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以下三件事,你和合理補償的緣分可能就盡了
來自專欄沈玉潮律師
做了以下三件事,你和合理補償的緣分可能就盡了
一、隨意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應當牢記,不能隨意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原因有二:
第一,補償協議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一旦簽訂補償協議,就表明被徵收人認定、同意徵收方的安置補償,不能再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一定要謹慎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徵收人對安置補償方案和徵收方提出的補償款不滿意,除了不要簽訂補償協議外,更不能領取征地拆遷補償款。
由於在行政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訴訟的適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徵收人已經簽訂協議並領取了徵收補償款,就意味著其與政府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了,也即不再是適格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法院就不會給被徵收人立案了。
因此,被徵收人應當放穩心態,如果對征地安置補償協議和征地補償款不滿,不要慌張,稀里糊塗就隨便簽訂了協議、拿了補償款,應當及時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並在必要時諮詢律師,得到他們的專業幫助。
二、有以暴制暴或消極放任的心態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如果被徵收人拿不到合理的征地補償款,最正確的方式是通過利用法律武器積極地進行維權。但是在實踐中往往不會有想像中如意,相反許多被徵收人在維權時經常有錯誤的心態,要麼是以暴制暴,要麼是消極放任。
首先,在爭取合理補償時,應當儘可能避免「以暴制暴」思想的出現。擁有這類思想的被徵收人往往認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因此在激動時會採用極端受到來維護自己權利,例如暴力抗拒搬遷,甚至打傷公務人員。需要明確的是,儘管被徵收人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時是維權的一方,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在維權時觸犯法律規定甚至犯罪。因此,應當在維權時保持平和的心態,注意維權的方式方法,不能隨意跨越法律的界限。
其次,應當避免忍氣吞聲、唯唯諾諾的態度。由於徵收方是政府,具有天然的壓制性。因此,許多被徵收人在拿不到合理補償款時認為
自己力量弱小,是無法和政府抗爭的。所以不敢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意願,即使補償金額不合理也只會默默接受。這種心態是完全錯誤的,需要明白的是,爭取合理補償不是和政府作對,也不是故意給政府惹麻煩,這是我們的合法權利,應當勇於行使。在遭受侵權時,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來維權是應當被鼓勵的。
同時,還有一部分被徵收人儘管明白自己是可以行使救濟權利,通過合法途徑來爭取自己的補償款的,但是他們決定這是浪費時間、金錢的。因為他們認為和政府打官司,是打不贏的。需要說明的是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案件的勝與敗不在於官司是贏還是輸,最重要的是要看最終你得到的補償有沒有提高,如果提高了,你就贏了。因此,是否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對你能否拿到合理補償是有實質性影響的。
總之,在征地拆遷開始後,一定要積極和徵收部門進行協商,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事項進行談判,盡量使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當然即使不能通過談判解決問題,也千萬不要自己放棄維權的機會,要積極啟動法律程序,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陷入維權誤區
在征地補償過程中,選擇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是最為合理的方式,但是一部分被證人往往有錯誤的想法,他們認為這類「民告官」案件,政府早已和法院串通一氣,法院是不可能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打官司的話自己必輸無疑,不過是白白浪費律師費。因此他們放棄了訴訟這一維權途徑,轉而盲目地將希望寄托在了另一類維權方式,即上訪、媒體曝光等。
信訪確實是一種法律規定的維權途徑,通過信訪在某些時候是可以解決一些問題的。但需要明白的是信訪局、信訪辦這類機構只是一個接待部門,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受理、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對信訪事項進行協調、督查等,對信訪事項往往是無權直接處理的。因此,將維權的希望寄托在信訪上是十分不明智的舉動,甚至不少當事人因為將時間浪費與信訪上而錯過了訴訟時效,得不償失。
媒體曝光是近幾年興起的另類維權方式。由於互聯網的發展,媒體曝光的事情很快就會在網上發酵,似乎能夠給相關部門造成很大的輿論壓力,敦促他們解決問題。但是想要通過媒體曝光來解決問題不是十分簡單、輕鬆的。一來,並非所有的徵收維權事件,媒體都有心思、意願去曝光。二來,大多數曝光的媒體並非有十分重大的影響力,即使曝光也沒有多大效果。
因此,在征地拆遷中,不能使自己陷入維權誤區,錯誤地把一些非主流的途徑當作救命稻草而忽視了最有效力的法律維權方式。
總之,以上即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應當注意的事項。應當儘可能避免作出上述對自己不利的舉動,要用正確的方式進行維權,爭取合理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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