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法理情」邏輯規則
法官應當擁有卓越的司法經驗、智慧和良知,在司法審判中既秉持「法理情」邏輯規則,深透理解把握立法的精神和價值,堅持嚴格司法、依法裁判,確保準確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又能將個案置於常情、常理、常識之中綜合考量,用法律的約束力和社會的正義觀來共同校正裁判方向和尺度,努力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具體實踐向社會傳遞公平正義的溫度。
作者:駱錦勇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關注度和參與度越來越高,任何一起看似很普通尋常的司法個案都有可能被媒體輿論所聚焦,甚至引發成眾口熏天的輿情事件。應當認為,社會對司法活動越關注,越有利於推動國家法治的發展和進步,也越有利於促進司法機關忠實履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職責使命,不斷改進和完善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主動適應輿論、理性甄別輿論、積極應對輿論、正確運用輿論,是新媒體環境下人民法院無法迴避的課題。面對公眾輿論的關切乃至質疑,我們一方面要保持嚴謹、理性、平和的心態,正確認識建設性輿論監督和依法獨立審判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善於認真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訴求,主動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期待,自覺接受媒體輿論的監督評判,以積極的姿態努力形成司法與輿論之間的雙向良性互動,從而引導公眾輿論將內心疑慮轉換成司法展望,尊重、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另一方面要站穩司法立場,切實遵循「法理情」這一法治社會的邏輯規則,堅持用說理式審判輸出公平正義,力求司法審判在適度開放性與有節制自主性之間達成均衡,確保司法審判充分體現法的尺度、理的適度和情的溫度,努力使人民群眾從內心認可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
法治即規則之治,法律的權威來自嚴格的執行。毫無疑問,「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要義,「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不容置喙的司法底線,「法」始終是排序於「法理情」邏輯規則第一位的判斷標準。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法官就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裁判,確保司法審判既符合程序正義要求,又契合實體正義價值。當今社會已處于思想多元、價值多元的時代,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堅守公正司法的內心定力,秉持法治思維的理性邏輯,堅持以法律為辨析是非、判斷曲直的第一標準,不盲目迎合喧囂輿情,不隨意偏離法律尺度,切實防止司法裁判與法治的價值、精神、原則背道而馳。尤其是,不同的案件有其發生的特定原因,還可能存在紛亂複雜的情理糾纏,甚至觸及道德倫理並引發公眾輿論的道德評判。但是,「理」和「情」畢竟屬於主觀判斷標準,情理不是法律,情理不能替代法律。因此,面對以輿論形式表達出來的情理爭辯和道德評判,法官應在虛心傾聽被社會主流人群屏蔽了的聲音和異己觀點的同時,善於甄別究竟是理性辯論還是情感宣洩,不偏聽偏信,不跟風盲從。當然,我們力求司法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但這是指在法律框架內法、理、情的有機融合;我們要求法官成為人民群眾的法律代言人和社會紛爭的居中裁判者,但不容許僅為某一方當事人開啟權利保護的綠色通道。
法、理、情有機融合是現代法治邏輯的應有之義,旨在最大限度實現司法裁判的合法、合理、合情。在法治邏輯規則中,法、理、情三者之間並非天生對立而是辯證統一的關係,情理以道德為基本內涵,道德又是法律的基礎與指引,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公眾情感和社會道德基礎之上的,公眾情感和社會道德是賦予法律具有合理性、正當性和普遍約束力的內在依據。儘管法治強調法、理、情的邏輯排序,而人治奉行情、理、法的治理構架,但法治的功能不只在維護某一個人的合法權益,還在保護國家和社會發展所必須的秩序和道德倫理。也就是說,堅持以法律為第一判斷標準,並不否定應將公眾情感和社會道德作為司法裁判的必要考量因素,現代法律規範和法治機理本身就蘊含著法、理、情的融合,法的實現離不開以理和情作為工具性要素,只不過個案司法應考量的「理」和「情」是指能代表社會大眾正義觀、是非觀的公眾情感和社會道德,而非裁判者的情感偏好、當事人的單方訴求,或者是片面化、情緒化的社會輿論。因此,法官在司法審判中必須正確對待社會輿論所反映的論事論理、論是論非的情感道德普遍標準,善於將法律與情理融為一體,既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義,又充分兼顧社會普遍正義,並以此確保司法裁判的合法、合理、合情。
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司法裁判的溫度,既要靠完備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經驗、智慧與良知。冷漠教條的司法裁判不可能得到公眾輿論的廣泛認同,片面煽情的司法裁判同樣不會被公眾輿論普遍買賬。而在法治體系日臻完善成熟、法律規範不缺溫情的情況下,之所以一些司法裁判仍易引發社會輿論的關切質疑,仍難讓社會公眾感受到法律的溫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一些法官還停留於「法律搬運工」而沒有達到「法律工匠」的層次,還不能從法、理、情有機融合的高度對標審視司法審判,不善從法治邏輯規則中尋求常識性的社會正義和利益衡平。因此,法官應當擁有卓越的司法經驗、智慧和良知,在司法審判中既秉持「法理情」邏輯規則,深透理解把握立法的精神和價值,堅持嚴格司法、依法裁判,確保準確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又能將個案置於常情、常理、常識之中綜合考量,用法律的約束力和社會的正義觀來共同校正裁判方向和尺度,努力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具體實踐向社會傳遞公平正義的溫度。(駱錦勇)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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