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山色歸讀的回答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 破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2、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其中有配偶是指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屬於有配偶。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係。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複》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3、犯罪主體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重婚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不管是通過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或與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都屬於此類。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姻後「事實婚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已經沒有所謂事實婚姻,但是依照最高法院規定依然依照事實婚姻處理)。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所以概括來說: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 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推薦閱讀:

非法同居屬於重婚罪嗎
重婚的男性為何總是不用坐牢?
2018最新法規,這兩種人同居,會被判坐牢!
重婚罪5個冷知識
為什麼法律規定不可以重婚?

TAG:婚姻 | 婚姻法 | 新婚 | 標準 | 重婚罪 | 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