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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細節

  《新世紀》周刊 記者 羅潔琪 於寧

  5月18日早晨,北京第二中級法院門口拉起兩百多米長的藍白警戒線,多輛警車停駐。原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00493.HK)董事局主席黃光裕身穿西裝站在第二法庭被告席上,接受一審宣判。

  一審法院判決,黃光裕三宗罪成立:非法經營罪,判有期徒刑8年,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2億元;內幕交易罪,判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單位行賄罪,判有期徒刑2年。數罪併罰,對黃光裕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2億元。

  黃光裕的妻子杜鵑,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億元。

  黃光裕案的直接關聯人,原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931.SZ ,下稱中關村)董事長許鍾民,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

  黃光裕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也被定罪。其中,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國美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鵬潤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該判決上訴期截止到5月28日。期間,只要有一個被告上訴,就將啟動二審程序。

  帷幕徐徐落下,角色過場完畢,經法院確定的涉罪往事漸漸浮現。

  行賄內幕一角

  出身貧寒的黃光裕從汕頭農村一路打拚到京城,最後榮登中國富豪榜首。直到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的星光大道戛然而止。當日,黃因涉嫌內幕交易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自2006年起,黃光裕及其公司就曾被公安部、國稅總局等部門調查,但都被黃光裕用金錢「擺平」。這一次,黃終於難逃劫數。

  黃光裕案發後,多名省部級官員相繼被查,如原廣東政協主席陳紹基、原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原浙江省紀委書記王華元、原深圳市市長許宗衡等。

  據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案發後不久,即2008年底,黃光裕和許鍾民就供述了部分行賄行為。但直到2010年初,檢察院才追加了單位行賄罪。最終進入黃光裕案中的受賄官員,級別最高者是相懷珠——原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經偵總隊總隊長。

  一審判決披露出黃光裕所涉官商勾結舊事之一角。2006年6月,公安部經偵局北京總隊成立專案組,相懷珠擔任組長,查辦鵬潤公司在開發鵬潤家園項目過程中虛假按揭貸款問題。相懷珠負責提出偵查思路、人員分工、工作安排等決策。該調查一度使得銀行降低對國美公司的授信額度。

  黃光裕開始積極活動。大約兩個月後,通過一名官員介紹,許鍾民結識了相懷珠,請求在辦案中給予關照,希望儘快結案。相懷珠當時表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能關照就關照。後來的事實表明,相懷珠的態度甚為積極。

  公安部經偵局北京總隊多名民警提供證言稱,相懷珠由辦案初期要求嚴查涉案單位及有關人員,到後期又要求儘快撤案,前後態度有很大改變。相懷珠本人也承認:「作為案件負責人,在辦案方式、催促案件進度等方面給予黃光裕、許鍾民關照。」

  這個「關照」的結果是,專案組最後認定鵬潤公司非法佔有貸款目的不明顯,且貸款未到期限,尚無法認定貸款損失。2007年1月,該案被撤銷。

  此後,相懷珠與黃光裕關係日益密切。在2007年七八月間,許鍾民在飯桌上告訴相懷珠夫婦,中關村要重組,股票肯定要漲,可以借給其100萬元買股票。

  一個多星期後,許鍾民在公安部附近的路邊,將裝有100萬元現金的箱子交給相懷珠。相懷珠告知其妻李善娟,這100萬元是許鍾民借來炒股的。後來,李善娟將該款連同家裡的一部分錢買了中關村股票,共計181萬餘元。此筆「借款」,相懷珠一直沒有歸還。

  上述請託及「借款」行為,最後被一審法院認定為是鵬潤公司和國美公司的行賄。

  黃光裕對相懷珠的「答謝」還包括另一筆行賄,金額6萬餘元,發生在相懷珠裝修房屋購買電器時。其情節展現了黃光裕疏通人脈的一貫手法。

  2008年上半年,相懷珠和許鍾民及黃光裕一起吃飯,席間談及購買電器。黃當時表示,「電器他全包了」。當年3月,相懷珠到大中電器中塔店選購家電,特意打電話諮詢許鍾民。幾分鐘後,電器店的經理親自過來推薦,並拒絕收錢,稱「老闆有交待不讓收錢」。

  據黃光裕的一名舊屬介紹,如果黃的朋友或者重要客戶要到大中電器或者國美公司去買電器,他會通知秘書,由秘書吩咐電器店的經理接待。最後,店面經理會打出一個申請報告單,列明客戶購買商品的清單和折扣情況,報黃光裕審批。

  在收受了黃光裕的錢物後,相懷珠主動積極庇護黃光裕。2008年8月底9月初,公安部經偵局將「ST金泰」涉嫌內幕交易和鵬潤投資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等案件線索,移交北京市局經偵處,並指示該處要予以重視,抓緊查辦。過了一段時間,相懷珠給該處打電話說,在辦理時不要費太多警力,不要費太長時間,儘快有個結果,給局裡打報告。過了幾天,相懷珠又打電話說,他與許鍾民、黃光裕認識多年,關係很好,黃光裕可以主動說明情況,希望不要對黃光裕採取強制措施。

  黃光裕案發後,在2008年12月的某一天,相懷珠打電話讓黃光裕的部下去他辦公室,交予一個手包,告知裡面是許鍾民幫忙買電器的錢和電器卡。

  黃光裕和許鍾民在解決另外一件涉稅事件中,也涉及行賄。2006年8月,國稅總局稽查局召集六省市稅務稽查局負責人開會,統一部署對國美公司的稅務檢查。北京國稅稽查局指派梁叢林和凌偉參加專案組。

  得知消息後,許鍾民求助於時任北京市局經偵處四隊、四大隊副大隊長的靳紅利。經靳紅利牽線,許鍾民、黃光裕得以結識時任國稅總局稽查局稽查三處處長孫海渟。在多次的飯局上,黃光裕表示,希望孫對國美公司給予關照。2006年9月,藉助於靳紅利,許鍾民和黃光裕數次約梁叢林和凌偉到潮好味餐廳等地吃飯,並在席間由靳紅利提出,希望他們關照國美公司。

  2008年春節前,國美公司稅案查處結束。2009年1月20日國稅總局稽查局簽報顯示,截至2008年上半年,各地對黃光裕個人和國美集團下屬公司的檢查處理工作基本完成,共查補稅款人民幣6791萬元。其中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對國美公司相關稅務問題作出罰款、追繳增值稅等處理,北京的國美公司共補交稅款人民幣近200萬元。

  事後,許鍾民約孫海渟吃飯,黃光裕給了孫一個信封,裡面是十張銀行卡,背面寫著「10萬元」金額和密碼。第二天發現後,孫甚是慌張,曾給黃光裕發信息,要將銀行卡退還。

  在後來的一次飯局上,趁黃光裕離座之機,孫海渟將卡和信封放進黃光裕掛在椅子上的西裝外兜里。飯後,黃光裕送他到停車場時,孫告訴黃已將銀行卡放到他的西服口袋裡。於是黃光裕扭頭回去取卡,堅持要將卡給他。半推半就中,孫最終收受。

  另外兩名稅務官員梁叢林和凌偉的受賄情節同孫海渟類似,分別收受了黃光裕50萬元。

  許鍾民也以銀行卡的方式給了中間人靳紅利20萬元。黃光裕還給靳紅利一個紙箱子,讓其幫忙打點北京市國稅稽查局的幾個領導。靳紅利發現裡面是130萬元的現金,於是佔為己有,後來購買了130萬元的理財產品。

  用銀行卡送禮是國美公司的慣常做法。國美公司的人作證稱,2006年春節前,公司的財務人員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等銀行辦理過個人銀行卡,總額五六千萬元,最大面值10萬元。最後一次辦卡是在2008年春節前兩周左右,辦理了有四五百萬元,10萬元的有十張。

  豪賭往事

  黃光裕所涉另一個罪名非法經營罪,牽出了其豪賭往事。

  黃光裕曾是人稱「公海賭王」的連卓釗(香港海王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澳門賭場的VIP客戶。賭場上的黃光裕出手驚人,猶如其在資本市場上的大手筆運作。僅2007年9月,他就將人民幣1億元通過地下錢莊換成港幣還賭債,2007年還了大約共計6億至7億港元的賭債。

  黃光裕賭博並不用帶現金,連卓釗給他預支的賭資額度最高達2.8億港元。另據連卓釗的證言,黃光裕從來不用自己的名字開戶、寫欠條,而是以兩名經紀人余國良和伍健華(國美公司董事)的名義賭博。當黃光裕需還賭債時,便會讓伍健華聯繫賭場指定的地下錢莊,具體操辦還款事宜。

  由於賭場只收港幣,黃光裕還賭債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有兩種,一是用減持香港國美公司的錢,從香港銀行直接開本票送到賭廳;大多數情況是黃光裕從大陸調撥人民幣,通過賭場指定的地下錢莊償還。

  後一種方式的操作模式是:伍健華將人民幣匯入賭場指定的深圳銀行賬戶,例如盛豐源公司、深圳邁健凱電子科技公司、仁惠公司等。為了支付賭債,黃光裕特意設立了沒有實際業務的空殼公司劃賬。賭場在深圳收到資金後,就利用其控制的銀行賬號網路,將人民幣轉入香港賬戶,變成港幣。

  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也成為庭審中的爭議之一。據一審判決,黃光裕於2007年9月至11月間,經由鄭曉微(已判刑)等人控制的「地下錢莊」,私自兌購併在香港收取了港幣8.22億餘元(摺合美元1.05億元)。

  資本運作大手筆

  在黃光裕所涉罪名中,內幕交易罪使其獲刑最重。一審判決書詳細還原了黃光裕當年的中關村股票操作過程。

  2006年7月,黃光裕以旗下的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鵬泰投資)入股中關村,持有29.58%的股份。當時正逢股市低點。收購之後,進行了一系列債務重組和資產重組。中關村的股價也出現大幅波動。

  2006年10月,鵬泰投資收購中關村建設48%股權,並承諾將這部分股權轉讓給中關村。黃光裕的供述顯示,2007年五六月,中關村承諾以資金方式收購這部分股權,但因資金困難,許鍾民、原中關村副董事長段永基向他提出,用中關村持有的33%的啟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權進行置換。資產置換文件經他和許鍾民簽字,上報證監會審批。

  自形成意向到發布公告前,黃光裕以個人名義投入近1億元,買入1000萬股左右的中關村股票。當他有意要購買中關村股票時,就讓國美公司財務總監周亞飛從關聯公司提取相應數額的現金,並按要求存入其指定的股票賬戶。

  法院判定,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使用六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97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餘元。至6月28日該信息公告日時,賬面收益額為348萬餘元。當天,中關村股票的申買總量、成交總量分別比公告前敏感期內的相應指標上漲了148.52%和65.88%。

  隨著2007年股市的大漲,2007年6月,黃光裕想以國美公司非上市部分或以鵬潤控股公司地產項目置入中關村,並對鵬潤控股的項目算賬,摸清家底,為借殼做準備。同年9月6日,在鵬潤大廈開會討論時,黃光裕提出對獨立上市和地產重組借殼上市的可行性進行深入分析研究。9月28日,杜鵑主持了會議,宣布鵬潤控股借殼中關村項目啟動。10月8日,中關村公告停牌後,向證監會報送了《關於中關村重大資產重組的彙報》和《關於擬將鵬潤地產業務注入中關村的方案彙報和問題請示》。

  黃光裕供述稱,2007年七八月間,他安排許鍾民、許偉銘(另案處理)在廣東地區大量開立個人賬戶,並從香港調集巨額資金注入個人賬戶操作買入中關村股票時,就有將鵬潤控股公司注入中關村上市公司上市的傾向。同年八九月開始對鵬潤控股公司進行重組。他直接交待下屬謝淼收集了一些與公司無關聯的個人證件,去開立股票和資金賬戶。由於賬戶多,他讓杜薇(杜鵑表妹)也來操盤。買賣中關村股票時,他會直接給謝淼、杜薇下指令,有時也通過杜鵑向他們轉達。

  許鍾民的供述顯示,早在2006年他就和黃光裕、段永基談到將鵬潤控股公司房地產項目注入中關村一事。2007年8月左右,他向黃光裕提出資產注入、解決貸款等方案。之後不久,黃光裕讓他幫忙,將一兩億港幣匯到內地。當時他找到朋友連棹鋒幫忙,通過地下錢莊將黃光裕在香港的資金匯往國內,同時讓許偉銘開設了30個賬戶接收資金。後黃光裕讓杜鵑指示許偉銘,為用於接收資金的30個賬戶開立了對應的股票賬戶。在20天左右的時間裡,黃光裕通過地下錢莊向國內匯入四五億港元,入到許偉銘開設的賬戶後,當月都被用來購買三聯商社和中關村的股票。

  據悉,當時這一集中購買股票的行為引起了深交所的注意。深交所發現,有79個個人賬戶,特別是廣東地區的賬戶,自2007年7月25日起相對集中開戶,並於同年8月13日起集中買入大量中關村股票。此後股票飛漲。

  法院認定,黃光裕指令下屬使用79人的個人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餘股,成交額共計13.22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6億餘元。

  期間,許鍾民接受黃光裕的指令,指使下屬利用30個股票賬戶,於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4.14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上述30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9021萬餘元。

  由於擔心股價繼續上揚,2007年9月28日,中關村在14.76元的高價停牌,以鎖定重組成本。孰料此後A股價格如瀑布般下跌,黃光裕勢成騎虎。

  2008年5月7日,中關村復牌後公布了180億元的地產注資計劃——中關村向控股股東鵬泰投資及一致行動人,以14.67元/股非公開發行12.27億股(總計180億元),用於收購鵬潤地產。中關村股價當日收於16.24元,5月8日達到17.80元的最高價。

  這一重組方案對買方和賣方都不合理,因而註定難以成功。一方面,復牌之後中關村的股價迅速下滑,到2008年8月底已跌破5元。然而黃光裕在置入資產時仍需按停牌前的均價換股,代價過大;另一方面,市場普遍認為,即將注入的鵬潤地產的價值被遠遠高估。

  2008年8月底,黃光裕估價180億元的地產注資計劃被董事會否決,打造優質地產公司的夢想化為泡影;而股價也回到四五元的「地板價」,不少對中關村重組充滿幻想的投資者深陷其中。

  黃光裕在供述中稱,2008年八九月,他打算賣出一部分中關村股票。結合當時的行情,他直接給杜鵑下達指令,共計賣出二三千萬股,變現價值大約1.2億元。杜鵑表妹杜非的證言稱,1億元套現資金轉給了國美公司。

  事後深交所和證監會的相關調查材料顯示,2007年八九月中關村股票價格異動,即被深交所發現,相關賬戶的交易情況也被詳細呈報證監會。證監會於2008年10月16日向公安部移送涉嫌證券犯罪案件線索,公安部於同年10月24日將該案交北京市公安局偵辦,北京市公安局於11月7日立案偵查。

  公安部向證監會發出了《關於商請對黃光裕等人涉嫌中關村股票內幕交易案有關事項審核認定的函》,證監會對於公安部的認定意見不持異議,即認可「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控股股東)資產」事項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以上所述該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自2007年8月13日至2008年5月7日。

  在法庭上,黃光裕的辯護律師提出,內幕交易的目的在於獲利或止損,現有證據證明黃光裕買入中關村股票後並未拋售,其買入股票的目的在於長期持有,而非套現獲利,不能認定黃光裕構成內幕交易罪。但法院認為,無論黃光裕在買賣中關村股票時所持何種目的,只要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內幕信息價格交易敏感期內買賣該特定證券,無論是否獲利,均不影響對內幕交易犯罪性質的認定。

  這場資本大手筆操作以及豪賭舊事、官商交易,終於給黃光裕帶來重罰。儘管一審已落幕,但公眾可了解的只是經法院確認的涉罪事實。更多內幕,仍在陽光未觸及的地帶。

(責任編輯: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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