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出台,比地震還可怕。你們一定要了解!尤其是女性朋友
導讀:新婚姻法出台,父母給買的房子由夫妻共同財產變成了單方個人財產。這種顛覆性的改變除了房子之外,還有什麼呢?
〔新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讀〕「記得《解釋二》出台過規定,為結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購置的房產,除有特別約定外,可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現在《解釋三》,等於進一步明確了,結婚後由父母出錢買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財產的問題。」羅列軍說,這點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較大的變化,「以前是說,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產,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以後,個人財產的範圍有了明顯擴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麼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產。」他直言,這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實際操作上不利於有效約束社會家庭穩定。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經濟顧慮,值得商榷。」
〔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解讀〕舉例說明,假設女方婚前貸款買了個價值7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2成即14萬,貸款56萬,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30萬,還剩26萬銀行貸款沒有還清。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按照新規,首付14萬系女方個人財產,26萬未償還貸款則為女方個人債務,共同還貸的30萬就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最後,女方能分到房子,26萬的債務由她個人繼續償還,男方則能分到15萬,以及女方視房子市場價格上漲而協商給予的一定補貼。」羅列軍說,其實,如今打離婚官司做財產分割時多數已採取這樣的操作方式,只不過,以前沒有法律條文可參照,《解釋三》相當於明確了這點。
〔新規〕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解讀〕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一方要贈與房產給另一方,是去需要辦理公證。
〔新規〕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解讀〕作為處理婚姻財產分割的資深專家、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列軍向記者介紹,他通讀高院最新出的《解釋三》,感覺這點最具「顛覆性」。「《婚姻法》明確規定,處理家庭重大財產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意見,基本上,多數家庭最重大的財產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賣,老公偷偷賣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銷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官司。」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改,我的理解是,這一規定與《物權法》衝突了。」羅列軍說,現在不需要配偶到場的說法,跟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不動產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基本一致,跟《物權法》誰登記誰賣房以及善意取得條文也是一致的,即保護善意購買第三人的權利。「很多人肯定要問,那配偶的權利怎麼保護,新規說了,追討啊,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不過,他也認為,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既然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房產證兩個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議以前沒名字的,都早點去加個名字!當然,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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