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喝酒要負法律責任

這樣喝酒要負法律責任

2月8日凌晨1點多,浙江金華一家酒店大堂內躺著一男子,已經沒有了呼吸。男子為40多歲的建德人曾某,系飲酒過量死亡。

曾某的家屬在悲痛之餘,認為曾某的死亡是因幾位好友邀請聚餐喝酒造成的,雙方就此產生矛盾。經過民警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參與聚餐的9人,因沒有盡到勸阻義務,且沒把醉酒的曾某安全護送回家,補償曾某家屬共計61萬元。

2月6日晚,江蘇常州市國土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公務接待其他單位公務人員,期間有人飲酒。常州經開區國土分局黨總支組織委員、服務中心副主任孫某喝酒後身亡。

近日,當晚參與該飯局的10名公職人員均被問責處理,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常州經開區國土分局局長朱玉曙被免職。

2月3日晚上,陝西寶雞一男子與12名同事參加周末聚餐, 男子喝了大量的酒, 緊急搶救也未能挽回性命。

2月12日,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身體權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意外死亡賠償協議,12名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4萬元

我國法律規定以下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當喝下的酒越多,酒精在體內的時間越長,麻醉作用就開始明顯。

酒精對大腦的影響,主要是進入人體的乙醇由於來不及全部分解,會隨著血液進入大腦。在大腦中,乙醇會破壞神經原細胞膜,並會不加區別地同許多神經原受體結合。

酒精會削弱中樞神經系統,並通過激活抑制性神經原(伽馬氨基丁酸)和抑制激活性神經原(谷氨酸鹽、尼古丁)造成大腦活動遲緩。伽馬氨基丁酸神經原的紊亂和體內的阿片物質(抗焦慮、抗病痛)的分泌會導致多巴胺的急劇分泌。體內阿片物質同時還與多巴胺分泌的自動調節有關。

酒精會對記憶,決斷和身體反射產生影響,並能導致酒醉和昏睡,有時還會出現噁心。飲酒過量可導致酒精中毒性昏迷。

為了減少酒精對大腦的影響,喝酒過量的你需要補充人體分解酒精所需要的解酒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乙醇脫氫酶和乙醛脫氫酶。這兩種酶每個人體內其實都有,只是數量多少的差別。當你喝進去的酒精超過了體內解酒酶的分解能力的時候,酒精就會開始對人體造成損害,包括肝臟以及中樞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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