鍵在"人",既要加強對事故處理人員法律、業務知識的學習和規範執法的教育,避免在辦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因為自身原因出現紕漏而引起"交群事件",更要加強對"交群事件"處置人員的宗旨意識、政治敏感性、責任心、洞察力、處置技巧的培養,使之"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勝之不驕"。 二、建立健全處置預案,成立領導小組,做到快速反應。交通事故引發群體性事件有其內在規律,建立相應的預警機制、專門人員參與的處置預案,既能捕捉到最佳處置時機,又能有效地化解可能發生的"交群事件",甚至將其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膨脹"和"擴散"。事故處理部門要注重平時信息的收集和區分,做好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和研究,並準確掌握事態的發展趨勢,力爭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 三、把握處置方向,掌握處置方法,防止事態擴大、惡化。要主動向群眾講清政策,講明道理,曉以利害,緩解矛盾,穩定情緒,引導事件參與者換位思考,謀求雙方相互諒解;要依靠當地政府及知名人士靠前指揮,藉助鬧事者單位領導、村裡的幹部、族長等有威望的人士一起積極營造對話環境,對事件的核心人物做工作,爭取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交群事件"的處理意見要統一,決策要成熟,切忌現場亂表態、亂承諾,避免因承諾、決策不能兌現而激化矛盾或造成處理工作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局面。 四、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利用大公安的優勢有力震懾。"交群事件"發生後,往往靠單一警種難以化解,特別是當"交群事件"升級成治安案件或出現"打、砸、搶、燒"違法犯罪行為參插其中時,場面很容易失控,給他人的正常通行、生活、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出現類似情形,交管部門要及時向公安局黨委報告,在局黨委的統一指揮下,實行各警種聯動,各司其職。實踐證明,大公安聯動往往可以對現場違法人員及藉機鬧事等不法分子有效震懾,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公安大聯動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慎用警力,確保行動能"一招致敵",避免矛盾尖銳化;做好相關證據的收集,確保有效打擊;正確區分不同性質的對抗,處置要果斷,做到"短平快";行動要以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恢復正常秩序為目標。 五、注意善後處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復燃"。"交群事件"事態平息後,對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訴求要及時解決,一時不能解決的要積極引導。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及教育他人,要及時查清"交群事件"的原因、事實及造成的後果,根據所收集的證據因事施策,區別處理。對大多數的參與者要以教育為目的,從輕或免於處罰,對事件中的組織者、策劃者、骨幹分子要爭取多數,打擊個別,對那些觸犯法律法規的極端分子要堅決打擊。在事後處置上要突出"穩"字,在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同時也要體現執法的人性化,最大限度地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 六、以預防為主,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大多數"交群事件"的發生都是因為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法制觀念淡薄所至,因此,加大交通安全以及社會治安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能起到積極的預防作用。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深入基層、農村,以典型的正、反案例作正面引導,以期提高群眾法制觀念。法制的宣傳不僅可以改善執法環境,亦能樹立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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