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精神病人傷人致4死6傷 誰來擔責?
06-04
[2016-09-24 14:37:13] 來源:頭條新聞導讀近年來,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屢有發生,引發輿論關切。據悉,22日下午,廣西興業縣秧塘村發生一起精神病人突然發病用鐵棍傷人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6人重傷。
近年來,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屢有發生,引發輿論關切。據悉,22日下午,廣西興業縣秧塘村發生一起精神病人突然發病用鐵棍傷人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6人重傷。當地公安部門介紹,涉嫌傷人的陳某今年48歲,有間歇性精神病史,曾長期住院治療。隨後陳某被村民控制。有關情況在進一步調查中。
鏈接:精神病患者傷人,誰來承擔責任?
甘肅佳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靈平表示,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精神病的確是一個人的責任能力喪失或者減輕的事由,但是我國《刑法》對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採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關於這三個等級,在《刑法》第18條分別是這樣規定的:「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司法鑒定結論作出相應的處理。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要視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結果而定。只有經司法鑒定確認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才不負刑事責任。雖然這樣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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