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輔導14歲男學生,並屢次與其發作性關係,家長竟毫不知情

核心提示:據了解,該起案子中,黃某30歲左右年歲。黃某與王某屢次發作關係後,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聯繫該段時刻孩子成績降低、經常不回家、乃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所以反映到校園,由此案發。

據了解,黃某(女),原系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 年時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在家中、賓館等地屢次與王某發作性關係。案發後,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孩童罪起訴至法院。

圖文無關。

據了解,該起案子中,黃某30歲左右年歲。黃某與王某屢次發作關係後,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聯繫該段時刻孩子成績降低、經常不回家、乃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所以反映到校園,由此案發。

黃某首次與王某發作關係,是在黃某協助王某教導學習的時分。

對於該案,辦案法官表明,黃某目無法紀,屢次與孩童發作性做法,其做法已構成猥褻孩童罪,應從重處分。其身為人民教師,屬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特別責任的人員,卻違反法令和道德,屢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髮作性做法,該做法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敬與信賴,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思傷口,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辦。黃某為何沒有以強姦罪論處?該案辦案法官介紹,由於中國有關法令規定,強姦罪,是指違反婦人意志,使用暴力、鉗制或許別的手法,強行與婦人發作性交的做法。該起案子中,因此黃某不構成強姦罪,而以猥褻孩童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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