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博士論文的骨髓與皮囊

「本文中的觀點一旦被採納實施,或許會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現行法學博士論文的研究和撰寫模式,從而也可能會間接地影響我國法學研究的一般方法。這似乎是一件非同小可之事,因為任何西方的"舶來品"最初都難逃中國傳統習慣的抵制,只有哪些所謂符合中國國情的東西才最終被認可和接受。筆者對此已有心理準備。」

法學博士論文的骨髓和皮囊

原題:法學碩士博士論文的「骨髓」和「皮囊」

——兼論我國法學研究之流弊

作者:劉南平


這是一篇遲來的文稿。相信本文的觀點會受到我國法學界同仁的非議甚至責難。說它遲來,是因為本文中的基本觀點早在10年前就已成形。

 

那時,筆者正在美國耶魯法學院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博士論文的撰寫已是一年有半。論文的結構和主要內容大致底定,幾個章節(包括導言)早已草就。總之,對論文寫什麼,怎麼寫是胸有成竹。在一次與論文主導教授的見面中,筆者同時呈上擬好的幾個章節,主導教授卻有意識地單獨抽出導言部分讀起來。他看得很快,似乎在尋找甚麼。閱後,他認真地說道:"不行。這篇論文沒有命題(thesis)"。

  

我當時被他這句話給蒙住了!心想,這老頭真會捉弄人。我隨他做論文研究已一年有半,而且保持著經常的聯繫,他為甚麼忽然這個時候提出這個問題,這是不是在為難我。埋怨歸埋怨,但心裡很清楚:主導教授通不過,一切都免談。於是乎,我們就甚麼是命題,怎樣有可能尋到一個通得過的命題討論了好半天。這其間,我爭辯道,在中國做博士論文是不要求有命題的。他也毫不客氣地回答說:「對不起,這個地方(指耶魯法學院)要。」 

  

其實,這只是教授的一時氣話而已。法學博士論文應該有"命題"在西方是一項普遍性的要求。為了求證這一點,筆者參閱了一些歐洲出版的書籍,其中一本文獻直截了當地指出:"博士論文必須具有一個命題"。這也就印證了耶魯法學院的這位教授並非對筆者提出了過分的要求,也並非是他的獨創,而是西方對具有博士水準論文的一項最基本的評判要素。

  

這番討論使筆者深受啟發,開始明嘹學術研究的真正意義。具體落實到博士論文上來講,筆者總算弄清楚了"命題"是個甚麼東西。如是乎,接下來的事就是我的了。說起來慚愧,為了這個"東西",我冥思苦索,茶飯不香。讀者或許不相信,足足費了我近一個月的時間,才算找到了這個"東西"。這其中的精神折磨只有經歷過的人才能感受得到。當時我就想,這段經歷一定要記錄下來,以便與國內的同仁分享。  

  

誰知道這一拖就是整整十年。而且,如果不是清華大學法學院邀請筆者就法學的研究對學生們作一次講演,恐怕這篇文稿的面世還會拖下去。講演中同學們的反映極其熱烈。我們一起對研究生的論文標準,特別是對法學博士論文的標準,以及目前我國法學研究的一般現狀展開了推心置腹的探討。受同學們的鼓勵,當然也是一了十年前的宿願,筆者釋然在本文中對這些問題提出看法,以期引起學界前輩與其他同仁特別是在讀博士研究生的興趣和探討。  

  

說這篇論文會遭到非議和責難,是因為本文旨在破除流行至今的法學博士論文的思維積習,並試圖建立一套全新的研究方式。 

  

換句話說,本文中的觀點一旦被採納實施,或許會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現行法學博士論文的研究和撰寫模式,從而也可能會間接地影響我國法學研究的一般方法。這似乎是一件非同小可之事,因為任何西方的"舶來品"最初都難逃中國傳統習慣的抵制,只有哪些所謂符合中國國情的東西才最終被認可和接受。筆者對此已有心理準備。總而言之,本文的觀點是否符合國情,只有見仁見智了。   

  

一、甚麼是命題?  

  

命題就是本文題目中所說的"骨髓"。簡單地講,它應該是貫穿整個博士論文的中心論點,是你試圖在論文中探討或論證的一個基本問題(general issue)或基本觀點(general position)。較遠些的例子可舉出16世紀歐洲的基督教改革運動中,其領袖人物馬丁·路德在維登堡教堂大門上提出的95項信條(theses),以便反對羅馬教會的統治。手邊的例子莫過於這篇論文所包含的命題:法學博士論文應該具有"骨髓"和"皮囊"。換句話說,一篇法學博士論文的全部內容必須是圍繞一個基本觀點而展開的,否則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論文,而更像一本冠以博士論文之名的教科書而已。我們知道,教科書是不需要有中心論點的,它通常只是一門學科里相關內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門窗屋檐具備,千篇一律的樓房。當然,如果能將這樓房搭出一個獨具匠心的創意來,就該另當別論了。為了對這一區分有更清楚的地認識,筆者想就以下幾個方面作進一步闡明。 

  

(一)博士論文是著書立說嗎? 

  

毫無疑問,每一位博士生候選人苦熬三年(在西方有時甚至需要七、八年),當然期望其辛勤勞動能公開面世,以此受到學術界更廣泛的批評和認可。如果其論文中的基本觀點具有令人信服的論證,或者論文中提出了重要學術問題並獲得了開拓性的探索,那麼,這樣的博士論文就應該具有"原創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撰寫博士論文就是在著書立說。  

  

實際上,目前我國博士論文做完之後,將它變為書似乎並不是一件難事。但如果從西方的標準看,這博士論文了是否有"說"就難說了。更精確地講,這些博士論文是"說"太多,以致於弄不清楚他(她)到底想"說"甚麼。用學術一點的話講,讀者不知道這類論文在論證甚麼命題,或者說不知道在探索一個甚麼基本問題。由於這種情形是帶普通性的,下面的例子也就隨手揀來,筆者絕無針對博士候選人本身和他們的指導教授之意。 

  

例一、《信託制度的比較法研究》,作者,周小明;指導教授,江平。據指導教授介紹,該書是作者在博士論文基礎上寫成的。而作者為完成這篇論文的確下了功夫,除了指導教授與作者本人到日本、美國了解、考察信託法律制度之外,作者也親赴深圳、海南、山東、上海等地對國內信託業作了大量調查,掌握了不少第一手資料。當然,毫無疑問,論文的內容也很豐富,幾乎是包羅萬象。這一點從該書《目錄》中可以看出:甚麼信託立法觀念,信託的功能與價值取向,信託的設立與生效要件及效力等等。在《前言》中,作者還覺得不夠全面,無不遺憾地說道,一些重要問題尚未"包羅"進來,例如無效的法律後果,信託的變更和終止以及信託稅制和信託會計等等。在筆者看來,這篇博士論文缺少的不應該是這些內容,而恰恰缺少的是西方對博士論文所要求的"命題"。換句話說,把這些複雜生僻的概念,定義,描述,分析拼湊在一起,讀者弄不清作者到底要說明一個甚麼問題,或者說到底要論證一個甚麼主張,整篇論文看不到這樣一個中心論題,即命題。它讀起來不像一篇論文,而更像一本關於信託制度的教科書。用通俗地話講,叫基本觀點缺乏。  

  

該論文作者倒是提到了研究該課題的深層動機,即是"想為中國信託制度的繼受提供一個理論模型。" 

  

但動機不是"命題",而且這個動機也只是"提供"一個東西,即作者本人並沒有論證這是個好東西,還是一個不好的東西。說到底,這篇博士論文是一篇典型的介紹性"東西"。該論文作者實際上是在說:這個東西(指信託制度)我們國家還沒有,現在我把它介紹進來了,而且是比較性的;是好是壞,要斤要兩,你們(指學者和立法者)看著辦吧!坦率地講,這類"東西"長期流行於我國法學界,已經成為經典模式並廣為我國博士碩士研究生所模仿,而且每年還在不斷地、大批量地生產出來。這類介紹性的文字對我國改革時期的立法創製以及學術視角的擴大起到一定作用,但它不應該成為我們學界的主要研究模式,更不應該是法學博士論文的固定模式。所謂論文,通常當然是指討論、辯論、或論證等。但博士論文首先是必須有一個基本論點或觀點(即命題),否則,何"論 "之有?又何如" 論 "之?筆者讀到許多冠以"論X X 法"為題的博士論文,外人誤以為真的有個"論(點)",但實際上是缺少基本觀點的,只是論文題目聽上去怪嚇人的。其實,該論文作者在做" 介紹性 "的文章時大可向" 二道販子"學習,即在向路人"販賣"時,自始至終圍繞一個中心"命題",明確肯定地說,這個東西是好(或不好),是符合(或不符合)中國國情的。我想,一般說來,"二道販子"都會說好,否則就不會介紹進來了,甚至有可能根本就不讓你介紹進國門。至於是否真的好,讓人信服,這就看你的論證功夫。另一種方法是,該文作者也可以學究化一些,開誠布公地提出問題:不知道這東西好不好?我(指該論文作者)現在就來研究它(指信託制度)。這兩種方式的任何一種,都是"論",都有"說",寫起來和讀起來才會象一篇論文。  

  

例二、《憲政的經濟分析》,作者,鄒平學;指導教授,(不祥)。這篇博士論文讀起來(或者準確地說看上去)還象一篇西方所要求的東西,因為至少論文作者知道寫博士論文是要論證論文中所提取的觀點。因此,相較於上例來說,它至少應該算是一篇論文,而並不是拼圖識字之類的積木或千篇一律的教材。只是他要論證的學術觀點太多了,至少有六個之多。至於這些觀點是否像論文作者所講的"新觀點 ",我就不知道了。  

總之,能理解到博士論文是要論證新觀點就是一個難得的認識,這比太多的博士論文的昏昏然要好很多。值得一提的是,該篇論文的導論和第二章寫得中規中距,論述中回顧和評價了研究憲政的其他思維方式和方法,提出並且簡要的論證了為甚麼要用經濟分析的方法研究憲政。  

  

筆者不能確定在國內學術界中用經濟分析憲政的方法是不是該論文作者的首創,如果,這篇文章應該具有原創性,即originality。而要用這種經濟分析的方法來論證六個論點,甚至一百個,在本質上沒什麼分別的,因為作者的主張(或命題)是要用經濟分析的方法,而不是用其他的方法(例如政治,評歷史的分析方法)來研究憲政,這就足以達到西方對博士論文的基本要求。可惜,論文作者本人似乎並沒有意識到下述兩點。  

  

第一、如果作者提出的要求應該用經濟分析的方法研究憲政,那麼論文的通篇都應該圍繞這個命題展開論證。具體地講,論文地分篇至少應該包括這些內容:什麼是經濟分析的方法?為什麼學者仍用這些方法?為什麼一定需要用經濟分析的方法研究憲政?等等。可惜,論文作者並非這樣做。而是在論文的主要篇幅中用經濟分析的方法實際論證了其他六個觀點:諸如憲法的經濟功能,憲法蘊涵的經濟邏輯等等。這種論證或許對建立經濟分析方法本身有某些輔助意義,但並無直接關聯。換句話說,論證的重點本不應該放在採用經濟分析的方法來具體分析憲政的某些領域上,而應該放在經濟分析方法的建立上,即為什麼要用這個方法,而不要其他方法?論文作者對論文分篇的安排和內容顯然並沒有朝著這個思路上走。既然如此,那麼其論文的" 原創性"就會讓人質疑,至少是會大大折扣。  

  

第二、西方對博士論文的要求是論證一個基本觀點,即中心命題,而不是多個。 

這道理不難理解。因為,一多就無所謂"中心"了。具體來講,首先,只有當你要確定或提出一個基本論點,你的論點就有了方向,就知道怎麼樣組織素材,安排結構,並提出圍繞著基本觀點而展開論證的分題研究(SUB-ISSUES)。

其次,博士論文不是一篇大學者或大教授的論文,它只是博士生候選人正經八百嘗試學術探索的開始確。能將一個基本觀點,或命題講清楚就很不容易了。大學者或大博士因有名氣,一篇講上十多個觀點也毫不含糊。這或許因為他們對這領域涉足太深時間太長,講的話大家信;或者也是為名所累,沒有時間精力論證。而博士生是在學習階段,應該一開始就培養出嚴謹的學風。最後,更重要的是,博士生能同時在一篇博士論文里提出諸多重要的學術新觀點並且一一加以科學嚴謹的論證是自欺欺人。因為,一個具有原創性的新觀點也不是那麼容易提出並且論證成立的,除非你真的是學術天才,當然,一旦你尋到一個基本命題,你要論證六個與此相同的學術觀點(SUB-ISSUES)或者六十個學術觀點都不為過,只要這些學術觀點是圍繞這個基本命題展開的,或者說是緊密相關的。可惜的是,該篇論文沒有這樣一個基本命題,而只是主張用經濟分析的方法來分析憲政,但全篇論文的分題內容並非為這一主張組織和展開的。從西方的要求來看,這篇論文的根本缺陷實在令人惋惜。  

  

我們當然還可以找到類似上例的其他博士論文,但由於筆者手頭上的論文有限,而類似的問題帶有普遍性,因此,上述兩個例子應該具有典型意義。也就是說,雖然我們的博士論文可以變成印刷精美的書,但通病仍在:要麼就是沒有"說",昏昏然也;要麼就是"說"的太多,以至於弄不清他(她)到底在說什麼。因此,本文的"說"與電影中秋菊要討的"說法"不是一回事。這裡的"說"有點像"學說"和"理論",而秋菊要討的"說法"只是要一個"解釋",即為什麼朝她男人的那個地方踢?當然,秋菊也希望上級領導批評村長,要村長認錯。換句話說,電影里是先有了"說"(踢下身事件之疑問),然後才有秋菊要的"說法"。而我們的博士論文是"說"(指命題)還沒有問世,卻"說法"一大堆。這樣一來,那也就只能算是"亂說"或"胡說"了。簡言之,書是著出來了,可是,"說"卻沒有。  

  

(二) 為什麼要命題?  

  

一篇博士論文要求有命題,即中心論點,絕不僅限於是出於安排素材,組織結構的需要。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論文的命題在最大程度上反應了該論文對學術的貢獻,即原創性。在西方,指導教授和學界人士一看論文的導言部分就可以判斷論文是否有學術價值,因為導言部分通常會對前人在某一個問題上所作的研究作出回顧和評價,然後以此作為基礎,提出自己的中心論點,即命題。 

  

筆者審閱過不少內地學生申請香港大學法學院博士學位的開題報告(proposal)。這些報告羅列的分題(sub-issues)研究不可謂不全面,通常都試圖與香港法的某一部門法作比較,其比較範圍極其廣泛。甚麼法律特點,法律效力及法律後果比較等等,無所不包,就是看不到申請人到底要論證一個甚麼學術觀點,或探討一個甚麼學術問題。總而言之,按照這個開題報告寫出來的文字,一定會是與上述例一中所描述的東西差不離。這個問題的產生是出於一個極大的誤會中,即把命題的原創性與題材的新穎性混為一團。我從前在內地作碩士研究生時,常聽說我的同仁抱怨說:"沒什麼好寫的了!這領域全都被人研究過了"。殊不知,學術領域或許是有限的,但對這一領域的學術觀點卻永遠是值得探討的。打一個粗淺的例子,地球是球體的觀點(命題)已為世人所接受。但如果你的研究發現,地球不是球體的,是八角形的或三角形的。那麼,一旦你的命題能夠論證成立,這就是一個了不起的學術貢獻。這一貢獻,足以獲得世界上任何學府的博士學位。再例如,某些跡象使你懷疑地球是球體這一命題,你因此展開研究,你研究的問題是:地球到底是不是球體的?即使你的研究可能沒有結論,或者說還存在有重大疑問。但是你提出了這些疑問並分析其重要性。這項研究也不得了,同樣具有原創性,因為這個問題本身就具有極大學術價值,儘管你仍然沒有一個確定的結論。第二種研究或許在學術貢獻上可能沒有第一種那麼卓越,但以此獲得人和高等學府的博士學位應是綽綽有餘的。   

  

我舉出這些與法學無關卻與自然科學相關的例子,一是因為這些例子比較易懂;二是通過這些例子說明法學研究應與自然科學研究一樣,通過論證中獲得有學術價值的新發現,新貢獻。三是因為我或許還找不到中文的法學博士論文可以作為例子。北京大學法律系蘇力教授一篇申請《中國社會科學學刊》(香港)學術基金會報告應該是一個可舉的例子。但遺憾是,朱教授在美國有博士學位,況且這個報告並不是申請博士學位的,所以筆者不能有把握舉他為例是否適當。但由於這個報告是用中文寫的,而且報告的寫法極像一篇西方申請博士學位的模式,有興趣者可以借鑒參考。特別是對那些樂於從事比較法研究的同仁具有借鑒意義。 

既然例子這麼難得,筆者也就以他為例了。朱教授的課題名稱是《跨文化社會法律研究中社會控制之批判》。顧名思義,朱教授是要研究與法學相關的社會控制(socialcontrol)的問題,這如同法學博士研究生要研究其他法學問題一樣,例如票據權利研究,聯合國維和部隊之法律地位研究,中港公司法比較研究等等。然而,明顯不同的是,朱先生在報告中對社會控制的概念作了簡要回顧與評析後,明確提出其研究中所要論證的命題:"社會控制不是這個概念所指向的那些社會現象本身所固有的一種品質或特點,而是人類的一種生活意義的投射或客體化。我們甚至可以進一步得出一個看起來荒唐但不是不可能的結論:在一個不同的社會背景下,也許就沒有社會控制。   

  

這就是我想在這一研究中所論述的命題。通過對美國和中國歷史文化和社會背景的比較研究,我想證明社會控制是一個為文化所制約的概念。它為一定的文化假設和信仰所構成和支持,它不具有當代西方以及部分東方社會法律學的研究者們所認為或假設的那種世界性或超時空性(著重號為筆者所加)。" 

  

朱教授接著論述這一命題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的重要性。我想,學術基金的報告審閱批准者應對這一部分最感興趣。同樣的,博士生導師也對其學生論文開題報告的類似部分最感興趣。最後,朱先生圍繞這一命題,勾畫了各分章節的研究內容。  

應該說,在西方學術界,這是一份典型的基金申請報告。在筆者沒有獲得更直接的例子前,也可視其為極具參考價值的博士論文開題報告。審閱者或者指導教授看的就是研究課題的命題是什麼,是否具有原創性,是否具有學術價值。因此,一份博士論文研究報告的價值,不在於其內容是否包羅萬象,而在於它是否有一個值得探討或論證的基本命題。簡言之,命題在博士論文中的重要性如同人體結構的"骨髓"一樣,缺此不可。

  

有一點值得與朱教授商榷的是,或者說值得提醒的是,朱教授將命題與結論同一起來。筆者認為,論文的命題與研究結論有時或許會重疊,但通常可以不是一回事。

  

比如說,可以提出並且論證資本家是靠剝削工人養活的這一命題(提出這一命題並且論證它大概需要付出艱巨的研究)。但結論可以是多種的。結論可以是資本家制度必須推翻,也可以是不用推翻;還可以是用暴力推翻,也可以是最好用"和平演變"等等。筆者在此提出這個問題是有針對性的,否則會有人認為不要命題何妨,結論就可算是研究成果,就可代替命題,從而為其博士論文缺乏命題尋找託詞。 

  

長期以來,我國對於碩士論文與博士論文的區分模糊不清,唯一不同的只是篇幅長短而已。筆者認為這個標準還是大致可尋的。在西方,通常對碩士論文並沒有嚴格的原創性要求,即對碩士論文並不要求有新穎且有相當學術價值的命題。那麼,我們可以將那些有豐富內容也有觀點分析,但並不提出基本命題的作文為碩士論文的衡量標準。這樣說來,我國現行的博士論文似乎應該基本上屬於這一類,因為從這層意義上說,它們可以視為篇幅更長的碩士論文。這的確使人感到委屈。其實我國不少博士論文具有相當水準,有些還甚具開拓性。只要論文作者靜下心來,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加以認真思考,是不難找到一個有相當學術價值的命題的  

  

總而言之,西方社會的文明和現代化是與其人民崇尚開拓,崇尚原創是分不開的。這一點不僅反映在其小學教育智力的啟發階段上,更反映在對博士論文的研究和要求上。怯於或無力提出學術意義上的獨特見解,囿於"述而不作"的學風似乎是難以培養出開拓性的世紀人材。

  

二、甚麼是"皮囊" ?  

所謂"皮囊"只是一個比喻,它指的是論文的注釋。一篇法學論文,除了要有命題,即基本論點之外,注釋是不能沒有的。十多年前的法學博士或者碩士論文對這個問題是非常忽視的,洋洋萬言,卻讀不到幾個注釋。研究生們甚至極有名望的學者們對於其引述的文獻或觀點不列明出處,讀者們往往弄不清楚到底那些觀點是他(她)的,那些觀點是人家的。最後,也就搞不清到底是誰抄誰的,抄了多少。而且能獲得,從當時所能獲得的一些外國法學文獻的中譯本中,筆者和其同仁看到有些西方論文的注釋比正文的比重還大,甚至怪異,覺得不可思議。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不難理解。十年"文革"使學術活動基本停止,人們習慣了口號式的鼓勵、批判或說教。一切都是服務於某一類或某一階段的政治運動。既然服務於一定政治目的,嚴肅的考證就顯得多餘了。

  

進而推之,不需要考證當然就不需要注釋了。應當指出,這一現象目前有明顯改變。勤奮的研究生和嚴肅的法律學者開始以其論文注釋的規範化顯示出自身的學風和功底。

  

然而,這個問題並沒有獲得根本解決。筆者以為,不論從認識上和規範化上都有必要對論文的注釋問題真正重視起來。  

(一)論文注釋的必要性  

  

似乎已經成了習慣,學生的論文到筆者手裡,首先要看一看是否有比較規範的注釋。如果不具備這一點,這篇論文無論是多麼雄辯滔滔,論點飛揚,我是不會給 A 分的。這其中的道理其實很簡單,一篇不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的學術新觀點不過是空中樓閣,要麼就是矇混讀者,要麼就是自欺欺人,是談不上甚麼學術研究的,其充分價值莫過於新聞報刊的一般性報道。準確地說,論文的注釋決不是一個包裝問題而被視為可有可無,它的功用就如同人體的"皮囊"較之於"骨髓"一樣,是一篇學術論文"命題"或"內涵"的有機外延。沒有注釋,這篇論文就顯得不充實,不豐滿,其論點也會缺乏支撐力和擴張力。  

  

正面的例子可見鄒平學的博士論文。為證明經濟屬性是憲法的基本屬性之一,鄒博士引述了前輩學者往往只注重憲法鮮明的階級性,高貴的政治性和莊嚴的法律性的大量文獻,並在此基礎上批評他們很少思考憲法的經濟性;接著,鄒博士運用相關資料詳細論證了為甚麼經濟屬性才是憲法的基本屬性之一這一論點,以此試圖突破舊的思維模式,做出學術上的新貢獻。當然,如前所述,至於是否真算得上是貢獻,應由憲法學界同行們來評價。本文所關心的是鄒博士的研究思路和注釋方法問題。

  

反面的例子在周小明博士的論文中俯首即拾。周博士在營業信託與非營業信託這一問題上,引述了前輩學者的"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 ,並試圖在此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觀點主張。很可惜的是,周博士對這"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沒有作出任何注釋。讀者弄不清是誰的意見,甚麼時候的意見,在哪裡可以找到這些意見,似乎是一切都由周博士說了算。他說是"針鋒相對",那麼就是"針鋒相對",讀者是無法循徑研究和辨析的。這種方式輕則是一個學風問題,重則或可涉及到質疑你提出的觀點和主張的學術意義,即誰知道周博士的觀點是他自己琢磨得還是杜撰抄襲的?這話或許重了些,但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對法學論文強調注釋是法學研究自身的要求。相對於其他學科,法學更注重的是以理服人。理從何來?他通常就是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分析而來。我國律師業剛開始興起時,外商和外國律師常問起的問題是,為甚麼中國律師給的法律意見書沒有注釋?讀上去好像他(指中國律師)就是法的化身。我給的解釋是,你(們)真可以把他們看成是法的化身,因為相對於你們這些"老外"來講,他們對中國法律含義和背景的理解, 你們是無法相比的,因為這種理解是基於他們生活在一個長期閉關自守的政治制度和文化價值的國度里形成的;只有這些具有直接生活體驗的人,才可以對自己的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因此,這樣經歷的人提出的法律意見,還需要什麼注釋!他們本身都可以成為是被他人引用的原始資料。這種做法在我國法律處於初創階段時是可以理解和原諒的。  

  

然而,現在情況已經很不相同了。中國的改革開放已有20年,法律越來越複雜,各級政府和部門為了各自利益所制定的法規也有不協調的時候。如果我們提供的法律意見再不附上注釋,的確是有失職業水準。那種模糊其詞似是而非的"根據XX法的有關規定"的做法不應再有任何市場。  

  

同樣的,作為更高的層次的法學論文更應該是以理服人,不應該因自己在本專業圈子中的名氣、學術地位或行政職位,而視注釋為可有可無,這樣只會給人一種以勢壓人,學風散漫之感,要知道法律職業者(包括法律學者)既不是政治家,也不是幻想狂。法律學從這層意義上講,是最典型的"只談問題,不談主義"的行業。這大概也是為甚麼西方,特別是普通法系的法官學者及律師只注重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而把抽象的有關"主義"的討論留給政治家的原故。簡而言之,談法律問題,就離不開條文,因此當然就要注釋了。  

  

最後,注釋當然也涉及到法律學者的學風,以及從事實務職業者的水準問題。這方面的道理顯而易見,就不加多論述了。  

  

(二)法律注釋的"三性"  

  

所謂"三性",是指法律注釋的相關性,原始性和學術性。簡單地說,"三性"是有關法學研究注釋的規範化問題。  

  

相關性是法律注釋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論者在提出論據的時候,應將相關的資料,信息和其它相關論點加以注釋和說明,以給讀者一個盡量完整的研究畫面和藉以追根尋源的資訊。換句話說,讀者閱讀了你寫的論文,特別是是論文的注釋,就知道你是否在你的研究中窮盡了與論文題目相關的重要研究資料,或者至少是相關的主要學術觀點,從而也就可以進一步判斷論文的學術價值。這一點對於博士論文尤其重要,因為它要求有一個命題,即基本論點,而這個基本論點需要有原創性。如果從論文的導言中特別是從注釋中反映不出這一點,那麼,這篇論文是否可以達到博士水準應該是一個大問號。  

  

當然,對於一般的論文要求不需要這樣高。但無論如何,對於論文中所引的事實和觀點相關的支持性材料的注釋是不應該缺少的。我們長期以來習慣性於這樣的用語:例如,"眾所周知","有人認為","有人說","據有關資料顯示","根據XX法的有關規定"等等。令人遺憾有時甚至令人氣憤的是,他(她)就是不註明這些"知""說""認為"和"規定"的東西從何而來。對於這類不加註釋的文字,與其說是法學論文用語,倒不如視為說給孩子們聽的諸加抓特務之類故事的"關於"。讓你猜謎藏,猜個沒完。  

  

這裡講的原始性,不但指的是注釋應該盡量用原文或第一手資料,更具針對性的含義是,注釋要努力真實地反映出所引文獻的原來含義,不應該歪曲編造,更不應該無中生有。筆者與他人合寫過一篇短文,文中的論點就被他人歪曲引用,看後讓人啼笑皆非。這類的注釋,不如不要為好。或者倒不如還是照用老一套,諸如前述的"有人說","有人認為"之類的更加輕鬆省事,撲朔迷離。  

  

講到注釋的學術性,是筆者有意將分析性的注釋與一般羅列式的注釋加以區分。後一類注釋提供了所引文獻最基本的資訊,例如有關文獻作者,題目,出版物和出版時間的信息。這類的注釋多為律師,法官和其他從事法律實務的人常用。但對於學術著作或論文,特別是博士論文,這種注釋是遠遠不夠的。為甚麼?因為學術論文要求有新觀點,而新觀點的提出離不開對文獻的追溯和比較,鑒別和分析,而這些都應該在論文正文必然對這些文獻有一個取捨的問題:將那些與論點息息相關的文獻內容放進正文,而將那些僅具參考價值的內容放進注釋。如此這般,咋看上去才像是一篇嚴肅的學術論文的"樣子"。

  

總之,能夠在論文有"說"的基礎上,將論文注釋的"三性"運用自如,再加上注釋形式上的規範化,那麼,我們的法學研究將會呈現新的面貌,從而受到國際同行的衷心認同和尊重。 

  

結語 

  

可以預料,筆者在本文中提出的觀點和問題,相信是會引起爭議的。因為這種探討很容易令人以為筆者全盤否定我國法學博士論文的質素。對此,筆者無意在此爭辯是全盤否定,或是半盤否定。想強調的一點是,對於學術問題,我們應該有一個科學求實的態度:需要全盤否定的,有甚麼必要固守不放?需要半盤否定的,就應該取人之長,補己之短。如果法律界同仁執意維持現行的博士論文的研究模式,也大可不必過多指責,它或許更適合中國"國情"呢!  

  

筆者在結論中需要著重指出的是,論文的命題即是研究的出發點,也是研究的終結點,它是博士論文水準的集中表現和最終成果。博士論文對命題的要求就如同一個自然科學工作者對自己的研究要追求創新尋找發明一樣重要。如果對博士論文的要求僅僅限於述而不作,或者限於一般性的分析或比較。那麼,其學術價值又有多少?其研究的原創性又何在?同樣地,如果不提供一個嚴肅認真的注釋,那麼何有研究之實?總而言之,本文的結尾與其說是有一個結論,倒不如說是提出了一個希望引起我國法學界同仁思考的問題:既然我們可以在其它許多方面提倡與國際接軌,那麼,為甚麼不可以在學術的研究方法上放下身段吸取他人之長呢?況且,這一接軌大概是不會耗費什麼"本土資源"吧!

(來源:《中外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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