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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高官刑期一覽

人物原職務宣判時間罪名刑期陳希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1998年7月31日貪污罪、玩忽職守罪有期徒刑16年胡長清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2000年2月15日受賄罪(544萬餘元)、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死刑成克傑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2000年7月31日受賄罪(4109萬餘元)死刑鄭筱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2007年5月29日受賄罪(649萬餘元)、玩忽職守罪死刑杜世成山東省委副書記兼青島市委書記2008年2月5日受賄罪(626萬餘元)無期徒刑陳良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2008年4月11日受賄罪(239萬餘元)犯濫用職權罪有期徒刑18年王益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2010年4月15日受賄罪(1196萬元)死緩劉志軍原鐵道部部長2013年7月8日受賄罪(6460萬餘元)濫用職權罪??死緩貪污、受賄罪:10萬元是一個分水嶺從上面的表格中,我們可以看出,一般貪官的罪名都逃不過貪污、受賄以及濫用職權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數額在5000元以下,但情節較重的行為,均可認定為貪污罪。[詳細]貪污罪和受賄罪的量刑基本相同,都是以10萬元作為一個分水嶺:按照規定,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犯濫用職權罪,則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詳細]除死刑和無期外,數罪併罰判刑一般不超25年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比如在陳良宇案中,法院認定其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詳細]落馬官員刑期如何裁量受賄金額與刑期:每100萬增加一年或半年

成克傑受審在對貪官的起訴書上,我們往往會看到受賄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這樣的字眼,對此刑法並沒有具體的標準,但是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各高院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提出意見。按刑法規定,貪污、受賄罪都把10萬當成一個分水嶺,客觀上卻造成在10萬到500萬之間,量刑幅度差距很小。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說過,現在處理的受賄案件,10萬以下1萬1年,10萬以上伸縮性就大了,「只要你到了10萬,絕不會判你9年,但10萬以後的,差不多每100萬增加一年或半年」。安徽省宿州市原副市長李興民受賄56.4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青海省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孫多康貪污受賄256萬餘元,獲刑13年。同是受賄,後者多了近5倍,最終刑期卻相差無幾。四川省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韓旭教授表示,雖然法律對定罪的規定很嚴格,但在量刑上的彈性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詳細]量刑不僅看受賄的數額:鄭筱萸行為致葯價虛高 終獲死刑

鄭筱萸聽判後,幾欲崩潰法院量刑不僅看受賄的數額,還要綜合考慮犯罪手段、情節是否特別嚴重,造成的社會危害是否重大等等。高官受賄行為和一般普通官員受賄不同,高官受賄影響更惡劣,社會危害更大。2010年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以罪款2959萬餘元被判處死緩,但與陳紹基同樣是省部級別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以罪款649萬餘元於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鄭筱萸被判死刑的關鍵原因,更多來自該案引發的民憤和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詳細]2004年,鄭筱萸主政的國家葯監局受理了10009種新葯申請,其中真正算得上新葯的只有39種。而藥品企業運做購買一個新葯批文的價格低則數百萬元,高則上千萬元。為了撈回成本,這些所謂的新葯通過認證後,價格十倍數十倍的翻騰,而這直接造成了藥品價格虛高,老百姓買不起葯,吃不起葯。而一些企業則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藥品生產文號的換髮,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公然謀財害命。[詳細]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鄭筱萸的受賄金額雖然相對而言不是很大,但因為他的受賄行為,致使國家和民眾蒙受了巨大損失。也許正是考慮到他的權錢交易行為之卑劣和他胡作非為所帶來的巨大損害,法院才向他敲響了死刑之槌。 [詳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同樣會影響量刑

陳同海曾經代理過陳良宇等諸多貪官案件的律師高子程認為,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也會影響量刑。在其曾代理的中石化原老總陳同海受賄案中,兩位辯護律師——高子程、劉家眾認為,控方所認定的1.95億元定罪金額不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律師方面所認定的犯罪金額只有2563萬元。雖然此觀點並未被法庭採納,但高子程仍認為這和最後死緩的判決,有著很大的關係。 [詳細]立功與翻供:關乎酌定量刑情節酌定量刑情節是指我國刑法認可的,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具有影響的,在量刑時靈活掌握、酌定適用的各種事實情況。對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者,可免死

杜世成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自首立功、從犯等情節都是決定最終刑期的重要因素。2004年,陳良宇違反規定,致使10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而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但鑒於其對於所犯受賄罪有悔罪表現,並且退繳全部贓款,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法院之所以對劉志軍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是因為他在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不但積極退繳贓款,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詳細]此外,在案件中有立功行為,亦會影響量刑。據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一個落馬貪官的立功行為,很可能就是揭發其他官員的貪腐。杜世成案中,其在被審查期間,不但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還檢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為偵破有關重大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最終法院做出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據《財經》2008年3月報道,杜世成在被調查過程中揭發的正是中石化原老總陳同海。 [詳細]有立功就有抵抗:翻供失敗會從重處罰嗎?

王懷忠有立功就有抵抗,翻供就是貪官的一種激烈抵抗,成克傑曾在法庭上說自己當初認罪是源於向中央做深刻檢查,是拔高自己,從法律上來說他沒罪。對於貪官翻供現象,基本上可以概括為翻案的多,翻過來的少。浙江湖州市法院對2010年—2011年審結的部分職務犯罪情況的調研時發現:受賄犯罪翻供率56.2%,貪污犯罪翻供率38.8%;部分翻供成功率31.7%,完全翻供成功率僅為0.79%。對於高官的腐敗案件,辦案機關尤為慎重,所以腐敗高官要翻案會更難。[詳細]在實踐中,落馬貪官翻供失敗是否一定會遭到從重處罰,大多因法官而異。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在法庭上翻供,他們之前的自首、立功情節將不成立,而這將不會減刑。南京市一貪官就曾因胡亂翻供被加重處罰。2009年,南京市秦淮區市容局副調研員朱士國,因受賄罪判處朱士國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但朱士國被判緩刑後,巨大的落差,讓他萌生了翻案的想法。2009年4月,朱士國寫了申訴材料,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全盤否定,並指控辦案檢察官刑訊逼供、誘供。檢方隨即再次進行嚴密偵查,朱士國仍不認罪。2010年,經檢察院抗訴、法院再審,朱士國因受賄罪被再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一審做出的判2緩3的判決被撤銷。[詳細]還有一種情況是貪官面對自己的罪行毫無悔改。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其受賄金額為517.1萬元,但其存有索賄行為且毫無悔罪表現,另有4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還阻撓司法部門對他的查處,於2003年被判死刑。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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