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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前赴後繼,為何拿它沒轍?

丁咚 文

7年前引起轟動的姜人傑案,經過馬拉松式的調查和審理後,隨著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3月31日二審駁回姜人傑的上訴,維持死刑原判,終於接近於尾聲。

姜人傑在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間,利用擔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城建、規劃、房地產開發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保留已被確定取消的土地開發項目、進行土地所有權置換、介紹工程業務及結算工程費用等,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0857萬元(其中單筆受賄8250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

老實說,這件案子除了單筆受賄8250萬元尚稱破紀錄,無論數額還是情節,相對於當今中國大量已經公開或者尚處在潛伏期的貪腐事件來說,並非特別顯眼。但它花費時間之長堪稱罕見,從「雙規」到二審終結,整整七年時間。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為,「姜人傑向辦案機關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線索,經查證,不構成立功。」以此維持了一審死刑判決。

以我們草民的妄測,像姜人傑這個級別的高級領導幹部,他在危及自己的生命之時向辦案機關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的線索,絕非泛泛而言,而是在生命即將結束時的絕地掙扎,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在他的案子二審的同時,廣東省茂名市前市委書記羅蔭國在落馬短短的一個月之內,交待出來100多名處級以上官員。這種情形才相當真實地反映了當今中國官場的狀況,一個重大腐敗案件往往串著若干相同規模、甚至更嚴重的腐敗案件,至於在它之下又牽連無數小案件可謂稀鬆平常。而姜人傑案最終以這種孤家寡人頂罪的方式收場,難免讓人疑竇叢生,對有關部門能否秉公執法打個大大的問號。

姜人傑案和羅蔭國案不同的發展軌跡和結局,是中國現有反腐敗模式的一個縮影,即一個案件如何審理、如何結案,其決定因素,並非涉案事實,而出於其他原因。至於什麼原因,諳熟中國「國情」者,都懂的......

這個問題不是筆者討論的核心。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對於巨貪前赴後繼,腐敗案件層出不窮,有些人有意無意地歸結為官員的個人主觀因素,正像很多貪官懺悔錄做所提到的「心中的反腐堤壩潰堤」導致腐敗行為一發不可收拾。的確,人的主觀意識中的貪念在他的腐敗過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絕非關鍵性、根本性作用。全世界的人說到底都是一個德性,都有貪慾,只是程度不同,在一定的條件下「發作」不同而已。既然人的貪慾是普遍的,那麼為什麼在有些國家和地區腐敗案件少之又少,而在另外一些國家和地區卻呈普發之勢?前者主要是成熟的西方國家以及新加坡、香港等,後者也有一大串中國、越南、俄羅斯......從歷史的角度看,當代世界那些腐敗案件少發國家和地區,曾經也是腐敗叢生的,但今天與往日卻不可同日而語,這又是為什麼?

追尋其原因,探索其根源,不少人給出了答案。比如權力缺少制衡,以致過於集中,縱容了官員的家長作風,其腐敗行為缺少內部監控;比如對待腐敗案件時,並非全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過多地考慮官場「穩定」,考慮社會影響,考慮政治因素,法治猶如門面;比如權力缺少監督,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面的情況不可能全盤掌握,而同級此類機關又又無權監督官員。權力缺少監督至少還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號稱權力機關的各級人大對官員的施政行為監督流於表面;新聞媒體犬儒化,在缺乏獨立採訪和報道權的情況下,媒體監督只能是空談;公眾輿論對官員的監督則缺少應有的上達機制和反饋機制。

只要中國人還有一點思考能力,就不難分析出如上理由,但囿於某些眾所皆知的原因,對那些更深層次的原因進行探究,在很多人看來卻「不合時宜」,為人所忌憚。

中國人以聰明著稱,難以想像,那些靠著聰明勁在檯面上掌握權柄者會不明白這些不甚複雜的道理。那麼為什麼對此諱莫如深,在反腐制度和機制建設上淺嘗輒止,修修補補,而不見真章,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和建設?

說到反腐,官員們會唾沫四濺、頭頭是道地總結出若干經驗,若干成績,但腐敗並未有效遏制,不僅沒有剎車的跡象,反而有越來越盛的勢頭,只要眼睛不瞎,都能看出個子丑寅卯來——那些在意麵子的官兒們斷然是不肯承認這一點的,誰說「越反越腐」?亂彈琴嘛,我們的官場總體是好的嘛,腐敗和廉潔官員是一根指頭和九根指頭的關係嘛。不知道這樣說的官員心底自己會不會笑,他敢不敢底氣十足地把他說的這些個話,拿到大街上做現場民意測驗,看看到底有幾個人信他這番話!

其實原因很簡單,有心者會看到,我在前頭已經說了,無非三個方面因素:考慮官場「穩定」,考慮社會影響(包括國際影響),考慮政治因素(影響高大全形象,對體制本身造成重大衝擊等等)。正是這些,讓有些人顧慮重重......

筆者學識淺陋,在中國人中間敬忝末座,在這裡也不怕人笑話,給開點藥方,袞袞諸公別在背後指指戳戳就好。

針對主觀意識上腐敗慾念強,預防的辦法很簡單,就是在「選人」上下功夫。選什麼人,如何選,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反腐敗的重要環節。那些官員腐敗多數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而是持久戰,在腐敗的同時,官階也隨之上升。這樣的人,為什麼還要選?這就是體制的問題了,誰來選?選的過程如何做?有人會把公推公選拿出來說事,這還不是有效的制度,從實踐中看,哪些人參與公推公選,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最終怎麼做,全看領導怎麼想。因此,所謂的公推公選也不過是句笑話。只要把選什麼人、如何選這樣的關鍵點把握住了,就可以從源頭上降低腐敗的可能性。

但正如前文所說,這不是反腐敗的根本之法。說到底還需要有效的體制和機製作保障。

權力內部制衡說純屬中國式反腐的典型扯淡。西方民主國家,其官員的權力很多是絕對的,比如美國總統奧巴馬,既是民主黨領袖,又是總統(總統不光是國家元首,同時還是內閣首腦)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他手下的官員都是他提名的,即使他們反對,他也可以力排眾議,獨自決定國家重大事項,可謂徹底掌握了國家權柄,又比如市長,很多人覺得他們跟平民無異,並無特殊待遇,收入也不高,然而實際上他們的「權力」卻很大。但他們的腐敗卻很少,就足以說明權力的內部制衡並非關鍵要素。人家不搞權力內部制衡,而是外部制衡,這樣做才靠譜......

而外部制衡又形成了多層次的格局。從官員入口關來說,高級官員任命要議會把關,政府作為也全程受到議會監督;而低級官員的任命雖然由主要官員決定,但具有獨立地位的貪污腐敗調查機構的隨時伺候,讓他們不敢恣意而為。新聞媒體在腐敗監督方面的特殊作用不可小覷,那些反腐得力的國家,其為數不多的腐敗案件中很多最初就是由媒體捅出來的。

至於普通老百姓的監督作用更是顯而易見,民眾或者向反腐調查機關,或者向新聞機構舉報案情,都會受到迅速處置,而且其隱私權受到充分保護,而中國因舉報受到打擊報復者數不勝數,誰還敢,誰還願意冒著身家性命的危險做那樣的事?而歸根結底,老百姓的底氣之所以足,是因為他們手上都掌握了一張沉甸甸、能夠對那些高高在上的體面人物起到震懾作用的「選票」......

法網恢恢,如何能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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