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治安管理處罰法》常見問題解答(一)

1、《治安管理處罰法》42條5款和68條有矛盾的規定。42條「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和第六十八條「利用……電話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前條中的「淫穢信息」和後條中的「淫穢信息」應為同一含義,兩條發送方式都包括手機,但前條要求多次發送,後條沒有次數上的要求,實踐中,若查獲發送淫穢信息的,我會按照68條的規定處理,而不考慮次數,顯然,42條的「淫穢信息」就是多餘的了。

答:二者並不矛盾,區別在於主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如果針對特定對象發送淫穢信息,目的是為了對信息接收人進行侮辱、挑逗,干擾其正常生活的,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如果發送淫穢信息是為了傳播,則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2、《治安管理處罰法》59條按部編寫的《釋義》應為典當業與廢舊金屬收購業適用,而60條第三項的規定為明知贓物而窩藏、轉移與代為銷售的行為可以予以處罰。實踐中有這樣一個案例,有一個人為修理自行車的,他收購了8台別人偷來的自行車(明知),如果按60條沒有收購這一規定,那麼應如何處理呢,懇請予以回答。

答:典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收購贓物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3、楊某於06年6月1日無證運輸爆竹三紙箱到我縣被查獲。能否根據《治安處罰法》拘留,同時根據《煙花條例》沒收爆竹?如不行,該如何處理?

答: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同時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爆竹。

4、作出追繳違法所得的處理決定後,是否由當事人按行政處罰的規定到指定的銀行交納?拒絕交納的如何處理?先期扣押的現金如賭資作出收繳的決定後,如何處理?是由公安機關出具收繳物品清單還是由銀行出具收據?

答:追繳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現金,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收取並上繳國庫。先期扣押的賭資在作出收繳決定後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收繳或者追繳現金由公安機關向被收繳、追繳人出具收繳、追繳清單。法律、法規雖未要求當事人向銀行交納被收繳或者追繳的現金,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委託銀行代收,這樣銀行也應出具收據。委託銀行代收的,一定要考慮收繳、追繳是否能得到有效執行。

5、在建築工地搞裝璜或幹活的鋼筋工等人,將工作中使用的材料,如鋁材、鋼材、管材等偷拿出去作為廢舊金屬賣,價值有幾百元,不夠刑事立案標準,我們認為是盜竊,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但一部分人認為符合職務侵佔,處罰無法律依據,不知哪一種說法對?答:工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工作中所使用的本單位的材料偷拿出去賣掉,性質屬於職務侵佔,不構成犯罪的,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6、私自塗改自己戶口本的,是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變造證明文件進行處罰?

答:私自塗改自己戶口本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以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予以處罰。

7、盜竊案件中,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情形的,可否單處罰款?

答:對實施盜竊行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減輕處罰條件的,可以單處罰款。

8、《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9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所採取的「登記」是否屬強制措施?是否應該審批?批准的許可權在哪一級公安機關?「登記」保存的證據是否受時限限制?

答: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所採取的「登記」不屬於強制措施,不需要審批。「登記」沒有時限規定,這一點與「先行登記保存」不同。

9、《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由哪個部門處罰?是公安機關還是文化部門?

答: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

10、請問:學校是否屬於公共場所?當著學校女生的面暴露生殖器或****,是否屬於猥褻。我認為非開放式的學校不屬於公共場所,暴露生殖器或****雖然沒有和女生有身體接觸,但也屬於滿足變態精神刺激的猥褻行為,對嗎?

答:學校內師生共同活動的場所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公共場所。對本案,可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定性處罰。

11、對網吧實施處罰,應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但營業執照上確定的法定代表人已私下將網吧轉讓他人,卻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請問,告知時應告知原法定代表人還是受讓人?

答:對單位進行處罰前告知,依法應當告知其單位,具體告知時不是必須告知法定代表人,也可告知該單位的其他有關主管人員。

17、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我的問題是,在採取保護性措施前是否要對醉酒的人進行鑒定,以判定其處於醉酒狀態?在執法實踐中判定醉酒的人的標準是什麼?如果要先判定其處於醉酒狀態才能採取保護性措施,那麼,我們在現場處置時,遇到醉酒的人抗拒執法,能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答:對醉酒人是否需要採取保護性措施,應根據其具體行為表現進行判斷。如果判定其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可以立即採取保護性措施,不需要先行鑒定。醉酒人抗拒執法的,公安民警可使用警繩、約束帶等進行約束。

18、在自己所有的門市或店鋪里賣管制刀具,可以作攜帶處理嗎?常用的長30至40厘米的單刃西瓜刀,屬於管制刀具嗎?

答:對同時查到非法攜帶行為的,可以作非法攜帶處理。如屬超範圍經營,則應由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罰。是否管制刀具,應當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和公安部《關於管制刀具範圍的批複》進行認定。常用的西瓜刀不應認定為管制刀具。

19、目前很多地方的各級黨委正在換屆選舉,黨委的選舉是按《中國******章程》和《中國******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的,而不是按法律進行的選舉。假如某人在黨代會選舉時進入會場撕毀代表手中的選票、踢鄱票箱等行為,我想是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以破壞選舉秩序對其處罰。因為前提不是「依法」進行的選舉。這個問題不知對否?還有那該怎麼處罰他呢?

答:不能以破壞選舉秩序處罰,但可以認定為擾亂單位秩序,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給予處罰。

20、請問對於一種行為違反兩個法條規定的,是否按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如結夥毆打證人的行為,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4項還是按第43條第2款第1項給予處罰?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關於毆打證人的處罰規定和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關於結夥毆打他人的處罰規定,都是關於毆打他人的特別規定。在兩項特別規定競合的情況下,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規定。因此,這種情況應當適用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

21、請問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決定後,是否必須立即送所執行?有正當理由的可否不立即執行?不立即執行的期限如何掌握?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決定後,被執行人當場提出行政複議請求並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的,能否做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是否必須要求複議機關受理被執行人的複議後才能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答:宣告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後,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宜立即執行,可以暫緩執行。不立即執行的原因消失後應當馬上執行。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決定後,被執行人當場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並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依法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不必等到複議機關決定受理後再決定暫緩執行。

22、甲系一建築工程包工頭,為了拉攏同工程監理乙的關係,一日在請乙吃喝後,告訴乙我們去消遣消遣吧,乙表示同意。甲就將乙帶到一美容美髮店,乙正在嫖娼時被當場查獲。經調查,甲稱消遣的意思就是帶乙去嫖娼,並且在乙和賣淫女發生性關係前,甲和店老闆經過討價還價,最後商定嫖資為60元並由甲直接付給了店老闆。乙也承認甲所說的消遣的意思就是嫖娼,並且明白是甲請客。問對甲能否處罰?怎麼處罰?

答:對甲應當以介紹賣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甲雖未直接為賣淫女介紹賣淫,但通過店老闆間接為賣淫女賣淫實施了介紹行為。

23、貴局對如何理解「初次」的回答是第一次被查處,而非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請問:第一次被查處是否包括公安機關已經受案調查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到案,待處理的?調解處理的,是否屬於被查處?

答:在本次違反治安管理之前,如果有被公安機關受案調查且已查證認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有已經由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均不屬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24、我市部分娛樂場所內時常發生打架鬥毆、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發現這些娛樂場所系無證經營,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但是在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取締時,能否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規定進行,若不能,如何具體操作執行。請法制局領導予以答覆。謝謝。

答:公安機關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場所予以取締時,可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9條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對於公安機關依據其他法律、法規予以取締的,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將對取締的執行措施作出明確規定。

25、針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42的規定,請予明確:公安機關是否有權進行罰款?我們認為應當有權,否則與第3條規定衝突,且14條規定的行為,基本屬於公安機關主管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將42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主體理解為「原發證機關」,一方面與法條第3條的規定衝突,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實際上無法操作。

答: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6、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機動車修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有不按規定登記送修車輛的行為,能否按照《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處罰?對此《辦法》規定的處罰能否按照簡易程序處罰?

答: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機動車或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但是,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機動車修理企業或個人不按規定登記車輛號牌、車型等情況的行為,則應當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49條的規定,以「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對違反《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案件,符合簡易程序辦理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27、模擬槍的完整概念?在辦理案件時是否要進行鑒定,到何部門鑒定?

答:《公安部關於認定模擬槍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90號)對此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一、凡外型、顏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相同或近似,並且其尺寸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間,但不具備槍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認定為模擬槍。二、當事人或辦案機關對查處的模擬槍的認定提出異議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參照《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進行鑒定;當事人或辦案機關仍有異議的,由省級公安機關複檢。)

2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在法律責任上有否競合之處?實踐中如何具體引用法律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是否只授權公安機關僅對運輸這一塊有權處罰?

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對於《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特別法,對煙花爆竹管理應優先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於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依法予以查處。

對於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未經許可舉辦煙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火燃放活動等違法行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均規定由公安機關處罰。

29、某鎮為招商引資徵用土地,將有關徵用土地的賠償標準等內容以通告形式張貼公布。李某因對徵用土地之事不滿,當政府工作人員面將多處剛貼的通告撕毀,政府要求公安機關處理。請問能否按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答:處理此類案件應當慎重。如果李某確屬無理取鬧撕毀通告,可以認定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30、刑法中關於正當防衛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找不到相關的規定,請問:治安案件中不承認正當防衛嗎?如果承認該如何認定和處理?比如幾個違法嫌疑人因故毆打一人,後被害人被打的受不了後還手,結果造成對方有人受傷,該如何定性和處理?如果造成對方如鼻骨骨折一類的輕傷又該如何認定和處理?!在這類案件中如何認定正當防衛?

答:正當防衛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的認定,參照《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還手人的目的不是為了避免侵害,而是「以牙還牙」,應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1、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作出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後,娛樂場所拒不履行,繼續營業,公安機關怎麼辦?

答:首先責令停業整頓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娛樂場所被責令停業整頓,拒不履行,繼續營業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在被責令停業整頓娛樂場所門口張貼告示,發動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其進行監督。

對在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例如,對發現責令停業整頓的娛樂場所又實施違法行為的,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按「情節嚴重」,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對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行為應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32、派出所在辦理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對於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審批許可權屬於哪級部門?派出所是否有權審批?

答: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辦理其他行政案件,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派出所不能作出處罰決定。這裡所說的治安管理處罰案件,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規定的案件,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案件,直接關係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查處的行政違法案件,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安機關查處的直接關係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違法案件。

33、我局在清查中發現,個別二手手機收購門市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大量收購二手手機,且不按規定登記出售二手手機出售、寄賣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二手手機的基本特徵和去向。象這種未取得營業執照,但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且違法事實存在的二手手機收購門市是否適用《舊貨流通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對舊貨經營者的處罰?

答:二手手機收購行業適用《舊貨流通管理辦法》。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34、查處遊戲機的賭博案件中對涉賭的遊戲廳老闆依據治安處罰法處罰後,能否對該場所再依據娛樂場所條例處罰?其中依據娛樂場所條例處罰場所的又是該老闆,這樣的話,對老闆進行了兩次罰款處理,不是違背了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一事不再罰(指罰款)的原則了嗎?遊戲廳能否作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單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單位處罰的,予以處罰)?是否在引用娛樂場所條例處罰遊戲廳的同時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18條?

答:如果構成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處罰。兩項罰款的實際承受人可能是同一名老闆,但因為在法律上處罰的對象不同,所以不屬於重複罰款。

確定遊戲廳是否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單位應根據其應根據其工商註冊登記為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35、非法開採的小煤窯(如只有一個小煤洞),情節輕微,請問如何處罰?由哪個行政單位做出處罰?

答:對於一般違法行為應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36、金屬收購業取做證後,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如不可以收,公安機關可否處罰,依據何在?如果可收購,根據第八條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序等如實進行登記。個體工商戶收購時如不登記,公安機關可否處罰,依據何在?

答:雖然國務院取消了對設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特種行業許可和設立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及個體工商戶核准事項,但根據《關於印發〈關於搞好已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後續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審改發[2003]1號)的規定,相關管理制度並未取消。對於個體工商戶超出經營範圍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37、對符合限期戒毒的人員,是開具《強制戒毒決定書》和《限期戒毒決定書》還是僅開《限期戒毒決定書》?

答:限期戒毒是強制戒毒的一種執行方式,是對不宜收所的強制戒毒人員在所外戒毒的方式,所以對於限期戒毒的應當出具強制戒毒決定書。

38、城管隊員(有市政府發的執法證件)經常因扣押亂停亂放的摩托、佔道經營的攤擔而與群眾發生糾紛,這種情形可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進行處罰?如果可以的話,他們的這種扣押是否是《行政處罰法》中的合法扣押?如果說不能比照上述條文進行處罰的話,適應哪一法律條文?如果不能給他們解決的話,他們的執法活動也挺為難的。請指教。

答:這類案件能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進行處罰,如果群眾有阻礙行為,則關鍵要看城管隊員的扣押行為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因此,辦理此類案件時,我們應當要求城管部門提供有關扣押的法律依據,而且城管人員的行為必須是依法定程序進行。如果城管人員屬依法扣押,我們可以適用上述規定進行處罰;如果城管人員不是依法扣押,我們就不能適用上述規定進行處罰。特別是對城管人員濫用職權的,不得對群眾予以治安處罰。在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況下,如果城管人員受到毆打等不法侵害,可以按毆打他人等對侵害人予以處罰。

39、某人在他人賭博時為其提供盒飯營利,並同時也下注,對某人能否以為賭博提供條件和賭博兩種行為同時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數過並處?

答:該人的兩種行為是分別獨立的行為,如果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可以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如果提供盒飯只按正常價格收錢,一般不宜作為「為賭博提供條件」處理。

40、甲到一銀行儲蓄所取款1萬元,在等銀行取款時,乙也到該行交十元辦理開戶,銀行工作人員將甲的一萬元錢取好後,順手推到工作窗外的櫃檯上,接著又將乙辦開戶,幾分鐘後,乙辦好後離開,這時甲看到乙辦好後就問,「我先來,我的錢怎麼還沒取出來?」銀行工作人員發現錢已不在,假如這一萬元錢是乙拿走的,該乙的行為如何定性?(該銀行無監控錄像)銀行要否負責任?

答:該乙的行為屬盜竊。如果在銀行工作人員將錢交給甲之前被盜,損失應由銀行承擔。

41、張某和李某因土地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法院判李某勝訴,土地應該歸李某耕種,但是張某多次暴力阻止李某耕種,並且將李某耕種的幼苗損壞,請問對張某的行為應該怎樣處理?

答:幼苗損壞程度不是很嚴重的,可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為由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42、上次的答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的第(三)項不是指特殊主體,那麼顯然一般的居民收購贓物自用完全可以處罰,但525對此問題的答覆均是不能處罰.不知作何理解?

答:一般居民如果偶爾購買少量贓物用於生活或者生產,不認定為收購贓物,不應當給予處罰。如果購買贓物用於轉賣牟利,或者購買大批贓物用作生產原料等,可以認定為收購贓物,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43、根據規定,傳喚的原因、依據、處所應當告知,我們的做法是:在筆錄中第一句話是,「我們是XX單位民警,因你涉嫌XX,根據《處罰法》XX,將你傳喚到公XX,請你如實。。。」,筆錄中第二句話是「關於申請迴避的告知」,筆錄中第三句話是「請講一下家屬的聯繫方式,公安機關將把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你的家屬」,請問該問法是否違法,尤其是賣淫嫖娼案件,有領導說如此問法有脅迫誘供的嫌疑,請賜教

答:你們的告知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的規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執行。這一規定的本意是為了保護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但賣淫嫖娼案件通知被傳喚人配偶,卻存在可能影響夫妻關係的問題,增加了違反治安管理人的思想壓力。對此,執法實踐中可靈活掌握,如被傳喚人要求自己通知的,可以允許,但要記錄在案。

44、一人盜竊未遂,能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答:盜竊未遂有較嚴重情節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5、請問法制局領導:1、有多個違法行為的,填充式法律問填書寫不下,一些民警使用製作式法律文書又不會,是否可以一種違法行為分別製作一個處罰決定書,在實際執行時合併執行即可。2、法經營的小旅館進行查處時,如對非法經營者罰款100出所就可以裁決,但是取締要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受否可以單獨製作取締通知書,不在處罰決定書上填寫,便於基層辦案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操作。

答:一人有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製作一個處罰決定書。民警製作法律文書有困難的應當組織培訓,法制部門應當給予具體指導。處罰和取締由不同的公安機關決定的,應當由決定機關分別製作法律文書。

46、甲(非人民警察)帶警用頭盔(有帽徽)駕駛摩托車時被公安人員查獲。請問:

(1)派出所是否可依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的規定對其處罰。(2)如可處罰,警用頭盔、帽徽是否要鑒定,由誰鑒定。(3)如可處罰,是否可依據該規定第十六條,對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處拘留的處罰。

答:《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依法予以處罰。但不能以公安派出所的名義處罰。對於警用頭盔、帽徽可以通過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如需認定的應由公安裝財部門予以認定。

47、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新型毒品的成癮標準目前國家是否有規定?《公安部關於對吸食苯丙胺類毒品違法人員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對冰毒、「搖頭丸」、苯丙胺類新型毒品可以強制戒毒,但是標準只是說:「即已經出現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苯丙胺類興奮劑濫用及相關障礙的診斷治療指導原則》認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續使用苯丙胺類興奮劑,逐漸形成了對苯丙胺類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斷增加,停葯或驟減用量後出現戒斷癥狀,以及由於使用苯丙胺類毒品而對社會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類興奮劑依賴綜合症的違法人員」。實踐中如何掌握?誰是有權鑒定機關?

答:對於吸食苯丙胺類毒品成癮標準應由衛生、藥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48、請問現在公安機關對查獲的無進口證明的進口車輛應該如何處理。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55號第二條規定: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查獲的走私汽車和無進口證明的汽車應一律沒收,不得罰款放行。沒收的汽車交國家指定的部門銷售,銷售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正常進口汽車價格(包括各種進口稅費),銷售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手續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銷售部門的銷售發票和緝私部門的沒收證明辦理核發牌證的手續。銷售部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公安部、海關總署研究確定。

49、執法實踐中,經常有非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比如酒後滋事拿刀砍傷人的,顯然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範圍。但往往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醫療費。怎麼辦?1、調解,還是不調解?2、如果調解,能不能用《治安調解書》?公安部設計的調解書文書樣式,寫得很明確「本文書根據的是第九條,調解成功後不能再處罰」,可酒後拿刀行兇滋事的也不處罰?難道因此不處理醫療費

答:對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不應調解,應當依法處理。有關賠償問題告知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0、《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3條2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第97條1款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如何證明已通知家屬,目前我局的做法是由經辦民警在傳喚證或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這樣做是否可以?

答:關於通知家屬的問題,公安機關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拘留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傳喚人或被處罰人家屬。如果傳喚時被傳喚人家屬在場的,應噹噹場通知。傳喚通知的情況以及無法通知的情況,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拘留通知的情況,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51、執法檢查中發現一些派出所將性質較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降格作警告處罰,但當事人未申請複議。上級想撤銷重新裁決,但翻破了書找不到相關法律條款。因為法律只規定了複議訴訟時可撤,未複議的沒有說可以撤。難道還要鼓動當事人複議嗎?肯定不行,所以建議公安部仿照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引進指令再裁、直接撤銷再裁的程序。

答:《人民警察法》第43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52、公安院校實習生,在兩名以上民警進行訊(詢)問時,能否作為「記錄人」書寫筆錄?

答:可以。

5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就公安機關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審核」設定了行政許可。是否可以據此認為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對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公安機關是否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之規定,予以取締呢?

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屬於公安機關行政許可範疇,但互聯網經營單位的許可屬於聯合許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在具體辦理取締中,應依法辦理。

54、請問:在個體工商戶(僱傭不足7人)店裡擾亂經營秩序,能否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一)項處罰?如不能,應按照哪條處罰?

答:不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應根據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選擇適用法條。如店裡對外開放可按照擾亂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處罰。

55、《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6條規定的旅館業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及處罰中的旅館業工作人員是指服務人員還是法人

答:這裡的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是指負有登記、制止義務的人員,包括一般工作人員和法定代表.

56、對於那些未經公安機關允許擅自經營旅館業的,同時有不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是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處罰,還是按照第54條和第56條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或者是擇一比較重的條文進行處罰?

答: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處罰。不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等行為,可以酌情作為從重情節。

57、有這樣一個案例,對與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我們是否可以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36條對其予以沒收罰款處罰以外,是否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對其同時予以拘留處罰?如果可以的話,那填寫案由時該如何處理?

答:對同一行為,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有規定的,且不一致的,根據法律優先原則適用法律。

58、有一違反治安管理人邵某酒後將一計程車玻璃砸碎,後又將計程車司機打傷.邵某的行為屬於一種行為還是兩種行為,是否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的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第16條的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怎樣理解?

答:本案屬於兩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第16條實質規定了數過並罰的原則。數過並罰是治安管理處罰的裁量制度。數過並罰具有以下兩個特徵:一是必須是一行為人實施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是適用數過並罰原則的前提條件。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行為人夥同他人共同實施的。二是公安機關必須在對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決定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

59、請問:對偷電的違法行為是由供電部門依據電力法予以處罰,還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法處理?

答:應當依照《電力法》第71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60、第2010問處罰吸毒者,禁毒法與治安處罰法誰優的問題,回答是「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對吸食、注射毒品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第(三)的規定,不能再依據《關於禁毒的決定》第8條第1款的規定。」本人有二疑問:(1)立法規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如果這樣定,似乎應當適用禁毒決定;究竟誰更優?無定論。(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條規定:本法的實體與其它法衝突的,適用其它法。由此看,應適用《禁毒的決定》。

答:您所談到的問題涉及到立法法上新法與舊法、特別法與一般法相互交叉衝突的問題。根據立法學的理論來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應當是指同門類的法律或是規範同一事項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理解,《關於禁毒的決定》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刑事和行政處罰的一般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規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其處罰的一般法,二者規範的事項與門類不同,因此,就整體而言,不能講《關於禁毒的決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特別法。另一方面,從單獨法條來講,《關於禁毒的決定》第8條第1款對吸毒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作了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吸毒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作了重新界定,根據新法優與舊法的原則,應當直接適用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而無須再就具體條文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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