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隋唐時期名詞解釋

隋唐時期(1)

【隋代三省六部】隋文帝即位後,廢除北周六官制,建立三省六部的中央官制。朝廷的主要職掌在三省六部。三省即尚書、門下、內史;六部則指尚書省下設的吏部、禮部、兵部、都官(後改刑部)、度支(後改戶部)、工部共六個朝政機構。三省的長官相當於宰相,彼此各有所職,分掌國家大政。內史長官為內史令,副長官為內史侍郎;門下省長官為納言,副長官為門下侍郎。內史、門下二省設在宮內,主管皇帝生活起居和宮廷保衛,其亦有諫諍及匡正皇帝過失之責。尚書省的長官為左右僕射,是朝政的總管。尚書省六部的長官為尚書,分別掌管國家曰常行政,並參議朝政。除此以外,中央官制內另有較次要的秘書省、內侍省分掌政務,另又有御史台作為朝廷的監察機構。此外還有十一寺作為朝廷事務的執行機構。隋唐以後各朝官制名稱雖有所變化,但基本上仍沿隋制。

【三省】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之合稱。尚書、中書、門下三省並存,始於三國曹魏,當時尚書已成朝官,為政務機構;中書逐漸分局問事,卻未轉為朝官;門下雖漸染指政務,但仍以宮職居多。國事轉運需經三省方能施行。南北朝後期,三省分職漸明朗。至隋,中書、門下由宮職轉為朝官,尚書執行、中書出令、門下封駁。唐初,三省鼎足而立,三省長官尚書令(後為僕射)、中書令、侍中入政事堂共議國政,執行宰相職能;高宗至玄宗前後,三省長官的宰相地位漸為同平章事取代,三省並重的狀態遭到破壞,時而中書為重,時而門下為重;三省分權也發生變化,中書出令的權力被翰林學士院分割,門下封駁權分散到尚書、中書,尚書執行權亦轉移其他官署。至五代,樞密使成為實際主持朝政之官,進一步分割同平章事的相權。北宋初,政歸中書門下、樞密院及三司,宰相不由三省長官專任,三省事務則由他官主判,三省長官只作為最高官員升遷之寄祿官。元豐改制,重建三省,與樞密院共掌大權,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實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任,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門下省審命令、駁正違失,中書省掌進擬庶務、宣奉詔命,尚書省兼施行政令。元祐年間,復並中書、門下二省為一,仍與尚書省統稱為三省。

【大索貌閱】585年,隋文帝下令各州縣「大索貌閱」,根據面貌查對戶口,戶口不實則懲辦里正黨長,得丁44萬餘,增加了納稅戶口,政府經濟力量加強。

【義倉】置於民間的公共糧倉,因設於鄉社,亦稱社倉。又稱義廩。封建社會時期倉儲制度民辦糧倉的一種,為官督而紳辦。民辦糧倉分為義倉和社倉,義倉在縣一級政府所在地設置倉廩而社倉則普及範圍較大,一般在村鎮設倉。發端於北齊之富人倉,每人每年交義租五斗,儲之以備饑荒。隋開皇五年(585),文帝採納長孫平之議,初置義倉隋唐兩代於地方上所設立的公共儲糧備荒的糧倉。隋開清康熙十八年(1679),詔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廣積儲以備災荒。其倉谷均由士民捐輸。超過五十石者,累次記功授獎。照社倉例,倉谷春借秋還,賑災平糶。准本地鄉民公舉端謹殷實士民二人充當倉正、倉副,一切收儲喃之事,責令經理。地方官員可行使監督之權,而不得干預具體事項。

【輸籍定樣】亦稱輸籍法隋代劃分戶等的辦法,是隋文帝於開皇五年(585)接受高熲的建議所採取的一項經濟政策。即把各級民戶向政府所輸租稅,從輕定額,寫成定簿,由中央將劃分戶等的標準(定樣)頒發各地,每年正月五日縣令派人出查,令民戶各隨近便,五黨或三黨(百戶為黨)為一團,依定樣定戶等上下。既防止地方官吏、豪強在戶籍、戶等、賦役方面營私舞弊,又可把依附豪強的農民吸引過來,加強中央集權,有利經濟發展。

【隋代科舉制】為隋代通過考試選拔人材的制度。魏晉以來,均以「九品中正制」選拔、任用人材,由是導致門閥世族壟斷朝政。隋代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打擊門閥世襲,故在開皇末年實行科舉制,規定六品以下官吏須由尚書省吏部銓舉,廢除了傳統的州郡辟舉制和九品中正制。隋代的考試製度,除有秀才、明經科外,煬帝時又加了進士科;進士只試策,明經除試策外還試經。這兩種科目都適應了一般士紳的要求,通過考試,即可入仕。由是就算是一般庶族寒門,只要有才就有機會躋身掌權的統治階層中。後來唐代進一步完善科舉制,起到獎拔寒庶、抑制門閥的重要作用。

【大運河】隋煬帝時開鑿了溝通了洛陽和杭州的大運河。大業元年(605年)隋煬帝徵發河南、淮北一帶人開通濟渠,由洛陽西引谷水、洛水到黃河,再由板渚引黃河入汴水,又從開封以東引汴水入泗水,最後通於淮水。同年,又徵發淮南人開山陽瀆,自淮安引淮水。繞揚州、儀征入長江,即原來吳王夫差開的邗溝。大業四年(608年),征河北人開永濟渠,引沁水南達黃河,北通涿郡(今北京)。大業六年開江南河,從京口到餘杭。這條運河長達四五千里,是溝通南北的大動脈,適應南北經濟交流的需要,加強了南北聯繫。

【莊田】亦指隋唐時期的封建皇室、貴族、官僚、地主及寺院道觀所佔有的以土地為主的產業。又稱田莊、別業等。在開元、天寶時期,地主、官僚庄宅周圍的田地不斷擴大,莊田或莊園的稱呼普遍使用。建中元年(780)實行兩稅法後,莊田成為土地佔有的主要形式。唐代地主一般把莊田租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租種莊田的農民,一般稱為莊客、田客,他們要把收穫的糧食一半以上作為地租交給地主,他們對地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還要服一些臨時的勞役,有的莊客也要從事一些手工業勞動。莊田產品多用於自給,少數也出賣。

【玄武門之變】玄武門之變是唐初李世民兄弟爭奪皇位繼承權的政變。唐高祖李淵稱帝後,立長子李建成為太子,次竺民苧秦王。但在建立唐朝的過程中,李世民戰功卓越,大大威脅了李建成的地位。太子為鞏固自己位,拉攏四弟李元吉共同對付李世民。雙方結黨營私,鬥爭愈演愈烈。武德九年(626)六月四日,苧先發制人,設伏於宮城北門玄武門,將一同參加早朝的李建成、李元吉射殺,並挾持了唐高祖,發變奪權,史稱「玄武門之變」;玄武門之變後,李世民被立為太子,之後,李淵被迫交出實權,李世式即位,是為唐太宗。

【貞觀之治】唐貞觀時,太宗君臣以隋亡為鑒,孜孜求政。國家重新統一,繼續實行均田制、租庸調製、府兵制、科舉制和三六部制。修訂律令,健全法制,改善吏治,減輕賦稅,人民生產、生活條件有所改善。名臣房玄齡、杜如晦、魏徵、王珪、李靖、李績、戴胄、馬周、長孫無忌等悉心輔政直諫,太宗勵精求治,納諫蔚成風氣,致使政治清明,經濟復甦,戶口增加,社會安定,民族關係緩和,中外友好往來增多。史載貞觀四年(630)「天下大稔,流散者咸歸鄉里,米鬥不過三四錢,終歲斷死刑才二十九人」。「民物蕃息」,「號稱太平」,故舊史家譽為「貞觀之治」。貞觀後期,太宗逐漸驕奢,厭煩諫諍,又因連年征戰,賦役加重,國家治理情況不如前期。

【租庸調製】唐代前期的賦稅制度。規定課戶每丁納租粟二石。調隨鄉土所產交綾(或絹、絁)二丈,如納布為二丈五尺,輸綾、絹、絁者納綿三兩,輸布者納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無事則收其庸(以納絹、布代力役),每日折絹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十五天免調,三十天則租調俱免,正役和加役不得超過五十天。租調徵收時,據收成好壞,定減免辦法。凡水旱蟲霜災害,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特殊人戶有豁免租庸調權。五品以上官員及皇室、外戚等俱可按規定免賦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官吏可免除本人課役,男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等,亦不課。天寶年間,每年收入租錢二百餘萬緡,粟一千九百八十餘萬斛,庸調絹七百四十萬匹,綿一百八十餘萬屯,布一千零三十五萬餘端。租庸調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多少,按丁交納同等數量絹粟。故唐代客戶和不客戶的比例為1:1,簡言之,一戶需承擔兩戶的賦稅。租庸調製必須配合以均田扎的施行才能實行,客觀上需有安定的政治環境及健全的戶籍制度才能準確按丁授田及徵收賦稅。租庸調項目分明,官吏無從作弊,此外百姓所交納的都是本身已有的,如粟出自口分田,布帛出自永業田,故不需改售農作物為貨幣的納稅,避免了因物價升降帶來的影響。租庸調的稅率也較前代輕,如八十畝口分田納粟二石,約為四十稅一,比漢文景三十稅一還輕。二十日的庸也低於漢朝三十日的力役。戶調二丈,較晉的戶調少六倍,除了益於民生外,對唐初國計也有幫助。在租庸調實施期間,由於民戶是固定於均田之上,政府有完整的戶籍記錄,故政府的稅收實較穩定,不會有失去預算的情況出現。租庸調和均田制的破壞是相關聯的,連續九年的安史之亂,更有力的衝擊了租庸調製,激化了土地變異和人口流移,租庸調的根本精神已經無法適應變動的社會,建中元年(780)隨著兩稅法的實行,租庸調正式廢止。

【《唐律疏議》】書名。本名《律疏》。唐高祖時開始制訂唐律,太宗時修訂完成,唐永徽三年(652),高宗時又命長孫無忌等人對律文逐條加以解釋,叫做「律疏」。 並設有問答,成三十卷,於次年頒行。律疏與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與律統稱為《永徽律疏》,後世稱為《唐律疏議》。開元二十五年(737)又重加刊定,故今所見刊本有永徽以後的地名、職官、名物及避諱字樣。全書分十二篇,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五百條。《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為唐後各代立法所本,並對日本、朝鮮、越南的古代法律產生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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