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監督特首不犯錯?
經過 一個月的調查,香港審計署公布了特首曾蔭權過去五年外訪的費用,到目前為止,他外訪了五十五次,除了獲得東道主安排或者機構贊助,特區政府為他支付了其中四十九個晚上的酒店費用,結果全部超標,其中四十一個晚上,是選擇了酒店的頂級或者次級的套間。
是不是有這樣的需要?審計署舉了不少例子,比如去巴西公差,因為要開會,於是升級入住了總統套房。但是審計署發現,也就是特首辦的一群自己人開了二十五分鐘的會議,這是否需要一間四百多平方米的酒店房間呢?在審計署的眼中,這絕對不是說得過去的理由。
例子還有很多,比如去美國,住有三個睡房的總統套間,每個晚上要花五萬多港幣,結果還住了兩晚,但是審計署同樣看不到一定要這樣住的理由。雖然審計署也發現,機構贊助一般都安排特首住特級套房,而且特區政府在款待訪港的外賓的時候,也都安排同樣級別的房間,但是因為花的是公帑,也就是納稅人的錢,特首辦應該恪守適度和保守的原則,對成本加倍注意,特首本人也應該作出榜樣。另一方面,也要體現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的身份和香港在國際上的地位。
其實這就非常有意思了,怎樣級別的房間,才能夠體現特首的身份?才符合香港在國際上的地位?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標準,如果經辦的人或者住的人覺得,只有總統套房才符合併且優先考慮形象的話,那未來超標的問題依然會持續出現。除非特首成本優先,不在乎排場和面子。
所以,建立一個有效的制度非常重要。審計署發現,原來特首辦內部,對於特首的酒店開支沒有具體的內部規定,怎樣花錢也沒有一個制衡的制度,於是審計署提出不少建議,還包括要求特首辦主動公布費用清單,接受公眾監督。
說到制度建設,就在同一天,一份關於防止和處理特首以及高官潛在利益衝突的獨立委員會報告也出爐了。之前,曾蔭權被曝接受富商款待,從乘坐私人飛機到低價租住豪宅,成為轟動香港的新聞,特首在立法會上掉下了眼淚,而廉政公署也被報道,介入了調查。之後,一個由前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委員會,尋找堵塞漏洞的辦法。因為在現有的防止賄賂條例當中,對於特首是缺乏規管的。
委員會提出三十六項建議,認為行政長官索取或者收受利益,也應該納入條例規管範圍內,特首可以接受四百港元以下的禮物,如果超過,包括接受酒店住宿,乘坐私人遊艇飛機,或者用低價租住物業,需要由一個三人組成的獨立委員會審批,如果沒有走這個程序,就列為刑事罪,最高入獄一年以及罰款十萬港元。委員會雖然希望政府儘快立法,但是強調,不應該有追溯期,不然對於當事人並不公平,同時違反法治原則。因為很簡單,如果現在的法律監管包含特首在內,那特首的舉動肯定會小心謹慎很多,除非刻意地以身試法,只是因為有這樣的灰色地帶,才會讓曾蔭權從道德上來說,晚節不保。
委員會認為,行政長官不能凌駕在規管官員以及公務員的法律之上,行政長官本身就是公務員之首,公眾期望能夠嚴守最高的操守標準。但如何嚴守最高的操守標準,制度建設自然最為重要。
一個好的制度,可以避免人犯錯,一個壞的制度或者沒有制度,很多時候是在誘人犯錯。不能期待所有人都能夠用道德約束自我,但是依靠道德而不是制度,依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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