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族要注意了!故意撞擊他人車輛屬於犯罪!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生追尾後開車猛撞對方車輛

東莞「路怒哥」獲刑八個月

2016年,一段「路怒哥」的視頻曾在網上引起熱議:廣東省東莞市一車主強行變道被輕微追尾後,開車猛撞後車致雙方車輛受損嚴重。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涉案司機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八個月。

據了解,涉案司機趙某今年33歲,是東莞一家塑膠機械廠的經營者。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17時30分許,趙某駕粵S牌號小汽車行至中山市小欖鎮民安南路與小欖工業大道交會處紅綠燈時,因越實線變道與彭某駕駛的粵T牌號小汽車碰撞。隨後,兩人下車發生打鬥,趙某後又駕車連續撞擊粵T牌號小汽車車頭致該車受損(經鑒定,損失價值為人民幣17569元)。

之後,趙某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處理。案發後,趙某已賠償彭某21817元並獲得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無視國家法律,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趙某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並獲得諒解,均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李世寅 吳藝明)

整理:蘇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預審大隊。

公共道路通行中故意撞擊他人車輛行為的認定

小樣兒,來啊,撞啊!

案情回放

  

2015年12月30日8時30分許,被告人汪志龍因其老闆彭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存在糾紛,駕駛大通牌客車,在短短几分鐘的時間內以闖紅燈、逆向行駛、小彎大轉等違規駕駛的方法追逐攔截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金旅牌客車。後被告人汪志龍又在機動車道上車流密集、非機動車道上不時有騎行電動自行車人員經過、其所駕駛車輛四周近距離內均有車輛、陳某某駕駛的車輛緊鄰綠化隔離帶及非機動車道且與其所駕駛的車輛近距離並行的情況下,採取故意向右急轉彎的方法撞擊陳某某駕駛的車輛,致對方車輛衝上綠化隔離帶及非機動車道。

經鑒定,大通牌客車物損價值合計人民幣4119元,金旅牌客車物損價值合計人民幣5618元。案發當日,被告人汪志龍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汪志龍在家屬的幫助下對被害人作出了經濟賠償,並取得諒解。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志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被告人汪志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不同觀點

公共道路是公共社會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而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公共道路上故意撞擊車輛的案件。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案件的定性,即被告人汪志龍的行為構成何罪。在審理過程中,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汪志龍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被告人汪志龍在客觀方面雖然有闖紅燈、逆向行駛、小彎大轉以及撞擊車輛等行為,但這些行為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在危險方法上不具有相當性。且被告人作案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並沒有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後果。在主觀方面,被告人汪志龍的目的在於截停被害人,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不具有加害的主動性,未造成重大傷亡,造成車輛物損出乎被告人汪志龍的意料,被告人汪志龍的行為應當構成危險駕駛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汪志龍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被告人汪志龍在客觀方面撞擊對方車輛,致使對方物損人民幣5618元。在主觀方面,被告人汪志龍對毀壞對方財物有直接故意,但是對於危害公共安全方面只是想截停被害人的車輛,沒有考慮危害後果,並非追求和放任結果發生,主觀上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只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汪志龍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客觀方面在車輛近距離並行的情況下,採取故意向右急轉彎的方法撞擊被害人陳某某的車輛致其車輛衝上綠化隔離帶及非機動車車道。主觀方面是明知其行為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主客觀方面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構成,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法官回應

在車行密集的道路上故意撞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從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來分析,被告人汪志龍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觀構成要件分析

1

被告人主觀要件的認定,應當結合危害行為及與危害行為相關的客觀事實來判斷。本案中,被告人主觀上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被告人系駕車多年、具有一定經驗和判斷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明知在其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陳某某所駕駛的車輛近距離並行的情況下,其採取故意向右急轉彎的方法必然會撞擊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車輛,且應當明知該行為會危及周邊車輛、車內人員及路過行人等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仍實施上述高危險行為,明顯具有加害的主動性,造成車輛損害在其意圖之內,對可能產生的其他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

被告人辯稱事發時只是想攔停被害人陳某某的車輛,沒有考慮危害後果,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法官認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也不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只要停止預定行為,危害結果就不會發生。但是行為人為了追求另一結果的發生,執意實施預定行為,這時候行為人心裡既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又意圖實施這種引起危害結果的行為。這種不計後果的隨意性或是縱容的意識形態恰恰就是間接故意中放任的本質特徵。因此,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客觀構成要件分析

2

從被告人實施的行為來看,其行為分為兩個,一是違章行為,二是撞擊行為。本案被告人的撞擊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1)對違章行為的評價。被告人在公共道路上為追逐被害人車輛,分別作出了闖紅燈、逆向行駛、小彎大轉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而被告人實施的違章行為,既不能構成危險駕駛罪,也不能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評價。

一方面,被告人的駕車違章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有觀點認為這些行為觸犯了危險駕駛罪中的第一款「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但是,追逐競駛的認定,在主觀方面,行為人多是出於競技、尋求刺激、挑釁泄憤以及賭博牟利等原因,競駛雙方有競駛的合意;客觀方面伴有超速行駛等違章駕駛行為。本案被害人駕駛車輛是為躲避被告人的追逐,其沒有與被告人競駛的合意。且兩車在追逐過程中,均行駛速度較慢,遠未達到超速的標準。所以,被告人的違章行為並不能成立危險駕駛罪。

另一方面,被告人的駕車違章行為也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以列舉的方式予以了描述,基於罪行法定原則及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對於該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應當進行嚴格的限制解釋:其他方法應具有危險的相當性,即以其他危險方法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與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是大致相當的。只有產生此種嚴重的危害後果,才能夠將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本罪。本案中,被告人汪志龍在極短時間內實施的闖紅燈、逆向行駛、小彎大轉等違規駕駛行為雖然危害公共安全,但是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在危險程度上明顯不具有相當性,上述行為不應成為認定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僅作為犯罪情節予以考量。

(2)對撞擊行為的認定。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特徵,同時也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一方面,撞擊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構成要件。被告人在機動車道上車流密集、非機動車道上不時有騎行電動自行車人員經過,被告人所駕駛的車輛四周近距離內均有車輛、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緊鄰綠化隔離帶及非機動車道且被告人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所駕駛的車輛近距離並行的情況下,採取故意向右急轉彎的方法撞擊被害人駕駛的車輛,致對方車輛衝上綠化隔離帶及非機動車道,行為具有高度的危險性。撞擊車輛行為本身即極其危險,車輛碰撞後的態勢並非被告人所能控制。本案發生於上班早高峰期間,被告人的撞擊行為不僅會對碰撞的車輛造成損害,足以對車內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亦可能危及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及路過行人等不特定多數人,導致車輛損毀、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因此,其危險程度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所產生的危險程度相當,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行為。因此,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該罪的本質和立法精神。

另一方面,撞擊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構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汪志龍採取故意向右急轉彎的方法撞擊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車輛,這種撞擊行為明顯屬於刑法中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行為。此外,根據公安部的相關立案標準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毀損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被告人汪志龍的撞擊行為致使被害人車輛物損人民幣5618元,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由於被告人汪志龍同一行為同時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兩個罪名,根據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作者: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李 俊 白艷利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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