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為名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法律參考

點擊上方藍色「法律參考」快速關注  投稿郵箱:falvcankao@126.com  來源:公眾號「法律參考」,轉載請註明作者和來源。  【裁判要旨】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編造各種理由大量借款,在最終無法歸還巨額借款的情況下又逃跑藏匿的行為,具有明顯以借為名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號】  (2013)寧刑二終字第88號  【基本案情】  一、職務侵佔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間,被告人朱廣兆在擔任江蘇奧賽康葯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運輸管理主管期間,利用其負責車輛加油、修理、購置等事宜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通過以偽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向公司報銷的方式,非法佔有公司財物共計人民幣334023元。其中以偽造的加油費發票向公司報銷,非法佔有公司財物計人民幣299000元;以偽造的修理費、裝潢、貼膜發票向公司報銷,非法佔有公司財物共計人民幣35023元。  二、詐騙  2010年11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朱廣兆以辦事、做工程、維修車輛等編造的理由,先後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33000元,所騙款項被其用於賭博或償還高額債務,後因無法歸還而逃匿。  1.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間,被告人朱廣兆以辦事需要用錢為由,先後四次騙取被害人鄧志強人民幣150000元。  2.2010年底至2011年3月間,被告人朱廣兆分別以為公司領導辦事、購買渣土車需要用錢為由,先後兩次騙取被害人王建宏人民幣30000元。  3.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朱廣兆分別以做工程、維修車輛需要用錢為由,先後兩次騙取被害人戴尚清人民幣150000元。  4.2011年7、8月間,被告人朱廣兆以為公司領導買冰箱需要用錢為由,騙取被害人梅傑人民幣12000元。  5.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朱廣兆分別以老家拆遷、購買車輛保險和為公司領導辦事需要用錢為由,先後三次騙取被害人成永來人民幣26000元。  6.2011年10月左右,被告人朱廣兆以辦事需要用錢為由,騙取被害人章正貴人民幣20000元。  7.2011年10月,被告人朱廣兆以維修車輛需要用錢為由,騙取被害人李磊人民幣5000元。  8.2012年2月,被告人朱廣兆以做工程需要用錢為由,騙取被害人何建國人民幣30000元。  9.2012年3月,被告人朱廣兆以辦事需要用錢為由,騙取被害人呂志偉人民幣10000元。  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朱廣兆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朱廣兆的供述,被害人鄧志強、王建宏、戴尚清、梅傑等人的陳述,證人韓某、宗某某、繆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證言,書證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書、發票、費用報銷審批單、記賬憑證、借條、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  【審判】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廣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朱廣兆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朱廣兆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活動,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朱廣兆當庭對職務侵佔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朱廣兆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朱廣兆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上訴人朱廣兆及其辯護人分別上訴、辯護提出: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職務侵佔的數額有誤,量刑過重。2.上訴人向同事借款屬於民間借貸行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辯護人當庭出示被害單位江蘇奧賽康葯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從輕處罰請求書一份,據以證明可以對上訴人職務侵占罪部分酌情從輕處罰。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朱廣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朱廣兆犯職務侵占罪、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在本院審理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確認。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出示的證據以及檢察員的出庭意見,本院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1.關於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職務侵佔數額有誤及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1)書證增值稅普通發票、費用報銷審批單、記賬憑證等證據證實,上訴人朱廣兆用虛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在江蘇奧賽康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沖抵個人預借款和報銷現金的總金額為人民幣424023元。(2)原審判決結合朱廣兆的供述、韓某等人的證言,已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對上訴人職務侵佔的犯罪數額予以相應扣減,認定其非法佔有公司財物人民幣334023元。(3)上訴人朱廣兆辯稱原審判決認定其職務侵佔的犯罪數額中仍包含部分公務支出,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綜上,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職務侵佔的犯罪數額準確,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綜合上訴人的犯罪數額、犯罪所得的用途及歸案後的認罪態度,對其判處相應的刑罰,量刑符合法律規定。被害單位的從輕處罰請求屬實,本院予以採信,但並不影響對上訴人職務侵占罪部分的量刑,本院不再予以從輕處罰。  2.關於上訴人不構成詐騙罪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朱廣兆的供述,被害人鄧志強、王建宏、戴尚清、梅傑等人的陳述,借條、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上訴人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編造各種理由向多名被害人大量借款,所得款項主要被其用於賭博和歸還因自己賭博產生的高息債務,在最終無法歸還巨額借款的情況下又逃跑藏匿,致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本院認為,上訴人朱廣兆惡意騙用他人錢款並逃跑藏匿的行為,具有明顯以借為名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廣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朱廣兆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評析】  本案的參考價值在於二審法院針對第二點上訴理由的分析,即上訴人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仍編造各種理由向多名被害人大量借款,所得款項主要被其用於賭博和歸還因自己賭博產生的高息債務,在最終無法歸還巨額借款的情況下又逃跑藏匿,致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本院認為,上訴人朱廣兆惡意騙用他人錢款並逃跑藏匿的行為,具有明顯以借為名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為公眾號「法律參考」原創。尊重版權,轉載請註明作者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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