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明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彩禮返還的標準
06-04
目前,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農村地區較為普遍,甚至已經成為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而且禮金數額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債台高築。對於那些結婚時間較短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如何確定彩禮返還數額,關乎到雙方的切身利益和法律的公平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僅規定三種情形下的彩禮返還應當予以支持,卻沒規定具體的操作標準,對「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中的「困難」程度定性不清,而且對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應當如何適用,也未加以規定。 司法實踐中,男方婚前為女方購買的金銀首飾、物品以及未明確是否為彩禮而給付女方家庭的錢財,如果按照解釋的規定,是不能作為彩禮的,但是如果這些財物價值遠遠高於明確給付的彩禮,如不予返還,又顯失公平。即使是明確給付的彩禮,應當如何返還?實踐各地法院把握的標準也不統一。 因此,建議: 一是進一步明確彩禮返還標準,確定全部返還、部分返還、不予返還的適用情形; 二是對彩禮進行重新定性,適度擴大彩禮的範圍; 三是對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予以明文規定。 (作者單位: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
※男人4個不雅舉動嚇跑女人|糾紛|女人
※以下這三類金融糾紛最易引起訴訟
※天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探索與思考
※新墳引騎龍糾紛
※傷官見官要預防,官非糾紛以及驚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