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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資格的取得——《受戒緣集篇》解讀 第二章 正加受法 第一節 緣起方便

比丘資格的取得——《受戒緣集篇》解讀

濟群

第二章 正加受法

  二、加法中分二。初、緣起方便,二、明體用。

  本章介紹受具足戒的程序,大體分為兩部分:一是前行方便,是我們獲得戒體的助緣,二是正式受戒的過程。

第一節 緣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緣中有十。

   緣起方便,即前行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受戒首先要集僧,所謂集僧,即通過打楗槌將界內的出家人召集起來。關於如何召集、如何打楗槌的具體方法,《集僧通局篇》中有詳細介紹。此外,僧團所有問題都要通過羯磨進行處理,關於如何作羯磨、有哪些條件及羯磨種類等問題,《通辨羯磨篇》中有具體說明。   「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雖然之前都有介紹,但因受戒羯磨是僧團中的大事,所以再對這些內容進行重複說明。   「緣中有十。」緣起方便這部分包含十項內容,分別是受者得法、請師法、教發戒緣、安置處所、單白差威儀師、出眾問緣、單白入眾、正式乞戒、戒師白和、對僧問難。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戒於前,後聽受具。文中:「不與受十戒,眾僧得罪①。」《多》云:「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②。」

   ①《四分律》卷35   不與沙彌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眾僧有犯。」(T22-814下)   ②《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   既受十戒善心轉深,次受具戒,如是次第得佛法味,好樂堅固難可退敗。如游大海,漸漸深入,入佛法海亦復如是。若一時受具戒者,既失次第,又破威儀。(T23-508上)

   第一部分,說明受戒須次第而受。   「一、受者得法以不。」第一,受具足戒前必須得過少分法,如五戒、八戒、沙彌十戒。    「四律所明,必須十戒於前,後聽受具。」四律,即《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僧祇律》。這四部廣律都說到,必須先受沙彌十戒,然後才有資格進一步受具足戒。   「文中:不與受十戒,眾僧得罪。」《四分律》說,如果不先為戒子授沙彌十戒,直接給他授具足戒,傳戒者要得越法罪的,因為他們未能依律行事。而戒子因為不懂這些規範,還是可以得戒的。   「《多》云: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薩婆多論》說:戒律之所以規定受比丘戒之前先受沙彌十戒,是為了接觸並學習戒律,為日後受具足戒打下基礎,不同於外道的一次性受戒。佛法浩瀚,有如大海,需要有次第地逐漸深入。

二、請師法

   【1.請和尚】

   二、明請師法。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於示導,不相生長,必須請之。   《善見論》云:「以不請故,多造非法。諸師訶責,反云:『誰請大德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①   《四分》,請法不雲僧屏。計理別處預請,何損大理。   今在眾中者,《十誦》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禮僧足已,然後請之①。」   《僧祇》云:「今從尊求和尚等②。」   《五分》云:「請和尚時,兩手捧足③。」   當具修如上,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歸投處。種種隨機已,計汝自陳,不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憫故(三說)④。」   《僧祇》云:「眾中三請已,和尚應語,發彼喜心⑤。」   《四分》云:「答言:『可爾,教授汝,清凈莫放逸。』弟子答云:『頂戴持。』」⑥下文更有十種答法⑦。   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為受十戒,今者沙彌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無德,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

   ①《善見律毗婆沙》卷16   眾中有了了智慧比丘,為作白四羯磨受戒。受戒已,多作諸惡,不按威儀。有少欲知足比丘呵責言:「汝等云何作諸惡行,不按威儀?」比丘答言:「誰請大德與我戒?誰請大德為作和上?」……佛因此制戒:「人不請,不作和上。不乞戒,不得授具足戒。若與受,得突吉羅。」(T24-789上-中)   ①《十誦律》卷21   受具足人初來,應教次第頭面一一執足禮僧。(T23-155中)   ②《摩訶僧祇律》卷30   我從尊乞求和上,尊為我作和上,與我受具足。(T22-413上)   ③《五分律》卷16   請和尚法,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兩手捧和尚足。(T22-110下-111上)   ④《四分律》卷33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濟度我。慈憫故。(T22-799下)   ⑤《摩訶僧祇律》卷23   如是至三,和上應語:「發喜心。」(T22-413上)   ⑥《四分律》卷33   和尚當報言:「可爾。」若言如是,若言當教授汝,若言清凈、莫放逸。(T22-799下)   ⑦《四分律》卷59   有五法與人依止,若言能,若言可,若言是,若言善自修行,若言不放逸,是為五種與依止法。有五種與人依止法,若言善哉,若言好,若言起,若言去,若言與依止,是為五種與依止。(T22-1003中)

   第二部分,說明請師的規則。   佛法是從恭敬中得,若對三寶缺乏恭敬,就不可能得到佛法的真實受用。同樣,對戒和尚也應懷有恭敬之心,否則就難以心境相應。請師就是恭敬的外在體現,不僅授比丘戒如此,平時給居士授三皈五戒、八關齋戒,也應迎請和尚,以示恭敬。   「二、明請師法。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第二,說明請師的規則。首先是請戒和尚,此是得戒根本。受具足戒需要三師七證共同完成羯磨,當依次第禮請。   「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於示導,不相生長,必須請之。」承習,跟隨並依止修學。示導,規範行為。如果沒有和尚,修學就沒有傳承,行為也缺乏規範,從而使僧格無法成就,所以,受戒首先要迎請和尚。現在有些人將傳承神秘化,其實,每個佛子所受的三皈,正是佛法的總傳承,也是最根本的傳承。此外,五戒、八戒乃至沙彌戒、比丘戒,都是由佛陀制定後,歷代祖師代代傳承而來。通過受戒得到某種身份,就意味著得到這一身份可以修學的資格。   「《善見論》云:以不請故,多造非法。諸師訶責,反云:誰請大德為我和尚?」《善見律毗婆沙》記載,因為受戒前沒有請師,結果戒子受戒後造作許多非法之事,被師長呵斥教育,但他卻反駁說:「誰請你來做我的和尚?」言下之意:誰請你來管教我?   「佛因制之:若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因此,佛陀特別制定受戒前必須請師,如果不請,就不要為他授戒。如果不請就為之授戒,授戒者是要得罪的。   「《四分》,請法不雲僧屏。計理別處預請,何損大理。」僧,大眾中。屏,別處。《四分律》說到請師法時,沒有說明應該在僧眾中還是另外一個地方請。按理說,在別處預先請師,也是沒有關係的。   「今在眾中者,《十誦》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禮僧足已,然後請之。」現在先說在僧眾中請的情況。《十誦律》說:受戒者在請和尚之前,首先要進入僧眾中,先禮大眾,再禮請和尚。因為僧(僧眾)大於別(個人),所以要依次頂禮。   「《僧祇》云:今從尊求和尚等。」《僧祇律》記載:禮請和尚時應該說,懇請大德作為我的戒和尚。   「《五分》云:請和尚時,兩手捧足。」《五分律》記載:請和尚時,應兩手捧著和尚雙腳,以示恭敬。   前面介紹了請和尚的意義和禮儀,下面說明請的方法。   「當具修如上,至和尚前。」先要具足威儀,來到和尚面前。這裡所說的威儀,即律中時常可見的偏袒右肩、脫革屣、禮僧足、右膝著地等等。   「旁人教云: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歸投處。種種隨機已,計汝自陳,不解故教也。」旁人,受戒的引禮師。引禮師告訴戒子:「之所以要禮請和尚,因為他是得戒的根本,也是僧格養成和佛法修學的依止。本來請和尚的話應該由你自己來說,因為你現在還不清楚,所以由我先教你怎麼說。」   「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憫故(三說)。」引禮師教戒子正式說請詞:「大德一心念,我某甲(自稱法名)現在禮請大德作為我的戒和尚,懇請大德為我作得戒和尚,我因為依止大德,才能受具足戒。請您慈悲我,攝受我。」以上請詞要重複三遍,更重要的是,必須發自內心地請求,而不是鸚鵡學舌似地說一說。   戒子請完之後,和尚該如何表示呢?   「《僧祇》云:眾中三請已,和尚應語,發彼喜心。」《僧祇律》記載:戒子在眾中三請之後,和尚當有所回應,使戒子生起歡喜心。   「《四分》云:『答言:可爾,教授汝,清凈莫放逸。』」《四分律》記載,和尚應回答:我可以負責為你授戒,將來教導你。你應該如法受持戒律,慎護三業,切莫放逸,因為放逸正是一切過失的源頭。這一回答說明,和尚不僅要為戒子授戒,更須以法攝受。   「弟子答云:頂戴持。」作為弟子,應該回答:「頂戴受持。」也就是以最為恭敬的方式受持。   「下文更有十種答法。」《四分律》59卷還有其它十種回答方式,律云:「有五法與人依止,若言能,若言可,若言是,若言善自修行,若言不放逸,是為五種與依止法。有五種與人依止法,若言善哉,若言好,若言起,若言去,若言與依止,是為五種與依止。」   「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這裡提出一個疑問。或許有些人會問:「受沙彌戒時不是已經請過師了嗎,為什麼現在還要再請呢?」通常,授沙彌戒的和尚也可繼續為戒子授比丘戒。因為資格要求是一樣的,有資格授沙彌戒,也有資格授具足戒。   「答:『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為受十戒,今者沙彌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無德,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本師,依止受沙彌戒的和尚。律祖回答說:有時情況可能發生變化,如原先授沙彌戒的和尚出門、去世乃至還俗等,不一定能依止原先的和尚受具足戒。而且,當時是為受沙彌十戒而請師,現在是為受具足戒而請師,所受戒法不同。還有一種情況是,這位和尚的德行每況愈下,已沒有能力再擔負戒和尚的教育職責。根據以上這些情況,就需要兩次面對和尚而請。所謂二對請之,《鈔批》曰:「一謂沙彌時對面請,並今受具時又對面請,故曰二對。」

   【2.請二師】

  次請二師。律無正文,據《佛阿毗曇》中亦有請法。文非巧勝,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請之。

  「次請二師。」其次,是禮請羯磨阿闍梨和教授阿闍梨。   「律無正文,據《佛阿毗曇》中亦有請法。文非巧勝,故不抄出。」關於禮請二師的請詞,戒律中沒有正式的相關文字。在《佛阿毗曇論出家相品》中,倒是記載了禮請羯磨師和教授師的內容。但在律祖看來,這些請詞並不是很理想,在此就不引用了。   「即准和尚例通請之。」所以,還是按照禮請和尚的規則,對請詞作一些調整即可。   下面具體說明二師的請法。

  ·先請羯磨阿闍梨

  應具儀至師前。旁人示語云:「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故須增上重心,於戒師所方發無作。」種種說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憫故(三說)。」

   首先禮請羯磨阿闍梨。羯磨師就是戒師,在正式受戒時,由他來作白四羯磨,宣說羯磨公文。   「應具儀至師前。」受戒者應具足威儀來到戒師前。   「旁人示語云: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故須增上重心,於戒師所方發無作。」引禮師告訴戒子說:羯磨阿闍梨是受戒的重要因緣。如果沒有他作白四羯磨,法界善法就不能生起。所以,我們必須對羯磨師生起殷重心、虔誠心,才能獲得無作的戒體。因為無作戒體是建立在作的基礎上,而羯磨師正是秉法者,是得戒的關鍵所在。   「種種說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憫故(三說)。」引禮師為戒子開示羯磨師的重要性之後,再教導他說請詞:「大德一心念,我某甲(自稱法名)現在禮請大德作為我的羯磨阿闍梨,請求大德為我作羯磨阿闍梨,我因為依止大德才能受具足戒。請您慈悲我,攝受我。」以上請詞要重複三遍。

·再請教授師

  次請教授師。   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為汝教授,引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文如羯磨師法,但以教授阿闍梨為異。

   接著禮請教授阿闍梨。教授師又名威儀師,負責在受戒過程中為戒子們教授威儀。   「亦具修至前。」同樣要具足威儀來到教授師前。   「旁人教云:由此人為汝教授,引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引禮師告訴戒子:「受戒時,正是由教授師為你開示、教導受戒禮儀及相關問題,並帶領你到僧眾中受戒。關於受戒的種種前行方便,都是因為教授師才能明白,才能如法如律地去做,所以應當以殷重心、虔誠心禮請教授師,才能得到戒體。」   「文如羯磨師法,但以教授阿闍梨為異。」請詞和請羯磨師的請詞基本一致,只是把羯磨阿闍梨的名稱改為教授阿闍梨即可。

   【3.請七尊證師】

   次請七證師,義須准請。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十誦》正則,理例請之。則受者生善,前師心重。彼此俱和,豈非同法。   世多不行,但自滅法。若論發戒,功與三師齊德,何為不請之乎?可准三師而請。必在大眾,多僧亦未必通限。

   「次請七證師,義須准請。」然後再禮請七位尊證師。成為比丘,離不開尊證師的認可和支持,所以要禮請尊證。   「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因為受戒羯磨不是和尚或阿闍梨獨立完成的,必須有尊證師的參與,證明受戒羯磨是如法的,整個過程中沒有別眾等不如法行為。   「《十誦》正則,理例請之。則受者生善,前師心重。彼此俱和,豈非同法。」根據《十誦律》,也就是前面所引的「應教次第頭面一一執足禮僧」,應當禮請尊證師,戒子才能如法獲得戒體。通過禮請使戒子生起恭敬心,也使參與授戒的三師七證彼此和諧,共同完成受戒羯磨。   接著,律祖批評了當時授戒不請尊證師的現象。   「世多不行,但自滅法。若論發戒,功與三師齊德,何為不請之乎?」現在很多地方授戒都不請尊證師,這些行為將對佛法傳承造成損害。從得戒角度來說,七位尊證師與和尚、羯磨師、教授師的作用是一樣的,怎能不請呢?   「可准三師而請。必在大眾,多僧亦未必通限。」禮請尊證,可按禮請三師的方法來請,應當在大眾中禮請。如果僧眾很多的話,不一定都請,只要請七位就可以了。

   【4.十師的資格】

   更明十師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①。」   余之九師,律無正文,准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內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該。   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准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既知必須見聞清凈,預須選擇。文云:「令選擇取也②。」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餘種,十夏一種,必須限定。余之德相如《師資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種闍梨五夏已上,《律》云:「多己五歲也③。」余師隨夏多少。   統明師義,幸有老宿碩德,則生善於後。《五百問》云:「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墮。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④。」   《明了論疏》:「若已得五夏,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七夏已去,得作羯磨 闍梨。既是師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①《四分律》卷35   爾時有從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言:「汝知和尚不持戒不?」答言:「不知。」佛言:「得名受具足戒。」復有從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言:「汝知和尚不持戒不?」報言:「知。」「汝知不應從如此人受具足戒不?」報言:「不知。」佛言:「此得受具足戒。」爾時復有從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言:「汝知和尚不持戒不?」答言:「知。」「汝知如此人不應從受具足戒不?」答言:「知。」佛言:「汝知從如此人受具足戒不得具足戒不?」報言:「不知。」佛言:「得名受具足戒。」爾時有從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言:「汝知和尚不持戒不?」答言:「知。」佛言:「汝知如此人不應從受具足戒不?」答言:「知。」佛問言:「汝知從如此人受具足戒,不成受具足戒不?」答言:「知。」佛言:「不名受具足戒。」(T22-816中-下)   ②《四分律》卷34   彼不選擇人受依止,而師破戒、破見、破威儀,若作呵責、作依止、作擯、若作遮不至白衣家、若被舉,無有長益沙門行。佛言:「自今已去,不得不選擇師受依止。」(T22-805中-下)   ③《四分律》卷39   和尚等者,多已十歲。阿闍梨等者,多己五歲。(T22-848上)   ④《佛說目連問五百輕重事》卷1   問:「未滿五臘度人犯何事?其弟子為得戒不?」答:「若知非法而度,犯墮。過三諫不止,犯決斷。若弟子不知是非法,得戒。若知,不得。」(T24-975下)

   三師七證直接關係到我們能否如法得戒,這就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   「更明十師成不之相。」以下說明十師的資格問題,審查其是否合格。   「《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四分律》記載:如果戒子知道和尚犯戒,知道不應依止此人受戒,也知道依止此人受戒是不得戒的,如果戒子事先都已知道這些情況,那一定是不得戒的。反之,如果弟子對這些問題並不知情,那就能夠得戒。正如律中所說:「爾時有從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言:『汝知和尚不持戒不?』答言:『不知。』佛言:『得名受具足戒。』復有從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言:『汝知和尚不持戒不?』報言:『知。』『汝知不應從如此人受具足戒不?』報言:『不知。』佛言:『此得受具足戒。』爾時復有從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後有疑,佛問言:『汝知和尚不持戒不?』答言:『知。』『汝知如此人不應從受具足戒不?』答言:『知。』佛言:『汝知從如此人受具足戒不得具足戒不?』報言:『不知。』佛言:『得名受具足戒。』」    由此我想到,明朝蕅益祖師及近代弘一律師都有關於僧種斷絕的觀點。如弘一律師在《律學要略》中說:「我們生此末法時代,沙彌戒與比丘戒皆是不能得的,原因甚多甚多!今且舉出一種來說,就是沒有能授沙彌戒比丘戒的人。若受沙彌戒,須二比丘授,比丘戒至少要五比丘授。倘若找不到比丘的話,不單比丘戒受不成,沙彌戒亦受不成。我有一句很傷心的話要對諸位講:從南宋迄今六七百年來,或可謂僧種斷絕了!以平常人眼光看起來,以為中國僧眾很多,大有達至幾百萬之概。據實而論,這幾百萬中,要找出一個真比丘,怕也是不容易的事!」   對於這種觀點,我認為值得商榷。弘一律師提出僧種斷絕,理由是沒有能授比丘戒與沙彌戒的人。為什麼說沒有能授比丘戒與沙彌戒的人呢?因為這些授戒的人是不夠格的。事實上,由不夠格的比丘授戒,並不意味著必定不能得戒。正如以上律文所說:即便從不持戒的和尚受戒,只要戒子不知情,或雖知道但不清楚這樣會影響受戒,一樣可以得戒。由此可見,認為南宋以來僧種斷絕的理由是不充足的。   「余之九師,律無正文,准可知也。」除戒和尚外,律中並未說到其他九位師長的資格審查,但我們同樣可依照這一原則來判斷。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重,四根本戒。如果戒和尚犯了根本重罪而羯磨師知道,同樣不能得戒。因為羯磨師明知這個和尚已沒資格授戒,這種羯磨當然是不能成立的。   「若十師之內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不僅如此,在十位戒師中,無論哪一位犯過根本重戒,彼此又知道的話,羯磨也是不能成立的。   「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該。」僧團中,如果知道犯重就不得共住。既然如此,怎麼還能在一起授戒,一起作羯磨呢?   「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根據《四分律》,弟子知道和尚破戒,但不知犯到什麼程度。剛才說過,弟子知道和尚破重戒的話,是不得戒的。如果犯的是輕戒,弟子能否得戒呢?道宣律師就作了一個判斷。   「准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按照戒律的精神,如果知道和尚破戒,哪怕所犯是最輕微的突吉羅,弟子也不能得戒。因為犯戒會有損自身威儀,有損為師德行,從而影響弟子的信心和恭敬心。   「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若明知依止這種和尚不得戒,仍勉強依止他受戒,最終還是不能得戒的。因為你知道這些之後就會成為內心障礙,無法對和尚發自內心地恭敬景仰。這種障礙,就會成為得戒的障礙。   「既知必須見聞清凈,預須選擇。文雲,令選擇取也。」既知如此,事先就必須對戒和尚多方了解,選擇戒行清凈者為授戒和尚。《四分律》談到依止法時,說當時有些新戒不加選擇,隨便以破戒、破見的比丘為依止。佛陀知道這一情況後就規定,依止師長前應經過選擇。佛法是從恭敬中得,對和尚具足信心,才能由此得戒,進而深入修學,造就僧格。既然要對和尚進行選擇,就應了知和尚必須具有哪些德行。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餘種,十夏一種,必須限定。余之德相如《師資法》中。」和尚的德行有種種不同,律中列舉了一百三十多種。其中有一條是十臘以上,這是明確規定的原則性問題,沒有通融餘地。至於其他德行,在《師資相攝篇》中有詳細說明。   「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因為十臘是硬標準,如果依止九臘的和尚受戒,戒子固然可以得戒,傳戒者卻要因此得罪。   「二種闍梨五夏已上,律云:多己五歲也。余師隨夏多少。」羯磨阿闍梨和教授阿闍梨,應該有五個戒臘以上。《四分律》說:應該比自己多五個夏臘。至於其他尊證師,並沒有要具足多少個夏臘。   「統明師義。幸有老宿碩德,則生善於後。」碩德,德行高尚者。以下總的說明師長對於學人的意義所在。因為有德高臘長的師尊,才能指導我們修行,令善法增長廣大。如果依止前未經選擇,受戒不久連師父都還俗了,學人不僅會失去依止,還可能因此動搖信心,壞失善根。   「《五百問》云: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墮。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犯墮,墮罪,即波逸提。《五百問》說,如果比丘還不滿五臘就開始度化弟子,而且是明知故犯,就要犯波逸提。如果弟子不懂得這些,並不知道這位師父沒資格度弟子,還是可以得戒的。如果弟子也知道這種做法不對,就不能得戒。   「《明了論疏》:若已得五夏,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七夏已去,得作羯磨闍梨。」《明了論疏》又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標準:如果已經具有五臘,就可以在傳授具足戒時做尊證師,也可以做教授阿闍梨。七臘以上,才能做羯磨阿闍梨。   「既是師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既然尊他們為師長,依止他們受戒乃至修學,弟子就不可再和師父平起平坐,而應依照事師法所規定的那樣,從內心到行為都恭敬有禮,謙下得體。

三、教發戒緣

  三、教發戒緣。《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憫心,便得增上戒①。」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緣境,後明心量。

   ①《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   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於一切眾生上起慈憫心。既得增上心,便得增上戒。(T23-507上)

   教發戒緣,即戒體產生的輔助因緣。這一部分主要講了兩個問題,一是受戒的所緣,此是戒法所依;二是受戒的發心,也就是為什麼希望受戒。事實上,我們做任何一件事都涉及這兩點。我們吃飯,飯就是所緣境;走路,路就是所緣境。同樣,受戒也有相應的所緣境。至於發心,則決定了我們所獲戒體的品質。   「《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憫心,便得增上戒。」一切境,情與非情。《薩婆多論》說:在授戒時,和尚先要為戒子開示說法,讓這些戒子能夠打開心量,於情與非情一切境界起慈憫心,由此獲得上等戒體。   「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緣境,後明心量。」這裡只是簡單說一下,以下將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首先說明受戒的所緣境,再說明發心對受戒的重要性。

   【1.所緣境】

   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由未受戒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若隨境論,《別鈔》應有三十餘紙。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空有二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捲軸,形像塔廟,地水火風虛空識等,法界為量,並是戒體。   故《善生》云:「眾生無邊故,戒亦無邊①。」   《薩婆多》云:「非眾生上,亦得無量②。」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傷如塵,並得其罪。今翻為戒善,故遍陸地。   即《善生》言:「大地無邊,戒亦無邊③。」草木無量,海水無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   《薩婆多》云:「新受戒人,與佛戒齊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不論受而具持,功德難數。若毀破者,猶利無邊。   故《十輪》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能示於人天道行,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佛因說偈:瞻卜華雖萎,勝於一切華。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④」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無量,遠有出期。不受戒者隨流苦海,永無解脫。   《智論》說言:「寧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脫⑤。」不受戒者,輪轉三界。   《涅槃》亦云:「雖復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⑥。」良由無戒,故致往返。   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若不知者,心則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   《薩婆多》云:「若淳重心則發無教,輕則不發⑦。」豈可虛濫,理當殷重。

   ①《優婆塞戒經》卷7   眾生無量,戒亦無量。(T24-1070上)   ②《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   二百五十戒中,若眾生、非眾生類上得戒多少?以義而推,可以類解。得戒時,一時一一戒上得無量戒。(T23-507中)   ③《優婆塞戒經》卷7   物無量故,戒亦無量。(T24-1070上)   ④《大方廣十輪經》卷3   是以依我出家比丘若持戒若破戒,我悉不聽轉輪聖王、大臣宰相,不得謫罰、系閉、加諸鞭杖,截其手足乃至斷命,況復余輕犯小威儀。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用,能大利益一切眾生。惡行比丘雖犯禁戒,其戒勢力猶能利益無量天人……譬如燒香,香體雖壞,勛他令香,破戒比丘亦復如是……爾時世尊而說偈言:「瞻卜華雖萎,勝於諸餘華。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T13-694上-中)   ⑤《大智度論》卷13   出家受戒,雖復破戒,以戒因緣故得阿羅漢道。若但作惡無戒因緣,不得道也。我乃昔時世世墮地獄,地獄出為惡人,惡人死還入地獄,都無所得。今以此證,知出家受戒雖復破戒,以是因緣可得道果。(T25-161中)   ⑥《大般涅槃經》卷38   雖復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非非想天,命終還墮三惡道中。(T12-589中)   ⑦《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1   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是謂教無教也。(T23-505上)

   首先,說明戒的所緣境。   「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每一條戒所緣的境界都是無量無邊的,都是以一切法為所緣。比如受持不殺生戒,就是向三寶和一切眾生莊嚴宣誓:從今以後永遠不殺害任何有情,不僅僅是人類,也不僅僅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這是對十法界一切有情的承諾,上至諸佛菩薩,下至餓鬼畜生,都包括在這一誓言範圍之內。再如不偷盜戒,則是對法界一切有情乃至無情的承諾。以此類推,我們持每條戒都是以一切情與非情為對象,因而,所持之戒亦是無量。如果我們在受戒時能作如是觀想,內心必能產生極大震撼。因為我們不是在對自己宣誓,也不是在對十個戒師宣誓,而是在對諸佛菩薩,對法界眾生宣誓。   「由未受戒前惡遍法界。」在我們沒有受戒之前,身口意所造惡業遍及法界。此處所說的惡,不是特指殺人放火之類的重大惡行,也包括貪嗔痴一切煩惱。在受戒之前,我們和法界所有眾生無非是一種貪嗔痴的關係,是一種輪迴夥伴的關係。   「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現在我們受戒,就是要改變和法界眾生的關係,將惡緣轉化為善緣。我們要止息一切惡行,並以不殺生、不偷盜等良善的願望和行為,與眾生友好相處,從輪迴關係轉為解脫夥伴,轉為慈悲和慈悲對象的關係。與此同時,從貪嗔痴的不善相續中脫離,完成生命內在的轉換。   「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當我們以法界情與無情為所緣境時,能緣的心同時也能周遍法界。道宣律師對戒體的這些解讀,蘊藏著豐富的修行原理。如果我們真正領會這種精神,受戒的當下,對生命必將產生重大改變。   「若隨境論,《別鈔》應有三十餘紙。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如果具體說明境界的差別,曾經有人專門編寫戒方便相一卷,共三十多頁。概括地說,不過是情與無情兩類。宇宙萬有,不外乎此。   「空有二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捲軸,形像塔廟,地水火風虛空識等,法界為量,並是戒體。」空,勝義諦。有,世俗諦。地水火風,組成宇宙萬有的四大元素。此外,空諦有諦、涅槃之道、佛說三藏聖教、文字經卷、佛像塔廟、地水火風、虛空、識等種種,都是戒體的所緣。這些所緣遍及法界,所以戒體也遍及法界。   「故《善生》云:眾生無邊故,戒亦無邊。」《善生經》說:因為眾生無邊,所以,由無量眾生為所緣感得的戒體也是無邊的。如果我們緣一切境為持戒對象,發願保護他們、慈悲他們、不給他們帶去傷害,就可以從每個眾生身上得到一份功德。這一願望建立在無限之上,其力量無量無邊。認識戒的所緣境,是幫助我們獲得上品戒體的必要前提。   「《薩婆多》云:非眾生上,亦得無量。」非眾生,即無情,如草木、山河大地等。《薩婆多論》說,戒的功德不僅從有情眾生得到,也從無情萬物中得到,它們同樣是戒的所緣。宇宙中,無情是無量無邊的,當我們得戒時,將於一一境上獲得無量功德。   「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傷如塵,並得其罪。今翻為戒善,故遍陸地。」在十方大地、法界虛空中,倘對情或無情造成任何一點微小傷害,都是要得罪的。所以,戒其實也是一種善行,隨著對無量惡法的止息,戒善也將遍及大地。   「即《善生》言:大地無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正如《善生經》所說:大地、草木、海水、虛空都是無邊無際的,同樣,戒的所緣境也是無邊無際的。   「《薩婆多》云:新受戒人,與佛戒齊德也。」《薩婆多論》說:剛剛受戒的人,其功德與佛戒同等。雖然凡戒是因戒,佛戒是果戒,實有天淵之別,但從剛受戒者尚未破戒或違犯的角度而言,其清凈義是相同的。   「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由此看來,出家僧眾確實蘊含著無量無邊的功德善法。他們之所以被尊為人天師表,正是因為具足殊勝戒體的原因。   「不論受而具持,功德難數。」如果我們受戒後能繼續持戒,功德不可思議。所謂持戒,是維護我們受戒時所做的承諾,以戒體力量止息內在不良串習,並對法界一切有情無情生起慈悲愛護之心。   「若毀破者,猶利無邊。」因為受持戒律所獲功德無量無邊,即使偶爾破了一條戒,依然能得到極大利益。當然,這不是在鼓勵破戒,而是以此說明戒的功德。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只要有心向善,有心受持戒律,必然是利大於弊。   「故《十輪》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能示於人天道行,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死人,指失去戒體的比丘。《十輪經》說:破戒比丘雖已失去戒體,但身上還有持戒產生的串習,因為這個力量,依然能引導他人走向人天善道。正如經中所說:「是戒餘力猶如牛黃,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用,能大利益一切眾生……譬如燒香,香體雖壞,勛他令香」。   「佛因說偈:瞻卜華雖萎,勝於一切華。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瞻卜華,意為金色花,燦然若金,香聞數里。為說明這個道理,佛陀特別宣說了一個偈頌:瞻卜華雖然枯萎了,它的香氣依然勝過一切花。比丘雖然破了一點戒,因為曾經持戒的功德和相續,並不會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高尚品質,仍會超過那些從未修習過戒定慧的人。   「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無量,遠有出期。」對修行人來說,有些人雖曾破戒,但因長期持戒的串習及由此產生的功德,仍有希望獲得解脫。即使暫時因破戒而墮落惡道,苦報結束之後,由受持戒律種下的解脫之因仍會引導他繼續修行乃至解脫。   這裡通過對破戒比丘的讚歎,顯示受戒的功德和威力。若破戒比丘尚能有如此殊勝的功德,更何況那些如法持戒者?而比喻中的牛黃、香、瞻卜花等,都是上妙的物品,以此說明由受戒、持戒所形成的高尚人格。破戒比丘之所以勝於普通人,正是因為他們有過認真持戒的經歷,由持戒串習而使他們高於那些從未受戒者。如果受戒後就無視戒律,從未認真行持的破戒者,則與普通人無異。   「不受戒者隨流苦海,永無解脫。」而那些從未受戒、從未種下解脫種子的人,只能生生世世隨著業力流轉,永遠沒有出離輪迴的可能。   「《智論》說言:寧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脫。不受戒者,輪轉三界。」《大智度論》說:寧可受戒後破戒,先下地獄而後再得解脫,也勝過那些從未受戒而永遠輪轉三界的人。當然這只是比較而言,重點是鼓勵我們受戒,而不是說破戒也無所謂,那樣理解就錯了。   「《涅槃》亦云:雖復得受梵天之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良由無戒,故致往返。」《涅槃經》也說:雖然修世間善行和禪定也能獲得梵天乃至四禪八定的成就,但因沒有種下解脫之因,一旦天福享盡或出定之後,仍可能墮落惡道。這都是因為沒有受持戒律,才會在輪迴中流轉往返。   「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所以要根據受戒者的根機,進行廣泛或簡要的開示,使他認識到受戒的意義。一方面,受戒是對一切眾生的承諾,應以法界為所緣境。另一方面,更要認識到受戒對於改善自身生命品質的作用。   「若不知者,心則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如果不明確受戒的意義,內心蒙昧,以為受戒只是一種儀軌或形式。那樣的話,即使受了戒也得不到上品戒體,於他於己都徒勞無益。   「《薩婆多》云:若淳重心則發無教,輕則不發。豈可虛濫,理當殷重。」無教,無作戒體。《薩婆多論》說:如果我們有這種殷重、虔誠之心,就能成就無作戒體。如果沒有這種心,或者發心程度不夠,就不能成就無作戒體。所以,受戒時必須以殷重心納受,這是絲毫不得含糊的。

   【2.心 量】

   次令發戒。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①。」   《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軟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   餘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複利他人,受持正戒。」   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令法久住。」如此發心尚是邪想,況不發者,定無尊尚。   《智論》云:「凡夫始學,邪心中語。那含果人,慢心中語。羅漢果者,名字語也②。」如此自知心之分齊,得佛凈戒亦有分齊。故文云:「佛子亦如是,勤求禁戒本③」等。   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云:「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戒,及回施眾生共成佛道④。」律中多有誠例,光師亦判入大乘律限。   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見境明凈,不得臨時方言發心。若約臨時師授,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發,豈非大事。

   ①《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117   問:「頗有新學苾芻成就上品律儀,而阿羅漢成就下品律儀耶?」答:「有。謂有新學苾芻以上品心,起有表業,受諸律儀。有阿羅漢以下品心,起有表業,受諸律儀。如是,新學苾芻成就上品律儀,而阿羅漢成就下品律儀。」(T27-607下)   ②《大智度論》卷1   世界語言有三根本。一者邪見,二者慢,三者名字,是中二種不凈一種凈。一切凡人三種語:邪、慢、名字。見道學人二種語:慢、名字。諸聖人一種語:名字。(T25-64上-中)   ③《四分律》卷1   佛子亦如是,善學于禁戒。 (T22-568中)   ④《四分律比丘戒本》卷1   若有自為身,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T22-1022下-1-23上)

   受戒時應該發什麼心呢?我們知道,心是戒的載體。有什麼樣的發心,就會得到什麼樣的戒體。   「次令發戒。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然後戒師要令戒子以正確發心來受戒,告訴戒子:應當發起上品菩提心,才能感得上品戒體。如果發的是下品心,即使將來證得阿羅漢果,仍然是下品戒體。正如《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中記載的那樣:「問:頗有新學苾芻成就上品律儀,而阿羅漢成就下品律儀耶?答:有。謂有新學苾芻以上品心,起有表業,受諸律儀。有阿羅漢以下品心,起有表業,受諸律儀。如是新學苾芻成就上品律儀,而阿羅漢成就下品律儀。」因為發心不同,所以阿羅漢所得為下品戒體,而年少比丘所得為上品戒體。   以下介紹三種不同的發心。受戒是為了追求解脫並救度一切眾生,因而,道宣律祖就根據發心程度來建立三品戒體。   「《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軟心。雖得佛戒,猶非上勝。」《毗跋律》(1卷,齊帝時沙門釋法度譯出,一說為其所作)說:我現在發心求道,應當解救一切眾生,絕不傷害他們,因為眾生都愛惜生命而害怕死亡。如果是以這樣的願望受戒,只是下品的發心。雖能得到佛戒,並不是殊勝的。   「餘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複利他人,受持正戒。」其他兩種發心也是根據其內涵來說明。什麼是中品發心呢?如果說:我現在發心求道,希望將來能以自己所學佛法開導眾生,為眾生解除疑惑,同時也能以佛法幫助他們離苦得樂。我不僅是為了自利,同時也希望幫助眾生,以這樣的心受戒,就是中品的發心,只能得中品的戒體。   「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令法久住。」三聚戒,為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什麼是上品的發心呢?如果說:我現在發心受戒,是要成就三聚凈戒,趣向空、無相、無願三解脫門,最終息滅煩惱,證得涅槃。同時希望以自己修學的佛法引導一切眾生,讓他們同證涅槃,令佛法久住世間,這就是上品的發心。正如《金剛經》所說:「所有一切眾生之類......我皆令入無餘涅槃而滅度之。」   「如此發心尚是邪想。」我們雖然有這樣的發心,但身為凡夫,這種發心還是建立在妄識的基礎上,並未超出邪想的範疇。當然,此處所說的邪想並非錯誤或邪惡的想法,只是說這種願望還是有漏的,還是世俗的發心。   「況不發者,定無尊尚。」發心者尚且難以達到標準,何況那些不發心的,更不可能得到高尚的戒體。   「《智論》云:凡夫始學,邪心中語。」《大智度論》說:凡夫剛開始學佛時,不論說多麼高尚的話,都還是妄想,都是從有漏的凡夫心發出。但妄想並不都是壞事,我們不要一說「邪心中語」就垂頭喪氣了,就什麼都不去做了。改變凡夫心,還是得從凡夫心開始。就像我們要把地掃乾淨,就得有掃帚。其實掃帚也是垃圾的一部分,但不用它就無法把垃圾掃掉。菩提心有世俗和勝義之分,前者也是以世俗心為基礎,還需要不斷聞思經教、樹立正見,再輔以空性觀修,才能提升到勝義菩提心。   「那含果人,慢心中語。羅漢果者,名字語也。」那含果,為聲聞三果。即使對於三果的聖人來說,他的這些願望仍有我慢成分,因為俱生我執尚未徹底破除。直到四果阿羅漢,見惑、思惑徹底斷盡,才能真正了解一切都假名而說。   「如此自知心之分齊,得佛凈戒亦有分齊。」所以我們要了解到發心的差別,有什麼樣的發心,才能感得什麼樣的戒體。我們的初發心是建立在凡夫心的基礎上,需要在修行過程中不斷剔除雜染,使發心趨於純正。   「故文雲,佛子亦如是,勤求禁戒本等。」所以《四分律》說:身為佛弟子就應該這樣,以高尚、純正的發心勤求凈戒。   「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此處,律祖提出一個很多人都會有的疑問:這些教法究竟屬於哪一乘呢?怎麼說的好像是菩薩乘的發心呢?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律祖回答說:《四分律》在思想上分通大乘。雖然如此,但也不能說它就是大乘。本分地說,它還是屬於聲聞戒,只是隱含著大乘思想。自南北朝以來,四律五論等戒律典籍陸續翻譯到中國。古德在弘揚過程中,發現《四分律》和國人接受的大乘思想多有相通之處,更符合中國國情。其後,經智首律師、道宣律師的極力弘揚,使《四分律》在漢傳佛教地區一枝獨秀,得到廣泛弘揚。   「《戒本》文云: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戒,及回施眾生共成佛道。」《四分戒本》的流通分說:如果為了自己證得佛果而修學佛法,就應當尊重並受持戒律。又說:應將持戒功德迴向無上佛果。這都是屬於菩薩道的發心和迴向,不同於聲聞乘的志求解脫和證阿羅漢果。   「律中多有誠例,光師亦判入大乘律限。」律典中關於這樣的例子很多,早期的慧光律師也將之判為大乘。   「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對戒的所緣境及發心這兩點,必須在受戒前由戒師為戒子一一開導。使戒子明白,受戒是對十方諸佛,也是對一切眾生的宣誓和承諾,應以如此廣大的發心來受戒。   「使心心相續,見境明凈,不得臨時方言發心。」通過開示,令戒子持續安住在「我要利益一切眾生」的發心中,並對所緣境觀想得清晰明了。不應到受戒時再說發心,那就流於形式了。   「若約臨時師授,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發,豈非大事。」如果臨時再說,戒子對發心的名相尚且搞不清楚,更不懂得其中深意,怎麼可能令其發起上品心?或者根本不懂得怎麼用心,也就不能得戒,豈不是誤了他的法身慧命,誤了他的終身大事?所以,一定要事先把道理說透徹,使戒子領會發心的所緣和用心要領,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四、安置處所

   第四,《律》云:「當立受戒人置眼見耳不聞處。若受戒人離見聞處,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猶恐非法,令僧眼見①。」   《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外眼見處等②。   《四分》文云:「界外問遮難等。」今時受者多在界內,理亦無傷,順上律文。   《僧祇》云:「教授師應將不近不遠處等③。」   若多人共受者,應兩處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重意。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於中問緣。必在同處亦得,恐後問如前,心不尊重。應各令反披七條及衣缽,在彼而立。

   ①《四分律》卷35   爾時,離見聞處受具足戒,佛言:「不名受具足戒。」和尚離見聞處受具足戒,佛言:「不名受具足戒。」足數人離見聞處受具足戒,佛言:「不名受具足戒。」爾時在界外受具足戒,佛言:「不名受具足戒。」和尚在界外受具足戒,佛言:「不名受具足戒。」足數人在界外受具足戒,佛言:「不名受具足戒。」……爾時立欲受具足者,置眼見耳不聞處。(T22-814中-下)   ②《五分律》卷17   佛以是事集比丘僧,告諸比丘:「聽將欲受戒者,著戒壇外眼見耳不聞語處。」(T22-119中)   ③《摩訶僧祇律》卷23   教授師應將離眾不近不遠。(T22-413上)

   所謂安置處所,即授戒之前將戒子安置何處。   「《律》云:『當立受戒人置眼見耳不聞處。』若受戒人離見聞處,若在界外等,皆不名受具。」《四分律》說:應當讓戒子站在戒師可以看到他,但他聽不到戒師們說話的地方。如果受戒者站在戒師看不到的地方甚至是界外,都不能如法受戒。原因是什麼呢?   「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猶恐非法,令僧眼見。」授戒有很多羯磨,有些是直接對戒子作的,如最後的一白三羯磨。還有些羯磨是十師之間互相作的,戒子不可聽聞。所以在正式受戒之前,必須讓他站在聽不到羯磨師作法之處。如果站得太遠,戒師們又無法觀察戒子是否具足相應的威儀及形象,所以要在戒師們可以看到的地方。   「《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外眼見處等。」《五分律》記載:當時有位比丘借了衣缽受戒。受戒後,比丘們對他說:「你著衣持缽,和我們一起去乞食。」但他卻回答說:「我沒有衣缽,無法外出。」比丘們就問他:「難道佛陀沒有規定無衣缽者不能受具足戒嗎?」他說:「佛陀規定了,所以我借了衣缽受戒。」比丘們將此事稟告佛陀。佛陀便以此因緣召集僧眾並規定:受戒時,戒子應該站在戒壇外戒師們能夠看到他的地方,對他有個直觀印象,了解他是否具足受戒的條件。   「《四分》文云:界外問遮難等。」《四分律》則規定:事先要在界外詢問十三難、十六遮等。也就是在正式受戒前,由教授師預先對戒子進行一番身份審查。到受戒時,羯磨師還會正式審查,但那種場合往往不能問得很詳細。為加深對戒子的了解,教授師應事先和戒子有所接觸,以便考察詳情。   「今時受者多在界內,理亦無傷,順上律文。」律祖說,現在授戒時往往把戒子安排在界內,這也是可以的,原則上應該也沒有什麼問題。   「《僧祇》云:教授師應將不近不遠處等。」《摩訶僧祇律》說,教授師應該帶著戒子在不遠不近處等候。所謂不遠不近,也就是前面所說的眼見耳不聞處。   「若多人共受者,應兩處安置。」如果一起受戒的人較多,教授師問遮難時,應該將正在問難的人與準備問難的人分為兩處。為什麼要這麼安排呢?   「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重意。」其一,戒子們站在遠處,可以看到戒師,這樣在受戒前能保持敬重之心,以免散亂放逸。   「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於中問緣。」其二,將戒子單獨安排一個地方以問遮難,這個地方既要離開僧眾,使戒子不會太過緊張,又要離開其他沙彌,以便一對一地問話。   「必在同處亦得,恐後問如前,心不尊重。」如果沙彌只能呆在一個地方,也是可以的。只是問遮難的內容是一樣的,問來問去總是那麼些問題,恐怕有些沙彌反覆聽了之後不耐煩,內心失去恭敬。所以還是分開比較合適。   「應各令反披七條及衣缽,在彼而立。」讓戒子們先將七衣反過來作為縵衣披,手持衣缽站在那裡。因為此時尚未受戒,不能正式披七衣。

五、單白差威儀師

   五、單白差威儀師。《四分》云:「由界外脫衣看,致令受者慚恥,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當差人問難事。」①   《五分》,令和尚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復語威儀師:「長老今受羯磨。」②   《四分》云:「彼戒師當問:『誰能為某甲作教授師?』答言:『我某甲能。』」③   應索欲問和,答言:「差教授師單白羯磨。」如此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總答云:「受戒羯磨。」已後更不須和。乃至多人例通問答,不得過明相。   戒師應白言:「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應下座禮僧已,按常威儀至受者所。

   ①《四分律》卷35   時有欲受戒者,彼將至界外脫衣看,時受戒者慚恥,稽留受戒事。爾時諸比丘以此事往白世尊,世尊言:「不得如是露形看而為授戒。自今已去,聽問十三難事,然後授具足戒。」(T22-814下)   ②《五分律》卷17   請十眾在戒壇上,和尚應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復應語教師:「長老今受羯磨。」(T22-119中)   ③《曇無德律部雜羯磨》卷1   時戒師應問:「眾中誰能為某甲作教授師?」若有者,答言:「我能。」 戒師應作白:「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作教授師。白如是。」(T22-1042中)

   第五,僧團通過開會委任教授師,為戒子私下做身份的體檢。問遮難不僅是了解戒子的經歷,同時還要了解一些生理問題。所以,僧團要委派教授師擔任這一職責。單白,是眾法羯磨中最簡單的一種,只要宣布一次,大家沒有反對意見即可通過。   「《四分》云:由界外脫衣看,致令受者慚恥,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當差人問難事。」稽留,延遲,停留。《四分律》記載:最初,戒子要在界外將衣服脫掉接受檢查,有些人覺得很羞恥,存在畏難情緒,從而影響到受戒。因此佛陀特別規定:不要將戒子的衣服脫掉當眾檢查,派人私下前去詢問一番就可以。   「《五分》,令和尚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復語威儀師:『長老今受羯磨。』」《五分律》記載,此時和尚應對羯磨阿闍梨說:「長老,現在開始作羯磨。」然後再對教授阿闍梨宣布:「長老,請你接受僧團的委任。」   「《四分》雲,彼戒師當問:『誰能為某甲作教授師?』答言:『我某甲能。』」《四分律》說,此時羯磨師要問:「誰能為這個新戒作教授阿闍梨?」教授師應該回答說:「我可以承擔這個任務。」   「應索欲問和,答言:差教授師單白羯磨。」索欲問和,是舉辦僧法羯磨的必要程序。每次羯磨首先都要問:「界內的出家人集合了嗎(僧集否)?」回答:「都集合了(僧已集)。」然後再問:「僧眾都和合了嗎(和合否)?沒來參加的比丘是否請假並表達對活動的認同(未來諸比丘說欲及清凈否)?」經過這樣一番審查,戒師說:「僧眾今天和合(僧今和合),準備做什麼(何所作為)。」接著宣布:「委派教授師的單白羯磨(差教授師單白羯磨)。」受戒過程中,作羯磨的內容有幾次,所以回答有兩種情況,一是就此問題個別回答,一是總的回答。   「如此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總答云:『受戒羯磨。』已後更不須和。乃至多人例通問答,不得過明相。」如果就差教授單白羯磨一事作答,這個索欲問和就只對處理此事有效,做其它羯磨時還要再問。如果總的回答:「受戒羯磨。」這個索欲問和就在整個受戒過程有效,無須每作一羯磨前再問:「僧集否?和合否?」但這個索欲問和的有效期是在明相出以前,且只限於這一活動,如果超過時間或做其它事,又要另外和僧。   「戒師應白言: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戒師,即羯磨師。羯磨阿闍梨說:「大德僧聽,現有某沙彌依止某位和尚求受具足戒,某某擔任教授師。如果大家都已到場,請表明是否同意某某作為教授師的事。此事向僧眾報告完畢。」宣布之後,如果大家都不說話,就表示通過,即「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應下座禮僧已,按常威儀至受者所。」通過僧團委任和大眾認可,教授師要從座位下來對眾僧行禮,具足威儀,到戒子所在的眼見耳不聞處,履行僧團委派的檢查職責。

六、出眾問緣

   【1.出眾問意】

  六、明出眾問緣。所以爾者,恐在眾惶怖,有無差互。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之。

   出眾問緣,即教授師單獨為戒子問遮難,對其進行身份審查。四、五、六三部分都是關於問遮難的內容,可見,對戒子必須進行嚴格的身份審查,而不僅僅是走過場的形式。從接受一個人出家,到正式授具足戒,須步步把關。如果把關不嚴,讓發心不正、素質太差的人混入僧團,將影響僧眾的整體素質。   「所以爾者,恐在眾惶怖,有無差互。」之所以要離開大眾事先審查,而不是在受戒時一次性解決問題,主要是擔心戒子在眾目睽睽下心情緊張,回答時產生差錯,無法把問題說清楚。   「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之。」屏處,非正式場所,指私下。離開僧眾在私下交流,就不會那麼緊張,可以在放鬆的狀態下將問題講清楚。所以,教授師應該到大眾之外,依照戒律,就遮難等問題單獨對戒子進行審查。

   【2.辨遮難】

   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為非問。故中邊不相解語,佛判不成。   若准《律》云:「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①。」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脫由不解不成,豈不誤他大事。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   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准,著問遮之前。

   ①《四分律》卷35   又問:「不問十三難事而受具足戒,當言是受具足戒不?」佛言:「是善受具足戒。」問言:「所授具足者,為善授具足戒不?」佛言:「是善授具足戒。」問言:「作羯磨者是善作羯磨不?」佛言:「善作羯磨。自製後,如是受具足者,不名受具足戒。」(T22-816中)

   遮難的情況較為複雜,尤其是遮的部分。比如生理問題,究竟什麼條件得戒,什麼條件不得,什麼條件屬於得戒得罪,這些界限需要作出判斷。對戒子來說,問遮難前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比如被問到「有沒有犯賊住,有沒有犯邊罪」,如果連賊住和邊罪都搞不清楚,怎麼能如實回答呢?現在,僧團魚龍混雜,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於出家、傳戒都把關不嚴。表面看起來到處都在傳戒,一派佛法復興之勢,但實際效果呢?事實上,傳戒的專業性很強,不是隨便哪個道場都可以承擔這一職責的。現在的出家人,真正學戒、懂戒的並不多,能夠如法傳戒的就更少。   「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為非問。」關於遮難的具體規定,究竟是得戒還是不得戒,涉及到許多細節問題,所以問之前要為戒子詳細闡述,使他明白十三難、十六遮的內涵和特徵,也使問難的教授師能根據戒律規定作出判斷。雙方統一認識,詢問之後才能得到準確回答。如果戒子聽不懂教授師在問什麼,即使問了也是等於白問。   「故中邊不相解語,佛判不成。」中邊,中印度和邊地。所以佛陀說,如果羯磨師在問遮難時,面對的是不同區域的人,語言不通,互相不明白對方在說些什麼,這種問遮難是不能成立的。   「若准《律》云:『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脫由不解不成,豈不誤他大事。」根據《四分律》,如果事先不問十三難,是不能得戒的。所以,在受戒前先要把這些問題搞清楚。如果因為戒子不了解遮難而未能得戒,豈不是壞人慧命,誤他終身大事。    「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在沙彌階段,和尚就應該和弟子說清楚,讓沙彌了解遮難的名字、內容及差別,並且熟悉它。這不是作羯磨,是不會犯賊住的。事實上,這些資格審查在出家時就要進行,授沙彌戒、比丘戒時只是再次把關。   「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准,著問遮之前。」如果按照《四分律》,教授師審查時只問十三難,羯磨作法時再問十六遮。根據這個作法順序,首先問十三難,再問十六遮。《四分律鈔批》認為,「此乃律文互缺,非為理無。今以義准,先問重難,次問輕遮,故曰著問遮之前。」 

   ·十三難

  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今問汝不犯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雜學,必無曉了。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誦習。

   「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問難的體,也就是每個難的實際內容,必須讓戒子了解清楚。   「今問汝不犯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雜學,必無曉了。」現在問對方:你曾經犯過邊罪嗎?除非對方已經學過戒律,才知道邊罪的含義。否則,即使學過經教論典,還是不懂邊罪究竟是什麼意思,也就無從回答了。   「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誦習。」以下,對十三難的具體內容逐一介紹。不像以前只是隨便說一下,戒子雖然聽見,但對其中的具體內容卻模糊不清。惟有解釋清楚,戒子才能判斷自己是否存在這些遮難。   十三難、十六遮的內容在《沙彌別行篇》曾經講過,現在根據《行事鈔》再簡要介紹一下。

  第一、邊罪難

  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舍戒還來,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人,不堪重入凈戒海也。乃至准論,白衣五戒、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同名邊罪。

   「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舍戒還來,欲更受具。」重禁,四根本戒。第一難是邊罪,若曾受過具戒,卻違犯四根本重戒之一,破失戒體。現在舍戒還來,想要重新再受具足戒。   「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人,不堪重入凈戒海也。」這樣的人罪行很重,是佛法大海之外的人,不可重新進入清凈僧團。關於邊罪,律中有個比喻,為「大海不受死屍」。無論誰溺死海中,海水終會把屍體衝到岸邊。同樣,在清凈的佛法大海中,也不能容納破戒比丘。如果犯了重罪而無悔改之心,僧團會將之驅逐,是為滅擯。如果知錯並真誠懺悔,還可繼續在僧團當學悔比丘。   「乃至准論,白衣五戒、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同名邊罪。」根據這一原理,如果受的是在家五戒、八戒或沙彌十戒,只要毀破四根本重戒,同樣屬於邊罪範疇。

  第二、犯比丘尼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並雲污尼,不明凈穢①。   故世行事者云:「汝不犯清凈尼不?」此依《僧祇》而問。彼律云:「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初人受樂,是壞尼凈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難。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②。」故知唯是凈境,方成難攝。   《十誦》云:「若摩觸③,八人污尼八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④,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難也。」   《善見》云:「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若壞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⑤。」   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緣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但壞凈境,不論知凈不凈。廣有廢立,如《疏》、《義鈔》。   問:「何不言壞比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希故。」《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云:「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⑥?」故知同是難攝,皆謂俗人時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

   ①《四分律》卷35   汝不犯比丘尼?(T22-814下)   ②《摩訶僧祇律》卷23   若阿羅漢尼、阿那含尼,若初中後,一切皆名壞尼凈行。若斯陀含尼、須陀洹尼、凡夫持戒尼,初若受樂者,是名壞尼凈行,中後不名壞。(T22-417上)   ③《十誦律》卷51   「頗有是事污比丘尼,未受者不應受,已受者應滅?即是事污比丘尼,未受戒者應受,已受者不應滅耶?」佛言:「有。若以淫污比丘尼,未受戒者不應受,已受者應滅。若以身相觸污比丘尼,未受應受,已受者不應滅。」(T23-375中)   ④《十誦律》卷54   問:「如佛所言,污比丘尼人不得出家受戒,若出家受戒,應滅擯。頗有污比丘尼人,諸比丘與受戒,是人得出家受戒耶?」答:「有。若八人以八事污比丘尼,比丘尼名污,是八人不名污比丘尼。又復一人以八事污比丘尼,比丘尼名污,是人不名污比丘尼。」(T23-397中-下)   ⑤《善見律毗婆沙》卷17   壞比丘尼者,於三處行淫,皆名壞比丘尼。若摩觸比丘尼,不障出家。若以白衣服強與比丘尼著就行淫,亦名壞比丘尼,不得出家。若比丘尼樂著白衣服,就行淫者不障出家。若初壞者不得出家,第二壞者不障。若壞式叉摩尼沙彌尼,不障出家。(T24-792中-下)   ⑥《優婆塞戒經》卷3   若人慾受優婆塞戒......復應問言:「汝不於比丘、比丘尼所作非法耶?」(T24-1047下)

  「二、犯比丘尼。《四分》等律並雲污尼,不明凈穢。」第二難是姦汙比丘尼。關於這個問題,還有許多具體解說。根據《四分律》等,只是說到姦汙比丘尼,並未說明這個比丘尼必須是清凈的,也就是沒有破過戒的。   「故世行事者云:『汝不犯清凈尼不?』此依《僧祇》而問。」但受戒時都是問:「你有沒有玷污過清凈比丘尼?」這是根據《僧祇律》而問。   「彼律云: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初人受樂,是壞尼凈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難。」《僧祇律》說,若是初果須陀洹、二果斯陀含及凡夫位的持戒比丘尼初次被人姦汙且感受到欲樂,就破壞了比丘尼的凈行,屬於壞尼難。如果這個比丘尼曾被姦汙,後來再姦汙她的人,就不屬於壞尼難。雖然罪業極重,但不障受戒。   「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如果對方是三果阿那含、四果阿羅漢的比丘尼,因為定力極深,即使被人姦汙也不會受樂,始終保持清凈戒體。所以,不論初次還是後來姦汙她的人,都屬於壞尼難,都會障礙受戒。   「故知唯是凈境,方成難攝。」由此可見,對方必須有清凈戒體,才會構成壞尼難。   「《十誦》云:若摩觸,八人污尼八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難也。」《十誦律》說,如果撫摸尼眾,或與尼眾有種種曖昧行為,而這個尼眾本身也有染污心,那她是要犯重罪的。但對俗人來說,這些行為還不構成障礙受戒的難緣。所謂八人污尼八事,即八個人以八種事侵犯比丘尼,當然也包括一個人以八種事侵犯比丘尼:比如抓著對方的手,抓著對方的衣服,帶對方到人少僻靜處等等。總之,是一些夾雜不凈心理的行為。   「《善見》云: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若壞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就上淫者,不障出家。」《善見論》記載,如果侵犯的是式叉摩那尼和沙彌尼二眾,還不會成為出家障礙。如果侵犯的是比丘尼,在口、產道、大便道任何一處行淫,都會成為出家受戒的難緣。如果強行讓尼眾穿上俗裝,然後與之發生性關係,也會構成壞尼難。如果這個比丘尼自己喜歡身著俗裝,並主動和你發生性關係,你也不知道她的真實身份,就不障礙出家。   「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緣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根據這個道理,如果你知道對方是具戒比丘尼,只是因為特殊因緣才穿上俗裝(如文革期間很多出家人被迫換裝),你在知情的前提下玷污了她,也會成為受戒的障礙。   「但壞凈境,不論知凈不凈。廣有廢立,如《疏》、《義鈔》。」此外,《業疏》和《拾毗尼義鈔》也有一些不同說法。比如,只要你壞的是清凈比丘尼,不論你自己是否知道真實情況,都會構成壞尼難。   「問:何不言壞比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希故。」此處,律祖又提出了一個疑問:「如果女眾出家,是否也存在壞比丘戒體的事呢?」回答是:「在家女眾勾引比丘,和他發生性關係,同樣會構成難緣。所以尼眾受戒時也要反過來問她們:『你在家時有沒有毀犯過清凈比丘的戒體?』只是因為這種事比較少,所以沒有特別說明。」   「《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云:『汝不犯比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難攝。」《善生經》記載,受五戒時也要問遮難,其中就有:「你曾經毀犯過比丘、比丘尼的清凈戒體嗎?」可見,犯比丘和犯比丘尼同樣會成為受戒的障礙。   「皆謂俗人時犯。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現在所講的污尼,主要是以在家身份所犯。如果出家受戒後所犯,就屬於邊罪範疇。

  第三、賊心受戒

  三、賊心受戒者。《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滅擯①。   《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皆滅擯②。」義詳,共一人作對首眾法,皆成障戒。如說戒、自恣等法,必聽眾法心念,亦成難攝。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上余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   《善見》云:「三種偷形。一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二、偷和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為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③。」   《五百問》云:「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難④。」   《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說戒,不說聽聞、不聞及愚痴因緣等⑤。   依如《僧祇》,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盜聽之。」若聰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暗鈍或緣余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⑥。   《摩得伽》云:「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⑦。」   《四分》疑惱戒云:「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後更受戒⑧。」   《十誦》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賊住難⑨。

   ①《四分律》卷34   爾時佛在波羅奈國,時國界米穀勇貴,乞求難得,人皆飢色。時佛及比丘僧多得供養,時有一年少外道見佛及僧多得供養,便生此念:當以何方便得此食而不出家?彼即自剃髮、著袈裟、手執缽入眾中食......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具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賊心入道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出家受具足戒,應滅擯。」(T22-812上)   ②《四分律》卷34   是中賊心入道者,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共羯磨說戒,若未出家受具足戒者,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應滅擯。(T22-812上-中)   ③《善見律毗婆沙》卷17   出家有三種偷,一者偷形,二者偷和合,三者亦偷形亦偷和合。云何偷形?無師自出家,不依比丘臘,不依次第受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是名偷形。云何偷和合?有師出家,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往他方或言十臘或言二十臘,次第受人禮,入僧布薩及一切羯磨,依次第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云何亦偷形亦偷和合?無師自出家,依次第受臘,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禮拜,是名偷形亦偷和合。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信施、不受禮拜,若欲更出家受具足戒,得。若有避難出家,飢儉出家,不入一切法事,過難過飢儉已,若欲出家受具足戒,得。(T24-792上-中)   ④《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1   問:「沙彌曾詐稱為大道人,受大比丘禮,後得受大戒不?」答:「不得。」(T24-988中)   ⑤《四分律》卷34   是中賊心入道者,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共羯磨說戒,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共羯磨不說戒,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不共羯磨說戒……如是人若未出家受具足戒,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聽即名出家受具足戒……是中賊心入道者,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羯磨說戒,若未出家受具足戒者,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應滅擯。(T22-812上-中)   ⑥《摩訶僧祇律》卷23   若王子若大臣子避難故,自著袈裟,未經布薩自恣者,得與出家。若曾經布薩自恣者,不聽出家。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先入上座床下盜聽。」若沙彌聰明,若覺知初中後語者,後不得受具足。若暗鈍,若眠,若意緣余念,不記初中後語者,後得受具足。若盜住,不應與出家。(T22-417中)   ⑦《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3   不自知未滿二十,後知不滿二十,經僧布薩羯磨,作十二人,是名賊住。(T23-578下)   ⑧《四分律》卷17   若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比丘禮敬,語令彼知,還本處更受戒。故便語言:「汝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其事實爾。白不成,羯磨不成,非法別眾,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比丘禮敬。」語彼令知,還本處更受戒。(T22-678中)   ⑨《十誦律》卷51   比丘尼若舍戒,更不得受戒。(T23-377下)

  「三、賊心受戒者。」第三是賊心受戒難,也就是賊住。   「《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滅擯。」律中說,如果曾為獲得利養而自己出家,現在又想來到僧團正式出家,若尚未接納他,就不該再為這種人剃度,因為他動機不純,無法在佛法中獲得真正利益。若已經出家受戒,還是可以得戒的。如果出家前曾經冒充比丘參加過說戒羯磨,就要驅逐出僧團。那麼,究竟參加一些什麼活動會成為賊住呢?   「《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皆滅擯。』義詳,共一人作對首眾法,皆成障戒。」《四分律》說:如果參與過一人、二人或三人及僧眾共同的羯磨說戒,都要驅逐出僧團。由此可知,只要和一個人做過對首眾法,都會成為受戒障礙。所謂對首眾法,是指那些本該由四人以上成辦的羯磨,因情況特殊而由兩人辦理,性質仍屬眾法。凡參加過這些活動,都會成為戒障。   「如說戒、自恣等法,必聽眾法心念,亦成難攝。」說戒、自恣等本是眾法,但在沒有其他比丘的情況下,也可通過心念的方式完成。只要心念口說:「今天是布薩日,眾僧說戒布薩,我某甲清凈。」然後就可以開始誦戒。如果聽了眾法心念的說戒羯磨,也會成為戒障。   「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上余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如果參加的是三人以下的單純的對首法,或者四人以上的其它活動,只要不舉行羯磨,就不會成為賊住難。賊住的重要前提,是參加過有資格限定的僧團會議,如果你不具備資格,就是冒牌,就是賊住。   以下,介紹賊住的類型。冒牌也有方式和程度的不同,你在僧團冒充過什麼樣的資格,享受過什麼樣的待遇,需要經過審定。此處歸納為三種。   「《善見》云:三種偷形。一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根據《善見律》,有三種情況屬於賊住。第一,冒充形象。這種人沒有剃度師父,擅自把頭髮剃掉就算出家。但他在僧團中並沒有欺騙別人說自己有幾臘,要排在什麼位次,也不接受他人禮拜,不參加僧團的任何羯磨,更不享受比丘可以得到的所有待遇和利養。   「二、偷和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第二,冒充資格。雖然是依止剃度師父出家並受沙彌十戒,但到了其他地方後,卻冒充自己已有十臘,接受少於十臘者的禮拜,也參加布薩等僧團中的羯磨活動,甚至還接受信眾供養。   「三、二俱偷者,可知。」第三,兩種都冒充。不僅冒充出家人的形象,更冒充身份,享受本不該享受的待遇,當然也是性質最為嚴重的一種。   「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為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如果僅僅是冒充形象,沒有參加羯磨法事,也不接受禮拜供養,只是為了生存才不得已為之。將來想要出家受戒時,還是可以得戒的。   「《五百問》云: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難。」《五百問》說:沙彌謊稱自己是比丘,接受比丘禮拜,哪怕僅僅是拜過一次,就屬於賊住難。   在僧團中,偷的內容主要有法、臘、禮、利四種。一、如果本身不是真心出家,只是為了拿個戒牒冒充比丘才去受戒,為偷法。二、臘是僧團排資論輩的依據,如果沒有臘或極少的臘,卻說謊虛報,為偷臘。三、以冒充的資格接受他人禮拜,為偷禮。四、以冒充的資格接受利養,為偷利。   剛才所說的三種類型中,第一類是四種基本都沒偷,這種情況雖不如法,但還不障礙今後出家。第二種和第三種,以欺騙僧團的方式享受比丘的各種待遇,法、臘、禮、利都偷了,就是賊住難,今後不可再出家受戒。   「《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說戒,不說聽聞、不聞及愚痴因緣等。」《四分律》中,為賊住定了一個標準,那就是參加過僧團的羯磨說戒,無論聽到與否,哪怕因為愚痴根本沒有聽懂,只要參加過,就犯賊住。   「依如《僧祇》,若沙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盜聽之。』若聰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暗鈍或緣余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按照《僧祇律》的說法,如果沙彌因為好奇而想了解說戒內容,在一旁偷聽。如果這位沙彌聰明且記性好,能將說戒初中後的內容記得很清楚,將對受戒構成障礙,不能再為之授戒。如果這位沙彌反應比較遲鈍,或者偷聽時又想著別的事情,沒有專心聽,不記得說戒初中後的內容,將來還是可以受具足戒的。   初中後語指什麼呢?元照律師在《資持記》釋曰:「盜聽初中後語者,具攝羯磨言相始終,俱記成障,不具不成。文雖約記,義須明解。」可知,初中後語是指羯磨的完整內容。沙彌盜聽羯磨,並且對羯磨的內容聽得很清楚,就犯賊住,將失去受戒的資格。   如果不聞羯磨,但聽戒相,會成戒障嗎?元照律師認為這有兩種不同情況。如果身在眾中,假冒比丘的身份參加說戒,雖然沒有聽到羯磨,也成戒障;如果是盜聽,就必須是羯磨的完整內容,才能成戒障。如果僅僅是聽到說戒,是不會成為賊住的。   那麼說戒的時候,為什麼要遣除未受具者?元照律師認為這是因為擔心沙彌生輕易之心,並非障戒的關係。正如《戒本疏》所說:「下眾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   未受具者學習經律,看到羯磨的內容,並且也理解它的含義,會不會成為障戒呢?元照律師說:「前面所說的障戒是指僧團中正作羯磨,偷聽成障。僅僅看一看羯磨的內容,怎麼會成為障戒呢?」   另外,如果在家人擅自出家,身披袈裟,只要沒有參加過布薩或其他羯磨活動,就不影響將來受戒,否則便不能受戒。   「《摩得伽》云: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摩得勒伽論》說:自己不知道年滿二十才能受具足戒,但後來知道自己年齡不夠,而且知道未滿二十者不得戒,依然參加僧團的布薩羯磨,也是屬於賊住。   「《四分》疑惱戒云: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後更受戒。」《四分律》的「疑惱戒」說:如果年齡不到二十,受戒羯磨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年齡未滿時就前去受戒,懂得戒律者應該將這一情況告訴他,使他了解其中道理。只要他沒有參加僧團羯磨或接受其他比丘禮拜,將來還可以重新受戒。   「《十誦》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賊住難。」《十誦律》說:比丘尼如法舍戒之後,就沒有受具足戒的機會了,即使再受也是不得戒的。如果舍戒後再次受戒,並將自己當做比丘尼的話,也是屬於賊住。因為佛陀未給比丘尼開許再受具戒之法,如果比丘尼舍戒後還想出家,只能當沙彌尼。

  第四、破內外道

   四、破內外道者。謂本是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復重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   《律》中,令度出家,對僧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方為受具①。   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

   ①《四分律》卷34   時彼裸形即生念言:「甚奇甚特沙門釋子,極為智慧聰明,我今寧可從彼出家學道耶。」即往僧伽藍中,遙見跋難陀釋子,生此念:「沙門釋子少知識者猶智慧乃爾,況多知識者,豈得不多耶?」前至跋難陀釋子所白言:「我欲出家學道。」時跋難陀即度為弟子,授具足戒。後於異時,問跋難陀義而不能答。時彼裸形復生此念:「沙門釋子愚暗無所知,我今宜可休道。」即著袈裟入外道眾中。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與外道眾僧中四月共住白二羯磨。」(T22-806下-807上)《摩訶僧祇律》卷17   若本是外道,欲於如來法中出家者,當試之四月。四月過已,得諸比丘意者,當與出家。(T22-362下)

   佛世時,印度的宗教非常興盛,著名的有九十六種外道。佛陀的很多大弟子,如大迦葉、舍利弗、目犍連等,都是從外道轉入佛陀門下,並將追隨者一同帶來,使佛教僧團得到迅速發展。但也有些外道心性不定,對佛法的認識也缺乏深度,容易出爾反爾。對這樣的人,佛陀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破內外道者。謂本是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復重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內外道,內指佛教,外指佛教以外的其他宗教。所謂破內外道,指那些本來是外道,後來改投佛教出家受戒。但當了一段時間比丘後,又改弦易轍,回到外道那裡。做了一段時間外道後,又想回到僧團。這樣的人朝秦暮楚,反覆無常,既影響僧團穩定,又失信於外道。   「《律》中,令度出家,對僧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方為受具。」《四分律》說,如果要度外道出家,首先應該向僧團請示,為他先授沙彌戒,通過四個月的觀察考核,同時也使他逐步適應僧團生活,在此過程中調柔心性、堅定道念,等到出家想法比較穩定,對三寶的信仰比較堅定後,再為他傳授具足戒。我們現在對請求出家的人也有類似的觀察階段。人們從社會走入佛門,雖然發心出家,但畢竟是要開始另一種生活,未必立即就能適應。作為寺院來說,需要對發心者進行考察,看他的信心是否真切。作為發心者來說,也需要看看自己能否適應寺院生活。雙方都要有一個相互適應、觀察的過程。   「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有人就問:對於有過其他宗教信仰的神職人員出家,為什麼要先為之授沙彌戒呢?因為這些人可能在外道中已經很有地位,很有影響,甚至還有很多弟子,當這樣的人來到僧團中,也需要從沙彌戒受起嗎?    「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律祖回答說:因為他是從外道轉信佛法,如果不先以十戒對其進行調整,他就看不出自己身上有什麼不如法之處。同時,這樣也能彰顯佛法修行是有次第而逐漸深入的。不同於外道,直接就到頂了。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但這類現象很少發生,多說也沒太大必要。如果有這些情況的話,律典有詳細說明,可以作為參考。

  第五、非黃門

   五、非黃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二、犍作者,三、因見他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變作,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①。」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應滅擯。文云:「若犍者,都截卻也②。」   今時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應得。彼文云:「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擯③。」   《四分》云:「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丘法。若自截者滅擯④。」不明分齊。   《五分》云:「時有比丘為慾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言:『汝愚痴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⑤。』」   准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准前勘取,依余部為受。

   ①《四分律》卷35   是中黃門者,生黃門、犍黃門、妬黃門、變黃門、半月黃門。生者,生已來黃門。犍者,生已都截去作黃門。妬者,見他行淫已有淫心起。變者,與他行淫時失男根變為黃門。半月者,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T22-812下)   ②《四分律》卷35   犍者,生已都截去作黃門。(T22-812下)   ③《五分律》卷17   若截頭及半,突吉羅。若都截,偷羅遮。若去一卵,偷羅遮。若去兩卵,應滅擯。(T22-119上)   ④《四分律》卷35   爾時有比丘為怨家截其男根及卵,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為惡獸嚙男根及卵,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業報因緣男根自落,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爾時有比丘自截其男根,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T22-813中-下)   ⑤《五分律》卷17   爾時有一比丘為慾火所燒,不能堪忍,自截其形。諸比丘以是白佛,佛訶責言:「汝愚痴人,不應截而截,應截便不截。」告諸比丘:「若截頭及半突吉羅,若都截偷羅遮,若去一卵偷羅遮,若去兩卵應滅擯。」(T22-119上)

   黃門屬於生理問題。但身心是相互影響的,如果生理不健全,往往會影響到心理健康,從而障礙修行。出家乃大丈夫之事,必須有健全的身心方能堪任。但生理問題也有程度的不同,究竟到什麼程度才影響出家受戒呢?在此,律祖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辨析。   「五、非黃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二、犍作者,三、因見他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變作,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第五,是黃門難。律典中說到有五種黃門:第一,天生就是黃門。第二,經過後天處理,如古代的宦官。第三,看到別人有性關係,因嫉妒心發作才具有男性功能。第四,和別人發生性關係時失去男根,成為黃門。第五,生理不穩定,半個月有男性功能而另外半個月沒有。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應滅擯。文云:若犍者,都截卻也。」世間往往有人將自己的生殖器割掉,根據《四分律》規定,這種情況應該驅逐出僧團。如果是在家人,就不可以出家受戒。律中說:所謂犍黃門,就是將生殖器徹底割掉。   「今時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應得。彼文云: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擯。」如果只是割掉一部分,心性並未因此改變,而且本身就有遠大志向,按照《五分律》的規定,還是可以受戒的。《五分律》說:如果割掉生殖器的前頭或一半,要犯突吉羅。如果都割掉,就要驅逐出僧團。因為比丘不可任意傷害自己,佛教所說的戒殺,不只是禁止傷害別人,也禁止傷害自己。身體為修道資本,不能執著,但也決不能輕易毀傷。   「《四分》云:『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四分律》又說:如果因為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被冤家或野獸殘害,或因惡業現前而毀壞,如果此人已經出家,可以保有比丘身份。如果是自己故意割掉的,應該驅逐出僧團。但究竟截到什麼程度才滅擯呢?《四分律》並沒有明確說明。   「《五分》云:時有比丘為慾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言:『汝愚痴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五分律》記載:佛世時,有個比丘慾火焚身,無法忍受,為斬斷情慾,就揮刀將生殖器割去。佛陀知道之後,狠狠訶責他說:「你這個愚痴的人,該斷的不斷,不該斷的卻斷了。」真正要斷除的,是我們內在的淫慾心,這才是煩惱之本。因為這件事,佛陀告誡比丘們說:如果有人把生殖器都割掉,就要將他驅逐出僧團,剝奪他作為比丘的資格。如果還留了一部分,應當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判屬五篇七聚的哪一類,然後依此懺罪。   「准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准前勘取,依余部為受。」根據前面所引的情況來看,若受戒前已將生殖器割掉又該如何處置呢?律中並沒有明確定論。這就必須對照律典作出判斷,按照《五分律》,若還保留一部分,對身心影響較小並具相應操行,還是可以出家受戒的。這裡所說的余部,乃相對本部《四分律》而言,指《五分》等他部戒律。

   第六、殺父 第七、殺母 第八、殺阿羅漢

   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羅漢。   此三難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殺父、殺母、殺阿羅漢也屬於十三難,會障礙受戒。父母給予我們生命,將我們撫養成人,其恩重如山,深似海。阿羅漢則是人天導師,世間福田。所以,殺害他們的罪過極重,也都屬於五逆罪,即世間最為嚴重的五種罪行。   不過律祖也說,這三種罪行極其罕見,因為阿羅漢難得一見,而兇殘到要殺害父母的人畢竟也是極少數,所以我們知道這幾種罪行的名稱就可以,不再詳細闡述。

   第九、破僧 第十、出佛身血

   九、破僧,即*輪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難。   十、出佛身血。此二難佛滅後無也。   《僧祇律》注云:「佛久涅槃,依舊文問耳①。」

   ①《摩訶僧祇律》卷30   佛久已涅槃,而故依舊文。(T22-472上)

  「九、破僧,即*輪僧也。」第九,破轉*輪僧,特指另立僧團的事件。當年佛陀在世時,提婆達多妄圖取而代之,對佛陀說:「佛陀你退休吧,讓我來領導僧團。」佛陀呵斥說:「你這個愚痴人,還有這種想法。我尚且沒有將僧團交給舍利弗、目犍連這樣的長老,怎麼會交給你?」提婆達多一氣之下就另立僧團,並另外製定一套戒律。這就是破轉*輪僧,屬於十三難之一。這段歷史很多經律中都有記載,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14捲雲:「是時,天授至佛所已,頂禮佛足在一面立,而白佛言:『世尊今者年衰老耄,為諸四眾,苾芻、苾芻尼、鄔波索迦、鄔波斯迦教授勞倦。今可以諸大眾付囑於我,令我教授,我當秉執。世尊宜應少為思慮,受現法樂,寂靜而住。」世尊告曰:「汝之痴人,如舍利子、大目連,我尚不以苾芻僧伽而見付囑,況汝痴人,食人洟唾,而相付囑。』」   「若破羯磨僧,非難。」如果是破羯磨僧,則不屬於十三難的範疇。所謂破羯磨僧,是指僧團作羯磨時,有人在同一個界內另作羯磨,故意破壞大眾和合。雖然過失很重,但還不屬於障礙受戒的難緣。   「十、出佛身血。」第十,是噁心出佛身血。如提婆達多噁心推山,巨石滾落,傷及佛足,最後由此罪行墮入阿鼻地獄。反之,若善心則另當別論,如耆婆給佛陀治病,雖針剌出血,但由善心使然,所獲功德生梵天一劫。   「此二難佛滅後無也。《僧祇律》注云:佛久涅槃,依舊文問耳。」這兩種難緣,在佛陀入滅之後已經沒有機會再犯。所以《僧祇律》注云:佛陀涅槃已久,世間已無此難,現在只是按照過去的條文問一問而已。

   第十一、非人難

  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變作人形而來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修羅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①。

   ①《四分律》卷35, 受戒揵度   天子、阿修羅子、揵闥婆子……如此人不得度受具足戒。(T22-814中)   《五分律》卷17   佛言:「於我法中非人不生,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T22-117下)

  「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變作人形而來受具。」第十一,是非人難,指八部鬼神變化為人的形象前來受戒。   「《律》中、《五分》,天子、阿修羅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律》,即《四分律》。在《四分律》和《五分律》中,都說到天子、阿修羅子、犍闥婆子等化為人形者前來受戒,事實上,他們並沒有受具足戒的資格。不僅如此,還會對僧團形象造成損害。《五分律》記載,一修羅厭患老死而化作人形出家,受戒後往居士家應供,卻饕餮無度,足足吃了五百人的食物份額,結果招致譏嫌。佛陀由此規定:「於我法中非人不生,不應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應滅擯。」

  第十二、畜生難

   十二、畜生難,亦謂變為人形而來者。《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①。」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脫有高達俗士來受戒時,語云:「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

   ①《四分律》卷35   爾時佛游波羅奈國,善現龍王壽極長,生厭離心而作是念:「今生此長壽龍中,何時得離此身?」復作是念:「此沙門釋子修清凈行,我今寧可就彼求出家為道,可得離此龍身。」即變身作一年少外道形,往至僧伽藍中,語諸比丘言:「我欲出家受具足戒。」時諸比丘不觀其本,輒與出家受具足戒。與一比丘同一房住,時彼比丘出外小行,善現龍王放身睡眠。諸龍常法,有二事不離本形,若眠時、若淫時不離本形。時龍王身脹滿房中,窓戶向孔中身皆凸出。時彼比丘還,以手排戶,手觸龍身,覺內有異,即便高聲唱言:「蛇!蛇!」比房比丘聞其聲,便問言:「何故大喚?」即以此事具為說之。時彼龍王亦聞比丘喚聲,即還覺,結加趺坐,直身正意,繫念在前。時比丘即入問言:「汝是誰?」答言:「我是善現龍王。我生長壽龍中,厭離此身作此念:我何時當得離此龍身?復生此念:沙門釋子修清凈行,我今寧可從其出家學道,免此龍身。」時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佛。佛言:「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若未出家,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與出家受具足戒者,當滅擯。」(T22-812下-813上)

  「十二、畜生難,亦謂變為人形而來者。」第十二,是畜生難,和非人難一樣,也是指那些有能力變化為人形前來受戒的情況。有能力變化為人形,就不是一般的畜生了。   「《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四分律》記載,善現龍王變化為人形前來受戒,後被諸比丘識破本形,稟告佛陀。佛陀說:「畜生道的有情因為自身障礙極重,在出家法中不能獲得利益。」因此,不接受他們來僧團出家受戒。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非人和畜生如果是以自身本形而來,人人都會識別,自然不必再問。唯恐他們變化為人形,一時分辨不清,所以需要事先詢問一下。   「脫有高達俗士來受戒時,語云:『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此處,律祖又提醒我們在詢問時要有善巧方便。有些很有修養、講究禮貌的人來受戒時,直接就問:「你是畜生嗎?」別人一聽,恐怕覺得莫名奇妙,心裡很不舒服。所以問得要婉轉,比如可以問他:「你是龍變化而來的嗎?」這樣聽起來就不那麼刺耳了。

  第十三、二形

  十三、二形者,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後變,猶尚失戒。況初帶受者,滅擯。

  「十三、二形者,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第十三種障礙受戒的難緣,是二形,就是在一個身體上同時具有男女二根,即現在所說的雙性人。   「若先受後變,猶尚失戒。況初帶受者,滅擯。」如果正常人受戒以後身體發生變化,成為兩性人,尚且要失去戒體。何況生來就是雙性人,這種人即使受了戒,也是要被逐出僧團的。   以上十三難的內容,屬於煩惱障、業障、報障所攝,因為這些重大的障緣,使得戒體不能生起,或日後不能持戒,過如法的出家生活,所以佛陀取消了這些人的受戒資格。

  ·十六輕遮

  上已略述難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余受法廣明,皆言不應,亦有得不得者。

  「上已略述難相。」以上,對受戒的各種難緣作了簡單說明。此外還有遮,那麼,難和遮的區別是什麼?難的體為惡,有難之後將永遠失去受戒資格,除非體已改變。而遮則是因為某些原因暫時障礙受戒,如年齡問題、衣缽問題、是否為奴及欠債問題等等,一旦條件改變,仍可出家受戒。   「而遮事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余受法廣明,皆言不應,亦有得不得者。」遮的問題較為複雜,律中簡要列舉了十六種,其他情況在受法中有詳細說明,共有一百多種。通常來說,遮也是障礙出家受戒的。但遮又有程度不同,很難一概而論。有些屬於輕遮,仍可通融,故有得與不得兩類情況。   下面分別介紹遮的內容,首先是總的說明。

  《五分》:「諸比丘度截手腳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丑,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①。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②。」   《僧祇》云:「盲者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  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③。」   准此諸遮,皆言不應,得罪。下文復云:「是謂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凈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啞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凈共住如法。」文云:「啞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云:「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啞者,文中不應驅出,作沙彌也。   《十誦》、《伽論》云:「啞聾人不名受具④。若聾聞羯磨聲,得受⑤。」

  ①《五分律》卷17   從今,截手、截腳、截手腳、截耳、截鼻、截耳鼻、截指、截男根頭、挑眼出、得鞭壞好相、遭官罪、攣躄、失聲、內外癭身、內曲身、外曲身、內外曲、睞眼、一臂偏長、一臂偏短、左手、作啞聾盲、干痟病、癲狂、極老無威儀、極丑,毀辱眾僧者,如是比皆不得度。若已度,得名受具足戒。(T22-119中)   ②《五分律》卷16   復有諸比丘,以小似片事強與受戒人作難。或言似瞎,或言似跛,見其短小便言未滿二十,或言父母似未聽出家。以是白佛,佛言:「不應以小似片事與受戒人作難。若作難,突吉羅。」(T22-111下)  ③《摩訶僧祇律》卷23   盲人不應與出家。盲者,眼一切不見色。若見手掌文者,若雀目,不得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若與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聾人不應與出家。聾者,不聞一切聲。若聞高聲者,得與出家。躄者,兩手捉屐曳尻而行,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鞭瘢人不應度出家。鞭瘢者,若凸若凹,若能治瘢還平復,與肉膚不異者,得與出家。鞭瘢人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者,不應驅出。若與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印瘢者,破肉以孔雀膽、銅青等畫作字,作種種鳥獸像。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者,不應驅出。若與出家受具足者,越比尼罪。侏儒者,或上長下短,或上短下長,一切最短者,是不應與出家,乃至越比尼罪。(T22-419上-下)  ④《十誦律》卷54   「若與啞聾人受戒,得受戒不?」答:「不得。」(T23-397中)   ⑤ 《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3   「與聾人受具戒,為得戒不?」答:「若聞羯磨者得戒,不聞者不得。」(T23-580上)

  這一部分主要指生理狀況。   「《五分》:諸比丘度截手腳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丑,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五分律》說:如果比丘所度的人有這些情況,比如斷手、斷腳、無耳、無鼻、男根被截、雙眼暴凸,或者老態龍鍾、醜陋不堪,看起來毫無威儀可言。總之,一切身相不全、有損僧團形象的人都不能度。如果已經度的話,他還是可以得戒的,但度他的人卻要得罪。所以,為人剃度前應對發心出家者進行觀察,看看他身體的每個部位是不是應有盡有,是不是各就各位。   「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如果只是因為看哪個人不順眼,就以一些小問題來為難對方,說他像瞎子一樣,像跛子一樣,像侏儒一樣,或者說他的父母好像不同意,等等。其實並不是對方本身有多大問題,只是師父有意為難。如果這樣,為師者將犯突吉羅。   「《僧祇》云:盲者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躄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雀目,類似於夜盲症。《僧祇律》說,如果眼睛不好,但還能看見自己的掌紋;耳朵不靈,但還能聽見高聲說話;雖然跛腳,但還能拖著腳走路;雖有被鞭打的疤痕,但經過治療已和其它皮膚差不多了。這幾種情況,如果已經出家受戒,是可以得戒的。   「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印瘢人,指古時被刺青的罪犯,身體被烙上文字或獸形圖案,且疤痕深入皮膚,永不消褪。侏儒者,指非正常體形,或上長下短,或下長上短。一切百遮,指其他一百多種生理問題。如果有這些情況,就不允許出家。如果已經出家,也就不要將他們驅逐出僧團。但度其出家的師父,卻是要得罪的。   「准此諸遮,皆言不應,得罪。」如果有這些遮,就不應該度他們出家,否則度的人要得罪。   「下文復云:是謂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凈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啞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凈共住如法。」以下說到,這些人本來不能受比丘戒,如果已經出家,就不要把他們趕出僧團。如果授戒儀式清凈如法,他們仍可得戒。但戒師會因違背律制(度啞者)而得罪。總的來說,遮的情況中分為有得和不得兩種。比如啞的問題,可能是輕度的,就不障礙受戒,可以清凈共住。   「文云:啞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云: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啞者,文中不應驅出,作沙彌也。」律中又說到,啞巴,就是不能說話,以手勢和人交流。如果這個啞巴根本不能說話,只能靠寫字或動作表達意見,不能面對面地交流,羯磨首先就作不成,無法達到心境相當,自然也不能得戒。如果已經度了這個啞巴,就不應該驅逐出僧團,讓他做沙彌即可。   「《十誦》、《伽論》云:啞聾人不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十誦律》和《摩得勒伽論》說,聾啞人不可受具足戒。但也說到,如果不是全聾,還能聽見作羯磨的聲音,就可以受戒。

  以下為十六遮。

   第一、不自稱名字  第二、不稱和尚字  第三、年不滿

  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字①,年不滿等②,定不得戒。

   ①《四分律》卷35   佛言:「有三種人名為不得受具足戒,不自稱字,不肯稱和尚名,教乞戒而不乞。」(T22-813下)   ②《四分律》卷35   年不滿二十而受具足戒……自製已後,如是受具足戒,不名善受具足戒。(T22-816上)

  一和二是關於智力問題,三是關於年齡問題。   「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律中說,如果這個戒子說不清自己的名字,說不清和尚的名字,是不能出家受戒的。因為這樣的智力根本無法修習佛法,出家無益。此外,如果年齡不滿二十,心智不夠成熟,也是不能受戒的。

  第四、衣不具  第五、缽不具

   衣缽不具者。《四分》云:「若無衣缽,不名受戒。若借衣缽,應與價值③。」   《五分》云:「令主舍之④。」亦不明得不。   今准《薩婆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缽?」答:「一、為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為表異相故,內德亦異⑤。」   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戒。」此則部別不同。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准急無損。昔人義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缽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③《四分律》卷34   佛言:「自今已去,無衣缽者不得受具足戒……自今已去,不得借他衣缽受具足戒。若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T22-811下)   ④《五分律》卷17   應問弟子衣缽具未?若言「未具」,應語「先為具衣缽」。若言「已具」,應問「自有、從人借」?若言「從人借」,應語「可令主舍之」。(T22-119下)   ⑤《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2   「若無衣缽得戒不?」答言:「得戒。」問曰:「若無衣缽必得受戒者,何故必須衣缽?」答曰:「一為威儀故。二為生前人信敬篤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以服善故則無怖心。三以表異相故,內德既異,外相亦異。」(T23-512下)

   衣缽,是出家人的基本生活用品,也是僧人威儀的象徵。如果沒有衣缽,既不能體現出家人的外在形象,甚至連吃飯都成問題。因為當時的比丘是以乞食為生,如果沒有衣缽,就無法接受信眾供養。所以,衣缽也是受戒的條件之一。   「《四分》云:若無衣缽,不名受戒。若借衣缽,應與價值。」根據《四分律》,如果戒子沒有準備好衣缽,就不能受戒。如果是問別人借的衣缽,應該給予對方相應價值,使衣缽歸為己有。   「《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五分律》則說:如果是借來的衣缽,應該和衣缽的主人商量,請他將衣缽施捨給自己。但也沒有明確,這樣做之後是否就能得戒。根據文中之意,如果對方將衣缽舍給自己,成為自己所有,還是可以得戒的。   「今准《薩婆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缽?」如果根據《薩婆多毗尼毗婆沙》,沒有衣缽或借來衣缽受戒,一樣可以得戒。針對於此,《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中又提出疑問:「既然沒有衣缽可以得戒,為什麼要將衣缽作為受戒條件呢?」   「答:一、為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為表異相故,內德亦異。」論中接著回答說,原因有三點。第一、為了保有威儀,如果受戒後把衣缽還給別人,就無法體現僧人的外在威儀。第二、出家人身披法服,可使世人對佛法心生恭敬,就像獵人穿著袈裟來到林中,動物見了也不害怕,因為這件衣服就代表著慈悲。第三、以此表示出家後由內而外的改變,由外在形象的不同體現生命內在的差別。   「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律》說沒有衣缽不可得戒,但《薩婆多論》卻認為可以,兩個說法是有出入,甚至是有衝突的。   「《四分》云:『不名受戒。』此則部別不同。」律祖在此作了一個判決。《四分律》說不能得戒,而《薩婆多》認為可以,是因為這兩部律分屬不同部派。《四分律》屬於曇無德部,《薩婆多論》屬於有部,所以處理方式存在差異。   「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准急無損。」如果根據《十誦律》的羯磨受戒,沒有衣缽一樣是可以得戒的,因為有部對這個問題是開許的。如果根據《四分律》受,就不得戒。戒律規定不同,得戒不得戒的情況也不一樣。原始佛教之後,進入部派佛教時代,最早分為上座部和大眾部,然後又從中開出五部、十八部。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派別,主要就是因為對戒律的看法出現分歧。眾生根機各異,需要相應的引導方式。不同的教派,是代表佛法在世間流傳過程中接引眾生的不同方式,目的並不衝突。就像世間有各種疾病,故有各種藥物對治,佛法也是一樣。   「昔人義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缽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以前有人根據《四分律》和尚法的內容,對衣缽問題作出判斷:如果事先知道借衣缽不能得戒,便不能得戒。如果不知道這個情況,還是可以得戒的。   「此乃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律祖說,這是個人觀點,於戒律條文不符。我們應該以佛陀所說為標準,以所受戒律為標準,不要想當然。這些問題是需要智慧進行抉擇的,否則,或「離經一字,即同魔說」,或「依文解義,三世佛冤」,總之是於法不相應。

  第六、父不聽  第七、母不聽

  父母聽不者。《善見》云:「若余方國度者,不須問①。」   《僧祇》:「親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余處得受②。」

   ①《善見律毗婆沙》卷17   若有餘方、余國度出家,不須問父母。(T24-792上)   ②《摩訶僧祇律》卷22   兒者有三種,親兒、養兒、自來兒。親兒者,父母所生。養兒者,小小乞養之。自來兒者,自來依附作兒。是中,親兒者此國不聽,余國亦不聽。養兒、自來兒,此國不聽,余國聽。(T22-421中)

   六和七這兩條,是要徵得父母同意。   「《善見》云:若余方國度者,不須問。」《善見律》說:如果是其他國家來的人,比如說一個美國人來這裡出家,就不必問他的父母是否同意。   「《僧祇》:親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余處得受。」《僧祇律》說,如果是父母的親生孩子,而父母又不同意的話,不管是在本國還是外國,都不可以出家受戒。如果不是父母的親生孩子,是收養的養子或流浪兒,父母不同意的話,只要到其他國家就不需要徵求父母意見,就可以如法受戒。

  第八、負債人

  負債者。諸部但言不應,義准理得。

   在當時的印度,不可以向出家人追討債務。於是乎,有些人就會為了逃避債務而出家,債主雖然不能再去討債,但肯定會積怨在心,甚至遷怒於僧團。所以佛陀規定:如果欠債未還,不允許出家受戒。   「諸部但言不應,義准理得。」但債務是可以償還的,並非是本質性的罪行。因此律祖以為,諸部戒律中雖然都說有債不可以受戒,但如果參加受戒也是能得戒的。不過,作法人應負法律責任。

  第九、奴

   奴者。《僧祇》云:「若家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他與奴、自來奴,余處聽度①。」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經》,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②。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兒,彼此通允。   《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③。」僧奴准此,複本奴位。

   ①《摩訶僧祇律》卷24   奴者五種,家生、買得、抄得、他與、自來。家生者,家中婢妾生。買得者,雇錢買得。抄得者,抄鄰國得。他與者,他人與。自來者,自來作奴。是中家生、錢買、抄得此三種,此間不聽,余處亦不聽。他與、自來此二種,此間不聽,余處聽。(T22-421下)   ②《佛說出家功德經》卷1   爾時阿難叉手白佛言:「世尊,若當有人放人出家,若有出家者,任其所須,得幾所福?」佛告阿難:「汝若具滿於百歲中問我此事,我以無盡智慧,除飲食時,滿百歲中廣為汝說,此人功德猶不能盡。」(T16-814中)   ③《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經》卷1   問:「比丘度人不知本末後度,知是佛奴而不發遣,犯何事?」答:「知而度,犯重。若先不知,知便發遣。若不發遣,犯重。」問:「其人是大道不?」答:「非。」(T24-985上)

   第九,是奴婢,特指那些沒有人身自由、在法律上屬於主人所有的人。   「《僧祇》云:若家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奴婢也有不同情況。家生,是世代為奴者,出生後就隨父母一起成為主人的奴隸。買得,指花錢買來的奴隸。抄得,因戰敗或被抄家而淪為奴隸者。如果是這三種情況,不管本國還是外國,在沒有徵求主人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可以出家受戒。   「他與奴、自來奴,余處聽度。」他與奴,別人給的奴隸。自來奴,自己投身於主人家。如果是這兩種情況,離開本國到其他國家,就可以出家受戒。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經》,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律中不明放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准奴及兒,彼此通允。」根據《出家功德經》所說,如果同意家中奴婢及兒女出家,將獲得無量無邊的福報。雖然戒律並沒有說到放的問題,只說如果這個奴僕自己從主人家逃到僧團請求出家,為之剃度是要犯過的。從《出家功德經》的經文來看,只要得到主人允許,不管是奴僕還是兒女,不管在本國家還是外國,都是可以出家受戒的。   「《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也。』僧奴准此,複本奴位。」佛奴,或是用佛物僱傭,或是有人布施給僧團以侍佛。《五百問》說,如果知道對方是佛奴,在主人沒有同意的前提下就度其出家受戒,也是要犯重的。如果事先不知情,但知道後也沒有驅逐他,同樣是要犯重的。有人詢問說:「這樣的人是比丘嗎?」回答說:「不是。」僧奴也是同樣,只要有所屬,未經主人同意就不能度其出家,還應回復為奴的身份。

  第十、官人

  官人者。《僧祇》:「有名有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有祿無名,余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聽①。」准此,俗人來投出家,理須為受。

   ①《摩訶僧祇律》卷24   臣者四種,或有名而無祿,或有祿而無名,或有祿有名,或無名無祿。是中有名無祿、有名有祿者,此國不聽出家,余國亦不聽。有祿無名,此間不聽,余處聽。無名無祿,此間聽,余處亦聽。(T22-420上)

   官人,即現在所說的政府高級行政官員。   「《僧祇》,有名有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摩訶僧祇律》中,將官人分為幾種類型。有名有祿,就是有職權、有影響也享受相應待遇。有名無祿,是有職權、有影響但沒有享受相應待遇。如果是這兩類情況,沒有辭職之前,不管在本國家還是其他國家,都是不可以為之剃度的。   「有祿無名,余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聽。」還有一種是有祿無名,就是有待遇,但沒什麼具體職權和影響,領一份乾薪,如果到其他國家就可以得度。無名祿者,是既沒有具體職務,也不享受什麼待遇,那麼在本國和其他國家都是可以得度的。   「准此,俗人來投出家,理須為受。」由此可見,若是無名無祿的普通人請求出家,應接納並為之剃度。

  第十一、丈夫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便為丈夫之貌。   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謂能忍寒熱、饑渴、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①。」   《僧祇》云:「若過二十,減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②。」

   ①《四分律》卷34   若年未滿二十,不堪忍寒熱、饑渴、風雨、蚊虻、毒蟲及不忍惡言,若身有種種苦痛不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一食,若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當如法治。阿難當知,年滿二十者堪忍如上眾事。(T22-808中-下)   ②《摩訶僧祇律》卷23   若減七十,不堪造事,卧起須人,是人不聽出家。(T22-418中)

   所謂丈夫,是指那些具有堅強意志,能吃苦耐勞、有擔當的人。否則的話,雖然出家受戒,也很難精進於道業。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便為丈夫之貌。」具有丈夫氣概,就是要發心遠大,德行高尚。卓然獨立,雖經種種逆境而不會改變操行。寵辱不驚,雖經大悲大喜而不會影響心行。正如孟子所說,「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也。」   「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謂能忍寒熱、饑渴、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所以《四分律》規定:必須年滿二十才能受具足戒。到這個年齡,心智開始獨立,能夠吃苦耐勞,忍受嚴寒酷暑、饑渴之苦,忍受風吹雨打及各種毒蟲攻擊,忍受別人的辱罵和苦差,能夠遵守戒律生活,也能夠日中一食。總之,難忍能忍,難行能行。   「《僧祇》云:若過二十,減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僧祇律》說,在年滿二十到七十歲之間,雖然符合受戒年齡,但如果意志薄弱,生活不能自理,也不可以為他授具足戒。

  第十二——十六、五種病:癩病、癰疽、白癩、干痟、顛狂

   五種病者,上四應得。狂中有三種,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餘二應得。   《善見》云:「癩癬,莫問赤白黑,屏處增長不增長俱得,露處反前不得①。」   然癩病有二:一、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若出家已癩者,一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眾,此《薩婆多》解②。

   ①《善見律毗婆沙》卷16   癩者,有數癩,有白癩,有黑癩,疥癬,皆入癩,亦不得出家。癩癬下至如指甲大,亦不得出家。如指甲大若在露處,增長不增長悉不得出家。若屏處不現,增長不得出家,若不增長得出家。若瘤病在露處,增長不增長不得出家。若屏處,不增長得出家。若小時有疣病,大便失,得度出家。此非瘤病,是故得出家。若身體細起,猶如棘刺,皆入癩數,不得出家。(T24-789下)   ②《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6   凡設有先出家而後癩病者,一切僧事故得共作,若食時莫令坐眾中。(T23-540中)

   從十二到十六,是五種障礙出家的疾病,分別是癩病、癰疽、白癩、干痟、顛狂。癩病,皮膚病。癰疽,惡瘡。白癩,麻風病。干痟,糖尿病。顛狂,精神病。   「五種病者,上四應得。狂中有三種,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餘二應得。」在這五種病中,前四種如果病得不是很嚴重,還是可以得戒的。在精神病中又有三種不同情況,如果心智徹底錯亂,完全分不清好壞,就無法得戒。除此而外,或有時清醒有時糊塗,或一向知道好壞,雖也存在精神方面的障礙,還是可以得戒的。   「《善見》云:癩癬,莫問赤白黑,屏處增長不增長俱得,露處反前不得。」《善見論》說,如果是得了癩癬(皮膚病),不管是紅癬、白癬、黑癬,只要是長在看不到地方,不論是否增長都可以得戒(註:《善見》原文為「增長不得出家,若不增長得出家」)。如果是長在別人能看到的地方,就不能得戒。   「然癩病有二:一、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癩病有兩種情況,一是惡業所感,二是四大不調所造成。所以《阿育王經》記載有疥癩須陀洹(《阿育王經》卷10,T50-166上-中)、瘡痍阿羅漢(《阿育王經》卷3,T50-143中-144上。),即使是聖者,也可能會因往昔業力而示疾。   「若出家已癩者,一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眾,此《薩婆多》解。」《薩婆多論》說:如果已經出家的比丘犯有癩病,仍可參加布薩誦戒等各種法事活動,但吃飯不要和大家在一起,以免影響他人進食。

   【3.特別情況說明】

   次明餘事,更明所以。   《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雲霧暗時受①。」   《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②。   若先曾受具者,《十誦》問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清凈持戒不?舍時一心如法還戒不③?」   《四分》無文,必有亦同邊罪。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   《四分》云:「若有難緣,如說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④。」   《僧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⑤。」   《善見》云:「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不相作禮⑥。」

   ①《五分律》卷17   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暗時受其具戒。(T22-119下)   ②《佛說目連問五百輕重事經》卷1   問:「受戒為有時節不?」答:「唯後夜不得,初夜、中夜無燈燭亦不得,要須相睹形色乃得。」(T2, , 4-988上)   ③《十誦律》卷21   「先作比丘不?」若言「作」,「清凈持戒不?舍戒時一心如法還戒不?」(T23-156上)   ④《四分律》卷34   時有比丘將受戒者出界外,聞有賊來皆恐怖,從坐起去不得受戒。諸比丘以此因緣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有八難事及余因緣,二人三人聽一時作羯磨,不得過。」(T22-805中)   ⑤《摩訶僧祇律》卷23   「得共一和上、一戒師、一眾,得並受具足不?」佛言:「得。」如是二人、三人亦得並受,不得眾受,是名受具足。一人二和上、三和上、眾多和上,不名受具足。無羯磨師不名受具足。二人、三人共一羯磨師,別和上共一眾並受,不名受具足。(T22-416中)   ⑥《善見律毗婆沙》卷17   二三人一時受具足戒,一一同等臘等時,不得相禮。(T24-792下)

   「次明餘事,更明所以。」接著再說明受戒時的一些其他情況。   「《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雲霧暗時受。」《五分律》說,如果不是給事先認識、有所了解的戒子授戒,不能在雲霧或黑暗之中作羯磨。因為以前授戒經常是在露天舉行,如果在雲霧暗處,戒師們就不能對戒子細緻觀察。   「《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五百問》說,如果在黑暗中,必須以燈燭照亮,以便觀察對方。   「若先曾受具者,《十誦》問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清凈持戒不?舍時一心如法還戒不?』」對於那些曾經受過比丘戒後又還俗的人,要審核一下他是否犯邊罪。根據《十誦律》,受戒前應當詢問:「你曾經做過比丘嗎?」如果對方回答「是」,需要進一步再問:「你做比丘時是否清凈持戒,舍戒時是否如法?」   「《四分》無文,必有亦同邊罪。」《四分律》中,受戒前並沒有這番問答,如果戒子存在這個問題的話,就等同於邊罪。   「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如果根據《十誦律》,這些問題應該在十三難前先問。如果回答曾經犯過重戒,就屬於邊罪,沒有資格再受具足戒。   「《四分》云:若有難緣,如說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授戒,正常應該是十師給一個戒子授,但也不是絕對的。根據《四分律》,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兩人、三人一起受,但最多不能到四個。現在授戒是三人一壇,也是戒律開放的極限。為什麼不可以對四個人授戒呢?因為四人就是僧,也就是眾,而三人還是別。僧不可以對僧,只能對別。   「《僧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一眾,指教授、尊證等。《僧祇律》說,如果一個和尚、一個羯磨師,再加上教授和七個尊證,那就可以為兩人、三人同時授戒。如果兩個和尚共一個戒師,那就不可以兩、三個人同時受戒。   「《善見》云: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不相作禮。」《善見論》說,如果兩三個人同時一壇受戒,戒臘是完全一樣的,相互之間不必作禮。   以上簡單介紹了十三難、十六遮的內容,這些都是戒子需要事先了解的。知道遮難究竟是指什麼,才能接受教授師的審查,否則就會不知所云,答非所問。

   【4.正問法】

   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眾問法。   教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為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內。   《五分》云:「應安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彼應取其衣缽舒示,寄此以為陶誘。前執五條,語言:『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羅僧。』執大衣已,語云:『此衣名僧伽梨。』」①   《薩婆多》云:「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②   今示汝名相,若依諸部,此處即為受衣缽者,或在眾中戒師受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並執缽已言:「此器名缽多羅。此衣缽是汝已有不?」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③。」何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沉沒生死。今欲舍虛妄,證真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若不實答,徒自浪受。    《律》云:「犯遮難人,七佛一時為受,亦不得戒。」④

   ①《五分律》卷17   汝莫怖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復應問:「汝三衣,何者是僧伽梨?何者是優多羅僧?何者是安陀會?」彼若不知,應語:「此是僧伽梨,此是優多羅僧,此是安陀會。」應與受三衣缽。(T22-119下)   ②《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4   僧伽梨、郁多羅僧、安陀會,所以作此三名差別者,欲現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盡無此三名。以異外道故,作此差別。(T23-527中)   ③《四分律》卷35   時教授師當往彼語言:「此安陀會、欝多羅僧、僧伽梨、缽,此衣缽是汝有不?」彼答言:「是。」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隨我問答。若不實當言不實,若實當言實。(T22-814下)   ④《摩訶僧祇律》卷23   此人殺父作無間罪,腐敗壞爛,於正法中不能生道根栽。正使七佛一時出世,為其說法,於正法中終不生善。(T22-417下)

  

了解遮難內容之後,下面要正式開始審查。   「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眾問法。」以上對遮難作了介紹,接著要正式出眾,到另一個地方考察戒子。   「教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為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內。」教授師來到戒子所在之處,將坐具鋪在地上坐下,讓戒子也鋪設坐具,並幫他把坐具四角鋪平,使對方消除緊張情緒。教授師和戒子之間的距離,應該保持在面對面一臂左右。   「《五分》雲,應安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五分律》說,教授師首先要軟語安慰戒子:你不要緊張,過一會兒就要帶你到提升生命品質的地方。受戒成為僧寶,成為三寶的一分子,是對生命版本的升級,故曰高勝處。   「彼應取其衣缽舒示,寄此以為陶誘。前執五條,語言: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郁多羅僧。執大衣已,語云:此衣名僧伽梨。」正式問遮難前,應放鬆一下氣氛,先為戒子介紹並展示一下衣缽,以此切入正式內容。教授師先拿五衣告訴戒子:這件衣服叫安陀會,主要是勞動時所穿,也叫院內雜作衣。然後又指著身上所穿的衣服說:這件叫做郁多羅僧,又叫七衣,屬於入眾衣,是僧團布薩、誦戒等集體活動所穿。再拿著大衣告訴戒子:這件衣服叫僧伽梨,有九條到二十五條,是主持法會等較為隆重的場合所穿,也就是我們現在的祖衣。   「《薩婆多》云:『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今示汝名相,若依諸部,此處即為受衣缽者,或在眾中戒師受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薩婆多論》說:三衣的名稱,是一切外道所沒有的。現在告訴你的這些名相及其中蘊含的意義,都是佛教特有的。如果依其他部派的戒律,教授師為戒子介紹衣缽後,或者當時就給他授衣缽,或者到僧眾中由羯磨師為戒子授衣缽。關於這一點,《四分律》中沒有明確說明。也有的認為受戒之後才能受衣缽,兩種都是可以的。   「並執缽已言:『此器名缽多羅。此衣缽是汝已有不?』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襆,包東西的布,此處指缽袋。接著說明缽的作用。教授師拿著缽對戒子說:「這個器皿叫做缽多羅(也就是飯碗)。」接著問他:「這些衣缽你自己已經有了嗎?」戒子回答說:「是。」介紹完之後,隨即用缽袋包起來,授的方法和之前授衣是一樣的。   接下來要切入正題,也就是正式問遮難。   「應語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教授師應該對戒子說:「善男子請聽,現在是需要你誠實作答的時候,我開始問你一些問題,你要以真誠的態度如實作答。如果沒有這個遮難,就說沒有。如果有這個遮難,就應該說有。」   「何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沉沒生死。今欲舍虛妄,證真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若不實答,徒自浪受。」為什麼不能說假話呢?無始以來,我們始終處在虛妄狀態,欺騙自己也欺騙聖賢,不斷地自欺欺人,從而沉淪生死。現在我們想要捨棄生命中的虛妄雜染,證得佛法真諦,就必須從說實話開始。我現在問你遮難,如果不如實回答,即便受了戒,也是徒勞無功。   「《律》云:犯遮難人,七佛一時為受,亦不得戒。」律典中說,犯遮難的人,即使過去七佛同時來為你授戒,也是不能得戒的。這裡主要是約犯重難而言,如果犯了重難,就不能成為法器,無法納受戒體。如果只是犯了輕遮,還是可以得戒的。

·先問十三難

  「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者。」語云:「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無者。」又語云:「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   第二、「汝不白衣時污凈戒比丘尼不?」答言:「無。」   第三、「汝不白衣、沙彌時盜聽他說戒羯磨,詐作比丘不?」答言:「無。」   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後還作外道,今復重來不?」答言:「無。」   第五、「汝非五種黃門(依名示之)不?」答言:「無者。」   第六、「汝非殺父不?」   第七、「汝非殺母不?」   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   第九、「汝非破僧不?」   第十、「汝非噁心出佛身血不?」各各答言:「無者。」    第十一、「汝非天子、阿修羅子,名為非人,變為人形而來受戒不?」答言:「無。」   第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形而來受不?」答言:「無。」   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形不?」答:「無者。」①   應贊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既無,戒可得受。」

   ①《四分律》卷35   白四羯磨當作如是問:「汝不犯邊罪?汝不犯比丘尼?汝非賊心入道?汝非壞二道?汝非黃門?汝非殺父殺母?汝非殺阿羅漢?汝非破僧?汝不噁心出佛身血?汝非是非人?汝非畜生?汝非有二形耶?」(T22-814下)

   以下正式開始問十三難。   「『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者。』語云:『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無者。』」教授師問戒子說:「第一條,你曾經犯過邊罪嗎?」戒子回答說:「沒有。」教授師再問:「你可能不知道邊罪的含義,如果曾經受過佛戒而又犯了淫盜殺妄四根本罪,就不能再受具足戒。你確實沒有做過這些事情嗎?」戒子回答:「沒有。」   「又語云: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教授師告誡戒子說:「如果你不知道邊罪是什麼,不懂得邊罪是什麼,不可隨意作答。」   以下內容前面一一說過,不再另外解釋。可以得戒的標準回答,應該是「無」。如果明明有遮難而答「無」的話,不但不能得戒,更增妄語之過。   「應贊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既無,戒可得受。』」十三難一一詢問之後,教授師應當鼓勵戒子說:「善男子,現在已經問過難事,既然你沒有十三難這些障礙,就可如法受戒,獲得戒體。」

   ·更問十六遮

   更問十遮:「汝今字誰?」答言:「某甲。」   「和尚字誰?」答云:「某甲。」   「年滿二十不?」答:「滿。」   「衣缽具足不?」答:「具。」   「父母聽汝不?」(隨有言聽,若無言無)   「汝不負債不?」答:「無。」   「汝非他賤人,佛不許度,不是奴不?」答:「無。」   「汝非官人不?」答:「無。」   「汝是丈夫不?」答:「是丈夫。」   「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干痟、顛狂,汝今無此諸病不?」答言:「無者。」   應復語云:「汝無遮難,定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①。」    應教起立,為正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缽襆置手中。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為汝通請,若僧許可,我舉手召汝,汝可即來。」   《五分》云:「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②。」   種種隨緣,廣如彼述,或外律中於此受衣缽者。

   ①《四分律》卷35   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不?衣缽具足不?父母聽汝不?汝非負債人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干痟、顛狂病,汝今有此諸病不?若無,答言無。(T22-814下)   ②《五分律》卷17   教授師因教著衣時,應密如法視無重病不。(T22-119下)

   接著再審查十六遮。此處是將十六遮合為十遮來問,衣和缽合為一,父和母合為一,癩等五病合為一。問答部分的內容非常明了,此處不再一一解釋。   「應復語云:汝無遮難,定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問完遮難之後,教授師叮囑戒子說:「你沒有這些遮難,完全有資格受戒。我現在問你的這番話,等會兒你到大眾中,還會問同樣的一些問題。你現在怎麼回答我,到僧眾中也要這麼回答。」   「應教起立,為正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缽襆置手中。」揲,摺疊。然後讓戒子站起來,為他把七衣翻到正面穿好(之前是反穿),令戒子具備僧人的威儀。接著穿上鞋,把坐具折好披在肩上,衣缽捧在手中。這時候,僧相已經顯現了。   「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為汝通請,若僧許可,我舉手召汝,汝可即來。」接著,教授師對戒子說:「你先站在此處,我到僧眾中為你祈請。如果大眾同意了,我舉手招呼一下,你就可以過來。」   「《五分》雲,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五分律》說:教授師教戒子穿衣服時,還要仔細觀察一下,這個戒子的身體是否健康,是否有重病的跡象。   「種種隨緣,廣如彼述。」總之,教授師要通過各種方式對戒子進行審查。如果只是在公共場合審查,往往像例行公事一般,無法對戒子有深入的了解。   「或外律中於此受衣缽者。」《四分律》以外的其他律典還說到,可以在此時給戒子授衣缽。

七、單白入眾

  七、單白入眾。《律》云:「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當作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①。』」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內者,至門限內,舉手呼言:「某甲來。」彼來已,為捉衣缽,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②

   ①《四分律》卷35   彼教授師如是問已,還來眾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當如是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T22-815上)   ②《四分律》卷35   彼喚言:「汝來。」彼來已,當為捉衣缽。教禮僧足已,教在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T22-815上)

  第七,是單白入眾。教授師對戒子做了身份審查之後,回到僧眾中報告審查結果。   「《律》云: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相去舒手相及處立。當作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是。」《四分律》記載,教授師對戒子進行審查後來到僧眾前,威儀如常,在相距不遠不近處站著,然後對僧眾宣布剛才審查的結果:「大德僧聽,現有某人依止某和尚求受具足戒,我已對他進行審核,沒發現有什麼問題,如果大家都到場並且沒有意見,現在就要請他進來了。」   「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內者,至門限內,舉手呼言:『某甲來。』彼來已,為捉衣缽,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合掌。」報告結束之後,教授師不要離開眾僧,仍是在界內。如果受戒在室內的話,教授師就要到門檻處,舉手招呼戒子:「過來吧。」戒子進來之後,教授師就幫戒子拿著衣缽,讓他到僧眾中,向大眾禮拜。然後,戒子來到戒師前,右膝跪地,雙手合十,正式向僧團乞戒。

八、正式乞戒

   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師將衣缽付戒師已,為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眾,求哀乞戒。語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秘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凈器。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戒不可得。」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   「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為汝稱述,應逐我語。」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憫故(三說,教已復坐)①。」

①《四分律》卷35   當教作如是語:「大德僧聽,我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慈憫故,拔濟我。」(T22-815上)

   第八,正式向和尚及羯磨師等乞請戒法。在「能受有五」中,第三條就是發心乞戒,也就是要有真切的、希望得戒的願望。此處,由戒子正式向僧團乞請。   「彼教授師將衣缽付戒師已,為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眾,求哀乞戒。」教授師將衣缽交給羯磨師,然後為戒子把衣服正一正,軟語安慰,使之消除緊張情緒,並提醒他:受戒是人生大事,仰賴戒師們的羯磨作法才能得戒,必須發起猛利求戒之心,珍惜這一殊勝難得的法緣。」   「語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秘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凈器。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戒不可得。」然後,教授師又為戒子開導說:「這一戒法,惟有佛陀出世才得以建立。其內容是秘密、殊勝的,所以受戒羯磨時俗人不可參與或聽聞。此外,六道中惟有人道才能得受具足戒。即使在人道中,還存在遮難問題,不是人人都有資格受戒。你現在這些條件都合格,堪為清凈法器。所以,應當以至誠懇切之心乞求得戒,過一會兒就能正式成為三寶的一份子。如果心不相應,稀里糊塗,雖然參加了羯磨,也是無法得戒的。」這也是律中一再強調的,必須以殷重心才能得到無作戒體。   「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對戒子的開導,要根據他的實際情況,有一定靈活性,在律典中也有廣泛說明。   「但乞戒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為汝稱述,應逐我語。」教授師接著對戒子說:「乞戒應該發自你的內心,只是因為你現在還不懂怎樣如法乞戒,不知道其中的具體程序。所以佛陀在律中規定,讓我來教你怎樣向僧眾乞戒,你現在可以隨著我念。」   「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憫故。」乞戒的公文是:「大德僧聽,我某甲(自稱法名)依止和尚某甲(稱師名)求受具足戒,我現在向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希望眾僧救拔我,慈悲攝受我。」以上乞詞需要對十師重複說三遍。

九、戒師白和

   九、戒師白和法。彼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①。」   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者?」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不對眾問。」   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答:「教授師出眾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眾中而問,故不須差。」更有料簡,如《義鈔》說。②

   ①《四分律》卷35   時戒師當作白羯磨,如是白:「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T22-815上)   ②《四分律拾毗尼義鈔》卷1   問:「羯磨師所以不差,教授師獨差者,何解?」云:「教授師出眾問難,若僧不差,無以輒問,故須僧差奉命而問。羯磨師在眾而問,何須僧差?」(X44-760上)

   以下,要在大眾中對戒子的身份作一個公開審查。之前主要是教授師的工作,至此,受戒羯磨開始由羯磨阿闍梨主持。   「彼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羯磨阿闍梨首先向僧團報告:「大德僧聽,戒子某某要依止和尚某某求受具足戒。現在,戒子某某向僧團提出受戒的請求,以某某為和尚。如果大家都到場並且同意,我要開始向他問遮難了。」羯磨師宣布後,必須得到大眾認可才能問遮難。這番作白,就是徵求大眾的意見。   「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者?」在此,律祖又提出兩個常見的疑問:羯磨師問遮難前需要作白和僧,那麼此前教授師問遮難時,怎麼沒有這項內容呢?   「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不對眾問。」律祖回答說:羯磨師是對著僧眾公開向戒子問難,所以事先不需要作法派他出去。但因為是大家一起審查,所以要徵得僧眾同意。但教授師審查戒子身份是奉僧團之命前去,沒必要再作白和僧。而且教授師是在私下對戒子進行審查,無須公開問和。   「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接著提出第二個問題:為什麼羯磨師問難前不用差,唯獨教授師問難前需要差呢?   「答:教授師出眾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眾中而問,故不須差。」律祖回答說:教授師問遮難時,是出眾單獨審查,如果不做一個差的羯磨,就沒有理由去問。而羯磨師是在僧眾中審查,故無須另外差遣。   「更有料簡,如《義鈔》說。」料簡,清點查看。如果要對相關內容做進一步考辨,可以參考《拾毗尼義鈔》。

十、對僧問難

   十、正明對問。《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緣。今時相傳前問衣缽,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應語言:「善男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隨實答。」   《僧祇》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①。」   「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師所問。但眾僧恐屏處有濫,故對大眾一一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   汝不犯邊罪不?汝不犯凈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非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未?三衣缽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干  、顛狂等,汝今無如是病不?」(上來並隨有無具答)

①《摩訶僧祇律》卷23   今是至誠時,是實語時,於諸天、世間天魔、諸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阿修羅。若不實者,便於中欺誑,亦復於如來、應供、正遍知、聲聞眾中欺誑,此是大罪。今僧中問汝,有者言有,無者言無。(T22-413中)

  第十,羯磨師在大眾中正式向戒子問遮難。   「《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緣。今時相傳前問衣缽,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四分律》中,直接就向戒子問十三難事,之前沒有其它內容。現在授戒,通常先說一下衣缽等問題,就像之前教授師為戒子說衣缽的名稱那樣。   「應語言:善男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隨實答。」正式問難前,羯磨師需要再次提醒戒子:「善男子請聽,現在必須真誠相對、實話實說。我現在開始向你發問,你要根據我所提出的問題如實回答。」   「《僧祇》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僧祇律》說:如果不實事求是地回答,就等於欺騙一切諸天魔梵、欺騙一切人,乃至欺騙如來和為你傳戒的僧眾,罪業深重。   「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師所問。但眾僧恐屏處有濫,故對大眾一一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現在要問你十三難事,內容和之前教授師所問相同,但僧眾唯恐私下審查有不實之處,所以還要在大眾中再問一次,以便得到大眾認可。現在,請你按照我的問題一一作答。   「汝不犯邊罪不?汝不犯凈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非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十三難的內容前面已有說明,不另解釋。對這些問題,要根據自身情況一一作答。   「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滿二十未?三衣缽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丈夫有如是病:癩、癰疽、白癩、干痟、顛狂等,汝今無如是病不?」進一步,還要審核十六遮,之前也有說明。   僧團大眾對戒子進行全面審核後,如果都能認可並同意他加入僧團,就可以正式為之授戒。前面都屬於前行方便,是受戒前需要做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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