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以律法嚴苛著稱,是不是說秦朝已進入法制社會?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法制的概念。「法制」一詞與「法治」十分相近,二者的意思卻大有不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指的是一種制度化的社會規範或者規則,因此判斷一個時代是不是法制社會的核心標準應當是看這個時期有沒有穩定、權威且完善的社會治理規則。而「法治」則與「人治」相對應,指的是一個國家的治理是否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秩序進行的,屬於社會意識層面的東西。
按照這種判定方式,秦朝雖不能算是法治社會,但卻已經有了法制社會的影子。秦代的法律制度是自商鞅變法之後逐步發展演變出來的,不僅僅指秦統一後的多項制度,而是包含了秦統一前後法律制度的整體。目前,有關秦代法律制度的文獻主要有出土自雲夢睡虎地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律問答》和《封診式》,內容包括定罪量刑的原則、刑罰的具體形式、犯罪的種類,以及有關所有權、借貸、婚姻有關的內容,還有一些關於行政、經濟方面的立法規定,涵蓋了秦朝人生活的絕大多數方面,因此我們可以從這些文獻中管窺秦代整體的法律體系。秦律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 首先也即最主要的特點是秦律嚴苛,秦律主張輕罪重罰,對百姓生活的諸多方面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達塞民於法的效果。
2. 此外,秦律也是非常完整和細密的,秦律具體又分為律、令、法、法律問答、例等多種形式,反映出秦律的細密。
從總體來看,秦律遵從的是法家的思想,受法家影響深遠,它也是封建社會的產物,維護的是封建統治者的權利和統治秩序,故在一些條文上可以清晰的看出其對於官僚地主特權的維護和對農民的壓迫,這是其在本質上與我們今天的法律制度不一樣的地方。正如上文所述,秦代雖有「法制社會」的影子,但卻區別於我們今天,不能稱之為「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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