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被害人學與刑事訴訟法學中的被害人概念區別

  摘要被害人概念在被害人學中和刑事訴訟法學中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並體現為不同的範疇,本文先通過分別界定被害人在被害人學中和刑事訴訟法學中的含義特點,再立足於學科主旨來論述兩者的區別,指出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控制預防犯罪。 中國論文網 http://www.xzbu.com/2/view-687393.htm  關鍵詞被害人 被害人學 刑訴法學 犯罪行為      被害人學是指研究受犯罪侵害的人的心理狀況、特徵、被害原因、被害防範及被侵害人權利義務的學科。它的研究範疇包括所有與被害人有聯繫的問題,如被害人在人格上、生理上、心理上和道德觀念上的特性、社會文化素質及其環境條件因素等等。   由於被害人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學科性,在當前的刑事法學術界,對被害人概念的定義是不統一的,不同刑事學科中都有不同的內涵與外延。本文著重從被害人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角度對這一概念進行比較,並對其存在的區別予以闡述。   一、被害人學中的被害人概念   被害人是被害人法學的核心概念,其應包括被害人的範圍和特徵。此處的被害人也稱「刑事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即指受到犯罪行為侵害而受到損失的自然人、法人、團體、機關、事業單位或國家。此處的被害人範圍應作廣義的理解。關於被害人範圍有兩種意見:1.被害人概念所包容的範圍是指受國內法保護而被犯罪所侵害的人;2.指不僅包括國內法也包容受國際公認法規保護而被犯罪加害的人。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討會上發布的《為罪行受害人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宣言草案》中稱,被害人一詞指受到傷害的人不論其為個人或團體,構成傷害行為包括濫用權力的違反國家刑事法律的作為或不作為,也包括尚未構成違反國家刑事法律但構成違反有關人權的國際公認規範的作為或不作為。此外,被害人還指直接被害人的親屬或受其撫養的人以及出面干預以援助困境中的被害人而成為防衛受害情況而蒙受損失的人。   其特徵表現為:   第一,被害人是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犯罪行為即侵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利益或社會關係的行為。只有發生犯罪行為才能使我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人受到侵害,應與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中的受害人區別。且犯罪行為與被害人密切相關,沒有犯罪行為則沒有被害人。   第二,被害人不僅包括我國刑法所保護的人,還包括有關人權的國際公認規範所保護的人。   第三,被害人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也包括間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即指依據我國憲法和刑事法律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團體、企事業單位、機關及國家。間接受害人則包括直接被害人的親屬和受其撫養的人。   二、刑事訴訟法學中的被害人概念   刑事訴訟法學中的被害人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權益遭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並有權在刑事訴訟中執行控告職能的自然人、法人、社會及國家。包括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以及反訴成立部分的反訴人。而狹義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刑訴法學意義上被害人如果自己參訴,則具有實體被害人和參訴被害人的雙重身分,即被害人一方面既是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另一方面他又是訴訟的當事人。他們同時享有和承擔實體法與程序法分別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和程序權利義務。這就與被害人學中的被害人僅有實體意義相區別。從刑訴法學意義上說,單從實體層面或程序層面去理解被害人都是片面的,應將兩者結合起來理解。   刑訴法學中被害人特點:   第一,侵害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這也是被害人學中的被害人概念與刑訴法學中的被害人概念相通的地方。即只能是侵犯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犯罪行為才能對應刑訴中的被害人。雖然不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但由除犯罪行為以外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侵害,在刑訴法上沒有意義。   第二,侵害的對象應僅指直接被害人,一般不包括間接被害人,以防打擊範圍的不確定。將被害人的範圍擴大到間接被害人,會導致被害人的範圍漫無邊際,繼而使得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無法確立,更談不上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對於自然人作為刑訴被害人的觀點學界較一致,而對於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非自然人能否作為被害人主體則莫衷一是。持反對觀點的人認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這些社團組織無法全部履行刑訴關於被害人的所有權利義務的規定,故不能當成被害人主體。筆者認為此觀點有待商榷,因被害人的實質定義即其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主體,社會組織雖不可能受到人身傷害,但往往具有獨立的人格和可支配的財產,其利益也需要得到刑訴法中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同時,賦予社團組織與自然人同樣的被害人主體資格,讓它在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時參與刑事訴訟活動,也有利於調動社團組織的積極性。   三、被害人概念在被害人學中與刑事訴訟法學中的分歧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單從被害人本身概念出發,在被害人學中的被害人與刑訴法學中的害人概念有許多相似重合之處,如其都是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隨著現代被害人學的進一步發展,其被害人範圍也在擴大,不僅涵蓋了自然人,也包括了單位、社團組織等主體,這也與刑訴法學的被害人概念的發展同步。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被害人概念對於各個學科整體構建的基礎意義,以及對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方式的不同。   (一)理論出發點不同   被害人學是以被害人為中心,形容被害原因、被害過程、被害人特徵、被害者與加害者關係以及被害防範策略等問題的一個專門學科。許多被害人學學者從被害人學的創立目的和獨特的研究視角出發,認為被害人學是鑒於傳統犯罪學對被害問題的忽視而創設的。由於傳統犯罪學只注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視了作為其產物及對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這樣對於犯罪現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治所做出的研究結論只能是片面的。被害人學的產生正是適應了科學犯罪學體系的內在邏輯的固有要求,對被害問題的研究也不能脫離開犯罪孤立地進行,而應把對被害問題的研究建立在犯罪與被害、犯罪人與被害人二元互動的雙軌之上,從兩者的互動中去進行。從而,對於被害人概念的界定也應是立足於研究被害現象、被害人與犯罪的關聯,以過到通過研究被害人和被害現象來達到更進一步研究犯罪、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刑訴法學中的被害人則主要立足於被害人的訴訟主體資格與被害人的訴訟權益保護方面,   具有實體和程序的雙重意義。一方面他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另一方面他又是「刑事訴訟的參與人」。被害人既具有實體上的特徵,又具有程序上的特徵。其實體上的特徵,如前所述:其一,合法權益遭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其二,侵害結果需由犯罪行為的直接侵犯而產生;其三,被侵害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程序上特徵是與被害人作為訴訟參與人時權益密切相關的,雖然有時被害人因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特點如下:其一,是刑事訴訟的參與人;其二,是與訴訟結局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其三,具有相對獨立的訴訟地位和較為廣泛的訴訟權利。由此可見,刑訴意義上的被害人概念是立足於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保護方面,與被害人學中的被害人概念立足點不同。   (二)概念外延不同   第一,刑訴中的被害人一般不包括間接被害人,而被害人學中的被害人既包括直接被害人也包括間接被害人。基於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責、刑相一致原則,要求在追究犯罪人罪責時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其罪責。犯罪行為在直接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同時,一般也會相應產生間接被害人,如殺人行為直接侵害的是所殺的對象,若造成被殺者死亡則就會給與被害者存在某種利益關係的人造成間接損失。但這種蒙受間接損失的被害人往往不享有刑訴上的被害人的權利,以防司法打擊範圍過寬,混亂。而被害人學則從犯罪防治與治理的角度來研究被害人問題,將間接被害人納入被害人範圍,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刑訴中的被害人一般指參與到刑訴程序中行使訴訟權利的被害人,而被害人學中的被害人也包括因為死亡或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不參加訴訟的被害人。在刑訴法中的被害人概念的意義在於,被害人在遭受到犯罪行為直接分割後,為了懲罰犯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積极參与到刑事訴訟程序中。但在被害人死亡、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情形下,被害人不參與或不能參與到刑事訴訟中去,也就得不到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調整,也就不屬於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被害人學則不用考慮到被害人是否參與刑事訴訟問題,它側重的是從實體方面研究被害人,研究被害原因,提出預防被害的對策,是否刑事訴訟並不影響其被害人的成立。   (三)保護方式不同   被害人學是專門研究被害人的學科,其研究被害人的目的即為通過找出被害規律、被害原因來幫助潛在被害人來預防被害,從而得出預防被害的對策,同時通過研究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來更深入地研究犯罪人來抑制犯罪。其主要目的重於預防被害,也有預防被害人向犯罪人轉化的目的,側重於未然的被害。而刑訴法學上的被害人則是針對因已然發生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被害人,目的在於保護合法權益已然受到犯罪行為侵犯的被害人通過訴訟來達到懲罰犯罪、撫慰被害人。其被害人概念的界定更多的是受到侵害後的一種補救方式的體現。這也就是被害人學與刑訴法學中被害人概念對各個學科的基礎意義所在。   四、結語   綜上所述,被害人概念因為各個學科的學科宗旨的不同而不同,故儘管各個界定各異,但試圖統一被害人概念是無必要且不可行的。我國近年來加大了對被害人問題的研究,並取得了可觀的成果,對於加強犯罪預防的研究,促進社會穩定安全,都有著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同時,我國的刑訴法學也對被害人給予了較多的理論關注,並在立法實務中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提高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並賦予了被害人應有的一系列訴訟權利。儘管兩門學科對於被害人的概念有區別,但兩者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被害人,預防控制犯罪,從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安定發展。      參考文獻:   [1]許章潤.論犯罪被害人.政法論壇.1990(1).   [2]杜永浩,石明磊.論刑事被害人的界定.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3(2).   [3]俞亮.論刑事被害人的處遇及其援助.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畢業論文.2002.   [4]余久隆,劉正偉.被害人學初探.現代法學.1989(3).   [5]宗克華.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制度.中國政法大學.2002.   [6](日)大谷實著.黎宏譯.犯罪被害人及其補償.中國刑事法.2002(2).   [7]鄭友軍.被害人研究與犯罪控制.四川省公安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9(3).   [8]劉萬奇.刑事被害人論綱.法治與社會發展.2001(2).
推薦閱讀:

一個人被一群人打了,報警之後警方態度不積極,我該怎麼辦?
論未成年被害人與被告人權利的平衡與保護
被害人過錯對量刑的影響
實務探討:被害人病患因素在傷害案中的作用 -法學研究--中國普法網
法律適用:盜取信用卡騙得被害人激活後透支構成盜竊罪

TAG:法學 | 訴訟 | 刑事訴訟 | 刑事訴訟法 | 概念 | 被害人 | 訴訟法學 | 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