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社論|十年後重提「彭宇案」不能迴避最初判詞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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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於河南發生的「女子遭二次碾壓」事件,關於10年前南京「彭宇案」再次被提及。而今天的《人民法院報》藉此事刊文重提「十年前『彭宇案』真相」。

按照該文的敘述版本,「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並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後,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而這位作者將此事歸結為「一些媒體一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為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慾望」。

於是似乎當年質疑「彭宇案」的媒體反而都有了原罪,成了與事實唱反調的「幫凶」,而「彭宇案」本身就不存在任何問題了。

但當時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呢?北京時間想與這位作者商榷的是:似乎不應該將當年「判詞失誤」這一關鍵信息遺忘了。

要知道,當年彭宇案剛剛在網上被爆出時,充其量就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各執一詞,類似網帖如過江之鯽,何以吸引了公眾和媒體的目光呢?

皆因一審判決書中的一段判詞:「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這段判詞的意思,被理解為「如果沒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那就不能見義勇為做好事;如果幫著送人去醫院,就不是見義勇為。」在網路傳播的大環境下,這被簡化為「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而這也是「扶不扶」之辯的最早來源。

當然,北京時間不否認在此後一些媒體的報道存在傾向性,部分報道嚴謹程度不夠,先入為主認為彭宇「無辜」,這對於事件的發展確實存在一定責任。

但是究其原因,南京這位法官的判詞存在明顯的道德價值偏差,將抓沒抓到撞人者和送不送醫院與是否見義勇為聯繫起來,竟然還說是「情理」,這就讓公眾難免產生對法院的不信任,因為法院的「情理」如此。

實際上,這位法官的判決書書寫是存在問題的,其中講述的這段推論屬於判決中自由心證的部分,如果他能夠使用更加符合常識情理的表述,此案未必會引發這樣大的波瀾。然而由於這份判詞行文的失誤,導致後來公眾產生了「法律不保護見義勇為」、「扶老太太可能被判賠償」這樣的印象,從而打擊了公眾見義勇為的信心,源頭則是來自這份判決。

眾所周知,法律是社會行為規範的底線,法院的判決有著教化公眾的示範意義,那麼在判決書中做出的這種判斷,顯然對公眾存在誤導。儘管法律規範正如該文提出的是「早有規定」,但是這個規定如何讓公眾認知,顯然諸位在一線審判的法官負有責任。

那麼,當十年後我們重提「彭宇案」,回看公眾對於「扶不扶」問題的焦慮和擔憂,一方面當然需要將現有法律規範澄清說明,另一方面也需要進一步明確保護見義勇為的法律規範,對於碰瓷、訛詐的行為進一步追究責任,從而逐步恢復對「見義勇為」的信心,那麼「扶不扶」將不再是個問題了,恐怕也就沒人提「彭宇案」了。

而如果僅僅是就當年的事情避重就輕地來一遍甩鍋,用「早有規定」試圖說服公眾無視客觀存在的碰瓷、訛詐,那麼不管再過多久,「彭宇案」仍然會被不斷提及,「扶不扶」也仍然是困擾這個社會的一個問題了。

北京時間當然期待的是前者,期待這個社會不再困擾於「扶不扶」,那麼也請這位作者能在這方面出一把力吧。

此文系北京時間原創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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