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徐宗新:解讀《刑法》修正案八

2011-3-8 22:27:0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八》)已於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將於2011年5月1日施行。這次修正,對《刑法》49個條文進行了修改,除了對《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進行文字性修改及取消相關罪名死刑外,還有以下修改,應當引起我們刑事法律工作者的重視。

一、增加了6條新罪

1、增加追逐競駛罪和醉酒駕駛罪。在交通肇事罪增加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如果因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屬於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斷。

2、增加虛開普通發票罪。《修八》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增加持有偽造發票罪。《修八》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加強對出賣人體器官犯罪的打擊。(1)新增「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如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器官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3)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侮辱屍體罪定罪處罰。

5、增加惡意欠薪罪。(1)該罪實體要件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2)該罪程序要件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3)刑期為兩檔。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規定單位犯罪。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仍定罪判刑,並處罰金。(5)規定了免責條件。惡意欠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增加食品監管失職罪。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食品監管失職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完善了17項罪名的規定。

1、將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改為行為犯。將原條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條件刪除,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2、完善走私普通貨物罪規定,取消該罪死刑。(一)走私行為按由輕到重順序排列,更具科學性;(二)取消偷逃稅額5萬、15萬、50萬的入罪及量刑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數額巨大」「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特別巨大」「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三)取消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死刑。最高刑到無期徒刑。

3、完善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將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納入非國家工作人員範疇。

4、取消票據詐騙罪死刑。

5、取消信用證詐騙罪死刑。

6、增加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對自然人進行處罰時並處罰金的規定。加強了對單位犯罪中自然人的經濟打擊力度。

7、取消虛開、偽造並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死刑。該罪最高為無期徒刑。

8、完善強迫交易罪的規定。(1)例舉了強迫交易罪的五種情形:①強買強賣商品的;②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⑤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二)增加強迫交易罪的量刑檔次。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強迫交易行為,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原來強迫交易最高刑為3年。加強了對強迫交易罪的打擊。

9、完善強迫勞動罪的規定。(1)明確犯罪手段為「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取消了原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規定;(2)對象超出職工範圍,改為「他人」,用語更科學,適用更明確;(3)對情節嚴重的,增加「三年至七年」的量刑檔次。(4)對明知他人實施強迫勞動,仍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強迫勞動罪定罪處罰;(5)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情形。

10、完善盜竊罪的規定。(1)修改構罪標準。從原來「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兩個標準增加為「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五個標準。將一直社會危害性大但打擊不力的盜竊行為列為犯罪,加強打擊。(2)取消盜竊罪死刑。最高為無期徒刑。

11、完善敲詐勒索罪的規定。(1)增加構罪標準。將「多次敲詐勒索」與「數額較大」一起列為構罪標準之一。(2)增加量刑檔次。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定刑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加強了對嚴重敲詐勒索犯罪的打擊。

12、完善尋釁滋事罪的規定。(1)增加「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作為尋釁滋事罪的情形;(2)增加量刑檔次。對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尋釁滋事罪處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三個條件:一是要糾集他人;二是要多次實施;三是要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原來刑法規定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規定在五年以下,使嚴重的尋釁滋事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打擊,此次修改,符合尋釁滋事罪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必須嚴厲打擊的情況。

13、完善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規定。(1)將組織、領導與積极參加的量刑分開。提高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的量刑,從原來的三年至七年提升至七年以上。積极參加的則保持原來的三年至七年的量刑檔次。使量刑更具合理性。(2)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一般情節的處罰力度。從原刑法規定的三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下。(3)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明確寫入刑法。①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②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④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14、取消傳授犯罪方法罪死刑規定。最高為無期徒刑。

15、取消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死刑規定。最高為無期徒刑。

16、完善非法採礦罪。(1)將行為方式規定為「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2)取消「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定罪前置程序規定。(3)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改為「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更有利於打擊此類犯罪。

17、完善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規定。具體規定了「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為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

三、完善了8項刑罰制度

1、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加強保護。(1)對老年人可以免死輕罰。《修八》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充分體現刑罰的人性化。(2)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在入伍、就業時應予報告的義務。(3)符合緩刑條件,必須適用緩刑。《修八》加強對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保護,減輕其刑罰,進一步體現了人性化。

2、規定社區矯正的服刑方式。《修八》規定,對判處管制、適用緩刑和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可以判決其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第一次正式把社會矯正的概念引入《刑法》。

3、延長死緩和無期的實際服刑期。從減刑看,死緩直接減為有期,從十五年至二十年改為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服刑不能少於二十年;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從假釋看,無期徒刑必須服滿十三年。

4、明確規定了減輕處罰的方式。《修八》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5、完善累犯制度。(1)除了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還增加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加強了對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打擊。(2)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不屬累犯。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6、完善自首制度。(1)明確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將認罪態度好從酌定從輕情節提升為法定從輕情節;(2)對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這個規定,彌補了原來自首制度中「雖非自首但交待態度好也不能減輕處罰」的弊端,更具有科學性。

7、完善數罪併罰制度。對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突破了原來有期徒總和刑期不超過二十年的規定。

8、完善緩刑制度。(1)明確緩刑的條件。緩刑條件有: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突破了原來刑法中緩刑條件沒有具體規定、難以把握的狀況。(2)明確具備緩刑條件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必須予以宣告緩刑。(3)規定對緩刑犯實行社區矯正。(4)規定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對緩刑犯可以含有禁止令的內容。

1 共1頁
推薦閱讀:

四中全會公報評論解讀:黨治國理政新的起點|四種全會|評論
人到底為什麼活著?為你解讀余華筆下的《活著》
夢參老和尚:金剛經解讀10-08
組合丨古典畫作配另類台詞的奇葩效果~
史上最全海淘男士服裝鞋帽尺碼解讀匯總

TAG:刑法 | 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