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老頭摩托車行善被釣魚罰三萬

安徽老頭摩托車行善被釣魚罰三萬---又見官員稱百姓行善是違背常理一說一台摩托車載客,「非法營運」要被罰款高至10萬,您信嗎?這摩托車值多少錢呢?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新聞:安徽廣播網8月14日消息(來源:交通廣播,記者:粱秀頎) 截止8月12號,合肥市共查扣違法正三輪車98輛、摩的307輛,依法取締正三輪、摩的非法營運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從7月15號至8月12號,聯合執法小組已經依法查扣的307輛非法營運的摩的,至今沒有任何一位車主主動前往運管部門接受處理。合肥市運管處副處長安強表示,如果是長期的不處理,超過三個月就要依法進行處理,通過法院或者是進行拍賣。查扣了307台摩托車,卻沒有一位車主主動接受處理,這是官方的說辭,怪就怪在摩托車主難道真那麼有錢,扣了無所謂,不要了嗎?非也!再來看則新聞:安徽日報 2009年10月21日 《關於依法取締摩托車非法營運及整治交通違法行為的通告》中規定,凡利用摩托車作為運輸工具,運送他人並收取相關費用的,一律視為違法營運,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明白了吧,這摩托車的價值與需要被處罰的金額實在懸殊太大,摩托車司機算下賬,就不會再去接受處理了,摩托車自然也就沒了。那這些摩托車如果從事非法營運,應該是接受多少罰款是合法也合理的呢?我們需要看看這條規定:《安徽省道路交通違章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駕駛摩托車從事客運的,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既然罰款是100塊,那為什麼變成最高10萬了呢?原來我們的執法部門很有創意,把對汽車從事非法營運的條款給安在了摩托車身上,不都是車嘛,管他呢,將就著用吧。執法可以,但得講究證據,這是個常識,摩托車有沒有營運,這得有人證、物證吧,如果有一天你在路上順帶搭個朋友,或者學習雷鋒同志帶人一段,就被抓住,說你非法了,你服不服? 不服?那也不行,車得扣下,罰款10萬,要證據沒有,要拳頭可能會有。64歲的退休工人李榮壽就遇上了這麼一茬,順路帶了一位因急事需要幫助的女士,她下車走了以後。執法人員發現老李帶了人,涉疑老李載客收費是摩的,就跑來問老李,你剛才帶的人認識不認識?老李如實講:剛才帶的人不認識已經走了,是順路帶的也沒有收錢,當場還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裝東西的口袋都翻個底朝天給他們看,一分錢都沒有。可是執法人員還認為:你講帶了互不相識的人未收錢是事實,但肯定有約定,也等於收費載客,屬於非法營運,要接受處理、罰款三萬。你講順路帶人以及沒有約定費用的理由,是違背基本常理的。(據安徽電視台 第一時間 欄目報道)聽見沒有,做雷鋒是違背常理的,您老64歲了,這個常理都不知道嗎?由於坐車的女士已經走了,但執法人員單獨到一家商店裡找一位正在購買影碟的小姐,問她剛才你坐摩托車的人認識不認識?什麼地方坐?多少錢?當時那位小姐很驚訝,也不知道外邊發生什麼事情。後來在強行追問下是回答了「不認識、長江飯店那邊、5塊錢」。老李知道後,因為不是自己帶的那位女士,要到商店找她對質時,執法人員就是不許,還大聲威脅老李:「要去的話,叫防暴大隊把你關起來。」「詢問筆錄」是老李的自己陳述,帶了一位不相識的女士,沒有收費,法律沒有規定帶人一定要帶相識的人。老李證照齊全,摩托車后座帶一人是行政許可的合法行為。但你說的都不是常理,常理是老李要被處罰三萬塊,倔強的老李頭難受啊,就把運管處告上法庭。說到這裡,我得佩服下李老頭,64歲了還能與時俱進,知道打官司,相信人民的法院會給老頭子一個公正,可惜老頭子這次的作為看來又違背了常理,這法院是為你老頭子說話的地方嗎?合肥市瑤海區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對搜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本案被告雖無原告實際收取費用的證據,但並不影響被告對原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事實的定性。」 支持了被告對老李行政處罰三萬元。老李不服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審判委員會討論表態的方式認為:「一審判決對證據的分析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定。」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人民法院就是高明啊,沒有實際收取費用的證據,也能判決處罰三萬是無比正確的,幸虧老李頭那天身上沒有帶錢,不然這收取費用的帽子是肯定摘不掉了。我就不明白,你說這營運,單就字面上我就能明白這是個掙錢的活,老李頭載客完了,坐車的人走了,卻沒有人給錢,這是營的哪門子運啊,法院那幫法官們的常理看來和我們百姓硬是個反的。實際上總計有600輛摩托車被扣在停車場里,老李頭只是這其中的一輛,與他一樣沒有常理的車主還有30個,這30名摩托車司機都因載客時車輛被扣而將運管處告上了法庭,他們均說自己並非摩的司機,沒有收取乘客費用,要求法院依法撤消合肥市運管處下達的扣車憑證。 有一個摩托車主送呈安徽省法制辦的材料如是寫道:日晒雨淋將要生綉損壞的摩托車,這都是車主自己的私有財產,都很心疼。運管處處罰辦的執法人員還始終認為:我們不需要開處罰決定書,要接受處理就要交3萬元罰款,否則超過一定時限不來接受處理,將對其車輛進行處理。實際上罰款3萬元是幌子,其目的就是收不到罰款,就要處理毀滅329輛摩托車,按每輛5000元計算,將要損害摩的車主150萬的私有財產,用這種辦法來取締摩的,是典型的違法行政,也是執法機關在犯罪。本博今天電話聯繫了老李頭,他的摩托車是拿回來了,交了3000元,餘下的分期付款,(買房好像也有這招),按照他的退休金,除掉吃喝,估摸著這晚年時景就得為剩下的27000元奮鬥了,他老惟願的是這晚年裡能將錢給還上,不要將自己的「罪惡」讓子孫們承擔就好。如果有下輩子,老李頭打死也不會做什麼好事了,這東西違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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