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離婚時最難分
本報記者高健通訊員吳楊
最近,王寶強離婚案吵得沸沸揚揚,不少人關注財產該怎麼分。而在離婚案件中,房產分割往往是「重頭戲」,特別是婚前購房,由於購房款來源複雜,登記人不一,更導致房產歸屬不同。昨天,房山法院法官詳細介紹了五種婚前購房、離婚時不同分割的情形。
情形一:雙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資落在一人名下
案例:
王小姐訴稱,其與湯先生登記結婚後,生育一女,隨著時間推移,雙方矛盾不斷,難以共同生活,要求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套房山某小區房屋。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記產權人為湯先生,但王小姐提交婚前購房出資證明顯示:該房屋首付款56.9萬元,貸款83萬元,共計139.9萬元。首付款出資情況為:湯先生21.9萬元,王小姐30萬元,外借5萬元,婚後雙方共同償還。此外,雙方還協議,如面臨財產分割,按照雙方購房時的各自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是雙方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雖然落戶在一人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考慮到王小姐及孩子無房居住,本著照顧婦女及兒童的原則,法院認定上述房屋歸王小姐所有,王小姐給付湯先生房屋折價款42萬元。
法官說法:
婚前購房,雙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資,落在一人名下的,如果在同居期間,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則需要法官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無統一定論。
情形二:雙方出資落在二人名下
案例:
何先生與吳女士決定離婚,但雙方對購房款出資數額有分歧。何先生稱,其出資40萬元,吳女士出資10萬元;吳女士則堅持雙方各出了25萬元,因此房產本上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
法院查明,二人在2008年結婚,2007年時購房,但是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當時的出資情況,房產證上也只有雙方的名字,沒有載明房產的份額。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聯名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房產證上沒有載明房產份額的,推定為共同共有,因此按照各半比例分割房屋。
法官說法:
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登記二人名字的,一般按照共有各半比例分割。但房產證上載明了房產份額的,則應當以載明的房產份額為準,確定雙方的產權比例。
另外,考慮到雙方是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購房的,因此,如果存在雙方出資比例懸殊,而婚姻持續時間較短或者根本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會按實際出資比例酌情決定房產的分割比例,而不一定拘泥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各半比例進行分割。
情形三:一方出資落在對方名下
案例:
鄧先生和楊女士協議離婚不成,訴至法院,雙方的爭執焦點就在於房產。鄧先生稱,房子是自己購買的,而楊女士提出房屋是自己的,產權證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所以不同意分割。
為了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鄧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銀行定期存款情況、交易憑條、購房相關稅費發票、住房補貼提取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等證據。楊女士則沒有拿出任何出資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購房的經濟能力。
最終,法院認為,房屋雖登記在楊女士名下,但鄧先生提交了大量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其是實際出資購房人。因此,法院判決房屋歸鄧先生所有。
法官說法:
婚前購房,一方出資,產權落在對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但是,如果出資方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則可以爭取到房產。
情形四:
父母出資落在子女名下
案例:
徐女士訴稱,其與祝先生婚後生育一女,但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時有家庭暴力,要求離婚,並要求確認現居住的房子歸自己所有,因為房屋是父親贈與自己的財產。
祝先生則認為,該房屋是岳父贈與夫妻雙方的,屬於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徐女士的父親購買了2套回遷安置房,其中一套登記在女兒名下。雖是徐女士婚後簽訂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及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但房屋的出資均來源於其父親,選購房屋和支付款項的行為也發生於徐女士和祝先生結婚之前。因此,法院認定房屋歸徐女士個人所有。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也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情形五:
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
案例:
劉小姐訴稱,其與申先生於2005年1月結婚,婚後雙方感情不好,爭吵不斷,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並提出現居住購房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
申先生認為,房屋貸款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共同償還,房屋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要求對半分割。
法院查明,2004年11月,劉小姐個人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2005年1月26日,其簽約購得涉案房屋,購房價款為326180元,其中首付款106180元於簽約前支付,其餘220000元為貸款支付。據此,法院判決,房屋歸劉小姐所有,並承擔剩餘貸款。由於是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對於房屋價值分割,法院結合房屋貸款償還過程中的貢獻,以及遵循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酌情予以確定。
法官說法:
婚前一人首付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是較為常見的情況。這種情形下,支付首付款並落戶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給予對方補償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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