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予核准千禧之星珠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決定

證監許可〔2011〕1930號千禧之星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於2011年11月14日舉行2011年第253次發審委會議,依法對你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進行了審核。發審委在審核中關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詳細披露了加盟店管理的各項內容,並認為「經過多年發展,針對自營店和加盟店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流程,並在實際管理中嚴格執行」。你公司和保薦機構在反饋意見回復中對申報期的收入構成進行了調整,將前次申報材料中的部分加盟店收入調整至批發收入。其中,2008年–2010年的加盟店收入分別調減2.45億元、2.24億元和2.59億元,相應金額調整至批發收入。你公司和保薦機構解釋原因時稱,系部分加盟店未使用你公司品牌開展經營或者同時經營其他品牌。上述重大調整和解釋說明導致無法判斷你公司加盟店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報告期內是否得以有效執行。發審委認為,上述情形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不符。發審委會議以投票方式對你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進行了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申請未獲通過。根據《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監會令第62號)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依法對你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可在本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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