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後嫁給丈夫舅舅 公公是介紹人|女士|撫養費

女子離婚後嫁給丈夫舅舅 公公是介紹人

2013年12月18日 08:37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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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鳴畫

原標題:女子想生二胎「嫁」了丈夫舅孩子落地「丈夫」不知情

一審判決原告敗訴,維持計生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

羊城晚報記者黃曉晴通訊員邱小華麥換弟

再婚生育二胎,現任丈夫是前任丈夫的舅舅,現任丈夫在接受計生部門的調查時卻對妻子的情況一問三不知:不知妻子姓名;雙方沒有同居過;更不知道妻子懷孕。

計生部門遂以「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為由,向鍾女士徵收26萬多元社會撫養費,鍾女士為此提起行政訴訟。17日,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鍾女士敗訴,維持計生部門的徵收決定。

處罰:再婚生子被罰款26萬元

鍾女士今年36歲,上世紀90年代與彭某忠結婚,兩人1999年生育了一個女兒。在與他們相熟的人看來,他們的感情非常好;2010年3月,鍾女士卻出人意料地以性格不合為由,與彭某忠離婚,婚生女兒由彭某忠撫養。

一年半後,也就是於2011年10月27日,鍾女士與一名叫李某石的男子領取了結婚證。李某石,1973年出生,一直沒有結婚且沒有孩子,與鍾女士以及她的前夫一樣,均是韶關南雄人。2012年鍾女士再次懷孕。

今年1月,再婚的鐘女士在佛山誕下一名男嬰。但就在半年後,她卻收到了一紙《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禪城區人衛局以其違反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為由,要求她支付262584元社會撫養費。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條第二項『再婚夫婦,一方婚前已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可再生一胎子女』,我與現任丈夫只生了一個孩子,完全符合規定,為什麼計生部門要徵收社會撫養費呢?」鍾女士質疑道。

於是,她將禪城區人衛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舉證:孩子出生現任丈夫不知情

禪城區人衛局辯稱,該局是因為掌握了相關證據才對鍾女士出具《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禪城區人衛局稱,其實,在鍾女士再度懷孕期間,就有人舉報稱:鍾女士是在騙取再育一胎的指標,避免交納社會撫養費。據稱,其實鍾女士與彭某忠生育一女嬰後,一直還想生育一名男嬰,不過兩人並不符合生二胎條件,於是便想出了這樣一出「假離婚」把戲。鍾女士一旦「有」了,便可以將小孩掛到李某石那裡。

禪城區人衛局於是找到了李某石做調查,並作筆錄。

「狗血的劇情」就在此時發生了:李某石竟是鍾女士前夫的舅舅,而鍾女士與李某石的「介紹人」,竟然就是她的前夫彭某忠的父親。李某石稱,自己一直在韶關南雄老家生活。有一天,姐夫找到他說要撮合他和自己的前兒媳,還保證不用給禮金,不用辦喜酒,只需要他們去民政局領個證,這邊甚至可以倒貼幾千元給他。

李某石說,聽到有這樣的「好事」,他欣然答應。他來到佛山與「未婚妻」匆匆見上一面。第二次見面是在婚姻登記處。第三次見面是在「妻子」有了小孩後,他陪她去辦准生證明。這也是他們最後一次見面。

說起鍾女士懷孕一事,李某石說,他們在婚後就一直沒有發生過關係也沒有同居過,鍾女士有了孩子,他壓根就不知情,不過在她的要求下,他只能陪她去辦理了准生證,並告訴辦理准生證的工作人員,自己是小孩的生父。

李某石甚至只知道妻子姓鍾,不知道其名字。

另外,禪城區人衛局工作人員還發現,鍾女士去婦幼保健院檢查時,沒有李某石填寫的任何資料,反而「前夫」彭某忠卻曾在住院病案那裡簽過名,而且登記的地址與鍾女士的地址一致。

辯解:前夫簽字是出於人道主義

但是,10月29日案件庭審上,鍾女士的辯護律師一一對禪城區人衛局提交的證據進行反駁。

鍾女士的律師稱,關於上述調查筆錄中的簽名不是李某石寫的,因為李某石目不識丁,連自己的名字都寫不全;另外,他完全聽不懂白話、普通話,不可能與調查人員溝通;而筆錄中提到的一名見證人他們根本不知道是誰;李某石所說的事情均是單方面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作印證。

至於住院病案的資料登記,鍾女士的律師回應,當時是因為鍾女士與李某石發生了矛盾爭吵,李某石一直沒接鍾女士的電話,在佛山沒有其他親人朋友的鐘女士無奈之下才找前夫彭某忠幫忙,彭某忠也是出於人道主義才幫了這個忙。

事實上,開庭期間,主審法官就主動向鍾女士的律師提問:「你們是否有提出DNA鑒定?」鍾女士的律師則當庭表示不申請。就小孩的姓氏問題,法官還專門問了小孩上了戶口沒有,隨後也得到了否定的答案。

判決:小孩非婚生須承擔罰款

17日,禪城區法院一審判決:維持禪城區人衛局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法院認定,鍾女士現任配偶李某石否認她的第二胎子女為其所生育,也否認與鍾女士共同生活,佛山市婦幼保健院調查材料顯示沒有李某石作為鍾女士丈夫或者幼兒父親的記載。根據以上的調查證據,法院推定,鍾女士的第二胎子女並非為李某石所生育。而「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正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文所禁止。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另外,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並沒有明確指出鍾女士的兒子是與誰生的。禪城區人衛局表示,如若確定是其與前夫所生,還可以向其前夫也徵收同樣金額的社會撫養費。

17日,鍾女士並沒有來到宣判現場,一審宣判後其代理律師表示,是否上訴要諮詢過她後才能確定。

【律師質疑】

異議一:人衛局取證過程存在瑕疵

鍾女士的律師依然對禪城區人衛局的取證過程有異議。

他認為,禪城區人衛局認定非婚生育的主要證據是李某石的筆錄,但是該局提供的李某石的筆錄中,李某石根本不認識字,因此其簽名是他人代簽的,這一說法後來也得到了法院的確認。

「李某石不認識字,工作人員代簽不是不行,但起碼也要註明是代簽的,作筆錄的時候應該有錄像來確認,但是這些人衛局都沒有做到……」鍾女士律師說。

回應:法院認為,禪城區人衛局提供的調查筆錄未能就李某石由他人代為簽名的經過和原因進行記載,確實存在瑕疵,但該筆錄由李某石按指印進行了確認,鍾女士一方雖然對該筆錄的真實性存在異議,但並無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也沒有向法院申請指紋鑒定,應當對其提出的筆錄不真實的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鑒於此,禪城區法院確認了這份調查筆錄的真實性和證明效力。

異議二:舉證責任不應由原告承擔

對於法院的說法,鍾女士的律師並不信服。他說,根據《行政訴訟法》「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舉證責任不應由原告承擔。對於為什麼鍾女士一直不肯做DNA鑒定來弄清真相,該律師就解釋為舉證責任不在他們這方,他們沒有必要這樣做。事實上,「舉證責任不應由原告承擔」也是鍾女士的律師提出的最大異議。

案件審理過程中,鍾女士的律師認為,李某石在調查筆錄以及佛山市婦幼保健院的調查資料這兩份證據不足以證實鍾女士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事實。

回應:禪城法院認為,本案中,除了上述兩份證據外,禪城區人衛局如果需要對鍾女士的違法事實進一步核實,客觀上需要有鍾女士的配合。在禪城區人衛局窮盡行政職權調查搜集證據證實以上基本事實並且搜集證據能力受限的情況下,鍾女士如果主張第二胎屬於其與李某石生育,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但是鍾女士並未就禪城區人衛局確認的以上事實和處理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因此,法院認定,禪城區人衛局據上述兩份證據對事實予以確認,屬於合理履行法定職權的行為。

對此,承辦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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