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常年上訪舉報上級貪污 被精神病院收治10年

女子常年上訪舉報上級貪污 被精神病院收治10年

插圖/阿東

3月7日,姜和娥在鎮江第四人民醫院心理衛生中心的病房中。攝影/ 高勝科

  「收治」上訪者

  究竟什麼樣的人應該強制收治?誰有權力把人送進精神病院?有病沒病誰說了算?在各種爭議相持不下時,合法的程序是維護上訪者權益的最後一道法律「屏障」。

  本刊記者/高勝科(發自江蘇丹陽)

  趴在醫院精神科病房窗戶的鐵欄上,姜和娥希望自己能變成一隻飛鳥。「鳥兒還有自由呢,而我十年來像犯人一樣被關閉在醫院裡,每天被迫吃藥,身子卻還是疼得不行。」她說。

  「如果問題不解決,我出去後還繼續上訪!」姜和娥說。與時常大叫、狂笑不止的病人不同,她連說話都不敢大聲,「這樣做是為了自己能儘快出去,否則被認為真的是精神病了,病情還加重了。」

  由於常年上訪,這位江蘇省丹陽市糧食局職工前後三次被關在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精神病科「收治」,累計時間已近十年。

  將姜和娥送治入院的是她的單位——丹陽市糧食局,十年來丹陽市糧食局一直承擔著每年高達數萬元的醫療費。在《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期間,丹陽市糧食局先後出示了關於「姜和娥患有偏執性精神病」的醫學鑒定表、司法鑒定書。而此前,姜和娥本人及家屬聲稱對上述鑒定結論並不知情,家屬們曾多次向醫院索要病歷但遭到拒絕。而且三次收治均系強行,負有家庭監護責任的姜和娥家屬們並不知情。

  被收治多年的姜和娥目前已疾病纏身,現年51的歲的她至今未婚,無論繼續收治於精神病房內,還是接出醫院,等待她的都是一個看不清的未來,而留給家屬、工作單位雙方的都是一個難以調和的矛盾。

  舉報

  今年3月7日,《中國新聞周刊》在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心理衛生中心精神五科見到姜和娥。每天要服用18片葯的她,穿著粗布單衣,面色蒼白、目光獃滯,精神情況明顯欠佳,卻對多年的往事記得格外清楚。

  姜和娥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她在家中姊妹排行老二,1982年5月,20歲的她接父親的班,進入丹陽市糧食局司徒糧管所工作。「大姐當時已出嫁,三妹、四妹和弟弟年紀尚小,這份工作曾給家人很大的希冀。」

  在糧管所工作5年之後,姜和娥的命運遽然轉折,由於多次向上級單位——丹陽市糧食局實名舉報司徒糧管所時任所長張榮金貪污糧食問題,她成了不受歡迎的人。「有一次我還直接闖到時任市糧食局局長許熙和的辦公室,當面質問他收沒收到我的舉報信」。

  今年3月15日,丹陽市糧食局向《中國新聞周刊》發來的情況說明中承認了舉報確有其事,但「當時市紀委和糧食局兩次進行調查核實,沒有證據支持張榮金貪污糧食的事實」。

  丹陽市糧食局提供的資料顯示,1993年4月17日,糧食局相應領導向姜家宣布了「舉報不實」的調查結論,並催促姜和娥及時回單位上班。由於不認可這一調查結論,在外反覆上訪的姜和娥始終未返回單位。

  姜和娥的弟弟姜志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為了上訪,姐姐的工作荒廢了,戀愛成家的機會也放棄了,從南京一直到北京,其中幾次被遣送,我和父親都曾去南京、徐州接過她」。

  1993年5月13日,司徒糧管所對姜和娥作出「予以除名」的決定。理由是自1989年春節後至1993年,姜和娥已連續曠工1231天。

  對調查結論和自身被處罰不滿,自1993年開始,姜和娥開始常駐在北京上訪,「如果不是後來把我抓回去送到精神病院,我一定會討個說法。」她說。

  強行「收治」

  1997年8月30日,距中共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不足半個月,這一天讓姜和娥終生難忘——剛從北京返回的她,次日即被抓走。

  姜志勇說,當天早上,數十人衝進姜家,將毫無防備的姜和娥與他一起帶走。隨後姐弟倆被分開,「我被帶到當地的派出所,而我姐姐下落不明」。

  姜和娥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天她被抓走後直接關進了當地的橫塘鎮精神病院(當地民政系統的收治機構),「沒給我做任何的檢查,便直接給我打針,之後我身上好像有很多螞蟻在爬,難受得最後昏了過去。醒來時,我已在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精神病科的病房內,不僅出入自由被限制,每天還要被迫吃兩粒不知名字的藥物。醫生說這叫藥物治療,我說『我沒病幹嗎要吃藥』,醫生卻說我有『精神病』。我越不承認有病,醫生越是肯定我病得很重」。

  丹陽市糧食局副局長毛爾健在今年3月8日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也承認,姜和娥最初是被單位送至橫塘鎮精神病院的,爾後轉到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是為了更好地治療她的『精神病』」。

  然而對於姜和娥已被「收治」一事,姜和娥的家人聲稱當時並不知情。「幾天後,糧食局才派人上門通知」。

  在姜家人強烈要求下,姜和娥在1997年11月12日被放了出來,此時她已被「藥物治療」了72天。按丹陽市糧食局的說法,出院後,姜和娥一直比較穩定。次年3月17日,司徒糧管所甚至與姜和娥本人及姜志勇簽訂了一份《關於姜和娥有關問題處理的協議》,內容為糧管所撤銷對姜和娥除名的決定,恢復其工齡,針對前幾年上訪時間補發病假工資,享受醫療保險。此外,姜和娥辦理病休,待遇按病假工資——現工資的60%執行。

  姜志勇說,該協議的前提條件是「鑒於姜和娥是精神病患者,無單獨行為能力,是從照顧與關心出發」。而他和姜和娥本人都一直不承認「姜和娥有精神病」,但為了解決問題,作為弱勢一方,他們在這份協議上籤了字,姜志勇認為這是一個經過「包裝」的「息訪協議」。

  五年之後,事情卻再次發生變化, 2002年6月,丹陽市糧食局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31個基層糧管所的1300多名幹部職工統一實施身份置換,以經濟補償的方式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該群體自然也波及到姜和娥,「當我得知被要求下崗後,我馬上又開始上訪。」姜說。

  丹陽市糧食局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卻聲稱這是一場誤會。「因為考慮到姜和娥的實際情況,市糧食局明確告知司徒所不得與姜解除勞動合同,仍作為在職職工安置。在改革期間,姜仍作為留用人員,向其發放227.5元/月的生活費。姜和娥誤以為單位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不聽單位領導的勸解,再次赴京上訪」。

  無論誤會與否,2002年11月,姜和娥再次來到北京上訪。期間,姜和娥在天安門周邊散發傳單、打出訴冤條幅,被北京警方控制,後由丹陽市糧食局和公安局派人將其帶回丹陽。

  姜和娥稱,11月8日她被從北京帶回後,直接關在了丹陽市花園大酒店,20天後,她再次被送進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精神病科。家屬同樣是幾天後才被告知。

  「再次被關進精神病科,他們都說我病得更重了,每天都強迫我吃藥。後來我才知道,我得了子宮肌瘤,必須動手術。」姜和娥說。經過姜的家屬與丹陽市糧食局多次爭取,2005年8月,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為姜和娥實施子宮肌瘤切除手術,近6000元的手術費用由姜和娥的家屬們承擔。正是這次手術,姜和娥才重獲了數月的自由。

  2005年9月18日,手術愈後的姜和娥,趁著醫護人員不注意,逃出病房直奔火車站,又一次進京上訪。

  2006年3月全國兩會前夕,姜和娥再次被丹陽市糧食局和丹陽市公安局派人帶回,並直接送入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精神病科「收治」至今。

  經姜志勇統計,三次收治時間累計近10年:1997年首次被收治72天;2002年11月28日至2005年9月18日共收治近3年時間;2006年3月9日迄今被關6年。丹陽市公安局相應負責人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三次收治公安機關均是配合糧食局作相應工作,也是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指示行事。

  「精神病」疑雲

  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心理衛生中心五區「15-17」病房,是姜和娥的病房。十年禁閉生活,她已對這裡十分熟悉。房間內三張床,最靠門的一張是她的,走廊里光線幽暗,瀰漫著刺鼻的消毒水氣味。要進入這個屬於精神病人的空間,首先要打開一道鐵門,而這道門鎖24小時緊閉,只有醫護人員才有鑰匙,門的上方是焊著鐵欄的窗戶。病房內,通向陽台的門也被一條粗鐵鏈子鎖死。

  護士間不大,窗戶四處封上了鐵欄,每天病人們要從欄杆外伸出手取葯、打飯。在這裡,姜和娥每天要服用18片葯,這些藥包括治療精神病,以及婦科疾病等。北京一位不願具名的精神科專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常年服用這些藥品會不同程度發生依賴作用和副作用,而長期處在精神病院的環境中,並不利於精神病的恢復,因此住院一段時間後若病情緩解最好立即出院。

  「關在醫院快十年了,想不成精神病都難!」姜和娥的弟弟姜志勇說,病人通常幾個月或者一年就出院了,而姐姐是住院最久的一個。

  姜家人始終認為姜和娥沒有精神病,至少在被關進精神病院之前是健康的,之所以被強行收治就是因為息訪。姜志勇說,姜家家族沒有精神病遺傳史,姐姐姜和娥當年也是經過體檢合格才進入糧管所工作的。

  在得知《中國新聞周刊》來訪的前一天,姜和娥在幾張發黃的紙上寫下了自己被關進醫院的經歷,上面多次強調「我沒有病,請放我出去!我要自由!」

  但是,丹陽市糧食局負責人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向記者出示了兩份鑒定書,以證明姜和娥患有精神病。第一份報告是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作出的《醫學鑒定表》,申請鑒定單位是丹陽市信訪局,檢查結果是未測得幻覺,無內省力,醫學鑒定診斷為「偏執性精神病,建議住院治療」,落款時間為1997年3月20日。第二份鑒定是一份司法鑒定書,該鑒定書顯示:2002年11月22日,鎮江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技術鑒定組受丹陽市公安局的委託,在丹陽市花園大酒店對姜和娥進行了鑒定,檢查診斷為「未發現幻覺及被動體驗,智能、定向好,意志增強」,鑒定結論是「偏執性精神病,反覆上訪行為受精神病理(被害妄想)的影響,建議住院治療」。

  兩份鑒定的醫生均為收治姜和娥的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醫生。

  姜志勇對上述鑒定表示懷疑,做鑒定並沒有通知我們,我們曾向醫院方索要病歷等資料複印件亦遭拒絕,「要經過送治單位市糧食局同意後,我們才能看。直到現在我們也沒能看到」。

  知名公益律師黃雪濤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解釋,現實中,因多次重複上訪被診斷為「偏執性精神障礙」與「偏執性精神病」的案例較多,作為法律人通常不糾纏於當事人是否有病或診斷是否誤診,而是探討醫療決策權由誰來行使。

  黃雪濤認為,醫療決策權,亦稱醫療的知情同意權,是人身權利的私權,屬於公民(患者)自身擁有的基本權利,但本案的醫療決策權卻被單位「代理」了,糧食局本身與患者(當事人)有明顯的利益衝突,更不能代理。

  曾參與過《精神衛生法》立法討論的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刑法》相應規定,任何公民即便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只要其病情未達到不能自控,不住院治療會傷及他人及其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公安機關就無權強制其住院,醫療機構也不得強制收治之,遑論其工作單位。

  邱鷺風認為,作為國家機關,公安機關和糧食局的行政干預應該嚴格相關程序,即必須在姜和娥的近親屬不同意其有精神病的說法時,依法對姜和娥做異地司法鑒定,確認姜和娥的確犯有必須強制住院的精神疾病,並通知姜和娥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姜和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申請,然後由人民法院指定姜和娥的監護人,由姜和娥的監護人決定是否讓姜和娥繼續住院治療,或出院回家自行療養,結束行政干預。

  第四人民醫院拒絕病人出院,必須拿出證明姜和娥的精神病依然達不到出院標準,即其依然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必須證明姜和娥的法定監護人不同意其出院。如果上面幾個證明無法做出,則相關部門和機構就涉嫌對姜和娥人身自由的非法剝奪,以及對其健康權的侵害。

  僵局待解

  丹陽市糧食局副局長毛爾健再三聲稱,糧食局的做法是出於「關愛與照顧」,而收治病人也是根據丹陽市政府的指示與會議精神。1997年8月1日,丹陽市政府針對姜和娥重複上訪事件專門召開協調會,形成一份會議紀要。明確「由於姜和娥患精神病無單獨行為能力,其家庭成員為主要監護人,負有法定監護責任」,「如因監護不力,造成姜和娥帶病越級上訴的現象再度發生,將依法嚴肅追究監護人的責任」,「公安局及所在區域派出所必須配合姜的家人做好監護工作,在姜患病期間,必須採取強制措施,送精神病院醫治,不得因患病擾亂社會秩序和製造政治事件」。

  據了解,針對市政府會議紀要「強制送精神病院醫治」這條,糧食局在會議之後,曾會同丹陽市信訪局與姜和娥及其家人見面,但對方不肯接受。

  2006年8月3日,丹陽市政府再次召開由糧食局、公安局、信訪局等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並印發第二次《會議紀要》,再次強調「一旦發生帶病上訪,公安局、司徒派出所和所在單位糧食局要採取有力措施,送其至精神病院強行治療」。

  毛爾健強調,姜和娥住院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醫療費和伙食費,均由市糧食局支付,前後多達數十萬元。姜本人目前仍屬市糧食局職工,編製未變。其住院期間的工資也一直作為專戶保存,未被挪用。

  《中國新聞周刊》在第二次《會議紀要》上看到,為落實相應費用,丹陽市政府每年補助糧食局10萬元作為專項經費,「確保姜和娥長年住院醫治,杜絕其非正常上訪」。

  3月7日,《中國新聞周刊》曾陪同姜志勇一同找到姜和娥的主治醫生包和華,包和華聲稱,「除非她的單位糧食局同意,否則家屬一方找誰也接不出來,你告到法院也沒用!」當問及姜和娥的病情目前是否達到出院的水平,對方不願回答。姜志勇索要病歷等資料亦被其拒絕,「她的簡歷沒什麼好看的,就是精神病」。

  然而對於三次醫院收治過程,不僅連主治醫生記不起來,連病區主任馬震祥也記不清了,「當時我還沒負責這事,醫院具體收治情況無法可查了,我們只對姜和娥的現在負責。」 馬震祥說。

  十年里,負責此事的醫院、糧食局領導換了多屆,當年的司徒糧管所領導也早已易人。被關在精神病院的姜和娥不為所動,「我就想出去,重獲自由」。

  一方不給出院,一方堅持要出去,事情仍在僵持。而51歲的姜和娥卻不再年輕,並且重疾纏身。2008年12月份,繼子宮肌瘤手術之後,姜和娥又患上乳房小葉增生。後經糧食局同意,她在鎮江市婦幼保健院進行了手術治療。「乳房經常劇烈疼痛,心臟也不好,」姜和娥說。

  精神病強制收治規定

  因為我國於1985年著手起草的《精神衛生法》至今未出台,目前沒有針對精神病人權利保護的專項法規。

  按《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並由人民法院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法》規定精神病人造成刑法上的社會危害,由家人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必要時可由政府強制醫療。

  2012年3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並對案件的審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強制醫療的解除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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