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丨殷墟甲骨文分期分類研究概述
殷墟甲骨文的分類斷代研究歷史概括起來,大體上可以得出以下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發現至20世紀50年代):以甲骨文的年代界定和分期編年討論爲中心的時期,從甲骨文的發現開始經董作賓的五期分類法的提出至陳夢家的分組斷代研究,都在此範圍內。
第二階段(20世紀50年代至20世紀70年代):李學勤提出的「斷代和分類是兩個不同的步驟」的說法開始被學界接受的時期,相當於20世紀50年代末至70年代早期。
第三階段(從小屯南地甲骨的發現至20世紀80年代初期):是分類工作者開始注意到分類研究是研究斷代的前提這一觀點的時期,主要論者有林澐、李學勤、裘錫圭、彭裕商等。
第四階段(20世紀80年代初期至2001年左右):80年代初研究者開始慢慢注意到字體特性作爲分類標準的重要性,但由於沒有開發出對字體有效的分析方法,很難做好根據客觀的標準進行嚴密的字體分類的一段時期。這段時期是從林澐開始強調字體分類的重要性的80年代開始,經黃天樹、彭裕商等人的字體分類研究,至有些研究者提出更嚴密的字體分析的必要性的90年代末,共約有20年時間。
第五階段(2002年左右至今):全面推進字體分類的客觀化和細分化,開始對殷墟甲骨文進行逐片分類研究。
從斷代到分組
安陽殷墟甲骨文的發現與解讀,能夠實現利用地下材料來證明傳說中的王朝,這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只是在研究的初期階段,即使知道這些是商代後期的遺物,也很難確定更加細致的年代,作爲歷史史料的利用價值難以全面發揮出來。
打破這種研究狀況僵局的是1933年董作賓提出的五期分類法(董作賓:《甲骨文斷代研究例》,《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上冊,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外編第1號,1933年)。這個編年方案以商王世系、先祖稱謂、貞人名、出土坑位、方國、人物、占卜事類、文法、字形、書體這些甲骨文可見的十個屬性爲標準,把殷墟甲骨文分爲五個時期。儘管在細節上還或多或少有些問題,但還是使大多數甲骨文的時間判定成爲可能,具有劃時代意義。五期編年的成功,大大提高了這一片片作爲歷史史料的殷墟甲骨研究價值,爲更加精確翔實的研究殷代史拓寛了道路。隨後,在這部編年方案的修訂過程中,甲骨文的分類和編年研究變得更加緻密。
20世紀50年代,陳夢家在貞人組的分析基礎上進行了更加詳細的斷代研究並嘗試把董作賓劃分的五個時期進行了進一步細分化(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科學出版社,1956年)。陳先生所用的斷代研究方法,是把董作賓劃分的五個時期,依據從貞人的同版關係導出的「貞人組」來更加細分作「賓組」、「午組」、「子組」、「師組」、「出組」、「何組」等「組」,通過參照稱謂系統確定史料的歸屬王世、假定同一時期多個「組」並存等方法,根據史料的實態更加靈活更加細致地實現了甲骨的斷代。
但是,正如李學勤後來批評的那樣,董作賓和陳夢家的斷代研究中,甲骨本身屬性相關的「分類」與推定歸屬王世的「斷代」被混爲一談,這在方法上有很大問題
(李學勤:《評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考古學報》1957年第3期)。也就是說,由於混淆了性質屬性和時間屬性之間的區別,兩條屬性都被誤用做作爲時間屬性的斷代標準。這個問題,在他們設定的標準中可以十分顯著的看出來。比如董作賓在「斷代的標準」中提出了十項標準,但是其中稱得上「斷代」的標準不過世系和稱謂兩項,而其他都是自身沒有年代根據的分類標準,全然沒有意識到性質上的區別。同樣在陳夢家的研究中,由於基本上沿用了董作賓斷代標準的路子,也沒有意識到分類概念和斷代概念的區別。
從分組到分類
李學勤曾在陳夢家《綜述》的書評中指出:
卜辭的分類與斷代是兩個不同的步驟,我們應先根據字體、字形等特徵分卜辭爲若干類,然後分別判定各類所屬時代。同一王世不見得只有一類卜辭,同一類卜辭也不見得屬於一個王世。綜述沒有分別這兩個步驟,就造成一些錯誤。(李學勤:《評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考古學報》1957年第3期)
李先生對當時的甲骨斷代方法進行了批評,指出爲了實現更加科學的斷代,應該區別以性質爲基礎的史料分類(也就是「分類」)和以年代爲基礎的史料分類(也就是「編年」),強調了首先要進行以性質爲基礎的分類,後做年代關係的考察,同時指出史料的分類應該以「通用性(泛用性)」最高的字形、字體屬性爲基礎進行。李學勤提出的這種分類理論,是考古學上的型式分類和編年方法論對古文字資料研究應用的產物,對於甲骨文這樣富有考古遺物性質的考古資料,可以說是一種極其有效合理的方法論。
後來,林澐也曾指出,分類和斷代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自從董作賓提出甲骨斷代的十項標準後,他自己在《乙編序》中又進而指出,甲骨斷代實際上只有稱謂和卜人「兩大法寶」,陳夢家則把世系、稱謂、占卜者定爲甲骨斷代的第一標準。他們所說的「斷代標準」都是把甲骨分類和確定某類甲骨的年代範圍這兩件事情混爲一談的。(林澐:《小屯南地發掘與殷墟甲骨斷代》,《古文字研究》第9輯,1984年1月;又收入《林澐學術文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
在論述中他批評了董作賓和陳夢家對分類和斷代的區別理解不夠。同時,關於分類的標準,他這樣說:
……單憑貞人及由同版關係歸納出來的貞人集團,是無法對全部卜辭進行分類的。這是因爲有大量甲骨卜辭中並不出現貞人之名。但凡是卜辭總是由具體文字組成的,因此,是必要分析諸貞人集團卜辭在字體書風上各自的特點,從而才能把不出現貞人名的卜辭,按字體書風的特點分別歸類,……。
林文中指出字體、書風的屬性,能夠實現比貞人組更加細致的分類,與貞人名相比更具泛用性、理論上可以對有文字的全部甲骨片加以分類。從以上兩點理由來說,不管有沒有貞人名,今後甲骨文的分類應該一概按字體的特徵來進行研究。
同時,林先生對當時的與字體相關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批評:
……有的人過分相信書體風格上的印象,而不重視對字形和用字習慣的具體分析。……不少研究者雖注意了字形和用字習慣的分析,但偏執於個別字的寫法,而不是著眼於它們的組合關係。
他指出爲了實現更加科學的字體分類,不僅要注重個別字體的特徵,還要細致地研究探討它們之間的組合關係。並且把這樣基於特徵字形的組合關係、同版關係等類型抽出的方法命名爲「特徵字形傳遞聯繫法」,視爲甲骨字體分類的基本方法。這種方法,也就是把反復出現組合關係視爲類型的考古學類型劃分方法應用到甲骨文的分類,在理論上可以說是很合理的。
黃天樹和彭裕商的分類、編年研究
黃天樹的分類、編年研究
黃天樹基於林澐提出的分類理論,進行了殷墟卜辭中佔主要部分的「王卜辭」的分類研究(黃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文津出版社,1991年)。黃天樹和李學勤、林澐一樣,指出辨明分類和斷代的重要性,同時在順序上來講應該先分類後斷代。同時關於分類標準,雖然承認按貞人組分類有一定有效性,但還是作了這樣的論述:
……同一個貞人所卜之辭在字體上有時可能分別屬於不同的類;另一方面,不同組的貞人所卜之辭有時字體又同屬於一個類。因此如果同時用貞人和字體兩個標準來劃分甲骨就會陷入顧此失彼的窘境。:`黃先生指出基於貞人組歸納的「組」系統和基於字體畫出的「類」系統是兩個不同的分類系統,兩者不應該在同一個分類體系中並用。同時,與其以貞人作爲標準,不如用字體做標準泛用性更加廣泛,而且,這樣可以實現分類的進一步細分化,根據這兩點,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字體是最理想的分類標準。
通過這樣的探討,黃先生只靠字體特性進行了殷墟王卜辭的分類研究,結果成功設定出師肥筆類、師小字類、
類、師賓間A類、師賓間B類、賓組一類、典賓類、賓組
類,賓三類、出二類、事何類、何一類、何二類、師歷間類、歷一類、歷二類、歷草類、歷無名間類、無名類、無名黃間類、黃類等20個字體類型。同時,進行各類型間的字體的比較和繼承關係的推定,再通過各類型可見的先祖稱謂的分析,實現了斷代的精細化。特別是他把長期以來被籠統概括成爲賓組卜辭的這一被認爲難以進一步細分的一大群卜辭,按字體特徵成功地區分成師賓間類、賓一類、典賓類、賓三類四種類型,這爲證明字體分類的有效性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不過,儘管採用了本來能夠實現逐片分類的以字體屬性爲基礎的分類研究,可黃先生實際上並沒有做到逐片分類,而只是列舉了一些極其典型的例子,大致地描述了一個大概的分類框架。因此,除了少數舉例片以外,其他大多數甲骨片對於研究者來說,都不得不按照黃先生的定義各自判斷其分類。按黃先生的標準嘗試做分類研究的人都會知道,現實中依據黃先生所提出的標準會有大量判定不明、判別不清的情況出現,所以按照他的標準來進行逐片分類還是有相當困難的。在這一點上,好像黃先生自己也多少意識到,所以在《研究》前言中說明上述他自己提出的分類原則後,加註了這樣的論述:
上面我們是從分類的原則上來講的。實際上,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對全部殷墟王卜辭的分類沒能全部這樣做。
按理說,分類應盡可能先細分成小類,然後把字體等特徵比較接近的小類再逐次歸並爲大類。這裡有涉及到類的範圍大小的界限劃在哪兒比較合理的問題。我們認爲:分類應盡可能細分成小類,這是完全必要的。但在研究討論中,如果全面鋪開,對殷墟王卜辭的每個小類都要一一進行細致的描述,這實際上是難以做到的。
筆者認爲或許最根本的原因在於黃先生儘管在理念上再三主張字體分類的重要性,可實際上卻不能把字體分析落實到實踐的具體方法。而那種方法論,是和林澐所主張的「型式學(類型學)」的方法論一致。的確,在黃先生的分類研究中,表面上在類型設定的時候採用了考古類型學的方法論。但在黃先生的分類方法論裡面卻沒有在考古類型學中最應該重視的基於嚴密的標準進行的字體研究,也又沒有對劃出類型時不可忽視的文字組合關係進行系統的分析。由此可知,黃先生的類型劃定方法並不滿足考古學中劃出類型時所必要的條件。
彭裕商的分類、編年研究
與黃天樹的研究幾乎同時代進行,彭裕商也從事殷墟甲骨文的分類、斷代研究工作。彭先生於1992年發表的論文中曾探討了甲骨文的分類理論(彭裕商:《師組卜辭分類及其他》,《古文字研究》第13輯,中華書局,1992年),像李學勤、林澐、黃天樹等一樣,也表明了甲骨的分類要從「兩個不同的步驟」和「先分類後斷代」兩條原則作爲出發點進行研究的認識。只是,關於分類的標準,對於林澐「排除以貞人爲標準分類,只有字體才是科學分類的唯一標準」的意見提出了疑問,他認爲,貞人組作爲斷代標準雖然有些問題,但是作爲分類的標準依然同字體一樣有一定的有效性。同時,他認爲:
……卜人分類的範圍較大,字體分類的範圍較小,將同一卜人集團的卜辭再進一步劃分爲不同亞組,字體往往就起主要作用了。……於此可見,字體與卜人,只是分類大小的不同,其根本性質還是相同的。
並且認爲,基於貞人組的分類與基於字體的分類之間的差異只不過是範圍大小(他所說的「尺度」的「寬窄」)的差異而已。
可是彭先生的這種思考方法難以說妥當。這是因爲貞人組和字體之間不僅只有分類粗密的差異,而且在泛用性方面也有很大差異。也就是說,就像林澐已經指出的那樣,貞人這種分類標準,只能適用於出現貞人名的甲骨上,若以字體爲標準,則理論上全部的甲骨文均可使用。同時,從貞人名和字體特徵兩個屬性的產生原因來講,貞人名是記載內容上的屬性,而字體是形態上的屬性,各自產生的原因也就明顯不同了。可是,如以下詳述,不拘這種分類標準的思考方法的相異,彭先生的分類結果和黃先生的結果是基本一致的。反過來說,這個事實暗示著兩位先生的研究並沒有以應有的嚴密程度進行,所以方法相異並沒有影啊到他們的分類結果。
之後,彭先生付梓出版了《殷墟甲骨斷代》(彭裕商:《殷墟甲骨斷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基於上述的分類理論,以包含非王卜辭的全部殷墟甲骨文作爲對象進行了分類研究,劃出了師組大字類、師組小字一類、師組小字二類、師歷間類、師賓間類、賓組一A類、賓組一B類、賓組二類、出組一類、出組二類、何組一類、何組二類、何組三A類、何組三B類、歷組一類、歷組二A類、歷組二B類、歷組二C類、歷無名間組、無名一A類、無名一B類、無名一C類、無名三類、無名黃間類、黃組、午組、子組、非王無名組等28種字體類型。
彭先生在字體分類的時候採用的是這樣一種方法:先選出幾個標準型字體,然後以此爲基礎列舉出標準片。這與黃天樹採用的方法完全一致。所以,此方法內在的問題基本上和黃先生的分類方法中出現的問題差別不大,這裡不再贅述,簡要歸納出以下三點:
①在字體分類時,缺乏每個字的詳細觀察和說明;
②對各特徵性字體之間組合關係沒有做過系統分析;
③從而,各類型之間沒有明確的外延。
並且,作爲帶來這些問題點的必然歸結,逐片分類、分類結果等的定量把握、類型細分化等課題未能解決。
另,彭裕商先生在1994年出版《殷墟甲骨斷代》之後,在1996年這本書以與李學勤共著的形式將題名修改爲《殷墟甲骨分期研究》後再版(李學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除了在內容上修訂了一部分字句、新加入了一些圖版之外,基本上沒有看到大的變更。
楊鬱彥的《甲骨文合集分組分類總表》
如上所述,黃天樹和彭裕商的字體分類研究使圍繞殷墟甲骨文的分類和斷代研究不管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的分類研究上都可以說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是,如上所示,兩位先生的研究都止於出示一個分類的大概框架,未能以此爲基礎對殷墟甲骨文進行全面分類研究。這樣一來,除去兩位先生列舉的極少數代表例,大多數甲骨的歸屬類型都未確定。爲了辨明它們的類型歸屬,研究者不得不以兩先生出示的極其曖昧的分類標準作爲唯一的綫索,親自嘗試確定其分類。可是實際進行分類起來,可知很多資料與兩位先生所示的標準並不一致,類型判斷並不容易。尤其對於甲骨專業領域以外的人來講,大多數的資料都難以判定,所以長期以來學術界渴望著兩位先生親目進行逐片分類。
爲了回應學術界這樣的期待,楊鬱彥先生出版了《甲骨文合集分組分類總表》(以下簡稱《總表》)。這本書以大體上一致的黃、彭兩位先生分類標準爲依據,對《合集》所載全部甲骨片(除摹本材料以外的41956片)進行了逐片分類研究。(楊鬱彥:《甲骨文合集分組分類總表》,藝文印書館,2005年)這裡必須要強調的是,楊先生並沒有提出自己的標準來進行分類,而是採用了完全沿用黃、彭兩位先生提出的分類標準的方針。可是,就像黃先生自己也承認的那樣,黃先生和彭先生提出的分類標準雖然在歸納分類的大體框架上有效,卻不能夠實現與需要更詳細的字體觀察所相應的逐片分類。所以,在沒有使分類標準進一步嚴密化、細化的情況下,直接沿用黃先生等的標準武斷進行逐片分類的研究方針明顯是不合理的。即使把這樣事關根本層次的問題放在一邊,楊先生的《總表》在實際的分類研究中還存在著如下幾種問題。
①重複片被歸入不同類型
②綴合片被歸入不同類型
③沒有正確掌握黃、彭兩位先生所示的分類標準
雖然楊先生的《總表》中包含著許多根本性的問題,但若是要舉出一項值得積極評價的觀點的話,那就是首次進行了逐片分類這種研究實踐。雖然《總表》中的分類裏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是根據字體的分類涵蓋了《合集》所收的全部材料,同時明晰了各類型的數量,這無疑擴展了殷墟甲骨分類、斷代研究中的計量分析道路。如果分類結果的計量比較能夠實現的話,也就能客觀地弄清楚各類型之間的相互關係,也能使甲骨文作爲歷史史料的利用價值更加準確。所以對《合集》中全部資料進行分類研究這項工作,應該先克服在《總表》中存在的各個問題後再重新進行。同時,爲了實現這種逐片分類,首先有必要開發對每個字體的精密分析方法,按照更加嚴密的定義來進行類型劃分。
張世超的師組字跡分類研究與蔣玉斌的子組卜辭分類研究
如上所述,黃、彭兩位先生的研究首次從字體特徵角度對殷墟甲骨進行分類,成功提出了大體上的分類框架,但對當初兩個人計劃的逐片分類、分類細化等卻未能實現。其中主要原因,正如通過上文詳細討論,是由於其缺乏字體本身的嚴密分析方法。準確把握這樣的甲骨文分類研究現狀,林澐通過無名組甲骨文的字體分類研究指出:
……字體的不同其實是代表不同刻手(包括同一刻手在不同時期)的個人特徵,因而字體分類研究實質是一種筆跡學研究。這和過去許多學者把每一「期」的字體特徵當作同一時代許多刻手共同具有的特點,是有很大不同的,因而這種分類必須在注重字形的細微差異方面下工夫,而且最好應就原骨考察用刀的具體情況,才能看出更多的確鑿的個人特點,更加深化這種研究……。(林澐:《關於前辭有「貞」的無名組卜辭》,《紀念殷墟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夏商周文明研究·四》,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
強調了筆跡學方法運用到甲骨文字體分析的必要性。
根據這種研究方法,採用筆跡學的分析方法,開發更加嚴密的字體分析方法,對師組卜辭和子組卜辭分別進行字體分類的進一步細化,開辟實現逐片分類道路的,是接下來要介紹的張世超和蔣玉斌的研究。
張世超的師組字跡研究
張世超在2002年發表的《殷墟甲骨字跡研究—師組卜辭篇》(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由於在甲骨文的字體分類中導入了現代筆跡學的方法,不僅實現了字體分類的進一步細化,同時爲迄今爲止幾乎不具備理論依據的甲骨文字形態分析首次提供理論支柱,有著極大的意義。
在字體分類時,張先生首先在注重刻手個人的筆跡特徵的前提下,指出爲了正確把握筆跡這種個人性很強的特徵,除了字形、字體以外,參照筆順、佈局等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他提出包括這些全部要素的名爲「字跡」的新概念,以此作爲分類的標準。
張先生以此「字跡」爲標準對師組卜辭進行了分類研究,畫出了四種字跡類型,通過字體比較,成功推定了它們之間的繼承關係。同時,通過對刀法、筆順等字跡上的特徵的細致觀察,爲我們證明了殷墟甲骨文作爲一種立體資料擁有的屬性能夠爲歷史學、古文字學研究提供有效的信息,這對一直以來只是單純作爲分期斷代的參考標準而從沒有進行相應探討的字體研究來說,在研究上開拓了新的視野,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不過,張先生的研究也有以下兩處需要改善的問題:
①沒有進行師組卜辭的逐片分類研究。關於這點,考慮到師組卜辭數量相對稀少,再加上張先生的分類標準比較嚴密,製作逐片分類結果的總表應該還是比較容易的。
②因爲過於強調筆跡學的理論和方法,導致沒有有效地運用林澐所重視的考古類型學的方法。比如,在說明各類型的「典型性字體」時,依然沿用「如干支『子』字作某某或作某某……」這種比較籠統的說明方式,沒有更加細致地描述文字形態的特徵差別,也沒有進行各自字體的數量及組合關係的分析。如果進行了這樣的分析,就有可能從考古學理論中化出運用組合序列分析的方法,也就能夠根據更客觀的標準來辨明類型之間的相互關係和變遷序列。
蔣玉斌的子組卜辭研究
關於子組卜辭,蔣先生根據字體特性進行了進一步細化的分類研究。蔣先生提前徹底地匯集和整理好了資料,搜集了迄今己知的全部子組卜辭,在此基礎上進行了逐片字體分類研究。在字體分類時,運用了如張先生提出的筆跡學的方法,進行了極其緻密的字體、筆跡的比較分析,成功劃出了新的類型(蔣玉斌:《殷墟子組卜辭的整理與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4月)。在字體分析方法方面,雖然不如張先生的理論考究之多,但實際上蔣先生所作的字體觀察和比較研究,與張先生作的同樣非常細致。
蔣先生的分類研究,在字體分析的精度上當然要遠遠高於黃、彭兩位先生的研究水平,而更重要的是分類涵蓋了全部對象材料,實現了分類結果的定量把握。儘管分類的對象並不是全部的殷墟卜辭,只限於數量比較稀少的子組卜辭,但最早根據字體特性對某一群卜辭進行逐片分類的還是蔣先生,他的研究甲骨文分類研究中的定量分析而言,貢獻很大,爲今後的分類研究在方法上賦予了深遠的影響,這是不可否認的。尤其是提出有必要對殷墟卜辭中佔主要部分的王卜辭進行逐片分類,在這一點上受到衆人的首肯。
節選自崎川隆《賓組甲骨文分類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微刊小編:N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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