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學法學與法律解釋學的學理意涵區分
原文作者:謝暉(1964-),男,甘肅天水人,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學。
原文標題:《解釋學法學與法律解釋學》
原文出處:《法學論壇》2016年第1期
解釋學法學與法律解釋學是在解釋法律和法律解釋這兩個不同的基礎性概念和事實中引申出來的概念,作為兩種不同的學問,兩者在研究對象、學科分類、社會功能(作用)、解釋特徵上都表現出了明顯不同。
1、從研究對象看解釋學法學與法律解釋學的區分
解釋學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一切法律現象及其背後的決定這些法律現象的自然的或社會的事實。對於什麼是法律現象,在詳細梳理了西方三大主流法學流派的不同看法後,作者認為,法律現象是以法律規範為前提和核心的人類制度實踐系統。法律解釋學的研究對象不是籠統意義的法律現象,而是法律現象中的一種,即法律解釋現象。法律解釋學要能夠對人們解釋法律的行為提供或產生必要的理論指導,需從法律解釋的現象中得出法律解釋的一般性、共同性、普遍性和規律性的結論。
2、從學科分類看解釋學法學與法律解釋學的區分
解釋學法學是以20世紀勃興的解釋學哲學的原理和方法來分析、理解和解釋法律現象及其內在發展的學科。類比於法哲學的學科歸屬爭論,作者認為,解釋學法學既不屬於解釋學哲學,也不屬於法理學,它是兩者優化雜交的產兒。法學的發展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關於法律解釋及其學理研究的發展史,由此決定了法律解釋學對法理學的當然歸屬。
3、從社會功能看解釋學法學與法律解釋學的區分
解釋學法學是對法律的一種哲學認知方式,這就說明解釋學法學固然關注法律存在的現實,但它的關注是要在學理上提供一種關於法律理解的多面性和解釋法律不肯定性,因此它的基本功能在於解釋者的精神遊戲和思維對弈;在於研討人類關於法和法律的思維方式、思維結構;在於學問的歷險與探求,極而言之,是「為了學問而學問」。法律解釋學的作用主要是直接指導人們的法律實踐,向法律解釋的人們提供一種解釋的技巧和工具。
4、從解釋特徵看解釋學法學與法律解釋學的區分
解釋學法學是在站在法律之外的立場上理解、分析和解釋法律,這種寬闊的視野就使得解釋在現象上更為主觀。在解釋的主觀性基礎上必然造成其學問體系的開放性,開放性是解釋學法學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法律解釋學的研究對象,與指導實踐的任務決定了法律解釋學中解釋的客觀性。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就是要揭示解釋對象——法律文本的真實含義,就是要使解釋出來的語言文字元合法律的規定,可見,法律解釋之客觀性在廣義上與其合法性相一致。
解釋學法學與法律解釋學的概念辨析,首要意義是說明兩種不同的認識實踐。解釋學法學作為一種人類的精神性實踐,突出特點是反思性,它不以法律的表現為根據來解釋法律,而是以法律所存在的廣闊的社會需求和社會事實為根據來解釋法律,相比而言,法律解釋學更傾向於一種對法律解釋之原理、技巧、方法的經驗描述,其特點是描述性。這種不同特徵,促使我們進一步把兩者作為不同學科來看待。在我國法學中倡導對法律解釋的研究,建立對法律實踐有獨特裨益的法律解釋學,同時在交叉學科中建立一門真正反思法律的學問體系。最後,區分兩者的功利性意義是實現對人們關於法律的精神教化和技術武裝。
(胡博婧/摘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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