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只是一個起點

法律規範只是一個起點

來自專欄刑事案件

我自己寫文章也好,時常講課也罷,其實是希望向社會多傳遞一些理性的法律意識。對法律同行而言,我更是希望分享一些法律觀點,當然對於我更是一種強化訓練。因為不管你從事什麼職業,處於什麼位置,能分享的就儘力公開去講,儘可能的去促進。雖說作用或大也或小,不過聊盡一絲努力不算憾事了吧。(扯遠了,言歸正傳)

關於法律起點和終點的問題,很早以前就想靜下心來寫點東西,這裡並非要把一些看似簡單的操作,拉升到理論的高度。反倒是把很容易混淆的問題,進行總結和思考。或許,這正是我們法律人所欠缺的,因為法學院課堂上老師沒講過,上學時沒有實務也無從去思索。

當然,很多人都在講不同種類的法律思維,這其中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演繹推理,即三段論方法。概括為:首先以法律文字規範(T)為大前提,其次以具體的案件事實(S)為小前提,最後根據邏輯三段論推導出結論。具體到實務中而言,應當是這麼一個流程。

第一步是準確把握文字規範,對於具體的罪狀特徵心中有數。我們都知道,法律文字規範中的構成要件只是「抽象概念」,比如「販賣毒品」「明知是毒品」,這些罪狀特徵的邊沿其實存在很多的模糊地帶,使得法律文字本身不足以用於判斷犯罪是否構成。這就是為什麼法律文字規範是定案的依據,卻只是一個起點。

第二步是根據全案的證據,來客觀的認定案件事實。案件事實認定是刑事司法活動中一項極其重要而又異常複雜的工作,案件事實的客觀認定是證據法則的直接運用,案件事實的合理懷疑更是經驗法則的直接體現,包含常識、常理、常情化……於是,我們便要解決好刑事個案「基本事實清楚」「直接清楚」「間接清楚」等等問題。比如犯罪中集資詐騙,是否屬於單一的孤證、是否屬於非法證據、是否符合確實充分的證據標準,又是否足以證實行為人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第三步是案件事實已經非常清楚,能否得出犯罪唯一結論。這就需要從法律條文的規範意義以及體系上整體判斷,用張明楷教授的話說:這個過程就是眼光遊離於法條與事實之間。還是以毒品犯罪為例,行為人運輸毒品的事實清楚的存在,但辯稱不知道拉運的是毒品。這又涉及「直接明知」和「推定明知」的主觀心理判斷,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實踐認定。

對於第一步文字規範,法律條文已經有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內容,大多只有兩高針對實務中反映的問題調研,出台的司法解釋、會議紀要和案例指導等。然後,這些解釋、意見往往只能解決實務中三兩個少量問題。換句話說,更多的問題、難題落在具體辦理案件的實務人員身上,當然這在某種程度上也符合司法規律。因此,他們負有根據立法本意、法律體系、法律規範、證據規則、價值取向以及實現目的等標準,判斷事實是否「存在」的職責,判斷是否得出「唯一結論」的義務。

顯然,僅僅從法律文字規範這個起點出發,是不可能完成這個任務的。以目前的情況來講,第一步的文字規範來源於學校或是司法考試,第二步和第三步多是來自於工作後的傳幫帶。現實中的問題是有沒有老師父指引,不是新手以辦案自學成才,辦案骨幹不被調崗換崗……畢竟,這可都是關係生命和自由的最為嚴重的案件啊。甚至於由於第二、第三步沒有法律規定,比如證據採信規則、合理排除的經驗法則等是否都能引起足夠的重視,暫時先打個問號!

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國外五十歲當上法官、檢察官,已經是很不容易了。要求高,地位高,享有高薪,也終身任職。但我們一線司法實務人員大家都很清楚,這個能力還在逐漸加強(這要求對法學方法論、法哲學乃至犯罪論體系的深刻理解),同時很多也沒有這個時間承擔起這個「光榮」任務(加班是他們的常態)。對於刑事辯護律師你我同樣很清楚,很多觀點難以被重視的原因,恐怕是源於我們也無法把法律的含義真正應用於案件,所以專業化的辯護還在路上。

最後,法律只是一個起點,在通往終點的路上,法官、檢察官、律師要有很高的法律職業素養,才能正確的到達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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