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論自由、平等與正義的關係(2) 【貓眼看人】

三、自由與平等的統一性和對立性

1、自由與平等具有直接的同一性

首先,自由原理部分地包含了平等原理:所謂自由,是每一個人的自由,每個人的自由以尊重他人的自由為前提,也就是說,人人具有平等的自由和權利。不能說一些人天生就應該享受自由和權利,而另一些人天生就應該忍受奴役和壓迫,也不能說一些人註定就應該有更多的自由和權利,而另一些人註定只能有更少的自由和權利。

其次,平等原理也部分地包含了自由原理,人格平等、權利平等、規則平等、機會平等以及為爭取這些平等而提出的起點和結果平等,與自由是一致的。這幾種平等都是以自由為前提的,也就是說,是以承認競爭、個性和差別為前提的。此外,最低限度的基本生存條件的平等也是生命自由或生命權的必要保障。

2、自由與平等的區別、矛盾和對立

可以指出自由與平等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矛盾和對立:

(1)自由是人人慾求的,那些侵犯甚至剝奪他人自由的人,也絕不會出讓自己的自由;而平等則並不是人人慾求的:有些人反對人格平等、權利平等、規則平等和機會平等,或者雖然同意這種平等,但堅決反對結果平等,維護結果不平等以及由此而來的起點不平等。

(2)自由的出發點是個人,重在個人需要的滿足和個人潛能的發揮,並激活社會的活力、效率和發展速度,而平等的出發點是集體、社會,重在人與人關係的和諧、平衡以及社會的有序和穩定;雖然兩者在本質上是相通的,但畢竟角度不一樣、側重點不一樣。

(3)自由以相信人性之善為前提,要求高揚人的主體性,而平等則以警惕人性之惡為前提,要求抑制和消除人的反主體性。這與憲政以人性可疑為前提,而民主以人性可信為前提,產生了有趣的對照。

自由的本來含義當然是人的善性、主體性的發揮和實現,而不是人的惡性、反主體性的發揮和實現。自由原理雖然承認在善性和主體性的實現過程中,惡性和反主體性隨之也會顯現出來,但認為人們有能力認識其危害性並通過個體之間的制衡和合作來約束彼此的惡性、反主體性;之所以需要政治權力,實在是因為某些公共問題是個人單獨無法解決的,但鑒於公共權力一旦產生就具有自行擴張、自為目的的趨勢,鑒於掌握公共權力的人也具有人性的兩面性,一旦權力過大或者不受制約,就具有損害以致毀滅公民自由的巨大威力,因此,從自由的角度出發,人們更多地重視對政治權力的限制,更重視對掌權者人性惡的警惕和防備。自由原理相信人們能夠自發地形成某種「社會合作的擴展秩序」,而盡量不要由一種凌駕於個人之上的政治權力來裁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可見自由以人性可信為前提與憲政以人性可疑為前提並不矛盾。當然,自由和憲政也承認政治權力在「繩之以法」的前提下,也會發揮為善造福的功能。

平等雖然也承認人的善性、主體性,但更重視消除人的惡性、反主體性所帶來的後果,並且不相信個人憑自己之力可以自覺地抑制其惡性、反主體性,不相信個人之間可以通過「私了」來解決彼此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因此傾向於利用一種社會機制和公共權力來制裁經常出現的侵權行為和強制性地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並且相信公共權力具有積極地為社會造福的功能,相信民主政治的正確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可見,平等以人性可疑為前提與民主以人性可信為前提並不矛盾。當然,平等和民主也承認必須對政治權力本身進行強有力的制約和監督。

(4)自由在價值和時間上是相對優先的,而平等次後。這是因為按照個人與社會相互關係的本體論,個人畢竟是主動的、積極的方面,是社會整體得以進一步發展的源頭活水;從事創造活動的畢竟是活生生的個人,而社會結構總是相對滯後的,並且離開個人的活動就不會自動地改變、進化和發展。自由先行一步,平等緊隨其後,為自由打掃戰場、清除垃圾和廢墟,消除後遺症;自由是開路先鋒,而平等是殿軍的後衛;自由是發展和進步的動力,而平等是安全和穩定的保證。薩托利說:「從時間上和事實上來講,自由應當先於平等而實現。自由首先到來,是根據這個簡單的認識:如果沒有自由,人們甚至無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固然,有一種先於自由而存在著並且與自由毫無關係的平等,但那是奴隸之間的平等,存在於同樣一無所有、或者同樣卑微的個人之間的平等,或者是存在於同樣絕對臣服的兩者之間的平等。然而,奴隸或受奴役的臣民的平等,並不是爭得的平等,而且——但願——與我們所珍愛的平等毫不相干。」[2]

(6)自由與平等之間不能完全重合、全部包含。自由只能包含人格平等、權利平等、規則平等和機會平等,它不僅不能保證結果和起點平等,而且必然產生結果和起點不平等。反之,結果和起點平等與自由之間存在很大的衝突性。

(7)自由並不必然導致平等,平等也並不必然導致自由。首先,自由必定導致不平等,這與結果絕對平等的要求是嚴重衝突的;其次,現實生活中那種純粹的、完全道德的、一點也不損及他人的自由是很少見的,大部分人的自由都或多或少、直接間接地損及了別人的自由,因此,自由在帶來合理的不平等時,也會帶來不合理的不平等;再次,才智、能力等個人素質的不平等,也並非是完全天生的、自然的,也非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後天努力,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人生下來就面臨的、並非他自由選擇的社會條件,這些社會條件本身就可能是不平等的、不公正的,比如有的人世世代代為帝、為貴族、為特權階層,即算個人素質很低,也安居其不可動搖的社會地位,而有的人則世世代代為奴、為賤民、為臣僕,即算個人素質很高,也無法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最後,即使是完全合理的結果不平等,長久累積起來並導致懸殊的、巨大的財富、知識、地位、權力方面的差別,反過來也會多多少少損及人格平等、權利平等、規則平等和機會平等。自由是平等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要條件。另一方面,由於不合理的結果和起點的不平等與合理的結果和起點的不平等往往是交織滲透在一起的,因此,在反對不合理的結果和起點不平等的鬥爭中,往往會損及合理的結果和起點的不平等即損害自由;平等往往會過頭,甚至會產生某種絕對化的傾向,從而對自由構成毀滅性的威脅。

(8)最後,作為補充說明,自由的直接對立面是奴役、異化,平等的直接對立面是等級、特權。奴役、異化與等級、特權是相互聯繫又有所區別的:有時,人們會平等地處於奴役和異化狀態,如在遠古原始社會和古代斯巴達王國,可以說,沒有一個人是自由的;有時,等級和特權至少可以保障一部分人的自由,如中世紀末期英國的貴族可以反抗國王的奴役和壓迫。當然,這並不能否認兩者歸根到底是相互轉化的事實。

自由與平等之間的某個區間。

在前面對自由、平等的論述中,「合理」、「公平」、「公正」、「正義」等詞已經出現了。公正和正義詞義相同,在一般人的理解中已不存在什麼問題,但人們往往望文生義地把「公平」理解為「平等」,這卻是一種很大的誤解(比如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提法中)。公平之平,自然包含平等之意,但公平之公,絕非公共、共同之義,而是指公道、中道、公正即正義之義。因此,「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準確提法應該是「效率優先,兼顧平等」,因為效率不四、正義:在自由與平等之間

單純的、片面化的自由與單純的、片面化的平等都是有缺陷的,都不足以稱為「正義」;正義在是與公平,而是與平等構成一對矛盾。如果以效率與公平構成一對矛盾的話,那麼似乎效率可以是不公道、不公平、不公正、不正義的,而實際上,效率本身構成公平、正義的一個必要環節。

正義是自由與平等的對立統一:正義是平等的自由,受平等制約的自由,同時又是自由的平等,以自由為基礎的平等。羅爾斯已深刻地理解了正義的這兩重內涵,據此,他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原則:第一條原則是平等自由原則,即所有人都應平等地享有最廣泛的自由,這種自由以不妨礙他人同樣的自由為前提;第二條原則是差異原則,包括兩個方面:(1)社會經濟方面的不平等,必須在與正義原則相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境遇最差者的最大利益;(2)由於職位與工作性質的不平等,要求這些職位與工作在機會平等的條件下向所有人開放。第一條原則可稱之為我所謂的「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條原則可稱之為我所謂的」自由的平等」原則,其中第一條原則相對優先。與羅爾斯不同,諾齊克只承認「平等的自由」原則:(1)「獲取的正義原則」(任何人都必須通過其自身的能力和勞動去獲取財產);(2)「轉讓的正義原則」(任何財產的轉讓必須基於自願);(3)「矯正的正義原則」(對於不符合前面兩個原則的由過去的不正義導致的分配結果,應該予以糾正)。他不承認「自由的平等」原則,即在承認第一條原則的基礎上,可以進行適當的社會再分配以保證和提高弱勢階層的利益。與諾齊克相反,左翼思想家和民主社會主義則比羅爾斯更重視平等,主張通過較大範圍和較大強度的社會再分配,使社會成員的福利更趨平等。

這三種正義觀都有一定的道理。比較而言,我更傾向於同意羅爾斯的觀點——它處於自由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之間,站在一個更合理的區間中或者位置上。我想在羅爾斯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鑒於自由與平等既非絕對對立,又非絕對統一,鑒於一方離開另一方就會滑向非正義的方向,我主張,應當在自由與平等之間保持一種合理的張力,而正義正就是自由與平等之間的這種合理的張力

可以借用拉弗曲線來說明自由、平等和正義三者之間的關係。

拉弗曲線是美國經濟學家拉弗用來表示稅率、社會生產和國家財政收入之間關係的曲線,以縱軸代表稅率,橫軸代表由稅率和生產共同決定的稅收(財政收入)。曲線的兩個終端,一端表示稅率為零,一端表示稅率為100%,該曲線即是以兩個端點為極限,自E為轉折點的一條曲線。以E為分界,曲線上半部表示收益率從100%逐步下降,曲線下半部表示稅率從零逐步提高。

稅率太高(A點),國家對社會的汲取力度太大,就會嚴重降低人們生產、投資和工作的積極性,導致社會總產量萎縮,結果由於稅基太小,國家反而征取不到足夠的稅收;稅率太低(B點),人們的生產、投資和工作的積極性倒是很高,社會總產量也很大,但因為稅率太低,國家也征取不到足夠的稅收。在這兩種極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量基本相等。稅率從A點降至C點或從B點提高到D點,國家就會因為社會總產量即稅基增大或由於稅率提高而征取到更多的稅收。在E點時稅率適中,社會總產值雖然比稅率低時小,但卻比稅率高時大,結果國家征取到最大的稅收,而社會經濟也能保持繁榮的局面。稅率太低,則民富國窮,國家沒有足夠的財力來解決社會公共問題,久而久之,反過來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導致社會生產率降低和經濟的停滯以至倒退;稅率太高,則民窮國也窮,社會與國家雙雙失利;只有在稅率適中的情況下,國家和社會才達到一種「雙贏」狀態。

在一個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的社會裡,國家徵稅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社會公共問題與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如果稅率太高,即平等度太高而自由度太低,就會壓抑、損害公民的權利、積極性和生產效率;如果稅率太低,即自由度太高而平等度太低,社會就會因為陷於過度競爭和不正當競爭,而產生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階級矛盾和社會動亂。因此,國家應當通過確定適當的(公平的、公正的、正義的)稅率(當然還有其他種種辦法)來保證自由與平等之間的一種適度的、合理的平衡和張力,這樣才能達到一種公平、公正、正義的社會狀態,也才能達到社會福利最大的狀態。

如果把個人、個性、個人首創精神、多樣性、競爭、效率、發展看作是與自由同一系列的概念,而把集體、共性、社會凝聚力、一致性、合作、均衡、穩定看作是與平等同一系列的概念,那麼,正義就是雙方的對立統一。可列表表示如下:

正題 反題 合題

自由 平等 正義

個人 集體

個性 共性

個人首創精神 社會凝聚力

多樣性 一致性

競爭 合作

效率 均衡

發展 穩定

五、自由、平等、正義與憲政、民主、法治的對應關係

儘管憲政與平等、正義,民主與自由、正義,法治與自由、平等有著深刻的關係,但就其直接對應關係而言,憲政主要滿足自由的訴求,民主主要滿足平等的訴求,法治主要滿足正義的訴求。從前文論及憲政、民主、法治的原則時,強調憲政的首要原則是個人權利、公民權利(也包括政治權利)至上的原則,民主的首要原則是公民權利(尤其是政治權利)人人平等的原則,法治的主要原則是公平性、公正性和正義性原則,也充分顯示出本書理論上的自恰性(那三條原則排序在第一位是我在寫作的時候自動地浮現在腦海中的,並非事先或者事後有意安排的)。

1、憲政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從憲政主義和自由主義思想家的大量論述來看,憲政與自由的這種手段與目的的對應關係是很明顯的,人們在追求憲政的過程中,首先想到的也正是通過限制政府權力捍衛自己的自由,而較少把憲政與平等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的確確,對自由的最大危害和威脅,莫過於無限制的、極權的、絕對的政治權力:自由也許會和某種開明的專制(有限制、有邊界的政治權力,儘管它也具有不可遏止的擴張傾向)短暫地聯姻,但絕不可能在極權政治、全能國家、無限政府下存在和發展。

2、民主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公民對平等的要求

從民主主義和平等主義思想家的大量論述來看,民主與平等的這種手段與目的的對應關係也是很明顯的。人們在追求民主的過程中,首先想到的也是通過掌握政治權力來滿足自己對平等的要求。的確,對平等的最大危害和威脅,莫過於一種僅僅由少數人壟斷性地掌握著的政治權力,這種專制權力不僅使人們不可能參與對公共事物的管理,而且徹底斷絕了人們通過公共權力、通過法律和政策來改變其經濟、社會不平等的可能性。民主和極權可能有某種短暫的結合:一方面,一種無所不能的國家權力有可能強制性地使全體人民處在一種平均主義的狀態,從而滿足部分人的平等願望或者滿足所有人的某些平等願望(比如保證每一個公民的就業和基本福利);另一方面,當民主極端化、絕對化時,政治權力也會變成一種極權力量,控制整個社會的各個方面和每個公民的一言一行。民主與平等的緊密聯繫還表現在,民主是通過普選制和一人一票制來運行的,因此,它表現出一種數量的優勢,特別適合於占社會人口相當數量的下層和弱勢民眾通過民主選舉政治權力來提高自己的社會經濟地位。而憲政並不包含這層意思,相反,憲政要通過限制政治權力而讓公民充分自由地生存和發展,而且憲政並不承諾結果的平等,而是肯定差別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憲政尤其為處於社會上層的公民所特彆強調。如果說,民主有使政治權力擴張的傾向,那麼憲政則極力限制政治權力。當社會在經濟上處於兩極分化的情況下,有可能導致憲政與民主的對抗性矛盾,結果或者是由社會上層壟斷性地控制政治權力、壓制民主,以確保自身的特殊利益;或者是社會下層通過建立強大的民主政權,取消憲政,建立一個平均主義的社會(比如古代的斯巴達公社。只有在階級矛盾比較溫和、中產階級占社會人口絕大多數時,憲政與民主才會互相趨近,而保持一種合理的張力。

3、法治的目的是為了建立社會公正(公平和正義)

法治正是試圖通過協調憲政和民主來同時滿足自由和平等的訴求,從而使社會處於一種正義的狀態。由於自由與平等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因此,有些人更推崇自由以及憲政,而另外一些人更推崇平等以及民主。法治就是要實現兩者的統一,而使法律處於不偏不倚的地位。所謂「法律是正義之劍」的說法,已經意識到了法律的正義本質(但未聽有人說過「憲政是正義之劍」或者「民主是正義之劍」)。自由的反面是奴役(憲政的反面是極權),平等的反面是等級、特權(民主的反面是專制),而正義的反面是邪惡(法治的反面是權治、王霸統治)。不論是否定民主而僅僅維護極少數人的自由和權利的法律,還是否定自由而實行極權民主即多數人的專政的法律,都是邪惡的法律。真正的憲政必須也是民主的,即滿足平等訴求的,真正的民主必須是憲政的,即滿足自由訴求的。

人們通常把現代政治制度稱之為「自由民主制度」,這是不準確的。根據我在上面的論述,準確的叫法應該是「憲政民主制度」即「法治制度」,這是滿足「自由平等原理」即「正義原理」的方法、手段和途徑。

在歷史上,自由或平等、憲政或民主常常被不同的人特彆強調,於是便形成自由主義、憲政主義與平等主義、民主主義兩大思潮。總體上來說,自由主義、憲政主義以個人主義為哲學基礎,而以資本主義為經濟基礎;平等主義、民主主義以集體主義為哲學基礎,而以社會主義為經濟基礎。當然,這兩種思潮不應該是對立的,而應該是互補的;雙方一旦絕對化,就會演變為不正義的、邪惡的東西(這在歷史上都有實例)。事實上,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資本主義、憲政主義為一方,以集體主義、平等主義、社會主義、民主主義為一方,在20世紀的歷史發展中,已分別由右的方面和左的方面向中間(中道、正義)匯合,形成我在第四章中所謂的社會資本主義或資本社會主義,其階級特徵是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向中產階級匯合,其經濟特徵是私有制和公有制向混合所有制匯合、資本和勞動向勞動性資本或資本性勞動匯合,在政治上則表現為憲政和民主向法治匯合。

有必要指出的是,平等、民主最初也主要是資產階級所提倡和追求的,以此激烈反對封建特權和君主專制而伸張資產階級的自由和權利,但在資產階級成為社會的主導階級後,他們當然更關心的是維護自身的優勢地位,維護自身已經獲得的自由和權利,於是平等、平等的自由權利便成為資本主義社會中處於弱勢的無產階級和中下層民眾的追求目標,而民主也成為他們所達到這一目標的主要手段:在普選權、政治權利人人平等的條件下,無產階級和中下層民眾具有選票數量上的優勢,能夠通過政治權力即立法、行政和司法途徑,來提高自己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在現代社會,強勢階級更強調自由、憲政(但並不否定平等、民主),弱勢階級更強調平等、民主(但並不否定自由、憲政),雙方之間已形成一種既對立又統一、既競爭又合作的社會張力。


[1]《知識分子立場:自由主義之爭與中國思想界的分化》,時代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363頁。

[2] 薩托利:《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403—4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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