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什麼情況下允許或不許離婚

在古代,女子「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沒有自己提出離婚的權力。甚至丈夫早逝,女子也必須從一而終,如若改嫁就不合禮法。不過,古人是可以離婚的。由於離婚的主動權都在男子們的手裡,所以,古人把離婚叫做「放妻」、「出妻」,把離去之妻叫做「棄婦」。休妻無須經過任何法律程度,只要丈夫寫一紙「休書」,責令妻子離開夫家,他們的夫妻關係便告解除。

在古代社會,對於離婚有著種種約束,有所謂的「七出三不去」。在《儀禮·喪服》中就記述「七出」這種古俗。關於「七出」有這樣七項內容:一是「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指妻子不聽公婆的使喚與差遣,違反了傳統道德。二是「無子為其絕後也」。在中國古代宗法制的社會裡,婦女不能生兒育女就失去了自身在夫家存在的意義,所以婚姻的最終目的也不能達到。三是「淫,為其亂族也」,意思是淫蕩,就玷污了夫家血統的純正,為是絕不能容忍的罪惡,必須立即趕走。四是「妒,為其亂家也」,封建官僚、地主家庭一般都不止一個妻子,妻妾間爭風吃醋、爭奪名分,影響了家庭和睦。五是「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婦女婚後如果身患惡疾,不但自己不能伺候公婆,服侍丈夫,反而要夫家人照顧她。六「口多言,為其離親也」,家禮要求婦女溫柔嫻靜,沉默寡言。多嘴多舌的的婦女不但儀態不端,而且易惹是生非,應當休棄。七「盜竊,為反其義也」,有偷盜習慣的婦女,會給家庭帶來災難。可見這所謂「七出」主要是對女子的約束和指摘。

除了「七出」還有「三不去」的規定,三不去是對七出的限制,一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於是無家可歸。二是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結婚時貧窮,後來富貴的。有了三不去,就不能考慮七出,是不能休的。

到了唐代,《唐律》又對離婚作了新的限制,分別有義絕、呈訴離婚及和離等離婚方式。

義絕,就是不問當事人的意願、感情如何,只要在夫妻雙方間發生了法律所規定的五種情況,官府就要強迫雙方離婚。這五種情況是:1、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3、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4、妻與夫之緦麻以上親奸或夫與妻母奸。緦麻之親,是指五種喪服中最輕的一種,指五服邊緣的遠親。5、妻欲害夫者。

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和離,則是我國古代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

古代社會的離婚,受到封建禮法的制約,更多的是傾向於夫權。特別是在宋明理學廣泛傳播後,廣大婦女在諸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等觀念影響下,在婚姻中完全處於被壓迫、被束縛的地位,因此所謂離婚的自由與權利即是丈夫休妻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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