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評估與控制

 上世紀中葉前後,隨著「少數人對多數犯罪負責」現象的發現與隨後的連續研究,促生了新刑罰學。新刑罰學認為,如果「標定」出那些對多數犯罪負責的少數的犯罪分子—危險犯,國家與社會就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重新犯罪,控制犯罪成本會大大降低。於是,危險評估與危險控制概念出現在刑罰學領域中。  一、「少數人對多數犯罪負責」—一個重要的犯罪現象  Marvin Walfgang, Robert Figlio與Thorsten Sellin於1945年在費城對青少年團伙犯罪進行調查研究。他們調查了10000名孩子。調查中他們發現:調查對象的6%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卻對費城發生犯罪的52%負責,對暴力犯罪中2/3負責。{1}89  這個結果被其他對團伙犯罪的研究所重複。James D. Wright與Peter H. Rossi在對被監禁的犯有重罪的罪犯調查中發現,被研究人員認定為嚴重危險的罪犯中22%對所調查犯罪中的50%負責。{2}  在1986-1989年間,美國「新澤西青少年違法犯罪委員會」(New Jersey Juvenile Delinquency Com-mission)對青少年法院1986-1989年之間記錄在案的11800名未成年犯。調查發現:13%的罪犯對46%的起訴罪與嚴重的犯罪負責。{3}  一項跟蹤被假釋的罪犯研究表明,大約5%的罪犯對他們從監獄假釋前後的45%的犯罪負責,26%的罪犯為至少20種犯罪負責。{4}  根據David P. Farrington1981年的調查:僅佔5%的被調查男性罪犯對所調查犯罪中的一半負責。{5}根據劍橋大學的研究,6%的犯罪分子對大約應定罪的一半犯罪負責。West與Farrington 1977年的研究是:低於占犯罪人口5%的犯罪家庭對一半應定罪的犯罪負責。根據Wikstrom於1987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的研究:占所有罪犯6%的人對斯德哥爾摩發生犯罪中的一半負責。Pulkkinen的研究表明,在芬蘭,佔全部應定罪的犯罪行為的一半是占犯罪分子4%的男性與占女性犯罪分子1%的人實施的。{6}95-136  調查表明:對多數犯罪負責的少數人實施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犯罪次數頻繁。根據Greenwood與Abra-hamse1982年的調查;雖然大部分犯罪分子犯罪的次數很有限,但是有一部分犯罪分子犯罪次數很頻繁:有的犯罪分子每年實施夜盜行為232次;有的犯罪分子每年搶劫次數高達87次。{6}95-136 10%的活躍的實施夜盜的犯罪分子對所調查區域的多數夜盜犯罪負責,平均每年達到230起。{7}  第二,犯罪危害大。Walfgang於1972年在費城的研究表明:雖然這部分犯罪人人數少,但是他們卻是犯罪的主要人群,是重大犯罪的實施者。被調查的6%的男性罪犯(占被調查罪犯的18%)所實施的重大犯罪情況是:實施了重大傷害案件的69%;實施了71%的殺人案件;實施了73%的強姦案件;實施了搶劫案件中的82%。{8}103  由於統計、調查尚未成為我國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因而我國鮮有.上面介紹的類似國外的調查。但是,有很多信息表明,刑釋人員與重、特大刑事案件有密切關係。例如,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起劫機案件、改革開放後第一起使用槍支對抗民警抓捕的案件,都是由刑釋人員實施的。有人經調查認為,截至200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發生的大案要案有40%左右是刑釋人員所為 [1]。  二、「對犯罪分子進行危險評估與危險控制」—新刑罰學的基本主張  既然在我們的社會中是少部分犯罪分子實施了大部分犯罪,如果能夠「標定」出這些犯罪分子,並對他們加以控制,全社會的犯罪將會得到有效控制,而且犯罪控制成本將大大降低,社會安全程度將得到極大提高。{9}這一個觀點源於新刑罰學(theNew Penology)。新刑罰學的這一主張不僅源於因果邏輯—因為少部分犯罪人對多數犯罪負責,所以要控制犯罪應當控制這裡的「少數人」,而且符合帕累托法則。  1897年,義大利學者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1923)在從事經濟學研究時,偶然注意到19世紀英國人財富和收益模式的調查取樣中,大部分所得和財富流向了少數人手裡。他發現了這個非常重要的事實:某一族群佔總人口數的百分比,和該族群所享有的總收入或財富之間,有一項數學關係。帕累托感到興奮的就是這種不平衡的模式會重複出現。他在對不同時期或不同國度的考察中都見到了這種現象。不管是早期的英國,還是與他同時代的其他國家,或是更早的資料,他發現相同的模式一再出現,而且有數學上的準確度。由此他提出了所謂「重要的少數與瑣碎的多數原理」,大意是:在任何特定的群體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佔少數,而不重要的因子則占多數,因此,只要控制重要的少數,即能控制全局。帕累托法則又稱80/20法則、二八定律。帕累托法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釋Mar-vin Walfgang所發現的犯罪現象,即犯罪狀態與走勢決定於少數犯罪分子,而不是全部的犯罪分子。  帕累托法則也為犯罪控制指出了方向:控制那些為大部分犯罪負責的「少數人」—危險罪犯,可以有效地控制犯罪局勢。現在的問題是:如何「標定」這裡所說的少數犯罪分子?以及接下來如何控制這些犯罪分子?  (一)關於危險評估  這些少數犯罪分子具有兩大特點:第一,他們尚未實施犯罪,或者尚未實施重大犯罪,也因此,他們並非刑法意義上的犯罪人,而是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人,否則沒有必要「標定」;第二,他們具有很大的實施犯罪、實施重大犯罪的可能,或者重新犯罪的可能,這是需要「標定」他們的原因。  這樣,所謂「標定」實際就是將最可能犯罪或者重新犯罪的人在其實施犯罪或者重新犯罪之前從被評估對象中揀選出來。由於「標定」的過程是評估危險的過程,因而,「標定」實際就是危險評估。  對犯罪人的危險評估早在龍勃羅梭時代就產生。當時的評估根據主要是面相、大腦構造 [2]。然而由於從面相角度評估危險可靠性差,從大腦構造角度評估危險的技術難度大,儘管有很多證據表明人的犯罪與人的大腦有關,例如,Lewis1981年的研究指出:許多未成年犯都有腦部損傷的歷史,諸如腦震蕩、早產所帶來的傷害、兒時因發高燒所造成的驚厥,{10}人們後來多從人的心理角度、社會角度評估危險。  從心理角度評估危險的根據是心理異常者實施犯罪行為的危險大,而心理健康者實施犯罪行為可能性小。例如精神分析學派的學者認為,在人的「本我」占勝「超我」的情況下,具有很大的危險性。  從社會角度評估危險的根據是各種社會性因素,如違法犯罪史、家庭因素、交友、社區影響等。Farrington教授曾經長期做過犯罪生涯的研究,他的研究對危險評估有很大的影響。在他的《人類進化與犯罪生涯》一文中,{6}95-136他歸納加拿大、美國等學者的研究成果,其中Loeber與Leblan在1990年提出,一個人反社會行為越早意味他的反社會生涯越長,越嚴重;而Reitsma-Street等人發現,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反社會的未成年人與他們的不反社會的兄弟姐妹相比只是在吸煙、酗酒、過性生活方面早2年,提出「違法犯罪生涯越長的人越容易犯罪或者再犯罪」命題。而Farrington 1981年的調查證明了這一觀點:大多數慣犯早在12歲就有了犯罪經歷,僅35%的慣犯在15歲以後開始犯罪生涯。{11}16他認為下列因素與犯罪有關。{6}95-136第一,家庭因素。West與Farrington發現,孩子在8歲時所經歷的嚴厲的、反覆無常的、缺乏管教的、蔑視父母態度的與父母不斷衝突的生活,與其後來犯罪有著很大的關係。父母養育孩子的不當雖然不是犯罪頑固的原因,但是犯罪發生的原因。管教不足不僅與孩子們的違法犯罪有關,而且是其10歲時形成反社會人格的重要原因。McCord根據她的調查指出:有62%的被調查對象(罪犯)是在破裂的家庭長大的,有52%的人是在不斷衝突的家庭長大的。根據McCord1977年對250個孩子的調查研究:父親犯罪會影響到孩子,換句話,孩子的犯罪往往與父親犯罪有關係。Offord等1989年在安大略的調查指出:父母的犯罪往往導致孩子的犯罪。第二,朋友的影響。根據Farrington教授1991年的調查:從犯罪生涯看,人的早期犯罪容易走共同犯罪道路,但是,隨著年齡增長與犯罪經驗的增加,犯罪分子傾向選擇單獨作案。在相當意義上說,違法青少年是否與原來的同伴交往是其是否選擇違法行為的分叉點:放棄與原來(違法)的朋友交往,其選擇的是不再違法。第三,社區的影響。Clark和Wen-ninger1962年指出:居住城市中心的人犯罪比例高於住在城市外圍的,而住在城市外圍的高於住在郊區的;住在貧民區的人犯罪高於住在中產階級社區的。以城市為中心的生活模式容易導致社會環節的中斷或者相互關照的鄰居模式的消失,或者因為人口的高密度產生的緊張、沮喪。  經過長期探索,大量的危險評估成果先後誕生。危險評估被適用於不同的場合:在偵查階段幫助警察決定是否逮捕,是否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在起訴階段幫助警察決定是否使用司法分流 [3]。在量刑階段幫助法官決定刑罰,包括刑罰嚴厲度、刑罰種類、刑期:如果危險性大對罪犯不適用於社區刑或者半監禁刑;如果危險性小可以考慮適用短的監禁刑,或者監禁刑的替代刑。在監禁刑執行中,危險評估可以幫助監獄管理人員決定罪犯的分類級別,實施監控等級不同的管理,從而避免監控、管理人力、物力、財力配製的無差別問題,降低監管的人力、物力、財力浪費,提高監管控制的效益。在監禁刑執行中,危險評估可以幫助監管機構維護監管安全與社會安全,幫助監管機構判斷罪犯危險性高低,使危險性高的罪犯得到有效地預先的控制,避免獄內傷害、暴力、暴亂,維護正常監管秩序;避免罪犯脫逃,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在監禁刑執行中,將危險性大的罪犯留置監獄,減少社會不安全因素。在監禁刑執行中,危險評估可以幫助監管機構正確適用促進罪犯重返社會的措施,包括假釋,或者說為促進罪犯重返社會措施提供根據與保障,從而使監管機構可以充分使用促進罪犯重返社會的措施。在社區監督中,危險評估可以幫助監管機構對罪犯進行分類管理,對危險性大的罪犯強化監督,甚至送返監禁機構,而對危險性小的罪犯減少人力物力投入,從而科學配置監管資源。在社區監督中,對危險性高的罪犯加強監督,保證社會的安全。  Bucklen認為,危險評估已形成了不同類別。他將危險評估分為四類:{12}2-7  第一類:臨床評估是指完全由臨床醫生在經驗與知識基礎上診斷的評估方法。其中評估方法儘管是心理醫生所作的評估,但是,其評估方式是非結構性的。一般認為,這種非結構的預測方法比統計的預測方法可靠性差。  第二類:統計的預測方法。統計性危險評估(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是結構的、量化的、經過實證的預測項目。危險大的罪犯只是重新犯罪的危險可能大;而危險小的罪犯只是重新犯罪的危險可能小。這種方法建立在犯罪危險與相關變數基礎上,如年齡、犯罪記錄、不法行為數量等基礎上。  第三類是結構性的臨床判斷。這種方法的特點是將臨床判斷與統計預測結合在一起的方法。  第四類是採用自我評估問卷預測(Self - Ap-praisal Questionnaire)方法的評估。問卷包括能夠反映犯罪性思維、反社會人格、犯罪史、反社會的人際關係等問題。很多專業人士認為這種評估需要一定的專業水平。  由於危險評估的研究與探索已經有了一段時間,因而有學者認為,今天的危險評估不僅具有方法差異,而且具有發展中的代際差別。根據加拿大的安德魯、博塔等介紹,在當代西方,對犯罪分子危險評估已有了很大發展,評估危險的工具已經升級換代到第四代:{13}7-27  第一代危險評估工具實踐於1950-1970年代之間。這是一種非結構的判斷,源於專業人員的判斷。這種危險評估工具不準確。  第二代危險評估工具產生於70年代到80年代。準確率提高,但是所使用的預測因子多是靜態的、不變的,很少有反映犯罪分子矯正需要的信息。  第三代危險評估工具產生於90年代,不僅反映危險評估,而且反映犯罪分子的矯正需要。  第四代危險評估工具已見雛形,第四代危險評估工具不僅關注危險評估、需要評估,而且與個案管理相聯結,在評估基礎上向管理人員提供干預的結構性的計劃。  目前西方國家推出的危險評估工具很多,如「水平評估量表」( Level 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簡稱LSI-R量表;「精神疾病量表,,(Psy-chopathy Checklist-Revised),簡稱PCL-R;「水平測量/個案量表」(Level of Service/Case Manage-ment Inventory),簡稱LS/CMI;「罪犯群體再犯罪測量表」( Offender Group Re-Conviction Scale),簡稱OGRS ;「危險評估指南量表」( Risk Assess-ment Guidance Framework),簡稱RAGF;「危險矩陣刑量表」(Risk Matrix 2000);「性暴力危險量表」( Risk for Sexual Violence Protocol ),簡稱RSVP;「配偶攻擊危險評估」( Spousal Assault Risk Assess-ment),簡稱SARA;「危險與結構的評估」( Struc-tured Assessment of Risk and Needs),簡稱SARN,等等。這些危險評估的理論與方法已經形成全新的知識領域。  這裡,本文主要介紹「水平評估量表」(Levelof Service Inventory-Revised)與美國弗吉尼亞州的罪犯危險評估。前者在理論界影響較大;後者在實務界名聲較好。  我們先看「水平評估量表」( Level of ServiceInventory-Revised),簡稱LSI-R量表。  「水平評估量表」這個危險評估工具是由加拿大的Don Andrews博士與James Bonta博士於1995年設計並推出的,是一個包容使用動態與靜態的要素於一體的評估再犯危險的工具。Don Andrews博士與James Bonta博士認為下面10方面54項內容與重新犯罪有密切關係,並試圖通過對這10方面54項(每項1分)內容評估,確定被測者重新犯罪的可能。  1.犯罪史(Criminal History 10分):(1)以前至少接受過1次定罪;(2)在成年期間2次被定罪;(3)在成年期間曾接受了3次定罪;(4)現行犯罪有3個以上;(5)在16歲以下被捕;(6)曾經因為犯罪行為而被監禁過;(7)曾經被監禁過;(8)曾經因為不當行為而被懲罰過;(9)在被監督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或者被起訴;(10)有攻擊或者使用暴力的記錄。  2.教育或者就業情況(Education/ Employment10分):(11)現在失業;(12)經常失業;(13)整年無業可就;(14)曾經被開除;(15)在學校沒有讀完10年級;(16)在學校沒有讀完12年級;(17)停學或者被開除;(18)參與項目情況與成績;(19)夥伴之間的來往;(20)被有關機構聯繫或者來往的情況。  3.財產情況(Financial 2分):(21)經濟問題;(22)依賴於社會幫助。  4.家庭情況(Family/Marital 4分):(23)對家庭不滿意;(24)從來沒有回報父母;(25)從來沒有回報親戚;(26)家庭成員或者配偶也犯罪。  5.住宿情況(Accommodation 3分):(27)對居住狀況不滿意;(28)去年變更住址3次以下;(29)鄰居犯罪問題突出。  6.娛樂情況(Leisure/Recreation 2分):(30)缺少娛樂;(31)能夠很好的使用時間:提高自己的需要。  7.交往(Companions 5分):(32)交往孤獨;(33)有些犯過罪或者正在服刑的朋友;(34)有犯過罪的朋友;(35)與犯過罪的人不交往;(36)沒犯過罪的朋友。  8.使用酒精或者毒品問題(Alcohol/Drug Prob-lems 9分):(37)曾經有酗酒問題;(38)曾經有吸毒問題;(39)現在酗酒問題;(40)現在吸毒問題;(41)違法問題;(42)有婚姻或者家庭問題;(43)學校或者工作問題;(44)生理問題;(45)其他酗酒、吸毒信息。  9.情感問題(Emotional/Personal  5分):(46)情感干預;(47)動態的精神狀態;(48)經過治療後的精神狀態;(49)現在的精神狀況;(50)精神指標。  10.態度(Attitudes/Orientation 4分):(51)對犯罪持贊同態度,不滿意現狀;(52)對傳統持不贊成的態度;(53)對刑期態度消極;(54)對監督態度消極。  11.如何確定危險等級?  根據「水平評估量表」用戶手冊,「水平評估量表」將危險等級分為5級。{13}在對 956名加拿大罪犯的分析基礎上所確定的危險等級分值與重新犯罪可能性是:  分值範圍重新犯罪情況(釋放一年後):41-47分以上高度危險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76%);34 -40分中高度危險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57.3%); 24-33分中度危險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48. 1%);14-23分低中度危險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31. 1%); 0-13分低度危險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11. 7%)。  這就是說,如果對一名罪犯測試的分數是41-47分以上,罪犯將被認定為高度危險的罪犯;如果被測罪犯的分數是34 -40分,罪犯將被認定為中高度危險的罪犯;如果被測罪犯的分數是24-33分,罪犯將被認定為中度危險的罪犯;如果被測罪犯的分數是14-23分,罪犯將被認定為低中度危險的罪犯;如果對一名罪犯測試的分數是0-13分,罪犯就被認定為低度危險的罪犯。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分值標準並非被所有使用者接受,例如,美國賓州的假釋與假釋監督機構將「水平評估量表」危險標準確定為三級,分值是:高度危險罪犯是29分以上;中度危險的罪犯是21-28分;低度危險是20分以下。  美國賓州是「水平評估量表」危險評估的用戶)  「水平評估量表」是一種比較廣泛被接受的危險評估工具。例如,在美國的一些州,「水平評估量表」被適用於18周歲以上犯罪分子,使用領域包括:判斷適用假釋後的結果;是否可以順利通過中途之家(一種監禁過渡措施);是否會違反監規;是否會重新犯罪。具體目標包括:判斷監督等級、罪犯安全等級與分類;危險程度等。  我們再看,美國弗吉尼亞州的罪犯危險評估。{14}106-132  1994年弗吉尼亞州取消了假釋,目的是使暴力犯,特別是有過暴力犯罪記錄的罪犯,留在監獄。根據規定,暴力犯在監獄內需要服滿法院所判監禁刑。作為改革,「弗吉尼亞州量刑委員會」(The Virginia Criminal Sentencing Commission)希望危險評估工具適用於非暴力犯罪者,對危險性低的非暴力罪犯使用監禁替代措施。危險評估工具融入量刑準則中。對於犯有盜竊、詐騙、銷售毒品等需要送人監獄的犯罪分子,將根據危險情況決定是否適用替代刑。排除因銷售1盎司以上可卡因而被認定有罪的情況。  弗吉尼亞州量刑委員會認為下列11個因素對於認定危險有價值:(1)罪犯的性別;(2)罪犯的年齡;(3)罪犯的婚姻情況;(4)罪犯的就業情況;(5)罪犯是否自己單獨犯罪;(6)是否有其他的罪行;(7)在過去的12個月被捕過或者被拘禁過;(8)罪犯以前的犯罪記錄;(9)是否以前因使用毒品被定過重罪;(10)是否成人後被監禁過;(11)是否在未成年時被監禁過。  在這裡,年齡、以前的犯罪記錄、未成年被監禁三個因素權重最高。在這個系統中,如果罪犯的分值是10分以下,將被分流,不再使用監禁刑。法官可以根據量刑準則適用替代刑。目標:大概將25%的犯財產罪與毒品罪的罪犯分流,適用非監禁刑。  危險性評估表  1.是否是男性:是,1分。  2.罪犯的年齡:20歲以下,5分;20 -27歲,4分;28 -33歲,3分;34歲以上,0分。  3.是否結婚:否,1分。  4.犯罪時是否就業:否,1分。  5.罪犯是否自己單獨犯罪:是,2分。  6.全部其他罪行所處刑罰:(1)低於8年,0分;(2) 28年-48年,2分;(3) 49年以上,3分。  7.在過去的12個月被捕過或者被拘禁過:是,2分。  8.罪犯以前的犯罪記錄:(1) 0次重罪、1-2次輕罪,1分;(2) 3次以上輕罪,2分;(3) 1次重罪,0次輕罪,1分;(4) 1-2次輕罪,2分;(5) 2-7次輕罪,3分;(6) 8次以上輕罪,4分;(7) 2-3次重罪,0-2次輕罪,2分;(8) 2-7次輕罪,4分;(9) 8次以上輕罪,5分;(10) 4次重罪,0次輕罪,3分;(11) 1-7次輕罪,4分;(12) 8次以上輕罪,5分。  9.是否以前因使用毒品被定過重罪:1次,1分、2分、3分、4分。  10.成人後是否被監禁過:(1) 1-2次,1分;(2) 2-4次,2分;(3) 5次以上,3分。  11.是否在未成年時被監禁過:是,4分。  總分:  根據弗吉尼亞州法典第17-235條,危險性評估10分以下者可以使用的替代性刑罰包括下列刑罰,但是又不限於下列刑罰:罰金、日罰金;軍訓營刑;地方監禁;家庭監禁;社區刑罰;強化的社區執行監督;社區服務刑等。  在當今世界上,危險評估尚處於發展的「春天」或者「夏天」,處於「百花爭鳴」時期,已成為刑事司法領域中的重要理論與實踐陣地。  目前,危險評估處於兩個價值的取向搖擺中:高信度、高效度取向與操作性強取向。  主張危險評估要優先考慮高信度、高效度的人群多為理論界人士。他們認為,低信度、低效度的危險評估是不可靠的。而提高危險評估信度與效度的基本途徑就是將影響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納人預測因子範圍。影響重新犯罪的因素很多,至少有以下種類 [4]:因素一,以前定罪的情況。75%的因盜竊、夜盜而服過短期監禁刑的在釋放兩年內又實施了犯罪而被定罪。因素二,住宿。被釋放的罪犯有42%沒有固定住宿。無家可歸的罪犯比有住宿的罪犯重新犯罪率高2倍。因素三,教育、培訓與就業。因為缺乏文化與技能,有66%的罪犯不能勝任96%的勞動崗位。因素四,財物管理與收入。很多罪犯欠有債務,包括罰金與法院相關的費用,所以他們依靠非法收入維持生活。因素五,人際關係。罪犯通常與家庭成員關係很差,很少感受到關心。因素六,生活方式與社會聯繫缺乏結構層次的,而經常與其他罪犯來往的人更可能重新犯罪。因素七,使用毒品。在英國Bristol進行的一個抽樣調查發現,100%的罪犯都與毒品有關。因素八,酒精濫用。因素九,精神健康狀況。社會隔離與排斥增加人的緊張與危險行為。而緊張危險行為傾向削弱人行動策略選擇的正確性。因素十,思考與行為方式。很多罪犯不能徹底考慮行為本身、行為的後果。因素十一,態度。刑釋人員的生活態度、對他人的態度與重新犯罪有關。  主張危險評估要優先考慮操作性的人群多為刑事司法領域工作人員。他們認為煩瑣的程序不僅加大了危險評估的工作量與工作難度,而且由於工作量的增加所帶來的人力、物力投入的增加,可能使危險評估的實踐可能大大降低。  兩種價值有一定的衝突。例如,根據研究,罪犯的心理因素與重新犯罪有關係 [5]:監禁人口比公眾患心理疾病的高3-4倍。因此,危險評估宜考慮罪犯的心理、精神問題,如狂熱(Mania)、抑制(Depression)、產生幻覺(Hallucinations)等,狂熱症患者情緒不穩定、浮誇,容易實施暴力犯罪;抑制症患者沒有價值感,行為猶豫不決,感覺不受重視等。但是,由於心理問題很複雜,判定上述癥狀很不容易,需要人力物力與財力投入,可操作性差。  如何使危險評估既保持較高的信度與效度,同時又提高可操作性?  現在的一種重要實踐是篩選危險評估的預測因子:第一步,將與重新犯罪有相關關係的因素納入分析範圍;第二步,看這些因素的權重,看這些因素與犯罪、重新犯罪的緊密程度,或者說對犯罪、重新犯罪的作用程度;第三步,將重要因素篩選出作為危險評估的預測因子。一般說,預測因子越少,操作難度越低。  篩選危險評估的預測因子工作難度最大的是第二步:評價權重。現在對危險評判因素的評價基本不使用定性方法,而是定量方法。由於使用數據分析的方法不同,統計方法的不同,評價方法也有區別。例如,有學者對性罪犯重新犯罪的預測因素進行分析,{14}我們看到每個因素的r值不同。r值不同表明每個因素與性罪犯重新犯罪相關程度不同。  預測因素       平均r樣本量  性越軌  性興趣在兒童0. 32    4853  其他性偏向越軌0. 22    570  以前的性犯罪0. 19    11294  任何陌生的被害人0. 15    465  性犯罪的早發史0. 12    919  任何無關的被害人0. 11    6889  男性被害人0. 11    10294  不同的性犯罪0. 10    6011  犯罪史/生活方式  反社會人格/心理異常0. 14    811  以前的犯罪0. 13    8683  圖表性因素  年齡0. 13    6969  單身0. 11    2850  治療史  治療失敗0. 17    806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計算機的出現,罪犯危險評估操作難度已經下降,從而使罪犯危險評估可以考慮更多的因素。英格蘭與威爾士的罪犯危險評估系統(OASys)是個範例。  (二)關於危險控制  如何控制源於犯罪分子的危險,從而保證社會安全?危險控制關涉不同利益,不僅需要維護國家的利益,也需要保障罪犯的正當利益,需要調合不同的原則,既要考慮社會安全,也需要考慮危險控制的正當性。這裡介紹三種危險控制的措施:延長具有高度危險罪犯的監禁期;構建罪犯的「危險」回應機制;確立「危險罪犯」標定與控制制度;性犯罪登記、公告制度。  1.延長高度危險罪犯的監禁期  所謂延長高度危險罪犯的監禁期,是指司法機關通過加重罪犯監禁刑的形式,將有高度危險的罪犯隔離於社會,從而控制罪犯出獄後可能帶給社會的危險。根據犯罪生涯理論的研究,罪犯隨著年齡的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會下降。根據一項對包括加、美、英三國的成年男性罪犯的研究,性犯罪者的重新犯罪率是隨著年齡增長而降低。這項研究的樣本總數是4673人,其中半數樣本是被判5年以上徒刑者。被觀察對象的重新犯罪率從7%到36%研究表明:強姦犯最危險的年齡是18-25歲,隨後危險降低。很少有老年強姦犯(超過60歲的)。性虐童者的危險年齡在25-35歲之間,50歲以後降低。強姦親屬的重新犯罪危險年齡在18-25周歲。{15}  延長高度危險罪犯監禁期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加重累犯刑罰:累犯被認為是高度危險的罪犯,而加重刑罰是延長其監禁刑的合法形式。各國加重累犯處罰的立法不盡相同,由於美國關於累犯打擊的立法影響比較大,下面重點介紹美國的累犯打擊法。  1994年加州立法機構通過了修改量刑法規定,目的是:第一,延長危險罪犯刑期意味著剝奪罪犯的自由的時間延長,控制了他們的犯罪能力;第二,威懾了其他罪犯實施犯罪。這一修改所形成的法律條款被稱為「三次打擊法」(Three Strikes and You"reOut)。根據法律規定,對於以前有過3次嚴重犯罪或者暴力犯罪被判處重罪的罪犯,法官可以判處被告人2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其法律基本特徵是:  第一,罪犯現在犯的罪是重罪。根據加州法律規定,只有犯重罪者才能適用監禁刑。  第二,罪犯以前犯有一次以下的暴力性重罪或者嚴重的重罪。所謂「暴力犯罪」,指刑罰典(Pe-nal Code [P. C.]667. 5)定義的暴力犯罪如謀殺、搶劫、強姦等。所謂「嚴重犯罪」,指加州刑罰典(Penal Code 1192. 7)定義的犯罪,嚴重犯罪不僅包括暴力犯罪,而且包括諸如夜盜等犯罪。  「第二次打擊」:如果以前犯有嚴重的或者暴力性的重罪,罪犯現在犯有重罪(不是嚴重的重罪或者暴力性重罪),法官適用刑罰要加倍。  「第三次打擊」:如果罪犯以前曾經被定過2次或者2次以上的嚴重的重罪,或者暴力重罪,如果被告人被定任何一種新的重罪(不僅是嚴重的重罪、暴力性重罪),罪犯將被判處最低服刑刑期25年的終身監禁。  法律要求對罪犯的懲罰要連續計算,如兩個第三次懲罰,刑罰應當是2個25年的監禁刑。  2.構建刑罰執行中的罪犯的「危險」回應機制  構建罪犯的「危險」回應機制是國際社會控制罪犯危險政策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之一。所謂構建罪犯的「危險」回應機制,是指刑事司法機構在危險評估基礎上建立的與罪犯危險大小相應的控制措施體系及相應的應變機制:罪犯危險大,控制力度大;罪犯危險小,控制力度小;罪犯危險變,控制措施變。  (1)監禁期間的危險回應機制  第一,危險較大的罪犯在監獄內監禁  隨著社區刑與半監禁刑的出現與日益被重視,罪犯犯罪後司法機關在適用刑罰中便出現非監禁刑選擇問題:或者使用監禁刑,或者使用非監禁刑。  雖然監禁刑的使用要考慮罪犯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但是,罪犯的危險本身也是刑罰選擇要考慮的因素。在犯罪人所造成的危害相同或者相近的情況下,對罪犯可以判處監禁,也可以不判處監禁,危險性的決定作用尤顯突出。對經過危險評估後被認定為危險大的罪犯適用監禁刑有利於公眾安全。  在英國,根據Carter2003的報告,即《管理罪犯-減少犯罪》,Patrick Carter提出 [6]:對於慣犯可以考慮將使用包括衛星跟蹤在內的方法監督他們以控制危險;監禁適用於嚴重的、危險的、多次犯罪的罪犯。  第二,危險越大,監管越嚴格  根據罪犯危險進行分類,進而實施分類管理,是很多國家的做法。雖然這種實踐歷史比較長,以美國為例,在美國早在Elmira Reformatory時代就有實踐,但是,由於分類管理的複雜,操作比較難,罪犯分類制度一直在改進中。在美國聯邦監獄系統,監獄被分為五類,關押危險不同的罪犯。{17}308-310最低度安全監獄(Minimum Security Institutions):這類監獄沒有圍牆,或者有限度的圍牆;管理人員與罪犯比例低;以向罪犯提供勞動項目為主。低度安全監獄(Low-Security 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這類監獄設有雙層圍牆,大多數是宿舍建築,警囚比率提高。中度安全監獄(Medium Securi-ty Federal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這類監獄警戒程度提高,大多數這類監獄的雙層圍牆安裝有電子監控設施。監內有內部監控設施,有各種矯正項目。高度安全監獄(High Security Institutions):圍牆是強化的圍牆;管理人員實施貼近罪犯的監督;對罪犯的活動實施嚴格控制。直接管理監獄(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監獄內外安防設施最嚴密的監獄。這類監獄關押的罪犯是嚴重的、危險的、具有逃脫傾向的罪犯。特拉華州州監獄局將監獄安全等級分為4級:{16}6-16最高安全:適用於有逃跑危險或者有嚴重的內在管理危險的罪犯;中等安全:適用於有逃跑危險但是不會有嚴重的內在管理危險的罪犯;最低安全:沒有逃跑危險,不會有嚴重的內在管理危險的罪犯;社區安全:根據資格允許罪犯接受教育釋放與勞動釋放在英國,由於罪犯脫逃,1966年議會要求Mountbatten爵士進行監獄安全的調查工作。Mountbatten爵士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監獄內的罪犯分類方案,即將罪犯分為A類(脫逃後對社會、警察與公眾危險較大的人),B類(這種類型的罪犯關押在管理最嚴格的監獄不必要,但是要放在一個對其而言脫逃較難的環境中),C類(在開放條件下不能被相信,但是沒有能力或者資源脫逃),D類(可以相信的,在開放條件下服刑的罪犯)。這一分類標準後被採用。{18}116這就是英國的監獄分類制度、罪犯分類制度。  對於危險特別大的罪犯,有的國家監獄系統允許設立特別的監管設施。有的監獄設立有隔離單元(Segrigation Unit),有的設立監督中心(The CleseSupervision Centre)。隔離單元(Segrigation Unit)被稱為監獄中的監獄。被置於隔離單元中的罪犯意味著每天需被監禁23小時,不能勞動、不能學習。包括使用罪犯裸體被押,監舍中使用塑料設施。1966年英國還引入了控制單元(Control Unit )。然而「控制評議委員會」( Control Review Committee)認為設立控制單元會使得對難管罪犯工作越走越窄。「控制評議委員會」推薦使用特別單元幫助那些具有破壞性與侵犯性的罪犯。{19}130-131「監督中心」(The Clese Supervision Centre)是用於關押被認為是危險的、最嚴重的具有破壞力的罪犯的設施。其基本特點是完全封閉於監獄的其他設施;由「核心管理中心」(Core Management Centre)管理:第一組負責人員管理;第二組操作危險評估與干預措施使用;第三組自殺者干預。哪些罪犯是最危險的罪犯?危險評估由危險評估機構進行,內容包括精神性評估;心理評估;社會史評估;監禁史評估。「核心管理中心選擇委員會」(CSC Selection Committee)從程序上要對評估真實性認定。被認定為危險的、具有破壞性的罪犯將由「核心管理中心」確定應對措施。{20}10-13  第三,危險變大,監管變嚴;危險變小,監管變寬  罪犯分類包括初始分類與再分類。初始分類的根據是罪犯的犯罪的嚴重程度、犯罪史、監禁適應、穩定狀況等因素,目的是根據罪犯危險狀況將罪犯送至與其危險適應的監獄。再分類是在罪犯定期危險評估基礎上進行的分類。在美國賓州每年都要進行。有的司法區監獄每半年將對罪犯危險進行重新評估而再分類。評估內容包括:違反監規情況;矯正中重要的變化;考核分數;脫逃次數;變動要求等。評估的工具是「賓州評估與分類工具」(Penn-sylvania Assessment and Classification Tool)。再分類的本質是調整罪犯的處遇:危險變大,監管變嚴;危險變小,監管變寬。美國賓州將監禁等級分為CL-1(社區矯正級);CL-2(最低級);CL-3(中級);CL-4(封閉級);CL-5(高級)。{21}279。罪犯將被根據危險評估結果進行監禁等級的調整。  (2)社區執行期間的危險回應機制  第一,危險較小的罪犯在監外服刑  Carter2003的報告,即《管理罪犯-減少犯罪》Patrick Carter提出 [7]:將低度危險的罪犯放到社會上懲罰,將他們從監獄中分流出去;對中度危險的罪犯可以考慮適用社會刑  第二,危險變大,監管變嚴,嚴重者可以送返監獄  經過危險評估,如果罪犯危險大,對罪犯的監督要嚴格。如果罪犯的危險程度到高度,可以考慮將罪犯送返監獄。在實踐中,由於罪犯犯罪性質不同,危險程度不同,監督期限有所不同,對危險程度高的罪犯,監督期限要長。如在北卡羅來納州,法律要求釋放後的所有罪犯接受9個月的監督,而對於性犯罪的罪犯要接受5年的監督。{22}23。  第三,危險變小,監管變松  經過危險評估,如果罪犯的危險性降低,可以降低監管的力度。  3.確立「危險罪犯」、「長刑犯」標定製度  二戰後,特別是上世紀70年代後,維護社會安全在刑罰裁量、刑罰執行中被置於最重要的位置:矯正罪犯雖然重要,促進罪犯重返社會也非常重要,但是矯正的前提、促進罪犯重返社會的前提卻是保證公眾的安全。  如何保證公眾安全?加拿大的主要做法有:標定危險罪犯;標定長刑犯。  (1)危險罪犯(Dangerous Offender)的標定製度  在加拿大危險罪犯的立法史有50年了。  1947的《慣犯法》(the Habitual Criminals law)就規定了危險罪犯制度—而慣犯制度又是由1904年的「持續的危險犯」(Persistent Dangerous Crimi-nals)概念而來。這部法針對的是曾經被指控過3次以上的犯罪與被認為是具有頑固性犯罪的罪犯。而罪犯一旦被認為是慣犯,司法機關將對罪犯適用不定期刑。所採取的法律措施是預防性拘禁(Pre-ventive Detention)。這部法律直到1977年被修改。1948年《性罪犯心理疾病法》(the Criminal Sexual Psychopath legislation)通過。這部法律適用於試圖或者實施攻擊、強姦他人的罪犯。1953年出台的該法修正案將適用對象擴大到了雞姦、獸行等犯罪。法律規定「性罪犯心理疾病者」( Criminal Sexual Psychopaths)是缺乏控制性衝動能力,對他人顯現危險的人。對於這種罪犯,法律規定可以適用2年以上的不定期刑。由於這部法律本身的問題,1958在Justice McRuer領導下的委員會(A Royal Com-mission)對其提出批評。最後這部法律被取消,而代之以《性危險犯法》(the Dangerous Sexual Offend-er law 1960)。根據這部法律,危險的性罪犯是試圖控制自己性慾望而失敗的人,而對這些罪犯適用的刑罰仍然是不定期刑。Ouimet報告(The OuimetReport,Canadian Committee on Corrections,1969)對上述法律提出批評,認為上述法律一方面只根據罪犯的精神狀態而認定罪犯的危險,將沒有危險的人錯定為有危險的人,另一方面有危險的人而沒有納人法律控制的範圍。1974年參議院委員會(theSenate Committee)再次肯定了the Ouimet報告而主張取消慣犯法與性危險犯的法律規定(the HabitualCriminals and Dangerous Sexual Offender Provisions)。1977年Bill C-51刑法修正案(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廢除了所有的預防性措施,而在刑法中(the Criminal Code)規定了危險罪犯(the Dangerous Offender)條款。{23}  根據新的法律,危險罪犯是指有嚴重傷害他人危險的罪犯,包括性侵害與非性侵害,其犯罪具有反覆性、頑固性。  在實體法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法院認為罪犯危險很大,依法可以認定是「危險罪犯」。  《刑法典》(Criminal Code) C-46第753條規定:法院根據專家的評估報告,如果條件滿足以下規定,將被認定為「危險罪犯」:  其一,如果罪犯因為嚴重的傷害犯罪而被定罪,而且有證據證明罪犯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身體或者心理構成威脅:受其反覆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控制,罪犯很難控制對他人殺害、傷害或者嚴重精神傷害的行為;罪犯的攻擊行為,也是其定罪的行為之一,沒有實質性地改變;與罪犯犯罪相關的野蠻行為表明將來使用一般的行為限制不能控制其行為狀態。  其二,罪犯所犯的罪是嚴重的傷害性質的犯罪,而罪犯的行為表明他很難控制自己的性衝動與因性衝動而實施的傷害或者其他給人帶來痛苦的行為。  關於刑法這一規定,James Bonta與Laurence L.Motiuk於1996年8月參加在多倫多召開的第104年屆心理學會年會上遞交的論文《加拿大的高危罪犯》(High Risk Violent Offenders in Canada)對C-46第753條規定解釋為以下4點:第一,嚴重的傷害犯罪,如性攻擊、殺害等;第二,實施反覆、持續的可以導致他人傷害乃至死亡的行為;第三,控制性衝動失敗具有導致傷害的可能性;第四,行為的野蠻性表明行為人很難控制行為的再次發生。  如果一個罪犯因為暴力或者性犯罪被三次定罪,該罪犯必須接受「危險罪犯」的認定。當然認定危險罪犯的事實根據還有其他的因素,如犯罪的野蠻性。  如果法院認定罪犯是危險的罪犯,可以判處罪犯不定期的拘禁刑罰(Detention in a Penitentiary foran Indeterminate Period)。被認定為危險的罪犯,被釋放到社會後還要接受跟蹤與監督。  在程序法的規定上,是否起訴「危險罪犯」決定於省皇家檢察官。如果認為可以適用,首先檢察人員根據《刑法》第752條第1款對適用對象進行60天的精神評估。一旦評估報告被返回法院,司法人員將據此判斷是否適用認定程序。如果適用,司法人員需要得到省檢察長或者司法部長的同意。法院的調查集中於公共保護。如果認為危害公共安全,適用了這一程序,罪犯將被適用不定期刑,而且罪犯7年之內不能假釋,這在刑法中是最嚴厲的刑罰。7年以後是否適用假釋由假釋委員會決定,但是需要認定罪犯釋放後能夠融入社會。到2006年7月已經有351名罪犯被認定為危險罪犯。其中,18人在假釋中,有333人仍在被監禁中。  (2)長刑犯(Long Term offender)的標定製度  長刑犯的標定創建於1997年。這一制度指向於不符合危險罪犯標準的性罪犯與暴力犯,以防止其再犯罪。一旦被認定為長刑犯,其在釋放後要接受監督,最高被監督年限可以達到10年。  第一,實體法,《刑法》第753條第1款就長刑犯的制度作了規定:  如果法院在接到評估報告後(罪犯不拘押後法院要求不遲於15日完成評估報告,此報告的複印件要同時交付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如果罪犯符合下列條件,將被認定為長刑犯:(1)如果被定罪的罪犯可能被判2年或者2年以上監禁刑的;(2)有重新犯罪的實質危險;(3)在社區有理由讓人認為最終能夠控制其危險的。  《刑法》第753條第1款第2項就確定「實質的危險」作了規定:根據刑法有關性干擾、性接觸、性利用、性攻擊、攜帶武器的性攻擊、嚴重的性攻擊等條款被定有罪;已經顯示出行為的反覆性,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傷害或者嚴重的精神傷害;從定罪的有關性的犯罪行為顯示行為人具有實施類似造成他人傷害、痛苦等罪惡的可能性。  第二,程序法上,根據規定,長刑犯認定的申請機關是省檢察院,時間只能是在量刑時。  申請認定長刑犯前,檢察機關需要向法院提交罪犯的精神狀態與行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需要經過省檢察長同意。  關於長刑犯認定的申請可以單獨提出;如果關於危險犯認定的申請被法院拒絕,可以不經聽證就申請長刑犯認定。  法官根據《刑法》第753條決定是否標定罪犯為長刑犯。這一規定適用於不符合「危險罪犯」認定條件,而罪犯有重新犯罪的危險,有證據表明通過加強監督在釋放後能夠控制的罪犯。  一旦罪犯被法院認定為長刑犯,法院將作如下判決:最低監禁刑為2年的定期刑;或者需要在社區上接受最長期限不超過10年的監督。也就說,監督最高期到10年。但是根據統計,法院決定的監督期平均是8年。  根據《刑法》第753條第3款,違反監督的行為在刑法中是一種獨立的可訴之罪,可以被判入獄10年。  到2005年2月,有300名被認定的長刑犯,其中187人在監獄,113人在社區。多數被認定者是性犯罪者,但是,實施嚴重攻擊的罪犯、放毒者、駕駛致人傷害的罪犯也被納入其中。  對於加拿大的危險罪犯標定製度、長刑犯標定製度,很多人表示謹慎地贊同:一者這種制度可以提高公眾安全,二者擔心其不準確。歐洲人權法院對預防措施的使用就表示過侵犯人權方面的擔心。畢竟預防措施的使用存在節制機制弱的問題,容易濫用。  這個問題又回到危險評估上去了。危險評估是否準確?贊同者認為:對於公序良俗持蔑視態度、反社會的行為方式、具有違反規範史的、低自控制能力、易衝動等都可以用以預測危險。{24}1154-1163與10年前使用非結構的臨床性的罪犯危險評估相比,結構性的統計危險評估工具的使用,評估的精度有顯著的提高。{25}212-217  提高危險評估的準確性既可以通過提高危險評估工具的信度與效度進行,也可以通過提高信息的全面性與客觀性促進。加拿大「國家標定系統」( National Flagging System)的建立屬於後一方面的努力。  加拿大「國家標定系統」( National FlaggingSystem)建立於1995年。建立該系統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婦女等易被性犯罪者與暴力傾向犯侵犯的人,幫助檢察機構更有效地起訴上述犯罪人。「國家標定系統」(National Flagging System)的內容是:當一個檢察官認定一個暴力罪犯將來還有重新犯罪的可能,其他檢察官可以得到關於該犯的信息,為可能的起訴與「危險罪犯」認定創造條件。  「國家標定系統」的建立機構不僅包括聯邦,而且包括各省、地方自治機構。在各省這個系統是由「加拿大警察信息中心」(Canadian InformationPolice Center)、司法機構、公共安全與應急部門、矯正部門協同運營。具體形式是:每個省設有協調員,協調員負責確定危險暴力犯罪分子。協調員收集被提名的罪犯的信息,然後將信息存儲於每個省的中心。警方的檔案、檢方與矯正機構的檔案是上述信息的來源。協調員要評估罪犯是否符合「加拿大警察信息中心」標識的標準。協調員負責將有關信息發送給有關檢察官員,以判斷罪犯是否可能重新犯罪。罪犯一旦被列入「國家標定系統」,協調員便負有更新列入者的資料的責任。包括:犯罪記錄;精神狀況;是否社區執行;判前報告;矯正期間的報告;法院的有關記錄;被害人的姓名、被害人的地址;經辦過本案的警官單位、名字;公訴人的單位、名字。  「國家標定系統」正在變成成本低廉的有效確認與幫助打擊暴力犯罪,促進公訴的工具。  3.性犯罪者登記、公示  (1)性犯罪者登記、公示制度概況  為控制性犯罪,性犯罪者登記(Sex OffenderRegistration)產生。根據這一制度,性犯罪者需要向警察登記地址。這一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發生性犯罪後隨時可以了解性犯罪者的動態,還可以實施威懾,可以進行社區公告。第一個性犯罪登記項目始於1944年的加州。60年代有3個州;在1985年到1989年有其他7個州採納。今天美國所有的州都使用性犯罪者登記。儘管各州不一樣。但美國聯邦的規定:21歲以上對居住在美國的婦女與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者都要進行登記。  1989年美國華盛頓州通過了《社區保護法》(Community Protection Act)。該法規定:性犯罪者出獄後要向警察登記,如果社區認為其有危險性與再犯可能,可以有選擇地進行通告。立法者將對於性暴力使用者的控制訴諸於市民行動。  在英國,1997年的《性罪犯法》( The Sex Of-fenders Act 1997)規定:侵犯未成年人與女性的犯罪者要到當地警察局登記,時間段是5年-終生。時間段決定於犯罪的危險性。根據該法,大多數性犯罪者在出獄後要連續5年內就現在的住址向警察報告。英國1998年的《犯罪與不法法》(The Crimeand Disorder Act1998)通過了《性罪犯管理令》規定(Civil Sex Offender Order),根據規定,法院可以限制罪犯遷移,違反者送入監獄。  2003年的《性罪犯法》部分2 (Part 2 of theSexual Offences Act 2003)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每年警察局對性罪犯進行公告,每次公告時,被公告人需要接受指紋檢查,並照相。  在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法院要求侵犯16歲以下女性的罪犯出獄後向警察報告。澳大利亞各州規定性罪犯登記的法律:維多利亞州規定在《性罪犯登記法》(Sex Offenders Registration Act 2004)中;昆士蘭州規定在《兒童保護法》[Child Protection (Of-fender Reporting) Act 2004]中;新南威爾士州規定在《兒童保護法》[Child Protection(Offenders Reg-istration)Act 2000]中。  而法國將在全國範圍內創建性犯罪登記資料庫 [8]。法國司法部長多米尼克·佩爾邦在巴黎宣布,法國將創建全國性犯罪數據登記庫,以加強對性犯罪的跟蹤,為進一步打擊性犯罪提供便利。據佩爾邦介紹,全國性犯罪登一記數據將先從警方記錄中摘錄資料,以後再不斷更新。資料庫將包括罪犯姓名、地址和職業等方面內容。其中還將含有從犯罪分子身上提取的DNA樣本。佩爾邦說,採取這項措施旨在處理日益增多的性犯罪問題,它是政府與性犯罪鬥爭計劃的重要部分。這些措施不僅能對性犯罪分子起到威懾作用,而且可以為調查人員提供便利。性犯罪分子刑滿獲釋後仍將受到密切監控,一旦再次作案,他們將很快被捕並受到嚴厲的處罰。據悉,法國近年來性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2002年,法國監獄中有24%的囚犯是強姦犯。  (2)關於性犯罪登記、公示制度的爭論  性犯罪登記與公告制度出台後引起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主張性犯罪登記與公示制度應當取消。一個有很大影響的觀點是:警察登記與公告將使罪犯與社會分裂,罪犯出獄後在不同程度仍然受到公開與不公開的監視,{26}729-763加重刑釋人員與社會的對立。  針對性的觀點認為,性犯罪登記與公告制度有利於社會安全,因為性罪犯存在專業化問題。瑞典曾經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對1303名性罪犯進行釋放後6年的跟蹤。調查發現:性犯罪者重新犯罪率是6%,與美國、加拿大的研究大體相當。與性沒有聯繫的暴力犯的重新定罪比率是13%。大多數的性累犯(高達80%)只有一次被再次定罪,儘管可能有很多個被害人涉案。研究表明性累犯具有專業性。大多數性累犯傾向於加害同種類型的被害人,涉及同類型的行為。例如,對男性實施性侵害的罪犯再次侵害男性的可能比侵害女性的可能性高出180倍。{27}609-623  三、新刑罰學的基本特點  「新刑罰學』,這一說法源於Malcolm Feeley andJonathan Simon的《新刑罰學》一文。Feeley與Si-mon在抽象危險評估與危險控制的理論與實踐後提出:新刑罰學已經成形。他們認為新刑罰學具有以下特點:{28}449-474第一,使用新的概念與語言,如危險評估、危險控制;第二,使用新的分析問題方法,如統計方法,而不是使用傳統刑罰學道德分析與臨床分析的方法,這一方法在電腦技術支持下,成為簡單易行與有效的分析方法;第三,確定新的刑罰目標,即以促進刑罰的控制危險的直接目標與降低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終極目標。  與古典刑罰學相比,新刑罰學不再關注刑罰懲罰。古典刑罰學以報應為指向評價刑罰的價值、以懲罰為圭皋構成刑罰的體系、以促進公正為刑罰改革目標。  與近代矯正學相比,新刑罰學基本不關注矯正。矯正學以矯正為指向評估刑罰的價值、以促進罪犯矯正為刑罰構造與改革目標。無疑,新刑罰學是別開生面的,但是,危險控制的目標並非替代刑罰的公正目標,並非替代刑罰的矯正目標、幫助罪犯重返社會的目標,相反,危險控制的目標是為了更好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對犯罪的控制,因而,新刑罰學出現後,會產生新刑罰學的刑罰目標與刑罰的正當目標、矯正目標整合問題。同時,由於新刑罰學剛發展起來,一些技術還不成熟,如危險評估,一些控制危險的措施,經常受到批評,甚至批判,需要不斷改進,因而,新刑罰學在刑罰學領域事實上僅是才露尖角的小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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