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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婚姻

郭克昌

經文:馬太福音十九章321

婚姻之起源:婚姻是上帝創造人類時即設立的。起初,上帝造亞當,後造夏娃,將夏娃領到亞當面前,使二人成為夫婦。夏娃是上帝用亞當的肋骨造成的,肋骨靠近胸部,在手臂之下,胸部代表愛情,手臂代表力量,表明丈夫應儘力愛護妻子。況且,上帝只造一個夏娃,不造兩個,上帝說:「二人成為一體。」不說三人或多人成為一體,乃要我們固守一夫一妻之制。舊約聖經中有許多人物多妻,此非上帝所命定,故其家庭因而多擾亂不安。

基督徒婚姻之目的:上帝設立婚姻,其目的有三:(1)夫妻互相幫助(創二18):(2)按正道生育兒女,使教會得聖潔後裔;(3)避免淫亂的事。

選擇對象應注事之事項:(1)年紀太輕不可結婚,因其判斷力不夠,且無負擔家庭經濟之力。(2)基督徒不可與不信者或邪教徒,異端教徒結婚。(林後六14)。(3)不可亂倫,不可與血統關係太近的結婚(未十八),(4)只可與主內的人結婚,若對方未信主,應先引導其明白真理,待其接受主後始可結婚。上帝與選民及基督與教會的關係都以丈夫與妻子的婚姻關係來表明(賽六十二5:林後十一2),可見基督徒婚姻應保持聖潔,信與不信不可相配。

基督徒婚禮應在何處舉行:婚姻既是上帝所設立的,理應求上帝祝福。婚姻註冊局非上帝賜福的地方,上帝的兒女應到禮拜堂請牧師主持婚禮求上帝賜福,並讓主內弟兄姊妹一同歡樂,為其求恩祝福。若男方信女方尚未信主,須向其解釋真道,待其相信並領洗之後牧師始可為其舉行婚禮。若女方已明白真道,承認基督為其救主,但有充份理由不能等到領洗後才結婚,牧師在與堂會長老共同審慎考慮之下,可先為其主持婚禮,婚後女方仍須繼續學道,並在眾人面前承認耶穌,領洗皈入主的名下。若未信須者系屬男方。則需待其真誠相信,領洗之後,牧師才可為其在堂會主持婚禮,因其系妻子之首(弗五25),在人說來是一家之主,須特別慎重從事。

夫妻應如何彼此相待:夫妻應彼此相愛相助。除非對方犯姦淫,否則不可離婚。除非對方犯姦淫或已去世,否則不可另娶(或另嫁)他人。夫妻間難免意見不同,應相讓相諒相慰,白頭偕老,年紀愈大,應更相愛。

以上所述皆是聖經明訓,照著遵行的人,其家庭必然蒙福。

聖經的婚姻觀 靈生

經文:馬太福音十九章6

婚姻是神聖的,是上帝親自設立的,為要使男女成為一體,彼此互助,共同生活,造成福樂的家庭,產生敬虔愛主的兒女。但現在有許多基督徒不明白婚姻的意義,對於本身的婚姻大事也不注意,只要已到成年,便輕率成立家室,對方的信仰是否相同,身體是否強健,品行是否高尚,性情是否溫良,都不過問。有的信徒借口自由,實行放縱情慾,污穢那神聖可愛的,羞辱上帝名。更有些不知廉恥的徒們,跑到娛樂場,向一般妓女送情求愛,卻忘了那力大如牛,打敗眾非利士人,耶和華的僕人,以色列的士師參孫在妓女大利拉手中的結果。他曾用一塊驢腮骨,殺了一千非利士人,折了迦薩的門閂,扛在屑上,跑到希伯倫前的山頂。你看,這位「力拔山兮,氣蓋世」的英傑,竟死在妓女大利拉手下了。這實在是極大的羞辱啊!還有的名為教會知識分子,堂堂的有名人物,娶了什麼舞台名角,甚麼電影名星為妻,將上帝所賜的寶貝身體,與這種浪漫的異教女子聯成一體,反引此為榮,這實在是玷辱自己,玷辱上帝的無恥之尤。

更有些沒有價值的傳道人,身受聖職:心愛世俗,為貪美色的緣故,娶那拜偶像的,撒但之子,外邦女子為妻,而忘猶太民族傑出的君王,神人其悅的所羅門,因寵愛異邦女子,所得的惡果(王上十一4—8 )。這位英主有過人的才能,且在詩篇、箴言、雅歌中表顯了絕大屬靈智慧,可是在他晚年,竟為妃嬪所惑,干那敬拜偶像的蠢事,結果「上帝向所羅門發怒」,將他的國奪回,可見凡寵愛外邦女子的,一定沒有好結果,所以我們選擇配偶要小心,否則,選得耶西別、希羅底、撒非拉之流,必要遭天下之大恥啊!那時道德淪亡,人格掃地,家庭破產。在這個時候,提出離婚吧!怕喪失基督徒的品格;不離婚吧,日子難過,這豈不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么?

我也知道有青年男女,對於本身的婚姻十分注重,欲求善男淑女,組織美滿的家庭:但不知如何著手,如何進行,依何標準,就耽誤了終身大事,憂鬱成病,靈性退步,工作無效,終至抱獨身主義。這都是由於不明白聖經的緣故,因此特將聖經論婚姻的章節編列於下,以作兄姊們之參考與準則。

㈠婚姻是什麼?(1)是使二人成一體(創二24)。 (2)是男女友誼的極點(默蘭頓說)。 (3)是家庭的起源(創二)。

㈡婚姻的由來:是上帝設立的(太十九6)。

㈢婚姻的宗旨: (1)彼此互助(創二18)。 (2)生養子女(創一28;九1;瑪二15)。 (3)免除淫亂(林前七2)。

㈣婚姻中父母的責任: (1)父母代訂(創廿回48,51;卅四6—8)。 (2)父母允許(創廿八8;士十四2—3)。 (3)彼此合意(創廿四57—58)。 (4)父母監督(出廿二17;申七3)。 (5)謹慎為兒女訂婚,(創廿四3;廿八l)。

㈤如何選對方: (1)同信主的(林前七39;九5)。 (2)同心工作的(徒十八3;林前九5)。 (3)賢德的。

㈥好妻子: (1)耶和華賜的(箴十九14)。 (2)是蒙上帝的恩惠(箴十八22)。 (3)是使丈夫得益(箴十二4,卅一10—12)。 (4)引丈夫得尊榮(箴卅一31)。 (5)作丈夫安穩的依靠(箴卅一11)。 (6)被丈夫稱讚(箴卅一28) 。(7)勤勞經營(箴卅一12—27)。 (8)周濟窮苦(箴卅一20)。 (9)賢妻之榜樣, (a)瑪挪亞之妻(士十三10)。 (b)俄珥巴和路得,(得一4,8)。 (c)亞比該(撒上廿五3)。 (d)以斯帖(斯二15—17)。 (e)伊萊沙伯(路一6)。(f)百基拉(徒十八2—26)。(g)撒拉(彼前三6)。

㈦信徒與非信徒結婚危險 (1)違背上帝旨意(申七3 )。 (2)上帝靈離開(創六3)。 (3)投拜偶像(列上十一1—,8;出卅四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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