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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聚焦】胡云騰:辦案五斷(下)


  一、價值判斷

  價值是司法裁判的靈魂和生命,也 是司法獲得公信和權威的必要元素,法官在斷案時必須考慮社會公認的價值。法官在對一個案件進行價值判斷時,也要考慮三個問題。第一是法律的目的價值。即立法究竟要實現什麼目的,本案的裁判是否能夠實現立法的目的,這是法官必須追問和追求的目標,因為只有符合目的的裁判才是公正和公認的。在我看來,法律的價值分為正價值和負價值,正價值體現法律良善的一面,而負價值也就是法律的副作用。不可否認,許多法律規範的價值都具有二重性,如果社會主體不從正向角度去理解和應用法律,而是從負向角度去理解和適用法律,那就會出現有法比無法更糟糕的局面。第二要判斷裁判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念。如公平正義、真善美、尊重與保障人權等,這些價值是人類社會長期形成的價值準則和共同理想,具有普世性或普適性。在我國,這些價值大多已經體現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之中,踐行並實現這些核心價值,人民法院責無旁貸,每個法官責無旁貸。第三是訴訟的特有價值。比如裁判是否有利於指引當事人理性訴訟,是否有利於引導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是否有利於促進全社會樹立法治信仰或規則意識,以及是否有助於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可獲得感等。當前,社會矛盾糾紛越來越多,訴到法院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急需通過司法裁判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增強自治意識,提升自主解決矛盾糾紛的意識和能力。

  二、行為判斷

  這裡的行為,是指當事人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實施的各種行為,如在民事案件中,哪一方當事人是誠信履行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相反;哪一方當事人法律意識或規則意識比較強,哪一方當事人相反,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如何等。二是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的行為,如當事人是無理惡意提起訴訟,還是有理或者受侵害後為了維護權利而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是依法依理誠實訴訟,還是在訴訟中造假說謊或者故意拖延程序等,這些行為反映當事人法治素質和道德素質,將其納入評價範疇,既可以有針對性地對當事人做裁判息訴工作,實現裁判的最佳效果,也可以運用司法手段獎勵有理訴訟和善意訴訟,懲罰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發揮司法對法治建設的引領和激勵功能。從西方國家看,司法裁判無不對當事人的履約行為和訴訟行為進行判斷,並作為十分重要的裁判根據,比如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如果認為被告人在訴訟中不誠實,基本上就會認定被告人有罪。我國法律已經將虛假訴訟入刑,有關部門正在推行認罪協商制度試點,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還將懲治虛假、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行為列為改革項目,這些都充分說明政策和法律已經更加重視評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了,將當事人的行為表現納入評價範圍,貫徹落實好這些規定,既是嚴格司法的需要,也是充分發揮司法功能的需要。

  三、案例判斷

  所謂案例判斷,就是法官在斷案時要參考相關指導性案例、上級法院的同類案例以及其他法院處理類似案例所形成的裁判規則。法官審判案件雖然應當獨立行使職權,但作出裁判不能罔顧其他法官理解相關法律的觀點和辦案經驗。打個形象的比喻,應當左顧右盼,看看別人是怎麼判的,這很有必要。在英美法系國家,由於實行判例制度,法官之間的司法智慧和經驗法則是共享和傳承的,有的不僅在同時代的法官之間相互傳習和傳承,而且在不同時代的法官之間進行傳承。不僅如此,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智慧和經驗法則不僅在國內的法官之間共享和傳承,而且在所有英聯邦國家的法官中相互共享和傳承,從而能夠把法官群體的智慧集中到極致,把法官群體智慧的功能發揮到極致。在當代,越來越多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法官也看到了這一獨特機制的妙用,紛紛開始向英美法系國家學習判例制度。如我國台灣地區的法官判案就可以引用日本或德國的判例,我國澳門法院的法官判案可以引用8個葡語國家的判例,這些借鑒和引進外來司法智慧的做法,不僅解決了相關案件的裁判難題,而且有利於形成統一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標準,對實現司法公正和推進司法進步作用甚大。我們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局限,法官辦案往往不管別的法院或者法官怎麼判的,更遑論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判例了,結果造成裁判標準不統一問題、社會對司法裁判不認同問題,等等。因此,適應社會發展和公正司法需要,引導法官重視其他法官裁判的相關案例,尊重上級法院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推動在全國形成統一的法官思維和裁判規則,應當形成自覺。

  摘自中國審判,中院教育培訓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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