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稅法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史上最全)

稅法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史上最全)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扣繳義務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兩種。  

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的稅種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2、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文化事業建設費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4、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不予扣除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國稅函〔2004〕420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的「徵收、管理」,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一律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6、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複》(國稅函〔2000〕733號)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這裡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

   7、車船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8、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八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9、征管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第二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於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並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推薦閱讀:

澳洲稅法概要2
繳稅預審,需要上傳什麼材料?
服務貿易及特許使用費的對外支付(非貿付匯)的定性

TAG: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