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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

來自專欄法律分享

[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條之一第2款]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38條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289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92條第2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條要點】

1殺人罪為空白罪狀,注意手段的多樣性。

2第232條之外的特別規定:法律擬制,從特別。

【「殺人」釋義】

[通說]

[古人見解]

[他山之石]

德國:第211條「謀殺」:出於謀殺興趣,為滿足性慾,出於貪婪或者其他卑劣的動機,惡意地或者殘忍地或者用危害公眾的方法或者為了能夠實施或者掩蓋另一犯罪,而殺人者;第212條「故意殺人」:不是謀殺者而殺人的。

美國:沒有直接以故意、過失為基礎規定故意殺人罪。在美國,殺人罪(Homicide)指殺害人的生命的犯罪。美國法學會認為,殺人罪是任何蓄意地、明知地、輕率地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包括謀殺、非謀殺。

台灣省:第二十二章專章規定了「殺人罪」。第271條規定普通殺人罪;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3條義憤殺人罪;第274條母殺嬰兒罪;第275條加功自殺罪。

【疑難雜症】

1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死的區分:從對客觀「行為流」的剖析,去印證主觀上對死亡結果的態度。

2教唆、幫助自殺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法外空間說(周光權)。

【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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