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焦點】關於少年審判改革的三大問題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各高級法院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少年法庭改革與建設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並於10月19日在京召開「少年法庭改革與建設」專家論證座談會。在少年審判改革面臨方向性選擇的歷史關頭,筆者認為,應當對少年審判改革未來發展方向的三大問題進行研究和探索。

一、加強少年審判機構建設

1.少年審判機構建設的成就

30多年來,少年審判工作在理念創新、制度創新、方法創新、專業創新和成果創新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走出了一條有中國特色、時代特徵、地方特點的少年審判之路,得益於有一些專門的機構、專業的人員在從事一項神聖而莊嚴的工作,得益於全國法院少年審判工作人員為維護家庭和諧、促進社會穩定、建設平安中國作出的積極貢獻。

2.少年審判機構建設的短板

自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總結和推廣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機構建設經驗之後,截至2014年10月,全國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253個(其中合議庭1200多個),開展未成年人綜合審判試點的49家中級法院還沒有全部成立獨立建制的少年審判機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和絕大部分高級法院始終沒有建立起指導全國和本地少年審判工作的統一的少年法庭機構,導致各自為戰,缺乏合力;遇到難題,缺些對策;頂層設計,缺少指引;未來發展,缺失方向,從而制約了少年審判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3.少年審判機構建設的設想

少年審判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只能前進不能倒退。如果沒有機構,少年審判便不會有所建樹。建立健全少年審判機構,可以便於政法機關工作對口,有利辦案;便於政府社團聯繫對口,有利協調;便於上下級法院審判對口,有利案件管理、業務指導、專業培訓和業績考核;便於最高人民法院頂層設計,有利統籌兼顧,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據此,應當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市(包括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有條件的地級市中級法院在限定時間內全部成立獨立建制少年審判機構(已經建立的除外)。上述地區的基層法院要按照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規定建立獨立建制少年審判機構。如果在少年司法而立之年還不能建立健全全國法院少年審判機構,我們將無法完成歷史賦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

二、推進少年審判指定管轄

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少年檢察制度的產生雖晚於少年審判制度,但近幾年未檢機構的獨立、機制的創新、「捕、訴、監、防」一體化改革等,表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的完善已經明顯顯示出趕超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的趨勢。為此,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應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改革,積極推動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的發展,努力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向長久化和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1998年起,江蘇省連雲港等全國部分法院開始對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實行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制度,將涉少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改由上級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審理。該制度從初創起至今18年仍未在全國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市(包括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以及有條件的地級市中級法院下轄基層法院全面推行,這不利於實現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集約化和專業化,不利於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綜合體系建設。如果實行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制度,可以將分散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分配給部分法院審理,向專門法院即少年法院的建立邁出探索步伐,同時可以擺脫受案法院收案數明顯減少的困境。所以,研究少年審判改革,要將推廣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制度列入重要內容,同步考慮。

與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制度相配套,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訴的案件、對成年人侵犯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可不限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和性侵案件),應當全部納入接受指定管轄法院的少年審判庭受案範圍,統一審判,統一管理。

據悉,在人民法院實行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制度時,寧夏銀川等省會城市、安徽蕪湖和吉林遼源等地級市又向前邁出了一步,各建立了由一家基層檢察院和基層法院對應的指定管轄集中起訴集中審理制度。為此,檢法兩家應當不忘初心,共同聯手推廣實施指定管轄制度,將便於各地合力開展以社會調查為主線的法庭教育、系列幫教和犯罪預防工作,將「政法辦案一條龍」和「社會支持一條龍」機制向縱深延伸。

三、明確少年審判職責定位

1.以刑事審判工作為中心

少年法庭的發展,起源於少年刑事審判。少年刑事審判的發展推動了少年警務、少年檢察、少年審判制度直至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這為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和少年法院組織架構夯實了基礎。近年來,涉少刑事案件雖然減少,但截至2015年,全國仍有43846名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其人數接近2008年50%。如果將上述指定管轄集中審理制度推廣實施,受訴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可以維持或接近原有受案水平。

在少年審判改革中,有的業內人士提出可以將年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青年人犯罪案件納入少年審判庭受案範圍,雖說國際立法已有先例,國內探索也有實例,心理學研究還有範例,但要推廣實施還是要關注以下三個問題,並結合建立獨立少年司法體系等改革總體規劃多方加以論證。一是從數量上看案件明顯增加。以某市法院為例,平均每年收案數與2008年高峰時相比,將上升72%,有的因地區差異將會處於超負荷狀態。二是從內容上看案由錯綜複雜。成年人犯罪與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性質不同,情況不同,類型不同,特點不同。以某市法院為例,近五年有85%案由已經不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特點,與其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相對偏低也關係不大。三是從制度上看面臨較多難題。將這類案件納入少年審判庭受案範圍,可以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一系列舉措繼續拓展延伸,幫助這些生理年齡、心理年齡尚未成熟的被告人改過自新。但刑法對未成年人適用的特殊條款、特殊處理方式如果無法沿用至22周歲以下人員,幫教工作成效可能一時難以體現。如果能夠沿用,社會是否接受尚需考證。

2.以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司法保護為重心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少年審判改革,試行刑事、民事、行政綜合審判模式。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大同舉辦「少年司法與預防青少年犯罪經驗交流會」,提出探索構建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審判合一的工作格局,積極穩妥推進少年審判改革。但是,2016年6月開展家事審判改革時,沒有充分協調和處理好與少年審判改革關係,使得家事審判改革與少年審判改革中涉及的審判職能發生交叉和重疊,對少年審判改革產生一定影響。

筆者認為,審判部門不同,審判理念也不一樣。在少年審判改革中,要將少年審判改革和家事審判改革精神列為重要內容。具體到審判職能,主要是將涉少離婚案件、離婚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糾紛之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俗稱校園傷害糾紛)以及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等納入少年審判改革受案範圍,而不能受理全部家事案件和其他涉少民商事案件。這主要考慮到以下一些因素:一是從保護原因看,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主觀原因外,多與家庭、學校和社會有關,具有「綜合症」,有必要在家庭和孩子發生某種狀況時適時干預,起到修復和預防作用,達到拯救家庭、挽救孩子、減少違法犯罪的目的。二是從保護範圍看,開展涉少刑事審判,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比較單一,缺少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關注,有必要擴大保護範圍。三是從保護手段看,對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多管齊下,給予特殊保護。

有的認為,按照上述方案會形成離婚案件將由兩個不同審判庭審理,這不利於辦案。其實,相同的案由分散在不同審判庭審理的,已經有類似於消費領域的借貸案件和生產領域的借貸案件分別由兩個不同的民事審判部門審理的先例,所以凡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的離婚案件和不涉及未成年人撫養的離婚案件分別由少年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審理也無妨。少年審判將關注的視角永遠凝聚在孩子身上,從而與民事審判平等保護相區別。

3.以法庭審理與普法教育緊密結合為軸心

要以國家第七個五年普法規劃和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發展五年規劃實施以及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為契機,在法庭審理中有機融入法治教育內容,將法庭審理的每一個案件與普法教育乃至於校園法治文化建設緊密結合起來。要研究、探索如何全面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中的核心和重點內容,並制定相應審理規則,搭起司法與民眾溝通的橋樑,讓人民群眾通過自己的言行,宣傳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將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要求在少年審判中率先落到實處。

要以國家第七個五年普法規劃和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發展五年規劃實施以及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為契機,在法庭審理中有機融入法治教育內容,將法庭審理的每一個案件與普法教育乃至於校園法治文化建設緊密結合起來。要研究、探索如何全面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中的核心和重點內容,並制定相應審理規則,搭起司法與民眾溝通的橋樑,讓人民群眾通過自己的言行,宣傳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將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要求在少年審判中率先落到實處。(作者: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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