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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偵破的由來

指紋偵破的由來

1688年,馬爾丕哥教授運用當時新發明的顯微鏡,發現指紋的紋線都是從手指頂端的圓環和螺旋線中引出來的,他的論文題目是《指紋紋線放大若干倍》。

1823年,德國普克尼教授指出,手指最末端指骨上的紋線,多樣性和差別性非常突出。他制定了一些標準,把紋線劃分為九個類別。

1858年,英國駐印度的行政長官威摩·赫胥爾,要求居民在契約上既要簽字又要按指紋,這是第一次由官方規定在很大範圍內運用指紋。

1877年,赫胥爾提出了一份報告,要求將指紋作為鑒定識別犯人的工具。他的報告沒有得到批准,但赫胥爾卻在自己管轄的省份大力推廣了之一方法。

1889年,英國科學雜誌《自然》發表了福爾茨醫生的論文《識別罪犯的第一步》。文中提到,只要在現場發現、提取有關指紋,就能夠發現犯罪分子,儘管罪犯可能會通過其它手段對手指進行掩飾,但指紋仍然是不變的。這一理論為實踐部門所接受,成為現代指紋科學中最早提出的理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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