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第三十一章 強化水安全保障

  加快完善水利基礎設施網路,推進水資源科學開發、合理調配、節約使用、高效利用,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一節 優化水資源配置格局

  科學論證、穩步推進一批重大引調水工程、河湖水系連通骨幹工程和重點水源等工程建設,統籌加強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加快構築多水源互聯互調、安全可靠的城鄉區域用水保障網。因地制宜實施抗旱水源工程,加強城市應急和備用水源建設。科學開發利用地表水及各類非常規水源,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推進江河流域系統整治,維持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增強保水儲水能力。科學實施跨界河流開發治理,深化與周邊國家跨界水合作。科學開展人工影響天氣活動。

  第二節 完善綜合防洪減災體系

  加強江河湖泊治理骨幹工程建設,繼續推進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加固、河道治理、控制性樞紐和蓄滯洪區建設。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災害防治、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推進重點海堤達標建設。加強氣象水文監測和雨情水情預報,強化洪水風險管理,提高防洪減災水平。

  第八篇 推進新型城鎮化

  堅持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以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為支撐、以體制機制創新為保障,加快新型城鎮化步伐,提高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水平,努力縮小城鄉發展差距,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

  第三十二章 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健全常住人口市民化激勵機制,推動更多人口融入城鎮。

  第一節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推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省會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推廣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等同大城市落戶掛鉤做法。大中城市不得採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條件,實行差異化的落戶政策。強化地方政府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主體責任。

  第二節 實施居住證制度

  全面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公共就業服務、公共衛生服務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鼓勵各級政府不斷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與戶籍人口的差距。

  第三節 健全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機制

  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城市基礎設施補貼數額與城市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並支持引導依法自願有償轉讓。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

  第三十三章 優化城鎮化布局和形態

  加快構建以陸橋通道、沿長江通道為橫軸,以沿海、京哈京廣、包昆通道為縱軸,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合理分布、協調發展的「兩橫三縱」城市化戰略格局。

  第一節 加快城市群建設發展

  優化提升東部地區城市群,建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世界級城市群,提升山東半島、海峽西岸城市群開放競爭水平。培育中西部地區城市群,發展壯大東北地區、中原地區、長江中游、成渝地區、關中平原城市群,規劃引導北部灣、山西中部、呼包鄂榆、黔中、滇中、蘭州-西寧、寧夏沿黃、天山北坡城市群發展,形成更多支撐區域發展的增長極。促進以拉薩為中心、以喀什為中心的城市圈發展。建立健全城市群發展協調機制,推動跨區域城市間產業分工、基礎設施、生態保護、環境治理等協調聯動,實現城市群一體化高效發展。

  第二節 增強中心城市輻射帶動功能

  發展一批中心城市,強化區域服務功能。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加快提高國際化水平,適當疏解中心城區非核心功能,強化與周邊城鎮高效通勤和一體發展,促進形成都市圈。大中城市要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延伸面向腹地的產業和服務鏈,形成帶動區域發展的增長節點。科學劃定中心城區開發邊界,推動城市發展由外延擴張式向內涵提升式轉變。

  第三節 加快發展中小城市和特色鎮

  以提升質量、增加數量為方向,加快發展中小城市。引導產業項目在中小城市和縣城布局,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推動優質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資源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鎮配置。加快拓展特大鎮功能,賦予鎮區人口10萬以上的特大鎮部分縣級管理許可權,完善設市設區標準,符合條件的縣和特大鎮可有序改市。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鮮明、產城融合、充滿魅力的小城鎮。提升邊境口岸城鎮功能。

  第三十四章 建設和諧宜居城市

  轉變城市發展方式,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加大「城市病」防治力度,不斷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居民生活質量和城市競爭力,努力打造和諧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城市。

  第一節 加快新型城市建設

  根據資源環境承載力調節城市規模,實行綠色規劃、設計、施工標準,實施生態廊道建設和生態系統修復工程,建設綠色城市。加強現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大數據和物聯網發展,建設智慧城市。發揮城市創新資源密集優勢,打造創業樂園和創新搖籃,建設創新城市。提高城市開放度和包容性,加強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延續歷史文脈,建設人文城市。加強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管制,建設密度較高、功能融合、公交導向的緊湊城市。

  第二節 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構建布局合理、設施配套、功能完備、安全高效的現代城市基礎設施體系。加快城市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加強市政管網等地下基礎設施改造與建設。加強城市道路、停車場、交通安全等設施建設,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設施建設。全面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嚴格執行城市新建居民區配套建設幼兒園、學校的規定。嚴格執行新建小區停車位、充電樁等配建標準。加強城市防洪防澇與調蓄、公園綠地等生態設施建設,支持海綿城市發展,完善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城市建築和基礎設施抗災能力。

  第三節 加快城鎮棚戶區和危房改造

  基本完成城鎮棚戶區和危房改造任務。將棚戶區改造與城市更新、產業轉型升級更好結合起來,加快推進集中成片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進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棚戶區改造政策覆蓋全國重點鎮。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加強工程質量監管。

  第四節 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創新城市治理方式,改革城市管理和執法體制,推進城市精細化、全周期、合作性管理。創新城市規劃理念和方法,合理確定城市規模、開發邊界、開發強度和保護性空間,加強對城市空間立體性、平面協調性、風貌整體性、文脈延續性的規劃管控。全面推行城市科學設計,推進城市有機更新,提倡城市修補改造。發展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築,提高建築技術水平、安全標準和工程質量,推廣裝配式建築和鋼結構建築。

  第三十五章 健全住房供應體系

  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優化住房供需結構,穩步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更好保障住有所居。

  第一節 完善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

  以解決城鎮新居民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以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對無力購買住房的居民特別是非戶籍人口,支持其租房居住,對其中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給予貨幣化租金補助。把公租房擴大到非戶籍人口,實現公租房貨幣化。研究完善公務人員住房政策。

  第二節 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優化住房供給結構,促進市場供需平衡,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在住房供求關係緊張地區適度增加用地規模。在商品房庫存較大地區,穩步化解房地產庫存,擴大住房有效需求,提高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自然人和各類機構投資者購買庫存商品房,擴大租賃市場房源,鼓勵發展以住房租賃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化企業。促進房地產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開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試點。發展旅遊地產、養老地產、文化地產等新業態。加快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提升住宅綜合品質。

  第三節 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將居住證持有人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統籌規劃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配套設施建設,確保建築質量,方便住戶日常生活和出行。完善投資、信貸、土地、稅費等支持政策。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房房源。實行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並舉,逐步加大租賃補貼發放力度。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資運營和准入退出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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