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頒布,對您的房產有什麼影...
(圖片來源於網路)
婚後離婚關於房產糾紛層出不窮,對沉浸在戀愛喜悅中的小兩口來說,婚前了解新婚姻法是十分必要的。
接下來,我們來看4條新婚姻法中關於房產問題的解讀!
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
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一方要贈與房產給另一方,需要辦理公證。
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
父母買的房從共同財產變為個人財產。
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
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推薦閱讀:
※現在買不起房,就多買兩套!這個神邏輯背後是什麼樣的真相?
※19年深耕與突圍:紹興史上最具野心的項目來了!
※這裡出了一百位將軍?看完驚呆了...
※不去美國在中國大陸投資美國房產是否可行?
※★軍事第一播報★-->住房選擇不當勞命又傷財 16類房產千萬不要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