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藏毒的周立波被無罪釋放,憑什麼?
我今天看到了一個最新的消息,周立波在美國涉嫌持槍藏毒一案在紐約第十次開庭審理,法院決定撤銷對周立波的指控,無罪釋放,該案將在6月4日最終宣判。
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在長島萊亭頓駕車時被警察攔下,警方搜查車輛時發現手槍和毒品,可以說是當場人贓並獲,這麼明確的證據都能無罪釋放,憑什麼?難道周立波在美國手眼通天,有能力干涉司法?恰恰不是,經過十次庭審都沒能脫罪的周立波,本次能夠脫罪,全依賴他請了一位好律師,以及美國有一個很難干涉的好司法。
這次庭審,法院判周立波無罪釋放的核心原因,是因為其辯護律師提出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沒有明顯違法犯罪行為的話,警察沒有經過當事人允許或者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車的。
所以,警方當場搜查出的槍支和毒品等證據,都是無效證據,失去了這些關鍵證據,當然沒辦法判周立波持槍藏毒。這種辯護是完全符合美國法律的,美國對公權力的限制非常嚴格,要求警察辦案必須合法合規,如果警察不能證明證據是合法取得的,哪怕有一絲不合規,那麼一律判為無效證據。
美國辛普森案
周立波持槍藏毒案,簡直就是和當年辛普森殺妻案一模一樣的套路,由於美國一直奉行疑罪從無,辛普森殺妻在全美國人一致認為鐵證如山的前提下,硬生生的被律師團找到了警方的程序失誤,在採集證據的過程中有重大違法行為,否決了其中的部分證據,導致整個證據鏈不完整,無法證實辛普森有罪。
最後辛普森案,從證據不足的角度出發,判決辛普森無罪釋放,但是與此同時,卻判決辛普森對死者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如此矛盾的判決,是因為所有人都知道這個人就是辛普森殺的,但是卻不能判他有罪,所以就出現這種無罪釋放但是在民事上卻有罪需要賠償的奇葩判決。這就是鼎鼎大名的辛普森殺妻案,引發全球司法界大震蕩,號稱世紀審判。美國特地拍了一個紀錄片,叫《辛普森:美國製造》,專門描述這次世紀判決,紀錄片長達7個小時,非常詳實,有興趣的可以看一看。
當庭被要求試戴血手套的辛普森
辛普森案件是美國程序正義的典型,而今天的周立波持槍藏毒無罪釋放案,只是美國程序正義辦案理念的一個小小縮影而已。
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
證據充沛到警方認為無懈可擊,放話給媒體絕不可能讓辛普森有機會脫罪的的辛普森殺妻案,無罪釋放。被當場搜出持有槍支和毒品的周立波,因為搜查時警方沒有申請搜查令導致證據失效,無罪釋放。二個明顯鐵證如山的案件,在美國法律上,被判決無罪。
日本曾經有一部出名的漫畫叫死亡筆記,在這部漫畫里,L可以99%確定夜神月就是犯人,且犯人能夠輕鬆的殺人,對破案相關人員包括L自身都造成了極大的威脅。L只是缺少直接證據而已,所以一直沒有實施逮捕,最後L為了追求程序正義最終被月殺死才使得證據鏈完整,最終順利逮捕了月。這部漫畫的這個情節引出了人們對結果正義和程序正義長久的矛盾心理,為了追求程序正義而放棄結果正義,這真的值得嗎?
答案是值得,非常值得,我國就是一個最大的實例證據。如果說長期以來美國是追求程序正義的話,那麼我國就是長期追求結果正義,美國的程序正義固然導致一部分罪犯逃脫了法網,但是我國的結果正義卻帶來了什麼呢?
那就是冤案橫行,僅僅已經被公開平反的冤案,就有數千起之多,沒被平反的不知道有多少。其中甚至有十幾年後,原本應該在殺人案中死去的受害者,活蹦亂跳的出現在人們面前這樣的奇聞。為什麼會出現這種事呢,因為在過去幾十年的司法實踐里,我國非常輕視程序正義,而追求結果正義。
我國要求命案必破,而實際上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以美國為例,美國每年平均發生重案16000件,大概有30%的案件沒有破,其中性犯罪案有50%是懸案,司法如此發達的美國都不敢說命案必破,中國如何敢說?
中國不僅敢說,而且還真的做到了,在命案必破的口號提出的一段時間裡,各地區的命案,真的就是必破。但是命案必破不僅沒有給群眾一個朗朗乾坤,反而帶來了一個昏暗的天空。
在命案必破的壓力面前,一切以迅速破案為前提,即便是用非法的手段,如果能取得詳實的證據,那麼警方都會毫不猶豫的去干。這個邏輯沒有錯,如果真的能破案的話,我們不像美國人那樣死板的固守程序正義又有什麼所謂呢,只要抓住殺人犯,什麼都是值得的。
但是很不幸,這種做法,在實際操作中出了大問題,原因也很簡單,你怎麼知道誰是殺人犯,你要是真知道誰是殺人犯,那還辦什麼案,直接抓來判刑不就好了。既然你不能確定誰是殺人犯,哪怕你追求結果正義寧願放棄程序正義,想非法搜集真正的物證,你也沒有目標去搜集啊。
這個時候,在結果正義的幌子下,誕生了刑訊逼供和偽造物證的惡果,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沒關係,可以推理,說難聽點就是靠猜,選出這片區域內犯罪嫌疑最大的人。然後事情就簡單了,這案子不是他做的還能是誰做的,如果不是他做的,那就不可能有人做了,如果連嫌疑人都找不到,怎麼實現命案必破給上頭一個交代,所以殺人犯就是他了。他拒不承認怎麼辦,沒關係,肯定是嘴硬,打一頓他就招了,他一招我們就知道物證在哪了。
於是刑訊逼供誕生了,如果這個人是真正的嫌疑人那還好說,惡人有惡報,但是很可惜,我們不可能確定他是嫌疑人,否則就像上面說的,能確定的話直接判刑不就好啦。既然不能確定他是嫌疑人,刑訊逼供,那必定是有一定概率製造冤案的。更有甚者,當警方刑訊逼供到一定程度的時候,發現這個人確實是清白的,因為實在拷問不出什麼證據,無法定罪,但是這個時候如果無罪釋放嫌疑人,就會被嫌疑人上訴,追究刑訊逼供的責任,所以為了擺脫刑訊逼供的罪名,警方甚至會偽造證據,強行定罪。
鑒於過去幾十年,我國警方的刑偵技術非常落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這種破案招數只能帶來一個後果,那就是冤案率飛漲,而且會有很多匪夷所思,正常人一看就知道是冤案的案件,也被拿來定罪了,只是為了命案必破,拿來充數用。
追求程序正義而放棄結果正義的美國,雖然放走了一部分罪犯,但是每一個定罪的,都是罪證確鑿,鐵證如山,基本不會冤枉一個好人。追求結果正義而放棄了程序正義的中國,看似命案必破,實際上冤枉了好多好人,而每冤枉一個好人來頂罪,就必定有一個壞人逍遙法外,實際上還是放走了很多罪犯。
司法的進步
經過全球幾十年的司法實踐,結果正義和司法正義誰更好的爭論已經慢慢平息,現在都傾向於向美國的程序正義靠攏,我國在這些年裡相繼提出禁止刑訊逼供、單口供不能定罪、嚴格要求辦案程序合法合規等,都是在向程序正義靠攏,程序正義能嚴格限制公權力作惡,保護無辜的普通人,而且在懲罰壞人上,實際結果並不亞於結果正義太多。
所以,對於美國法院判周立波無罪釋放的裁決,我表示理解和支持,甚至我希望中國也應該發生一次這樣的案件審判。當然,這並不影響我對周立波這種違法持槍藏毒行為的鄙視。
中國的每一個案件,大家都應該從首先從警方辦案是否合法合規上去監督,千萬不能為了懲罰自己心中的罪犯強迫法院違規辦案,否則將來只會害了我們自己。
記住,惟有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帶來執法正義,每一個中國人,都必須知道這些知識,並進行轉發擴散,只有當每一個中國人都擁護程序正義的時候,我們才能真正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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