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過動保法規定吃貓狗最高罰5萬 網友:雞鴨魚羊豬不服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4月11日,台灣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針對吃貓肉、吃狗肉或其內臟等明確入法,違者將處新台幣5萬元(約1.127萬元人民幣)以上,25萬元(5.6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更自豪表示,台灣是亞洲第一完成此類立法。

不過,有台灣網友表示「其他動物的命都不是命」、「貓狗是動物,那雞鴨魚羊豬那些是什麼」?

據東森新聞雲報道,台灣「立法院」11日通過《動保法》修正,將禁食貓狗肉入法,對於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者,處以5-25萬元新台幣以下罰款。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足,實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另外,近年來民眾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了動保法禁食貓狗肉的修法。

據中時電子報報道,此消息一出,不少貓狗的飼主紛紛表示贊同,不過也有部分台灣網友持不同意見,認為這條法律「獨善犬貓」,難道「其他動物的命都不是命」、「貓狗是動物,那雞鴨魚羊豬那些是什麼」?

還有網友還戲謔稱這條法根本是「可愛動物保護法」。而且吃貓狗的罰緩,甚至比部分勞基法、酒駕罰得還低,如:《勞基法》第79條,最低僅處2萬元罰款;而酒駕被逮,則處1萬5千元以上、9萬以下罰款,並弔扣駕照1年。

另據「中央社」消息,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指,這次優法明訂罰則是補漏洞,代表社會在進步;事實上少吃一種肉食,便能減少一種動物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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