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語言與法官

  刑法規定的是犯罪與刑罰問題,體現了國家的社會秩序維持價值、民眾安全安寧價值、被害人需要撫慰價值、犯罪人的人權保障價值。上述各項價值之間經常會發生衝突,因為不同主體的需求是不同的,甚至往往是相反的。因此,刑法規範實際上就是立法者對上述各項價值在產生衝突時的一種智慧安排,這也就是刑法文本。

  刑法文本中體現的對刑法價值的協調,皆是採用民眾共識來表現的。因為制定刑法的是民眾,民眾共識是刑法文本的靈魂所在,是刑法能夠在民眾中得到貫徹、實施的重要保障。因此,任何一個國家在制定刑法時,在對上述各種價值衝突的協調過程中,無不體現了民眾在這方面的共識。

  民眾共識被立法者凝聚在刑法文本中是由語言表現出來的。各國語言可能會不同,但刑法皆是用本國民眾熟悉的語言來進行表現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時,為了把民眾共識體現在刑法文本中,為了能夠讓民眾了解刑法並予以遵守,就必須採用民眾創造的語言來表述刑法規範。因此,刑法的立法語言往往都是由民眾熟悉的字、詞、句組成的。此外,立法者為了使刑法能夠得到普遍適用,其用語還應體現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

  刑法被制定出來後要依賴司法人員(包括法官)來予以實施,因此,立法者對刑法價值衝突予以協調的智慧安排,需要司法人員進行刑法適用才能得到貫徹和體現。而在所有司法人員中,起關鍵作用的是法官。因為終局性的裁決是由法官來完成的。因此,法官在刑法適用的過程中起著極為重的作用,是刑事司法正義能否得到實現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官在適用刑法的過程中首先要做的工作是認識刑法。法官只有對刑法有著全面、準確的了解和把握,才能為其將刑法正確地適用到具體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礎。因此,認識刑法對於從事法官職業的人來說是一項基本技藝,也是能否作為一名合格法官的重要方面。

  法官認識刑法的渠道只能通過刑法文本的語言來進行。如上所述,刑法文本皆是由語言表現出來的,刑法的立法語言凝聚著民眾共識,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法官認識刑法也只能從刑法的立法語言特點中尋找出路。

  首先,法官要能夠分析清楚刑法規範的語法結構。刑法規範都是由字、詞、句構成,而把字、詞、句有機組合在一起的是語法結構。這往往包含了立法者對某一規範適用到具體案件的要求。如果法官對於刑法規範的語法結構不了解或者曲解,那麼刑事冤假錯案情況就很難避免。其次,要對體現刑法規範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的詞語進行準確把握。如上述所述,刑法的立法語言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且體現了民眾共識的特點。這就要求法官必須熟悉民眾的共識,否則就不可能準確把握高度概括性、抽象性的刑法語言。以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為例,其表述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何理解「詐騙」二字,是準確把握詐騙罪成立與否的關鍵。而法官能否準確把握民眾關於「詐騙」概念內涵與外延的共識,對於正確把握詐騙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就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對於所做的裁判能否讓民眾信服,也就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從刑法的立法語言特點角度看,法官必須對刑法的立法語言有著深刻的把握,了解民眾對這些詞語含義和用法的共識,才能準確地認識刑法並為適用刑法打下基礎。

  因此,這就要求法官有著較高的文字素養和對民眾共識的準確把握。

  首先,法官必須正確把握刑法文本的語言所體現的語法結構、詞語的含義,才能把刑法規範正確地適用到一個個案件中。而這需要法官有著廣博的知識。因為刑法所涉及的社會生活面極其廣泛: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經濟關係、公共安全關係、國家安全關係等,法官在處理這些不同領域的刑事案件時,都會涉及該領域的語言問題。如果法官對這些領域的語言把握不準確,只是單純地依賴司法鑒定,是無法很好地處理這些案件的。其次,法官還必須對民眾的共識有著準確地把握。如上所述,立法者對刑法價值衝突予以的智慧安排皆體現了民眾的共識,刑法的立法語言皆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特點,因此法官對民眾共識的準確把握,是其處理的案件能否得到民眾廣泛認可的唯一途徑。而法官要想做到在對一個個案件的處理中體現民眾共識,就必須對社會生活有著豐富的經驗。

  (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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