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其實不簡單

  文/倪寶桐

  和大多數律師一樣,我曾對離婚案件並不看重,甚至不屑一顧,以為離婚案件法律關係簡單,無外乎雙方感情破裂與否、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小兒科」問題。但是,最近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讓我認識到事情並不簡單,特別是其中涉及的財產分割及債務負擔,令人頗費思量。

  案情如下:王先生與張女士是大學同學,兩人於2000年大學畢業。畢業後,張女士在父親的資助下以其個人名義成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甲企業),王先生在此企業打工。2003年,王先生與張女士登記結婚。婚後,該獨資企業由雙方繼續經營至今,但由於經營不善,企業欠下數額不小的債務。2007年6月,張女士起訴離婚,訟爭焦點在於如何分割財產和分擔債務。

  結婚前兩年,王先生從銀行按揭貸款購得房屋一套(簡稱A房屋),婚後雙方還貸款。婚後第二年,即2004年王先生將婚前購置的自己名下的另一套房屋(B房屋)賣掉,隨即購買了現住房(C房屋)。 現在張女士要求將A、C 兩套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並要求王先生分擔獨資企業的債務。該案因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有關財產分割及債務分擔問題判決書未涉及。但本人覺得本案中反映出來的幾個問題極具代表性,有必要進一步進行探討。

  問題一:婚前一方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婚後由夫妻繼續經營,對企業的債務能否作為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由另一方分擔?

  本人認為,甲企業的債務應由甲企業自己承擔或由張女士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王先生不應當承擔償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第3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第1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甲企業是張女士在婚前用自己的財產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企業的債務,首先由該企業承擔,企業無力清償債務時,由投資人張女士承擔。由於張女士在甲企業的投資並不是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故王先生不是承擔個人獨資企業的責任主體,不應對甲企業的債務負責。甲企業的債權人也無權向王先生主張債權。

  問題二:同居期間購買的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房屋,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王先生婚前購買的A房屋,張女士稱是雙方在同居期間購買的,並稱自己為購買此房屋也交了數萬元的首付款,因而主張A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進行分割。但張女士並沒有提交婚前同居證據和其出資數萬元交首付的證據。

  筆者認為,即使張女士有婚前同居和出資數萬元交首付的證據,即雙方其同出資購買了A房屋,但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王先生一人名字的情況下,該房屋應為王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張女士也為該房屋出資,應視為婚前王先生向張女士借款,離婚時,張女士可以主張成立債權債務關係,要求對方償還為購買房屋而出資的同等金額。如果房屋升值,張女士無權要求按目前房屋價值進行分割。當然,婚後歸還的貸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三:婚後將婚前的個人房產賣掉,再購置新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這個問題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該項新購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將婚前個人房屋賣掉,再購買新的房產,只是財產形式的變化,財產形式由實物變成現金,再由現金變成實物,財產的本質並沒有改變。 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運用》中提出「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即作為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同樣道理,婚前屬於個人的房屋,婚後轉讓時升值時,其升值部分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因該升值部分也來自於婚前房產,並非婚後投資所得。筆者認為無論將婚前房產變現取得現金,還是再購置新的房產,均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並不用於自住,而是用於投資,對其投資收益則應視為「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婚前個人房屋婚後轉讓,將轉讓款投資於證券市場或進行其他投資,其投資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看似簡單的一起離婚案件,所反映的問題並不簡單,這與經濟發展後人們的財產種類、投資形式的複雜多樣不無關係。這對律師的執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滿足現狀,不能滿足已有的知識和經驗。當然,更需要完善《婚姻法》,如本文提到的三個問題,在現今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從《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等法規中均找不到答案,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7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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