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一、案例分析1、答:(1)有兩種做法:①本案中被害人楊鳳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②楊鳳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2)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請求立案;申請迴避;委託訴訟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出席法庭並陳述案情;發問被告人;參加證據調查與質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參加法庭辯論;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抗訴;對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判。2、答:該市公安局負責人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應當迴避的理由有:(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到公證處理案件的;s(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主動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本案涉及第4個理由,在實踐中,「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比如同學、同事、戰友、鄰居、朋友等,但是,僅有這些關係尚不結成必須迴避理由,只有這種關係達到「可以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夠成為應該予以迴避的條件或理由。就如此案例中「王某與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談過戀愛,與張某較熟,不宜參加本案工作。」由於偵查等相關人員與當事人的某種特殊關係是無法更改的,而辦理及參與訴訟的偵查、檢察、審判等人員則是可以更換的,為了維護訴訟的公正,要求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參與案件處理,這是迴避制度宗旨的必然要求,所以說,該市公安局負責人做法是不合法的。3、答:參考答案:本案應由甲市法院管轄。根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即以犯罪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輔助性原則案有利害關係的;在案件中,犯罪人侯某、王某、劉某三人共同商量作案,共同劫持女青年孫某,以及對被害人孫某進行輪姦,而此行為到了乙市境後未實施終了,主要發生在甲市,況且犯罪人侯某、王某、劉某三人居住在甲市,對案件的審理起到有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由此本案應由甲市法院管轄。二、問答題1、略2、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4)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2的參考答案一、案例分析
1、答:(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以維護其合法訴訟權益而不論其本人意見如何,被告人周某搶劫、殺人,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2)本案中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有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對於「有關個人穩私的案件,不公開處理。」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和強姦罪,而強姦罪屬於個人隱私,所以不應公開處理。所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是錯誤的。(3)法院以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死刑,罪名適用不當,應為故意殺人罪。、答:(1)公安機關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2)本案監視居住已超過法定期限。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本案中從5月2日到11月7日已超過6個月(3)解除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而本案中公安機關沒有通知.3、答:(1)法定證據有:①物證:鞋印,金項鏈一條,現金一萬餘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鑒定結論:鞋印,血型,傷口
③被害人陳述:張小妹的陳述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李大龍的供述⑤勘驗筆錄⑥證人證言:小王聽到呼救聲,見到張小妹倒在地板上,鮮血直流(2) 直接證據:①被害人陳述:張小妹的陳述,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李大龍的供述
間接證據:①物證:鞋印,金項鏈一條,現金10000餘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②鑒定結論:鞋印,血型,傷口,證人證言、勘驗筆錄二、問答題
1、完全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實時必須遵守的規則有哪些?答:第一、必須嚴格遵守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 :即(1)一切證據材料所表明的事實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2)一切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主要事實存在客觀聯繫;(3)間接證據的收集程序必須合法,方法必須科學。第二、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第三、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以及間接證據相互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第四、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上述四項原則必須同時具備,才能作出有罪的認定。2、談談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答:(1)強制力度不同。監視居住的強制力度大與取保候審。(2)期限不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3)遵守規定不同。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指其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被取保候審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4)方式不同。被取保候審人要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而監視居住沒有此規定除以上4個區別以外,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3的參考答案案例分析案例一、答:本案應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本案應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訴解釋》第1條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本案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觸犯《刑法》第257條第2款的規定,不屬於自訴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偵查。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負責對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將大部分刑事案件劃歸公安機關偵查,可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揭露和證實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案例
答:一、不應集體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不允許採取開座談會或集體討論的方式進行,以免串供相互影響。有你更精彩!L二、不應只有偵查人員張某一人訊問,因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三、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存在下列問題:張某的第一句話有錯: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本案中偵查員是先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提問。2、張某第二句話有錯: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偵查人員應當告知他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本案中偵查人員的說法是違法的。3、張某第三句話有錯:在執行拘留時應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本案中偵查人員違反上4、張某第四句話有錯:一是公訴案件不應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二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逼取供述,而本案中的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違法行為。5、張某多次打趙某的耳光,並罰趙某跪在地下,屬刑訊逼供。案例三、答:一、檢察機關在本案訴訟中有以下違反訴訟程序的規定:在決定逮捕後,派本案偵查員執行逮捕是錯誤的;逮捕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公訴人在質詢證人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後,直接當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錯誤的;應當向法庭申請延期審理後,追加起訴.二、法院在一審時有以下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1、辯護律師在庭審時申請傳喚新的證人時,合議庭決定中止審理是錯誤的,這不符合中止審理的情形。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應當決定延期審理.2、法庭審理中發現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貪污的事實時,接受辯護人請求決定延期審理是錯誤的,應當建議公訴人追加起訴,如公訴人同意的,應由公訴方申請延期審理。3、人民法院依刑訴法第116條第4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做出證據不足,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決定。三、法院在二審時有以下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二審法院在審查蘇撤回上訴要求後,作出准予撤回上訴的決定書是錯誤的,因為上訴人的撤回上訴要求是在上訴期滿後提出的,二審法院准予撤回上訴應當製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書,而非決定書。
《刑事訴訟法學》形考作業4答案案例分析案例一參考答案答:
二審法院的做法不正確.因為本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有權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無權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因此,其上訴屬民事上訴,只能影響附帶民事判決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決的變更。所以本案中二審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如果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一審刑事判決有錯誤,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例二參考答案:答:本案中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是不合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認為原判較重,不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或者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決,可以上訴、抗訴。據此,本案不應發回重審,可以直接改判。案例三參考答案:答:本案中公、檢、法機關行為的不當之處如下:(1)當群眾將崔某扭送至法院時,法院同志告知應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當。正確的做法是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2)公安人員認為崔某符合拘留的條件就對他進行拘留,這是不當的。拘留應當辦理法定手續,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簽發拘留證並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後才能執行。(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請批准逮捕的做法不當。依法應當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釋放崔某的做法不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立即釋放崔某.(5)上級檢察機關在複核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當。複核後應當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後,派法警將崔某逮捕歸案的做法不當。因為逮捕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7)在審理中,崔某拒絕律師繼續辯護,要求自行辯護,法院給予批準是不當的。因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須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8)判決生效後,法院將崔某交給所在單位執行是不當的。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應當由公安機關交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查。(9)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方式是錯誤的,應該通過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10)法院指派原合議庭庭長和另外兩名審判員組建合議庭,原來參加本案審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對於重新審判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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