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到了推行「婚前協議」的時候

中國到了推行「婚前協議」的時候2014-09-12

  媒體屢屢報道一些名人的離婚糾紛,近期比較引人關注的是博納老總於冬的「天價離婚案」案,或涉5至6億股權分割問題。

  還有的媒體同樣熱衷於報道的普通人離婚糾紛,如華商報的這樣一則報道:「結婚一年多妻子要離婚,丈夫開出13萬元禮物清單。」報道描述,丈夫列出的這份禮物清單,總共十來頁,詳細記錄了兩人相處5年來男方送給女方的禮物,價格總計13萬餘元:寧夏枸杞2000元,比利時巧克力4000元,三星手機4000元,襪子、手套……

  不要以為這些只是「狗血劇情」,為讀者的茶餘飯後生活添點話題而已。實際上,中國社會已經到了有必要推行「婚前協議」、減少無謂糾紛的階段了。

  那些頭破血流的"離婚門"

  來自民政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與2008年相比,我國的粗離婚率5年間增長了近40%。而在北京市,離婚人數的增幅超過了全國的平均值,《北京市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2年北京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3.8萬對,比2011年的3.3萬對增長了15.9%,是全國增幅平均值的近1倍。

  當然,這當中,或許真有少量是為了「房子孩子」的假離婚,但就生活觀察而言,全國範圍尤其是一線城市的離婚率持續攀升也是事實。

  現實是改變觀念的利器,但又不是全部,那些觀念里的死角,成為了人們心中的盲區,缺乏清晰的認知。

  在持續增長的離婚率面前,人們或許已經開始改變「婚姻必須從一而終」的迷信了,但沒有改變的,是對婚姻的浪漫主義想像和涉經濟糾紛時的勢利並存,很多高調曬恩愛、離婚時卻打得頭破血流的明星夫妻是這種矛盾能見度最高的案例。

  明星只是普通人生活的放大和外化顯現,在生活中,此類糾結矛盾又何嘗不是尋常可見?

  人們傾向於在結婚時迴避婚姻制度的經濟功能本質,而給婚姻披上"羅曼蒂克"的外衣,以此作為一種社會關係捆綁的宣誓。試想,如果對著眾人宣布結婚的經濟結盟及其契約,將是多麼掃賓客的興又「傷夫妻感情」啊。於是,我們經常見證一些婚姻以「溫情浪漫、信誓旦旦」為開篇,以「勢不兩立、反目成仇」為尾聲。連以藝術家形象出現的明星如宋丹丹與英達,也成為互相攻擊的冤家。

  「結婚」本來就是個傷感情的事

  「傷感情」是個相當有趣的說辭。如果我們真正深刻地了解婚姻與愛情的不同本質,那麼,恐怕就不得不承認,「結婚」本來就是傷感情的舉措,是為了謀求制度保護的次優選擇。

  我們試著做個小小的思想實驗:兩對伴侶,一對結了婚,在眾目睽睽和法律保護下,總算把婚姻進行到底,白頭偕老了,而另一對,從未結婚,甚至還給予雙方充分的自由另謀高就,但最終,他們還是怎麼也分不開,成為終身伴侶。

  試問,上述兩對伴侶,哪一對更可能是心心相印的靈魂伴侶?相信多數人不難作出判斷。

  當然,這裡不是要把婚姻制度貶低得一無是處,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婚姻制度為社會穩定、私有財產有效傳續、人類有序繁衍等等提供了制度保障,它的確是"怕亂怕無序"的人們找到的一個暫訂契約,如果大家都遵循,社會的運行將高效有序。

  問題在於,當前婚姻制度的運行已經不再高效、有序。為什麼?因為社會條件變化了。

  婚姻制度在相當程度上保護了女性承擔生育功能時面臨的弱勢處境,但現在的情狀則是,女性的生育越來越社會化,生育時面臨的難題很多還可以通過購買服務來解決,兒童撫養也在日益社會化,託兒所、幼兒園等等專業機構都在減輕女性撫育嬰幼兒的負擔。此外,關於維持家庭的完整性對兒童成長的必要性和優勢,也有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在日益開放的社會,離婚本身並不會給兒童的心理成長造成什麼損傷,而是不恰當的離婚包括衝突頻繁而沒有離婚的婚姻,才會給兒童的心理造成負面影響。

  後家庭時代:"愛情至上"有了空間

  在歐洲社會學家們描述的「後家庭時代」中,再組合家庭,非親生子女與父母的再婚對象生活在一起,成為了普遍現象,而妥善的離婚處理也為孩子繼續接觸親生父母,共同承擔撫養職責提供了有利條件。

  當女性越來越獨立自主,當人們越來越追求愛情而不是婚姻,那麼,離婚率的攀升就是可以預見的了。

  因為孩子才生活在一起的,可以叫「婚姻」;沒孩子也強烈地想生活在一起的,大概可以叫「愛情」;有了孩子也不生活在一起的,或許叫「愛情至上主義」。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大可施展想像力,或許不久遠或久遠的未來,人類只需要生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而不需要這種把兩性情愛與生育合作、經濟依附功能攪和在一起的「婚姻法」,愛情是不可能以法約束的。

  在當下的語境中,人們慣於自欺欺人地說婚姻只為愛情,甚至以願不願意結婚來衡量愛情的「堅貞」程度。如果是這樣,大可不必結婚,用自由來驗證愛情的偉大豈不是更加符合邏輯?

  事實上,目前的婚姻法也並不是約束「愛情」。否則,就應當約定結婚之後永不得離婚了。可見,重要的不是結了婚就不能離婚,"離婚"本來就內生於婚姻制度之中了,它本身就屬於契約的一部分。人們可以有關於結婚的契約擬定,自然也應當有關於離婚的契約協議。

  如果認可婚姻的確不僅僅因為愛情,而是現行社會關係中一種讓個人更方便更有安全感的制度而已,那麼,擬定婚前協議,把離婚本身就作為合同條款要件進行約定,就非常順理成章了。

  既然租房中「提前退租」就是合同要件,我們似乎很難論證「離婚」不能成為結婚的合同要件。唯一的原因,大概就是人們認可租房是一項無關道德意涵的經濟行為,而把婚姻賦予了太多的道德承載功能、浪漫情感寄託功能,以致於人們不再好意思讓婚姻在一開始就回歸它的本質。

  大方地簽個「婚前協議」吧!

  苛刻一點地說,把婚姻作為一項制度所產生的約束功能,跟愛情的浪漫、忠誠混淆甚至等同,是男男女女們為了「哄」對方進入婚姻並發誓效忠於婚姻的一種手段,在過去也是一項社會治理的"維穩"高招。但在今天,多數人已然明白對一項特定社會制度進行烏托邦式的美化,無異於親手扼殺人的想像力、生命力。

  理性的做法很可能是讓其回歸制度功能的本來面貌,也就是說,人們完全可以將「婚前協議」作為婚姻的內置選項一攬子放進結婚清單中去,諸如像"離婚協議"需要在民政部門備案那樣,領結婚證就必須簽署配套的婚前協議並同樣備案公證,而絲毫不必憂心「不好意思談錢」,「談錢傷感情」。

  結婚已經夠傷感情的了!但是,不結婚在現行制度下,你會生了孩子沒法上戶口,你會在醫療的家屬簽字制度面前面臨合法性問題,你可能被視為單身人士,在某些地方甚至面臨針對單身人士的購房限制政策……

  大方地承認,結婚就是為了方便,而不是為了檢驗愛情,實際上是對愛情更好的守護和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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